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查学教学过程中侦查经验传授的思考

2014-04-07 15:55闾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传授经验

闾刚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系,江苏南京210023)

对侦查学教学过程中侦查经验传授的思考

闾刚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系,江苏南京210023)

侦查经验对于办案的成败和效率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但它常常表现为一种个性化、非系统的知识。如何在侦查学的教学中进行侦查经验的传授,一直是一个困扰侦查学专业学生培养的现实问题。因此,在侦查学的教学工作中,有必要通过分析侦查经验的特点、侦查学教学过程中经验传授存在的问题,提出侦查学教学过程中经验传授的主要方法与途径。

侦查经验;经验传授;课堂教学;教学设计

经验,在哲学上是指通过与客观事物直接接触,由感觉器官直接获得感性知识或经概括总结之后的理性认识。在侦查学教学过程中,侦查经验是一个相对应于侦查学理论知识而言的概念,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形成的对于如何分析案情,运用措施、策略等方面的个人体验和方法的总结。因为在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需要“充分考虑案情的变化发展,根据对方的变化灵活机动地施谋用策,善于随机应变,因势利导,利而诱之,战而胜之”,[1]侦查人员的办案经验对于办案的成败和效率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在侦查学的教学过程中如何传授侦查经验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侦查学教学过程中经验传授的重要性

(一)侦查经验个性化的特点使侦查经验难以通过书本知识获得

从认识论的角度说,经验是知识获得的重要来源。约翰·洛克甚至认为,“我们的全部知识是建立在经验上面的,知识归根到底都是导源于经验的。”但在侦查实践中,许多实践经验常常依附于特定的侦查员而存在,表现为一种隐性知识。这是因为,经验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个体通过感官获得的知觉体验;二是个体通过反思即内省对感知到的事物进行的自我总结。因此,经验与特定个体的经历有关,又是其依据自身的知识结构内省的结果。对于侦查而言,由于案件本身的千变万化,不同侦查人员接触案件的多少、类型存在差异,以及侦查员的专业知识、社会阅历、思维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差别,侦查经验常常表现为特定侦查员个人对案件难以系统概括加以表述的判断和感知,属于隐性知识的范畴。这种知识“与特定个体或特定群体的专业经验、社会阅历、学习背景、思维素质、心理因素息息相关,或与特定地域的天文地理、历史文化积淀与传承密切相关,难以加以规范概括或尚未加以规范概括,并且尚未广泛传播,但在侦查破案活动中又能发挥独特作用的知识。”[2]侦查中隐性知识与特定个体经验密不可分,又常常在特定的情景中得以激发,因此有必要在教学中传授,使之得以传承或在学员以后的工作中加以验证。

(二)侦查经验的直接传授可以弥补侦查实训教学的不足

经验一般是在直接接触客观事物的过程中获得,侦查经验是在侦查已发生的案件过程中获取。但是,在我国现在的公安教育体制下,警校学员很难接触到处于侦查过程中的案件,更不要说亲自参与办案。对于书本知识脱离侦查实践的问题,侦查学的教学试图通过实训教学解决。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实训教学更多是被视为对理论教学的补充,是对理论教学中所涉及的基础知识的演示,也就是说其内容主要还是进行知识传授。另外,侦查教学中的实训环节很难模拟侦查办案的实战情形,达到对实践知识的体验。侦查学的实训课难以做到像其他职业技能课程那样,通过让学生亲自去动手尝试、去观察、感受操作过程,从而不知不觉学习到实践经验,完成从新手到“熟练工”的转变。因此,有必要在教学中直接传授一些教师(官)自身和其他侦查员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

二、侦查学教学过程中经验传授存在的问题

(一)对传授经验内容的正确性掌握不够

经验是对实践进行体验的结果,首先来源于感官知觉,并非系统论证的结果,其正确性更具迷惑性。其中最常见的问题有三:一是在有限的案件侦办基础上总结出的狭隘经验。侦查中的许多经验属于对案情判断、侦查决策对与错的事后总结。这些总结一方面可能只是对有限案件规律性的把握;另一方面,总结的内容常常只是相关性分析而非因果关系分析,也就是说许多侦查经验不具备普遍规律的性质。二是脱离侦查的价值追求、规避法律规范的经验。发现案件事实,查明真像是侦查经验运用的目的,但侦查活动既要重视认识事实的方法,又要强调认识的规范性。因此,经验的内容和运用都不能脱离保障人权、程序正当的价值追求和具体的法律规范。有些侦查经验虽然能够实现认识案件事实的目的,但由于违背了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基本要求,不应当在教学中进行传授。例如,对于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生理极限的经验逐渐会被侦查的实践和理论所摒弃。第三是过时的经验。侦查活动是一种典型的以当下知识解决当下问题的法律实践活动,侦查发现犯罪的方法必须与时俱进。例如,随着科技发展、信息社会的到来,人、物、信息的流转相比于以往任何时期都要更加迅捷,传统的摸排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经验在现代社会中已很难运用。

(二)对经验传授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许多教师在侦查学的教学过程中不太重视经验的传授,认为侦查经验主要是解决侦查过程中的非典型性问题,侦查经验传授的过程无需经过专门设计,具体经验的讲述仅作为提高学生的课堂兴趣的手段使用。另一方面,侦查学教学中一个普遍的误解,认为侦查的经验主要靠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加以传授,即所谓“不立文字,不依经卷,唯以师徒心心相印,悟解契合,递相授受”;认为只有在实际办案情景中,在徒弟观察、参与和师傅适时点拨的条件下,徒弟才能理解和掌握师傅的侦查经验。在此思想指导下,授课过程中经验只能是碎片化的传授,没有理论支持而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或者干脆就不对经验进行传授。这使得侦查学的教学内容成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自学掌握的侦查流程学或侦查方法列表。在这一点上,侦查措施与策略的课程教学尤为明显。因为在策略教学中需要大量的侦查经验来加以辅助,否则所谓策略就成了古代兵法理论在侦查中的生搬硬套。目前,很多公安院校在实际授课中已经不再讲授策略知识,很多新编的教材也删除了策略部分的内容。

三、侦查学教学过程中经验传授的途径

(一)经验传授的前提是教师能够获得经验并运用理论审查经验

经验的获得包括经验的生成和经验的接受。教师亲身参与侦查的实践是经验生成过程,而面对面访谈侦查专家则是典型的经验接受过程。总之,要在取得大量可靠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获取经验,而不是道听途说,凭空猜想。因此,阅读案例并非获取经验的最佳方法。因为大多数案例已经过案例编写人运用侦查学系统知识进行整理,去除了侦查过程中一些个性化的内容,实际上留给侦查经验存在的空间很小。

教师认识问题的独到之处在于,“探究事物喜好深入到事物的内部,去认识它的本质和规律,不好蜻蜓点水,做表面文章。”[3]在获得经验的基础上,教师还应当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对经验进行分析,必要时广泛咨询侦查工作的同行,调查经验的可行性和适用条件;辨别和淘汰那些“过度概括”而提出来的粗糙经验。教师要重视对经验的可靠性进行逻辑化和理论论证。实践是检验理论的重要途径,对于侦查教学中传授侦查实践经验需要反其道而行,即实践经验需要通过理论加以审核。将收集到的经验材料与逻辑推论和理论知识相比较,证明或推翻经验的可靠性。例如,“证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是刑事法学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有的侦查人员依据此原则得出“证据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经验,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有选择性地保留或排除已掌握的证据。对于这样的经验,教师必须要有足够的理论素养,理解侦查人员作为事实发现者而不是法律裁决者的身份定位,以及侦查人员所要秉持的客观主义原则。

(二)经验传授的途径是使碎片式的经验转变为体系化的知识

波普尔提出了“理论不可能被证实而只能被证伪”的观点。相反,对于侦查实践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因为其在一定范围内的适用价值,不需要去证伪,而需要通过理论知识在逻辑上说明其合理性。一方面,要能够分析侦查经验所体现的侦查的一般规律,做到经验与书本知识点的对接;另一方面,要分析一些新的经验所能总结出的新的知识,使之能够“嫁接”到书本知识的主干之上。教师因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其基本职能就是要传授系统的知识。教师需要在了解经验的基础上解析经验,提炼经验中的知识要素。例如,调查摸排工作中确定摸排的范围是一项体现侦查经验的工作,尤其是根据现场空间本身的情况来确定地域范围和人员类型范围,侦查人员对现场的感觉与侦查经验有密切的关系。这种感觉对于侦查人员自身常常又很难系统地把它表达出来。对于授课教师,必须“析出”对现场感觉中诸多有规律性的判断因素,并作为系统知识加以传授。如现场属于主体现场还是关联现场以及相互间的关系;从现场与外界的联系看,现场呈封闭、半封闭还是开放状态以及联系的可能通道;现场人员流动性的大小和作案人对现场的选择性;多个现场呈点状还是线状、网状的形态分布等。

(三)经验传授的场景是开放式、互动式的课程教学

课堂教学是侦查学教学中最常使用的一种手段,而在课堂教学方法的归属上,究竟属于科学范畴还是艺术范畴,一直以来存在争论。如果属于艺术范畴,课堂教学鼓励教师结合书本知识和自身掌握的实践知识创造性地教学;如果属于科学范畴,课堂教学更注重事先制定的评价标准。[4]侦查学传统课堂教学就是以教学大纲为指导,以教案为支持,以知识点传授为本位的教学方式。正因为如此,课堂教学之前已经预先设计了教学内容,对教学评价一般也以知识点传授的正确与否、传授的系统性作为教学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课堂教学很少有观点的交锋和智慧的碰撞,呈封闭、学生被动接受的特点。经验传授不仅不是教学的重点,而且被教学的内容要求、评价标准所排斥。因此,侦查学教学过程中经验传授的场景应当是开放式、互动式的课堂。为解决教师为既有的教学模式所束缚的问题,要积极依靠侦查实务部门的力量,聘请一线的侦查人员参与到课程教学中来。一是侦查人员参与课程的开发、设计、评价等相关环节,为实训课程设计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复杂问题、模拟真实的环境;二是侦查人员以讲座的形式,向警校学员传授其所掌握的办案技巧。通过一线办案专家对案件侦查过程的介绍,引导学员进入具体的办案情景之中,增强学员对侦查经验的兴趣,并且在讲座结束前进行开放式讨论,使先前未提到或未表述完整的侦查经验在讲坛上得以进一步展现和激发。在这一过程中,学校的任课教师必须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不能与学生一样成为单纯的经验接受者,而需要冷静地审视他人的经验并把此经验与书本知识结合起来,及时组织学生讨论。

四、结语

如何在课堂教学中进行侦查经验的传授,现在和将来都可能是一个困扰侦查学教学的现实问题,其解决关键在于警校教育教学目标设计的完善和教师能力的提高。在教学目标上重视侦查经验的传授,把侦查经验传授作为学员培养的重要内容。在教师能力方面,要求教师既能掌握丰富的实践经验,又具备深厚的侦查学和教育学的理论素养,能够结合书本知识以恰当的方式、选择在合适的场景氛围下传授侦查经验。

[1]王传道.刑事侦查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2.

[2]郝宏奎,马丁.侦查中的隐性知识——专家观点与经典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3.

[3]王思震.教师论[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204.

[4]叶立群.高等教育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204.

D631.2

A

1673―2391(2014)12―0018―03

2014-07-04责任编校: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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