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坚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山东淄博 255080)
浅谈淄博市水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宋坚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山东淄博 255080)
分析了淄博市水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深化水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措施。
淄博市;水政执法;执法监督
近年来淄博市坚持依法治水,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在新的形势下,淄博市不断探索和实践运用法律手段实施水行政执法行为。
1.1 健全完善配套水法规规章体系
淄博市加强水利立法工作,针对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实际,以颁布施行《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为核心,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等5部配套地方性水法规,市政府颁布了《淄博市引黄供水管理办法》等多部规章;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还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10余个规范性文件。这些配套地方性水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提供了法规依据和制度保障。
1.2 着力加大水利执法力度
1)建立完善水政执法制度。认真落实水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出台了《淄博市水政执法巡查制度实施细则》、《淄博市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实施细则》、《淄博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实施细则》等三项执法制度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流程图,并召开专门会议部署落实。
2)建立健全水政执法体系。建立市、区(县)、乡镇三级水政检查执法体系,从基层抓好抓实对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及行政上下级的统一组织、联合执法活动。
3)加强水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建立了学习培训制度,坚持每年举办一期全市水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并积极组织参加省、市法制学习培训。严格执行水政监察人员审查录用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努力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4)不断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在办公经费十分紧缺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先后为市水政监察支队购置了执法车辆、录音笔、摄像机和照相机等执法装备,基本实现了有办公地点、有必要装备、有工作制度。
1.3 完善依法治水联动机制
2012-02,会同市公安局成立了水利公安联动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在市引黄供水有限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和市太河水库管理局设立水利公安联动执法工作组,抽调公安干警和水政执法人员集中办公,适时组织开展水利公安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配合查处涉水刑事案件。
1.4 加强水法规和水情宣传教育
淄博市高度重视水利执法年和水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教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开展“水利执法年”和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利用“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对水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进行了精心安排,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纪念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充分唤起社会各界对水资源保护利用的广泛关注,提高广大市民的水忧患意识。
1.5 深入开展水利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1)2010—2012年,率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取水、供水和用水行为进行检查整治,开展了中心城区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取用水问题,共检查取用水单位6366家,查出自备井2753眼,封填封存自备井1080眼,新查出年取(供)水量3000万m3,追缴水资源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30万元;对于符合政策允许保留的1673眼自备井,全部安装了计量设施,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严格纳入了统一管理。
2)2011-09~2012-08,市政府安排部署,深入开展了全市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彻底解决部分乡镇、村办工业园、民营企业等水资源管理不到边、不到位的问题。以3178家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以全面查清、查实、查准各取用水单位的真实取水、用水、排水情况为目标,全市查出未纳入计划管理的取用水量8000万m3,追缴“两费”600多万元。
3)2013年开展了自备井及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治行动。对全市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备井的取水、用水、排水行为以及全市8条骨干河道及主要支流、大中型水库、排水沟渠的排污口设置及排污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治。
2.1 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区(县)政府或部门重建轻管的思想仍然没有根本转变,对水政执法工作的作用和重要性缺乏长远认识,依法行政、依法管水的观念没有真正形成,使水政执法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2.2 执法网络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大部分区(县)虽然都成立了专职执法队伍,但是有的是与水资源、河道管理或水土保持等部门联合办公,有的是挂靠行政机关法制科室,人员部分是兼职工作,尚未形成完善的水行政执法网络。另外,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部分执法人员对有关水利法律法规掌握、钻研不够扎实,影响行政执法效率和效果。
2.3 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有待进一步提高
经费缺乏,执法办案装备不足是当前淄博市各级水政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区(县)因经费短缺不得不靠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等解决,从而导致了重收费轻执法的工作局面;有的区(县)没有及时更新执法车辆和调查取证设备。
2.4 存在调查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
在水事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些管理相对人采取避而不见,不予理睬或者拒不配合,更有甚者,态度蛮横,谩骂打击、围攻执法人员,一些旁证害怕报复,不敢作证,给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带来较大困难。对不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拖延时间长,办案效率低,给行政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3.1 加强专职水政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
按照“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要求,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的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知识培训,狠抓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硬件和软件装备建设,以提高水政执法规范化管理水平。
3.2 保障水政执法经费
水政执法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议省水利厅对地方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同时加大对执法装备的投入力度,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3.3 建立信息化系统提高办案效率
建立各类水事案件系统管理平台。对水政执法档案、行政处罚案卷以及行政复议等执法基础资料专门建立自动化信息系统。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处理程序,通过自动化信息系统可实现案卷分类办理、案卷分类查询等相关业务,实现水政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提高水事案件查处效率和质量,同时有效整合水政执法力量。
3.4 强化水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
水政执法除了要求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程序外还需要严格的监督制度。包括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能促进水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防止执法过错,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保护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必要措施。
(责任编辑赵其芬)
F4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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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159(2014)-03-0032-02
宋坚(1964—),男,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