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颖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52)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王鑫颖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辽宁 大连 116052)
随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以上种种都引发了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容易产生法律问题及与学生的法律纠纷。解决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必须明确高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从法律体系的完善、管理制度的创新、正当程序的运用以及申诉制度的建立等多个层面构建符合法治精神的高校学生管理机制,实现依法治校的目的。
学生管理;法律问题;对策研究
近年来,高校与学生在管理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的案例层出不穷,高校自主管理制度的“重权利、轻程序”问题越发明显,随着学生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主张自我权益间极易产生矛盾突出。要想合理的解决高校学生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就要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法律体系、管理制度、教育理念、法律意识、正当程序、监督机制等多方面入手,研究维护高校自主学生管理与保障学生权益的对策和思路,走依法治校、和谐发展之路。
随着社会及教育改革的不断发展,高校与学生间的法律纠纷日趋复杂,要合理、公正、科学的解决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就要彻底的理清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高校与大学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在现实情况下,无论是高校还是学生本人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到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容易产生片面的认识错误。因此,正确认识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才能研究出有效的对策机制,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
(一)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在承担着教学育人职责时,作为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独立民事主体而存在,大学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与高校发生财产管理和使用、饮食住宿服务、损害赔偿等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在管理学生过程中提供教育环境和资源,学生缴纳费用获得受教育的权利,是两个平等主体间自主选择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8条规定,高校拥有招生、学籍管理、奖惩等权力,具有行政权力的基本特征。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通过管理高校来对学生间接的进行行政管理,而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就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对大学生进行直接的行政管理。所以,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就是直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三)特别权力关系
在高校与学生关系的理论中,还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是指针对公共管理的特定目的,通过法律行政行为设立,相关人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照公共管理目的的需要行事的一种行政关系。[1]高校作为社会组织,为了实现管理目的,在招生录取、学业教育、资助奖惩、学位授予等方面,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并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这就不是普通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着特殊之处。但是,涉及到学生基本权利时,这种关系要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不健全。高校在制定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和学生管理规定时往往存在轻视学生权利、重视学校权力、权利和义务规范失衡的问题。如有的高校规定学生未通过CET4就不能得到学士学位,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外,还存在程序缺乏正当性问题。大学生享有的告知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诉权、起诉权和上诉权等程序性权利,[2]这些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2.学生受教育权易被侵害。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受教育权被侵害主要体现在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方面。在招生录取方面,高校一些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程序招生或不公平对待报考学生,使得公平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案例层出不穷。学籍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高校违反法律规定开除学生学籍或在学业成绩和品行方面受到不公正评价。
3.违纪处分权滥用。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存在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现象。如有的高校规定学生在毕业前违纪处分没有解除就不能取得毕业证,考试作弊者开除学籍等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立法层面上的笼统、模糊使得高校依据自身情况制定标准,明显侵害了学生权益。
4.学生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宪法》规定“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忽视学生财产权表现在,没收学生的违禁品不归还,强制要求学生购买不必要的或高于市场价的教材,向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罚款等。学生作为消费者和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财产权应该得到保障。
5.名誉权、隐私权被忽视。《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在高校的学生管理中,对不及格学生成绩随意公开,泄露学生的家长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校园监控内的学生恋爱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在寝室无人时任意开门进行突击检查等等都是对学生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
6.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缺乏正当程序保障。学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是指高校处罚过程中,学生对事情经过的陈述,对违纪处分提出不同的意见和驳斥违纪处分的有力证据的权利。申诉权是指学生的合法权益因高校错误的或违法的决定或处理,或者因高校工作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但在高校的管理中,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时,常常不经过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仅靠相关人员的材料和学生签字就直接对学生进行处分。事后,往往忽视学生的申诉程序,或者存在申诉制度不健全、申诉程序不规范问题,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问题的原因
1.高校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所依据的高等教育立法是1998年颁发的《高等教育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学校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有按照规章自主管理的权利,对保护学生合法权利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时间已经久远,高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与高校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已经不协调。体现在:一是校级校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受到质疑。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超越了法律的保留原则和上位法优先原则,甚至违法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如上述所说的不通过CET4不能获得学位问题。二是校级校规的内容不完备。《高等教育法》原则性的规定较多,需要高校自主的进行具体化的规定,就易导致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些教育行为、教育关系和管理行为缺乏具体规定,保障学生权利的规定也有不足。
2.学生管理程序存在瑕疵。高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奖励和处分,但都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对条件、时限、权限、告知、送达、申诉等都应有明确规定,以防止高校滥用学生管理权。如果这种正当程序缺乏或者存在瑕疵,就会导致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但在实际操作中,高校往往忽视正当程序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规定不足,更甚者与上位法相抵触。在许多学生诉高校的案例中,学校败诉的原因多是因为程序存在一定的混乱和漏洞。
3.高校学生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依照经验和传统的管理手段来管理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治校理念落实的不够全面。高校管理者不能把依法治校作为一种自觉行为,就会导致管理工作中对学生权益的侵害。与此同时,随着大学生受法制教育的增多,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学生管理维权过程中又过分的强调自己的权利,使得学生与高校的矛盾日益加剧,这就需要学生管理工作者更好的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深化法制教育。
(一)完善法律体系,修订高校学生管理规范
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依法治校理念的深入就需要国家具体的教育法律法规,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出台高校学生管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学生管理内容、程序、申诉等方面的具体法律制度,为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提供更细致、严谨、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制定《学生管理组织法》、《考试法》。同时,高校也要修订学生管理规定,包括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学籍管理、学位管理、奖惩制度、申诉制度等在内的完善配套的高校学生管理体系,从内容和程序的正当性出发,保障高校和学生的双向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保证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二)转变管理理念,增强管理者与学生的法律意识
随着高校教育模式的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已经转变为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的平等教育管理关系,高校更多是以教育培养学生为主,管理学生为辅。这就要求高校树立“依法管理”和“人本管理”的理念。[3]高校的管理者和学生都要增强法律意识。高校管理者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在行使学生管理权利中更好的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的处理与高校的管理关系,实现合理的权利诉求,又不过分的强调个人权利。一方面,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要树立依法管理的思想,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避免与学生发生法律纠纷。另一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除了基础课堂教育之外,要灵活开展讲座、座谈、演讲、知识竞赛、社团活动、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要让学生不仅会保护和运用自己的法律权利,也要理解和遵守学校合理合法的管理制度,依法律己。
(三)健全管理制度,奉行正当程序管理原则
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公认的重要原则和法治观念,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的职权侵犯。正当程序理念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就体现在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遵循程序公正的基本理念,用正当合理的程序制约管理者权利的滥用。奉行正当程序管理原则就可以避免管理行为的无序性、随意性和偶然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4]
高校规范正当管理程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告知程序。高校应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学生的管理规定,告知学生哪些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这些行为发生后学生要承担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并且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或做出管理决定前要告知学生违纪违规的事实、处理的依据、行为承担的结果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诉权和申辩权,做出处理决定后也要告知学生,解除处分的方法和救济权利。二是陈诉、申辩程序。高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遵循法定程序,给于学生陈诉和申辩的机会,认真听取学生的解释,对于合理合法的申辩理由和意见管理者要予以接受和采纳,尊重学生的维权行为。三是申诉程序。学生在接到高校的违纪处分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或教育部门提出申诉的书面申请。高校应该具备专门的申诉处理委员会,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四)强化监督机制,规范学生管理保障体系
孟德斯鸠曾明确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高校应该强化监督机制,规范学生管理保障体系,保障学生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要通过群体监督和司法监督两个方面实现,通过群体监督,学生对于学校的规章制度、重大决策和管理行为可以参与其中,并予以监督。司法监督,是通过国家司法机关的介入,处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学生经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权利的救济方式。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保障体系,还需完善学生管理制度的审查程序,每项学生管理制度的出台都需要专门制度审查机构的慎重审查。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必须适应教育体制改革和法治化推进的要求,增强学生管理的法治理念,完善规章制度的建设,把学生管理与学生服务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解决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处理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注:本文系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校级青年课题《民办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XJLXQN004)
[1][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M].刘飞,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07-108.
[2]刘娟.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探析[J].天府新论,2009,(5).
[3]傅文芳.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初探[J].教育与职业,2012,(2).
[4]彭美.高校学生管理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