劳动: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逻辑主线

2014-04-07 16:05赵云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恩格斯正义本质

赵云伟

(同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2)

一、劳动: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视角

近几年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正义观、公平观探讨颇多。大量文章基本认同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的正义思想,并从不同角度解析了马克思正义思想。中国人民大学段忠桥认为马克思的正义思想是以超越性的理想为旨趣的正义理论;武汉大学李佃来认为马克思追求的正义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的解放”为基本宗旨;首都师范大学陈新夏认为,马克思把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作为衡量正义的最终标准;上饶师范学院詹世友认为,马克思正义思想在本质上是使人的全面发展得以实现;中国人民大学孟捷认为,马克思强调只要是符合生产关系的就是正义的,以一种生产方式是否推动生产力发展来判定正义性。这些理论从人的解放和发展角度,从人的需求、社会发展规律角度,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从所有制与分配原则角度对马克思的正义思想进行了剖析。但是他们恰恰忽视了马克思最为核心的思想——“劳动”。马克思提出正义既不是来自于神、上帝,也不是来自于抽象的人性,而是来自于以现实的个人为出发点的“现实”的社会历史过程。因为个人不是处于虚幻的孤立和恒久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于现实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劳动实践的人。一切社会形式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理性”的头脑中去寻找,也不应在人们对永恒的正义和真理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1](P228)所以正义与劳动实践紧密相连,人是从劳动产生出来的需求中获得正义理念的,“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2](P434)“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1](P273)故而解析正义应从人的本质——劳动来探讨,应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去挖掘。马克思正是从“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钥匙。”[3](P258)由于马克思本人没有明确而系统地对其正义思想进行阐释和论述,所以进一步探讨马克思正义的内在逻辑对我们理解和把握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二、劳动:人的自我创造与本质体现

所有正义思想都是为了人类生活地更美好,都是为了使人过上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所以探索正义应从人的角度来思考,这就需要弄清楚人的本质是什么,在社会发展中人的本质通过什么来体现以及人的本质是否被遮蔽。马克思认为:人体现人的类本质通过两个方面:一是劳动产品;二是劳动过程。“摆在面前的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4](P22)所以探索正义问题应以人的本质为视角进行分析。

第一,现实的人是处于生产劳动之中的人。马克思认为研究人类社会的关系和人类历史发展要从“现实的人”和“现实的生活过程与活动”为出发点。所有参加生产劳动的人都被归为“现实的人”,“现实的人”即劳动的人,他们的劳动和生活实践形成和创造了人类历史。“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到今天单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5](P531)“现实的人”不是指单独、具体的某一个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5](P525)现实的人在劳动生产活动中满足自己的需求,劳动生产活动又反作用于现实的人。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劳动生产活动的方式确定的。人通过劳动改变了外在世界,同时,外在世界也改变了人,人的性质是随一定的历史条件形成和发展变化的,也就是说“现实的人”是历史的创造者,他们需要与生产力及生产活动一同发展。

第二,劳动是人的本质,人的本质通过劳动体现出来。马克思提出劳动作为人的本质规定,人类的活动以及人类整个历史都是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之上的。从而把从前作为手段存在的劳动提升到目的的高度,劳动被赋予前所未有的意义。人类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劳动,“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们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6](P67)人在通过劳动改造外部对象的同时也把自己确定为“主体”的人,人是惟一能够由于劳动而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的“动物”,人之为人的状态是由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所以说劳动“是一切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3](P373)立足于劳动寻求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不仅使人的本质由抽象变为具体,而且把人视为在劳动基础上不断发展的人。人的本质通过劳动显现出来,“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6](P67-68)这就是从人的本质——劳动的角度来关注人的自我体现、自我塑造和自我发展。

第三,劳动是人生命基本的存在方式。劳动是人获得生存资料以及丰富和发展自身的重要手段,因而,一旦人被剥夺了劳动的权利,无论是个体生命的存在还是人类整体生命的续延必将面临着绝种的危险。人类社会脱离动物蛮昧阶段以后,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一切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持续发展都是建立在这种劳动剩余的基石之上——劳动产品超出维持劳动者自身耗费而形成的剩余,并不断地形成和积累。劳动不但是人类活动的基础,而且还是人体自身发展的方式。在劳动过程中,人类可以充分发掘和施展自身的才能和潜力,人类与生俱有的本能发挥和劳动能力的展示转变成“目的本身”,劳动成为人们证明自我生命存在、实现自我全面发展的活动。现实社会中确有不劳而获者,但是必须依赖其他劳动者的产出而生存,“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5](P196)

第四,劳动是人自我创造和本质体现的统一。人不仅需要劳动的结果,也需要劳动本身。劳动作为人的“自由的生命活动”和“生活的乐趣”,是人的内在需要。“我在劳动中肯定了自己的个人生命,从而也就肯定了我的个性的特点。劳动是我真正的、活动的财产。”[7]同时,劳动也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肯定。如果偏离劳动成为依靠其他手段生存的个体,就难以体现出人的本质属性。正如美国学者汉娜·阿伦所言:“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从而,劳动不仅是所有的社会价值的源泉,而且人类不管其阶级出身都要面临迟早必然要成为无产阶级的命运,不适应这样的社会变化过程的人,就被社会视为寄生虫。”[8]一个处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的人,无论贫穷或富有,无论愚钝或智慧,都应参加劳动,因为他除了自身劳动力以外,没有另外的东西可以拿来投入社会。人既是正义问题的前提,又是正义的目的。但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尤其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人”——无产阶级劳动者在忍受着奴役、剥削、贫困的前提下去从事着艰苦生产活动,可他们又创造着先进的生产力。这种悖论背后所蕴含和隐藏的必定是“现实的人”处于不正义状态的根源。所以,要以现实的人即劳动者为研究主体,从现实的人出发,立足于劳动者解放来研究和解决正义问题。

三、自由劳动:正义的目标

“人类关于正义的思想却是处于互不一致而又飘忽不定的状态之中”,[9]以致博登海默将正义喻为普罗透斯的脸(A Protean Face)。“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是马克思的毕生追求,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时代任务决定了马克思对于正义的根本理解,必须以实践的方式,从人的本质体现与完善出发,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消除剥削、压迫和异化,扬弃生产资料私有制下人的不平等和不自由,才能真正把握正义的实质。马克思对正义的最大关注就是从现实的人出发,从生产劳动的过程出发,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阐述了社会正义的目标是维持生命存在与自然所赋予的潜能的全面发展的统一,维持生命存在是最基本和首要的目的。以人的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正义的最终和最高的目标,这两个方面的统一在于,劳动是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前提,自由而全面发展是劳动的目标。马克思说:“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的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10]只有这样,人的解放才能在劳动解放的基础上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前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成为劳动的目标,任何一种解放都不过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以达到人的自由之目的。正义是人本质的体现,人的本质通过劳动体现出来,所以正义与以劳动为核心的生产方式是紧密相连的,正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劳动。“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11]这也进一步说明,马克思的出发点是立足于现实人的劳动去改造世界,落脚点是人的本质——自由劳动。

从本质上讲,劳动生产状况决定自由的程度,人们不是在理想状态中获得自由,而是在现存生产力发展状态下所决定和所容许的领域之内获得自由。以追求自由劳动为基本内容的生产关系的转换和建构在正义发展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正义同人的自由劳动的发展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自由劳动是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新型经济关系。自由劳动就是人类从受束缚的制度、受压抑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自主性、首创性、自由性、能动性和目的性,张扬和享受人之为人的主体性旨趣。人人都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成为依靠劳动生活的劳动者,劳动成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手段,成为社会唯一的经济权力。自由劳动必须摆脱物对人的统治,自觉运用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自由劳动。在这种自由的劳动中,劳动者是作为主体人而非仅仅作为生产要素或者高自动智能机器而劳动,由于对这种劳动充满了兴趣和向往而具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因此从中获得身心愉悦,进而感受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酣畅淋漓的体现,肯定自我的存在价值和意义。从而达到“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2](P85)通过劳动,不仅可获得富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促使他们的体力和智力充分自由的运用和发展,实现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达至正义的最终目标——自由劳动。人的自由劳动的实现就是正义的实现、人性的复归。那时,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自由全面的活动全面发挥和发展自己的才能,成为具有“自由个性”的人,“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2](P760)人们在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中充分的实现自由劳动,人类正义理想才能最终完成。

四、劳动:正义的衡量标准

劳动是衡量应得的标准。马克思认为“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已经存在的自然。”[4](P476)因为对土地、劳动场所、工具、设备以及原料等自然条件的占有,不是劳动获得的活动成果,而是劳动的前提。土地和土地上的一切自然资源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有一个除外,这个除外就是人自己的身体。每个人对他自己的身体天然地具有一种所有权,除他自已以外任何人都绝对不享有这种权利。人生在世,不能以侵害他人生命或生存的方式来获得财富或资源,要把公共资源变为对自己有利的生存资料,只能是通过劳动的方式。马克思坚决捍卫劳动群众的生存权利。在林木盗窃案中,马克思坚决反对剥夺劳动群众使用公共树木的权利,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指出,多个世纪以来,劳苦大众都是在利用自然界的资源,这种习惯是他们生而有之、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应当受到任何法律保护的,并且这种保护“并不是限于某个地方的习惯权利,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权利。”[5](P137)他批判资产阶级当局者为了树木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为了枯死的树枝不惜砍掉无辜的贫苦大众的利益。同时,在不危及他人生存的前提下,每个人还天经地义地拥有自身的劳动所得,“我们可以说,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12]共同享有自然资源的每一个人公平参与劳动,劳动使得一个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同公共的东西区分开来,从而公平地获得物质利益来维持自身“正当性”存在。如果劳动者失去占有和支配自然资源的权利,他的劳动就不能够为他带来全部应得的财富,他必须为获得自然资源的使用而付出额外的劳动,而占有和支配自然资源的人则可以凭借这个占有权利而“不劳而获”,这是对人本性的背离,因而是不正义的。在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社会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的状态下,劳动产品只能实行“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原则。“每一个劳动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2](P304-305)罗默也认为,“付出相同程度努力的主体应对结果负相同的责任;既然他们的责任相同,他们得到的回报应该是平等的。”[13]在物质资源非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的情况下,每个人按照自己劳动付出获得所得是正义的应得。

为何是以劳动而非贡献作为标准?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中,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和当代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价值的创造和财富的源泉是土地、资本和劳动“三位一体”,三者按照各自的贡献参与分配是理所当然“正义”的。看似合情合理的按贡献衡量正义的“标准”背后,他们却没有意识到按贡献衡量正义是前制度性的(Pre-institutional),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正义,而非真正的正义。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里,法律制度是为了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利益服务的,“法律不但承认他们的合理权利,甚至经常承认他们的不合理的非分要求。”[14]如果以贡献作为衡量正义的标准,那么生产资料要素所有者自己不必干任何事就可以按照物的贡献享有比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更大份额的劳动产出成果。这仅仅是因为在私有制条件下贡献成为衡量正义的标准,其实质是所有制的力量在起作用。贡献的标准有一个必要前提,对物的占有要有制度的保护,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有通过劳动获得的才是应得的,通过占有生产资料或者持有资本获得利润,是在当前生产资料所有制下的应得。没有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政府机关、暴力机器和法律制度甚至道德伦理思想,生产资料所得就不能天经地义地被占有者应得,而是被不占有者所“瓜分”,“应得”就毫无意义。所以说,生产资料私有制下“贡献所得”不是真正的应得,而是制度下的“前制度性应得”。没有制度的维护,在自然状态下除了通过劳动获得,没有人有资格说自己占有什么、应得什么。而马克思说过所有制的本质不过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由于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个人所拥有的资本是不同的,所获得的收入也必然出现不同,资本本身具有增值和集聚的特性,就会造成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人自身拥有的劳动能力是有限的,生命的力量不能积聚,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且生存时间有限,所以依靠劳动获得财富的机会大体相当且持平。以劳动为衡量尺度,相对来说造成的贫富差距相对较小且能被社会所容忍和认可。

五、劳动解放:正义实现之路径

正义到底应该怎样实现?马克思的出发点是立足于现实人的劳动去改造世界,而不是从理论出发去解释世界。“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精纺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良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6](P74)人类实现经济解放的首要前提就是通过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将人们从物质匮乏状态中解放出来。马克思进一步揭示人类历史就是建立在现实的异化劳动基础上的历史,真正实现正义就必然要从现实的异化劳动中找到现实依据。马克思据此提出正义实现之路,即解除异化劳动对人的强制和摧残、奴役和束缚,使劳动上升为自由劳动之路。

第一,大力发展生产力。马克思对无产阶级提出正义实现第一步就是 “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6](P293)“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和个人交往更加全面的基础上,建立劳动者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并合理地和有计划地使用和占有一切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劳动产品的自由人联合体,通过有计划地运用和发展生产力,在人人都平等自愿地参加劳动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和有益于人类身体和精神发展的一切资源,都将同等地、充分地属于社会全体劳动者支配和享有。这样异化劳动产生的社会条件被根除,生产劳动就成了解放和发展人的手段,而不再是压制和奴役人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了快乐”[2](P644)在实现经济解放的社会里,每个人在劳动的条件下,“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6](P330)这也为实现人类的真正解放创造了物质基础。

第二,消除异化劳动。劳动的自由平等必然带来政治、经济、社会、道德的自由平等。因为所谓的政治、经济、社会、道德关系(交往),从根本上说不过是劳动过程中的物质交往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为此强调:“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的社会关系。”[6](P142)而真正的和实质意义上的自由平等只能以劳动中的地位和关系平等为基础。人们在公有制条件下和平等基础上自由联合劳动,就会形成强大的公共利益,而人们为了获得共同的切身利益和维系共损共荣、平等互利的相互关系,就会产生自由平等、互尊互爱、互惠互助关系,必将促进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道德领域“最符合于人性、最无愧于人”的公平正义社会关系形成。真正的社会解放是要建立“自由人联合体”,这是人与社会、人与人真正统一的状态。在“自由人联合体”中,实现了从雇佣劳动向自由劳动的转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成为生产力发展障碍的雇佣劳动被共产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自由劳动所取代,劳动资料由公共所有代替了私人所有,劳动的产品也不再是商品,而成为社会的产品。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矛盾真正解决,“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5](P303)从而向真正的人类解放迈进。

第三,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重建“社会的个人的所有制”。这是因为人类自从脱离原始状态后,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大部分劳动者一直处于异化劳动之中,人已经偏离了人之为人的轨道,追求正义就是消除劳动异化,重回人的本性。对生产领域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才能找到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非人境遇的根本原因。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并不是物,而是一种异化了的生产关系,是以物的形式掩盖着的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这就是工人贫困的根源所在。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所有者之所以能够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就是因为他们占有了生产资料并且在同工人的权利对抗中居于支配地位。在这种关系中,“工人会变得贫穷,因为他的劳动的创造力作为资本的力量,作为他人的权力而同他相对立”。[4](P266)资本家购买劳动力的目的就是实现资本增殖,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事实存在着的社会关系在这里被根本地颠倒了,这种颠倒的关系直接导致了异化和资本主义世界的灾难,这种状态必须被改变,在马克思看来这也是无产阶级的任务。异化与偏离的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一旦消灭掉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社会就消灭了迄今为止的人自己的生产资料对人的奴役”。[2](P644)

第四,实现人性的复归。自由劳动使每个社会成员实现普遍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必然带来劳动者积极性的极大提高,以至于把劳动作为展现自己生命意义的舞台,视之为“快乐”和“生活的第一需要”,使人们形成合理的独特性、健康的个性和丰富的人性。因为有充足的自由休闲时间,人们不但可以在教育、科学、艺术、生活享受方面全面挖掘和发展自己的才能和爱好、培养自由的个性,而且可以在经济、政治、社会、道德等领域进行平等、坦然、友善和互助性的自由自觉交往。个人在社会生产实践中占有生产力总和,促进自身能力的提升,才能够成为全面发展的人。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归根结底是为了提升个人的能力,这种能力既包括人的体力、智力,也包括人的劳动能力、道德力、交往能力以及创造能力等等。要使人的全面发展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马克思曾说:“对这些力量的占有本身不外是同物质生产工具相适应的个人才能的发挥。仅仅因为这个缘故,对生产工具一定总和的占有,也就是个人本身的才能的一定总和的发挥”。[6](P129)这一方面有助于完善人的个性素养,另一方面有助于社会公共生活的健康、有序且充满活力地存续和运转。正是“自由劳动”促使劳动“成为个体的自我实现”,人以劳动的方式成为一个“完整”的人,进而全面回归人之为人的应有本质。

六、超越正义

正义之所以存在,是由于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们之间需要共同的“认可”来调节利益冲突和竞争。马克思的目标是建立共产主义,共产主义是建立在“社会财富极大涌流”的基础上的,不仅消灭了物质匮乏,而且人的思想境界也高度发达,因而也就消灭了正义存在的前提条件。这就意味着,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并不是西方思想家们所谈的那种正义理论。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如加拿大政治哲学家威尔·金里卡所言,“许多马克思主义者相信,正义远非社会制度的首要品质,相反,真正优良的共同体根本不需要正义。正义有其意义仅仅是因为我们处于‘正义的条件’(Circumstances of Justice)之中,正是这样的条件产生着只有通过正义原则来加以解决的冲突。”[16]马克思相信,共产主义不再需要自由主义思想中的大多数基本概念和范畴:正义、权利、自由、代议制民主、反对派政党、法律与市场。在马克思看来,制度反映的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正义观,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人所持有的正义的观念是有很大差别的,形成这种差异的根源是客观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在阶级尚存的社会里,只有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才可能上升为制度。

正义发展的远景是正义体系的最终消解。把正义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来看待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正义观的一个基本特征。马克思说:“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他们从来不从“正义”的角度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虽然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极不理想的社会;他们追求共产主义社会,但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既实现了“正义”更超越了“正义”的社会。马克思指出,自由人的联合体即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正义体系消解的社会,是全面克服了异化的社会;是没有阶级,没有压迫,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构建人类理想社会时强调了正义的实现,“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5](P481)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条件下,个人重新占有生活资料,这种个人所有制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这就意味着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正义和权利将是过时的废话和语言垃圾,正义将不再是构建社会秩序的原则,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超正义的社会。

七、结语

综上所述,马克思在唯物史观和劳动价值学说的基础上,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进一步揭示了人的本质及其异化在生存方式和生存关系中的表现,抓住了人的最根本的本质——劳动,以及人的本质的最根本的异化——劳动异化,从而找到了打开一切人类之谜和历史之谜的钥匙。把劳动作为探究正义问题的基础和出发点抓住了问题的本质,从劳动的视角来阐明正义思想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分析方式的。马克思不是告诉人们关于正义宏大的知识,而是给后来者以启发和希冀。英国著名马克思主义学者戴维·麦克莱伦对 “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做的一个中肯的评价。“马克思的批判已教会很多人看到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教他们至少要努力去减少这些现象。一个多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已经成为这样一种语言:数百万人用它来表达他们对一个更公正的社会的希望。”[17]作为人之为人的劳动,是一种历史过程,蕴含着人自由创造的本质和全面发展的要求。作为正义的最高价值目标,劳动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自由劳动的复归,它将最终超越正义。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8.

[8][美]汉娜·阿伦特.马克思与西方政治思想传统[M].孙传钊,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8.

[9][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北京三联书店,2003.101.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5.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379.

[12][英]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9.

[13]John E.Roemer.Equality of Opportunity[M].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1.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0.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6][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311.

[17][英]戴维·麦克莱伦,卡尔·马克思传[Z].王珍,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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