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创新研究的知识社会学分析

2014-04-06 08:54黄坤达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警力公安机关矛盾

黄坤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已进入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重组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使我国社会矛盾呈现诸多新的特点。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之一,多年来不断进行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知识社会学是一门研究知识的产生、运用、构成、分类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本文尝试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分析当前公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创新研究的现状,通过分析现有研究的不足,以期对其未来研究有所帮助。

一、公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研究现状

多年来,众多理论研究者和一线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对公安机关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行了探讨,其成果主要可分为三个方面: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特点的研判、公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

(一)社会矛盾新特点的研判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成果的显现,新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正在形成,其引发社会矛盾的变化逐渐引起相关学者的注意。就公安学界而言,对于社会矛盾新特点的判断,是普遍基于新的时代背景以及警务实践的视角展开的。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矛盾数量的巨大化。社会的进步使社会事物和社会范围更加广泛,社会矛盾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数量也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例如:2006~2009年杭州市发生各类矛盾纠纷分别为3900 0、42000、49000、54000 余件。[1]矛盾数量的急剧增长已成为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突出特点。

第二,矛盾成因的复杂化。新时期社会矛盾的成因是复杂多样的。这一现象是由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如经济发展与利益分配、社会民生需求与现行管理体制不健全、国家政策不符合或落后于实际发展需求、传统文化积淀与现代文明冲突等诸多原因。

第三,矛盾主体的多元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以及经济改革的逐步推进,生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变化,有力地冲击了改革前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使社会各个阶层尤其是新生利益群体有了自己的诉求,从而导致了社会矛盾主体多元化特征的出现。

第四,矛盾相互的交织化。新时期的社会矛盾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事纠纷、权利诉求、经济利益、治安处罚、刑事案件不同程度地交织在一起,看似偶发的社会矛盾常常引发众多潜在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种矛盾交织化的特点给公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五,矛盾行为的对抗化。随着公民社会的出现,新的社会群体逐渐形成,但诉求渠道的不畅通,使以个人或群体为单位的利益诉求难有正当方式去解决,这种现状导致矛盾行为对抗化的出现。近年来,以瓮安、孟连为代表的暴力性群体性事件正是此类特点的典型案例。

第六,矛盾化解的困难化。社会的开放带来了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人们的法制意识随着社会的进步逐渐提升,加之上述社会矛盾的新特点,使作为矛盾化解主体的公安机关难以彻底摸清矛盾产生、发展的全过程,对一些深层次、历史遗留的矛盾解决起来更是难上加难。

(二)公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关于公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不足,相关学者主要从法治理念、现代治理理论、警务改革视野三个视角展开分析。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基于法治理念的探讨。这一视角普遍认为:首先,当前公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职能定位尚不清晰,在公安机关内外,不同程度地存在矛盾化解公安化的倾向,但实际工作范围却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其次,矛盾化解方式的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化解机制缺乏有效衔接,现有化解实践中对于执法规范化考虑不足,介入矛盾纠纷时主观臆断现象时有发生。最后,实际化解工作中缺乏对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群众依法维权的能力有限。这一方面归因于当事民警法律意识欠缺、法律知识不足,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矛盾化解工作中法律观念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第二,基于现代治理理论的探讨。这一视角主要认同多主体参与调解与主动式化解模式,其观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认为当前矛盾联动化解机制不健全。虽然近年来以“大调解”为代表的矛盾化解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以公安为主体的矛盾化解格局尚未改变,各调解模式之间、各化解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对于社会组织、民间调解作用的发挥极其有限。二是认为现有矛盾化解的理念陈旧。随着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原有“管理型”化解思路和“被动式”化解方式逐渐呈现与当前矛盾化解工作需求的不匹配性,“服务型”化解思路和“主动式”化解方式呼之欲出。

第三,基于警务改革视野的探讨。这一视角的分析主要集中于矛盾化解的信息化建设不足方面,普遍认为现有矛盾化解工作中存在“重应急轻预防”的现象。长期以来,面对各类社会矛盾,公安机关以化解为主,对矛盾源头化解、矛盾排查工作重视不够。就新的社会形势而言,公安机关如何调整警务改革的步伐,充分发挥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效果,建立一套及时发现、分析、监控、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出击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2]

(三)公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的理论和实践创新

第一,基于法治理念的创新。法治是一种使个人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国家权力能够得到有效制约的一种平衡状态。这一视角的创新着重于建立非诉讼化解与诉讼化解矛盾纠纷之间的合理衔接机制,探索如何实现公安机关内外各职能部门的合理分工,如何保证矛盾化解的程序和结果的公正,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树立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权威认同,如何实现公安机关矛盾化解由“人治”转变为“法治”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安机关权限问题,对于职能分工问题还仅限于公安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方面的探索,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之间的联动与协调还处于理论建议阶段。

第二,基于现代治理理念的创新。该理念认为公安机关是社会管理主体之一,应树立服务理念,立足于多元主体参与,调动多种社会资源,树立公安机关公信力,将目前碎片化的矛盾化解体系重新连接起来。[3]具体做法是:以“大调解”、“大走访”为依托,加强专职、兼职矛盾化解队伍建设,树立分类调解思路,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加强群众工作,发挥社会组织的调节作用。近年来各地相继开展的警民恳谈会、公安信访长效机制、“警民广场”、“枫桥经验”、公调对接模式、警民联调模式等探索均是这一视角的创新典型。

第三,基于警务改革视野的创新。这一视角主张加强信息手段在矛盾化解实践中的应用,网上警务室、公安微信、公安微博等新媒体的应用,网络信息研判、数据分析方式的推广是这一主张的创新实践。另外,这一视角认为当前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需要做到预防、处理、追踪的全过程控制。如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社会矛盾预警机制、舆情分析评估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社会矛盾日常化解机制、矛盾化解责任追究机制等。云南“一条龙”式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江苏“公调对接”调处模式都是全程控制的典型探索。

二、公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创新研究的不足

(一)多学科理论研究不足

现有研究成果普遍基于法治理念、现代治理理论、警务改革三个视角展开,对于其他学科理论研究尚存不足。社会矛盾问题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每一时期社会矛盾解决的好坏,是社会进步顺利与否的关键。社会矛盾问题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绝非孤立存在。因此,公安机关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需要多学科视野的研究,以期发现规律、了解规律、掌握规律,服务于矛盾化解的实践。

(二)缺乏矛盾化解警力配置问题研究

近年来的创新工作主要围绕体制机制创新,其最终结果是希望实现矛盾化解工作的全程调控。这必然导致工作量和警力需求的上升,与警力不足的现实情况相矛盾。现实公安机关矛盾化解的警力来源是以法制办和派出所民警为主,如云南“一条龙”式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江苏“公调对接”调处模式都要求所队一级单位内,至少有一名基层警员负责矛盾化解工作,虽所需人数不多,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难以保证。截止目前,对于矛盾化解警力如何配置的研究尚未引起广泛关注。

(三)对矛盾化解的事后总结重视不够、判断不准

通过有效的事后分析,可以理清社会矛盾的性质、引发的原因、矛盾化解工作各个阶段中的问题等,对后续的矛盾化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矛盾彻底化解与否的判断将有助于公安机关认清矛盾化解的实际情况,避免盲目乐观的思想和越解越多的怪圈。但现有研究成果在这两方面还显不足,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也收效甚微,重复性工作、盲目乐观心态不时出现。

三、公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前景展望

(一)尝试多视角理论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矛盾出现了众多新的特点,给公安机关的矛盾化解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发现和把握当前社会矛盾的规律性问题,要求公安机关以更加开放的视野,突破实用主义思维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一方面尝试进行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历史学、行为学、文化学等相关学科的微观现实考量,另一方面尝试多学科统筹考虑的宏观科学分析。这将是预见和把握社会矛盾变化规律、探索和创新矛盾化解工作方式方法的有效路径。

(二)探索矛盾化解警力的合理配置问题

在某些基层派出所,民事纠纷调解已占整个派出所工作的三分之一甚至更多,[4]仅安排一两名警员兼职负责民事纠纷或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显然是不够的。这就要求充分发挥其他调解部门、社会组织、民间团体的作用,缓解警力不足的压力。现有研究虽尝试分流公安矛盾化解压力,但效果有限,公安牵头、派驻式调节模式始终占主流。可以说,现有创新实践成果的实现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警力增加的基础上的。因此,在警力不足的现状下,对于不同区域、不同人口密度、不同风俗习惯的地区,如何科学配置矛盾化解警力,将是未来研究需要重视的问题。

(三)重视事后分析,加强矛盾彻底化解率的认识和统计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矛盾化解工作成效明显,矛盾化解率普遍在80%以上。但结果却是矛盾越化越多,民警越解越累。除去社会发展阶段的考量,究其原因,一是对矛盾化解的事后分析工作重视不足,没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而提取出化解或避免同类矛盾的最优方略;二是由于公安机关的矛盾化解工作缺乏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往往不履行调解结果,并寻求法院等其他途径重新处理,使矛盾化解率的统计存在误差,影响公安机关对于矛盾化解工作的判断。因此,重视事后分析,加强矛盾彻底化解率的认识和统计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意义重大。

总之,公安机关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学者不断探索和长期努力。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分析,可以预知的是:尝试多视角理论研究、探索矛盾化解警力的合理配置问题、重视事后分析、加强矛盾彻底化解率的认识和统计将是未来公安机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1]孙云,杨焕,金伟.调解化矛盾 沟通促和谐——杭州市积极构建“五链式”社会矛盾化解机制[N].法治浙江专报,2010-11-54.

[2]刘中起,风笑天.走向多元治理化解: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新探索[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1).

[3]解永照.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创新初探[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4]李龙涛.基层公安机关如何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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