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 川,逯 宇
(1.广西贺州学院,广西 贺州 542899;2.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政府,广西 贺州 542899)
论舍勒的同情思想及当代价值
缪 川1,逯 宇2
(1.广西贺州学院,广西 贺州 542899;2.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政府,广西 贺州 542899)
舍勒的同情理论批判了传统“同情伦理学”将同情作为一切道德的基础,从共感现象的四种不同形式进行分析,得出只有道德价值内涵的共感才具有道德价值。他的同情理论为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抗拒工具理性对人造成的异化,对人的本质是什么具有启示意义。
同情;同感;道德基础;当代价值
舍勒的思想纷繁庞杂,曾就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神学、美学、人类学、知识社会学等领域写过大量的论文。他涉及面虽如此之广,但有一个主线贯穿始终,那就是对“人是什么”的追问。对舍勒来说,从人的某个方面出发给人下定义都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会遮蔽人的真实面目,并且还是误导人类的精神追求和发展方向。因此,舍勒通过他的价值哲学、情感现象学、知识社会学、宗教现象学以及哲学人类学等对人的多方面展开全方位的研究。在他所展现出人的丰富画面里,感性的、生命的和精神的同情,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舍勒的同情理论是在对以往同情理论的批判,对同感现象的分析,从情感、伦理层面对“人是什么”进行追问,对当代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借鉴作用。
同情具有情感和伦理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从情感方面来说,它是人类普遍具有的情感因素。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通常把它看做是对弱者或因原因而受苦的他人表现出情感上的共鸣。可以看出,作为一种情感,同情意向性的指向他人,传达出情感、心理上的感同身受和伦理上对他人利益的关注。而在伦理层面,西方伦理学史上研究同情理论突出贡献的有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卢梭、叔本华等人,其中,休谟最早将同情概念引入伦理体系,并使它具有道德价值;叔本华是同情理论的集大成者,被认定为“同情伦理学”的创立者,唯一合法代表人物。舍勒受前人的启发,在1913年所写的《共感的本质及形式》一书中对同情现象做了专门研究。他将上述哲学家关于同情的伦理统称为“同情伦理学”,认为它的缺陷在于将同情作为最高的道德价值和一切道德基础,而在现实中却无法解释具体道德生活事实。简而言之,舍勒反对以叔本华为代表的将同情作为一切道德基础的理论。他认为:
第一,同感不一定具有道德价值,只有具有道德价值内涵的同感才具有道德价值。因为同情理论是以希望推导的东西为前提,而希望推导的东西是从观者的行为中推导出这种道德价值。而观者的行为有些是非道德的、不道德的行为,如对恶表现出欢乐,对善感到悲痛等。因此,不是所有的同感都具有道德价值,同情相应地也不能成为道德的基础。进而他提出,道德的基础应以道德价值依附的人格为原初前提。
第二,同感并不贯穿于一切道德判断之中。道德判断是一个完整的类,在这大类之中,有外在一致的道德判断,但不一定是同感。同感并不会贯穿一切道德判断中,如中世纪的巫师与社会主流对施妖弄鬼是否有罪的感受就不同。况且,同感违反了舍勒提出的“优先原则”,即一切具有正面价值的“自发性”行为都应优先于单纯的“反应性”行为,而同感在他看来是“反应性”的行为。
这样,舍勒从同感去理解同情,批判了以叔本华为代表将同情作为一切道德基础的理论。
(一)同情意向性所指
正如前面所提到,在日常生活中,同情通常被理解为是对弱者或受苦者表达出的情感共鸣。那么,同情意向性所指究竟是苦还是乐,“同情伦理学”中所指则有所区别,主要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以休谟、斯密为代表,认为苦与乐都是同情的意向性所指。这种苦与乐的同感所指,主要体现着对他人的幸福、痛苦、感激、仇恨等在内一切情感的共鸣,亚当·斯密将这种发生共鸣的同情称为 “用来表示我们对任何一种激情的同感”。另一类是以叔本华为代表,认为同情意向性所指是痛苦。叔本华从意志自由的盲目性推出人生本质的痛苦,而同情就是洞察个体之间的差别性表现,去认识痛苦本质。因此,它的指向是他人的痛苦、不幸,由此产生的怜悯、体恤及引发帮助他人摆脱痛苦的行为。
在《共感的本质及形式》中,舍勒所说的“同情”一词,不仅仅是指一个人对他人的怜悯,而是具有更为广泛的含义,那就是泛指人们对同一种情感的分享或对他人之情感的参与。换句话来说,只要人们各自的情感在一定情境下发生了一致性关系,都可称之为同情现象。而同情现象是众多的情感关联中的一种,也就是,我与他人共同分享一种情感或者与他人的情感发生共鸣。
(二)同情的形式
1.“直接的同感”,指面对相同的境况,有着相同的利益、价值,感受着同一种感受。如父母站在爱子的遗体旁,“他们并非只是在对同一个价值,而且也在对基于这种价值而产生的同一种感情冲动之互相感觉、互相体验的层面上互相感觉到这悲伤”。这里,直接的同感不是以他人的悲伤及其境况作为客体,而是直接感受相同的情感。因此,“直接的同感”是最高形式的同情感,它专指心灵上的共同感受,而不是共同的感官感觉。
2.“参与某种情境的同感”,是指主体所面对的同感事实不同。体现出来的是,“为”他人的欢乐而同乐,“与”他人的悲伤而同悲。与第一种同感现象不同,这是一种将他人的痛苦或快乐作为主体感受的意向所指。因此,同样的感觉,面对的是不同的事实。“我的同悲和他的悲伤从现象学上看是两个不同的事实,而并非像第一种情况那样是一个事实”。
3.“单纯的感情传感”,这是一种不具有道德意义的感情。虽然它也能产生同样的感受,但舍勒认为它并不指向他人的欢乐或悲伤的感觉,也没有参与他人的体验。在这个意义上,主体的情绪也能受到环境的影响,因为单纯的感情传感是“发生在诸感情状态,即情绪之间,它不以对他人欢乐的认知为前提”。
4.“一致性”,指这样一种状况,不仅他人的、有限的感觉过程被不自觉地当成自己的感觉过程,而且他人的自我恰恰与自己的自我被认同为一体。于是,他从现象中发现许多一体感,这种现象在图腾崇拜、宗教仪式、催眠、娃娃的过家家等现象中,将自己的自我与他人的自我高度等同起来。但一体感不是伦理意义上的同情,因为它是不自觉的、无意识的、非认知的。
(三)评价
舍勒的同情理论以他人的苦与乐的共同感受为内涵,源于他从现象学角度,在比较爱与同情的理论中获得。
1.与现象学的关系。舍勒并没有系统地论述同情理论,这与他作为现象学大师分不开的。他从现象学的立场出发,认为存在着一种对理智来说是完全封闭的经验,但它却为我们输送着真正客观的对象,以及它们之间的一种永恒的秩序。这种经验就是情感现象学经验,而这个对象及其秩序就是客观价值及其等级秩序。也就是说,同情等情感方面也具有原初的先天内涵。在情感中,同情所具有的先天价值内涵是完全独立于逻辑公理的,它们决不意味着仅仅是逻辑公理在价值上的运用,而必须被看做是不依赖于逻辑的对象和研究领域。这样,舍勒在理性的比较中,力图恢复情感的优先性,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客观的价值世界及其秩序。
2.与爱的关系。而在情感的优先性上,舍勒进一步通过现象学的还原和描述,把情感具体到爱作为优先的本体地位。在爱与同情的关系中,他反对叔本华将“所有的爱都是同情”的观点,提出爱是第一性。首先,同情在价值上是盲目的、因应的、被动的。同情感不论以何种可能的形式出现,原则上对价值是盲目的,而爱则有一种内在价值。其次,任何类型的同情都应奠基在爱的基础上,这是从爱的先天价值等级秩序来说的。在舍勒看来,由于同情的被动性、反应性,同情作为基础是违背“优先原则”;而爱是自发性、主动性,显然要比同情更为根本。它是一种情感的主动表达和精神实现,而且这种实现关涉的不是自我,而是永远不会对象化的“人格”。从爱与同情比较的优先性看,同情是以爱为依据。没有爱,人不可能参与到他人的情感当中并与之产生共鸣。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24字核心价值观关注的是国家的繁荣昌盛,社会的和谐共融,人的全面发展,其核心是人。舍勒同情思想,对构建核心价值观具有借鉴作用。
(一)对社会和谐共融的启示
工具理性的异化使人们沉迷于感官享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冷漠。舍勒的同情理论则启示现代人关注精神价值,超越人际之间的冷漠。
在工具理性异化起支配作用的现代社会,人们沉迷于感官享受、有用价值。将有用价值抬高到生命价值之上,是工具理性异化的关键所在。对于社会、他人的痛苦和快乐,人们为了维护自我,只愿作旁观者而不寻求与他人有关系。冷漠是这种异化下对生命关爱的缺乏,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疏远。当人们热衷于感官享受,过度追求有用价值,终会被手段性的东西所束缚而无法享受它,丧失灵魂的安宁。舍勒的“与他人同苦同乐”同情理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即建立以“同情”为基础的关系社会,来恢复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表现在个体以同情的情感来担当社会、他人不幸和分享他人、社会快乐的可能性;作为更大的主体代表—国家与社会应该怀着相同的情感勇于承担其子民的责任,为人民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对追问“人是什么”的启示
人在现代社会日益成为实现目的的手段、理性认识的可分析对象、社会中的一个符号。舍勒的同情理论是从人与世界的情感一体出发,揭示人不是手段,而在历史中形成的不同文化类型的真实存在。
人本质上是融情感、理性、意志于一体的人格行为存在。这种存在是人对人或人对共同体的情感一体的存在。因此,它不仅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当中,也体现在人与整个宇宙的关系当中。人只有从情感出发,在特定的文化架构中,参与彼此关爱、休息与共,才能深入到历史的深处,真正理解沧桑巨变。如果把宇宙也视为有情感内涵的生命有机体,人就可能与整个宇宙产生情感一体。人对他人,对社会,甚至对宇宙的这种情感一体十分重要,揭示着人是作为历史文化中与他人、共同体情感一体的存在。
舍勒对同情理论的诠释及其合理内涵,对现代性问题的深刻批判,对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无疑具有一定理论借鉴。
(注:本文系贺州学院科研立项项目成果,项目编号:2011SKKY36)
[1]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商务印书馆,1997.7.
[2][德]舍勒.舍勒选集(上)[M].上海出版社,1999.286,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