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体育法制建设研究
——以郴州市创建体育之城为例

2014-04-06 07:07唐海军,李继春,赵剑斌
湖北体育科技 2014年11期
关键词:郴州市体育设施全民

社区体育法制建设研究
——以郴州市创建体育之城为例

全民体育事业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这其中体育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国务院批准把每年的8月8日定为“全民健身日”,这为我国全民体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促使我市的全民体育发生了巨大变化。为进一步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不断满足广大市民健身需求,大力推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升市民幸福指数为出发点,倡导“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的生活理念。推进全民健身、完善体育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湖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结合我市实际,于2012年4月24日由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郴州市创建体育之城实施方案》。进一步用法制手段对我市体育事业的改革发展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把全民健身纳入法制化轨道,用3年时间把郴州打造为充满活力、健康向上、宜居、宜游的“体育之城”。

1 创建体育之城主要目标与任务

1.1 目标

通过三年的体育之城创建活动,使郴州市体育事业形成体制健全、机制灵活、人才结构合理、场地设施较好、体育科技发展、群众体育普及、竞技体育繁荣、赛事活动丰富、体育社团活跃、对外交流广泛、体育队伍形象良好的新局面。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计划(2011年-2015年)》实施情况评估标准(试行)要求,力争使体育锻炼参与率等10个一级指标和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等57个二级指标达到B类以上标准;使全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达到35%以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总体合格率达到88%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m2以上;实现市、县、乡(镇)体育场馆建设全覆盖;实现全民健身路径社区全覆盖;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场所;80%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住宅小区建有健身球场或休闲广场或健身路径。

1.2 任务

1)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满足全民健身需求。根据“两城”建设和创建体育之城的目标,为满足市城区100万人口健身和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需求,在规划城市建设用地105km2范围内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2)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满足群众体育文化的需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兴办的原则,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推广《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积极开展全市性群众体育活动。3)推进社会体育组织网络建设,满足多层次、多人群健身需求。健全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由政府引导、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各级各类(包括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体育社会团体、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活动站(点),成立30个以上市级体育协会、俱乐部,形成全民参与的群众体育管理组织的网络。加快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到2014年,市、县两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应当配备1名体育指导员,负责本单位的体育工作,为广大干部群众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4)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系统,满足人民群众科学锻炼和健身需求。以郴州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为龙头,建立各县市区国民体质监测站和社区、乡镇、街道监测点,使国民体质测试覆盖全市80%的人群,不断健全惠及民众的优质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建立郴州市国民体质监测数据库,为全民健身提供科学依据。

2 创建体育之城社区体育法制建设滞后引发的问题

2.1 全民健身计划未落到实处

《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当前郴州市虽制定了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但是体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的职责计划不清,缺少组织和协调。工作任务不够具体、全民健身宣传力度不够、对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不够深入、制定的措施没有体现郴州市公民参与体育锻炼的特点,特殊人群的体育需求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对公民体质监测的评定宣传不够,建立的公民体质监测站(点)极少,对公民体质监测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2.2 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受限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当日向公众免费开放,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当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各社区应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以上条例的制定确实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有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该条例设置不够具体,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和操作办法,开展的各项健身活动多数流于形式,组织管理较差,随意性很大,使得该条例在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滞后状态,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因此受到一定的限制。

2.3 全民健身保障薄弱

《体育法》第四十三条、《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体育资金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是地方政府财政拨款的体育经费甚少,组织活动经费欠缺,无法满足正常体育活动的所需,这使得全民体育活动的开展严重受阻。《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但是当前郴州市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与郴州市公共体育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中心城区的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相当匮乏,可供选择的活动空间、体育场地不足,新建体育健身场所距离较远,群众参加健身活动不方便,农村体育设施建设滞后,社区体育发展不平衡。《体育法》第十一条、《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当前郴州市社区体育指导员的配备滞后,群众缺乏科学的健身理论指导,群众科学的健身意识不够强。

2.4 全民健身权利缺失

在社区体育法制建设中,应当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全民健身条例》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体育法》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前郴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机制欠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小区内的体育健身场地多数被用做停车场;公立学校的体育设施在教学之余也未向公众开放;有些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未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造成健身设施不能用,且存留安全隐患;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被一些收费的民间体育组织占用;部分群众占用非体育健身场地进行体育活动,造成较多的群众纠纷等;由于体育行政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体育法制工作机构,对社区体育的执法机制欠缺,执法主体不明确,造成群众的体育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3 创建体育之城社区体育法制建设的基本思路

当前,郴州市经济迅速发展,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和需求呈现出新的态势,体育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全市正在努力创建体育之城,社区体育作为创建的工作重点,因此,迫切需要全面推进社区体育立法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体育执法与监督制度,保障社区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以使社区体育法制建设更好的适应郴州市体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3.1 完善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1.1社区体育设施建设

加快制定全市创建体育之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标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合理布局体育设施;制定建设责任政策,明确建设职责,公众健身场馆建设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投资兴建,各单位的健身场所由各单位投资兴建,小区的健身场所由开发商投资兴建,确保体育设施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m2以上;在旧城改建中要保障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制定并采用土地盘活政策,开发闲置用地,改建落后设施,提高旧城区体育设施利用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创建要求制定详细的体育场地规划方案和体育场地建设规定,妥善安排市重大体育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加快体育场馆设施以及公民体质监测站(点)建设。体育主管部门加强完善地方体育设施建设监督机制,制定监督相关政策,对人口规模在3 000以上居住小区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应征求体育主管部门意见。新建、改建的居民住宅区以及学校必须配套建设体育设施,并应当通过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核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3.1.2 社区体育设施管理

加强制定社区体育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有人应爱护公共体育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非法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和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及用途;制定公共体育设施专人负责制度,明确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责任维护人,制定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公共体育设施正常使用;制定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安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非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维修,保证安全使用。为提高体育场地的利用率,拓宽体育健身场地,制定非公共体育设施定期向社会开放制度,在不影响原有单位正常工作或使用的情况下免费对社会开放。对确实因体育场地受限的区域居民在非体育运动场所开展体育活动的,在不影响原有功能的情况下,实行限时使用制度,防止因体育锻炼影响其他。

3.2 完善社区体育行政执法与监督制度

3.2.1 社区体育行政执法

建立体育行政执法部门,完善体育行政法律、法规,体育执法部门应加强社区体育执法工作,全面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体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体育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加大对侵占公民体育权利的执法力度,保障郴州市辖区体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社区体育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享有的体育健身等合法权益。

3.2.2 社区体育监督机制

体育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体育活动实施方案,从制度上加强监督。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实施监督,对所属区域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和监督落实,各社区居民应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监督主体,各社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全民健身活动实施方案。加大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与指导,增强群众积极参与科学体育锻炼的意识,各街道办、居委会体育管理部门制定居民体质监测实施方案并对居民实施体制监测,为全民健身提供科学依据。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制定体育设施监管制度,促使体育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体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3.3 完善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与发展机制

3.3.1 制定社区体育组织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目前应建立权威的、具有地方特点的社区体育组织管理制度,让社区体育组织按照程序化来管理和运作,按照长效机制原则,细化管理服务职责,落实管理服务主体,制定社区体育组织发展的长期目标和科学的工作计划,制定志愿者的负责制和奖励制,建立社区居民的监督机制,确保人人享有公平的参与社区体育的权利,真正体现依托于群众、服务于群众的社区理念,引导社区体育的健康发展。

3.3.2 建立对社区体育组织的评估激励机制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社区体育组织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评估标准,并定期对社区体育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该体育组织的保障体系、管理体制、工作绩效、群众满意度等。通过评估可以有效激励社区体育组织的管理人员、工作人段的积极性,也可以有力的推动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更加重视、关心和支持社区体育工作的开展,针对评估结果采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表彰先进、制定目标的一整套激励机制,可以帮助社区体育组织认识自身的不足和明确以后的发展方向,从而保证其更好更快的发展。

3.3.3 制定社区体育指导员制度

体育主管部门应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聘用制度,并按照创建要求聘任具备体育指导资格的专业体育指导员进驻社区,指导社区体育工作,经常性的开展免费体育指导,各社区体育组织也可以在部分高校接收高层次的体育专业人才作为社区体育指导员(专职或兼职),也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吸纳具有一定特长有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的人加入到社区体育组织的指导队伍中来。这些热心人士必须拥有一定的资质认证,社区体育指导员不是单独的为固定的社区提供服务,而是在体育组织的聘用制度下对有需求的社区提供服务,他们相互间竞争上岗、优胜劣汰,这样既可以吸引优秀的体育人才提高体育指导员的素质水平,也可以保证给社区居民提供专业的指导服务。

3.3.4 制定社区体育组织志愿者参与机制

社区体育组织具有民间性、半公益性等特点,志愿者的无私奉献是社区体育迅速发展的基石,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的不断壮大,是社区体育实现自治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将社区体育管理者队伍的结构由单纯依靠街道和居委会干部转变由体育工作者,社区管理者、社区服务志愿者和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多样化队伍,形成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的良性互动关系,是创新社区体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措施。

3.4 完善社区体育经费保障政策

各级政府应制定体育经费的保障政策,加大财政经费对体育事业的投入力度,财政部门应安排体育专项经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体育经费占总财政支出的比例,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体育经费财政预算。建立社区体育设施政策性融资机制,通过政府的支持,制定相应的社区体育发展优惠政策,体育场馆设施实行社会化商业运作政策,加大项目招商力度,积极吸引民间资金的投入,完善体育活动的冠名赞助政策,拓宽社区体育融资渠道。制定社区体育经费的管理政策,社区体育经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推动基层社区全民健身设施和组织建设,社区体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社区体育部门必须制定年度体育经费的支出预算,确保全民健身活动的顺利开展。

4 结语

社区体育作为体育之城建设的重点,体育之城的建设离不开社区体育的发展,社区体育的有序化发展离不开社区体育法制化建设,加快社区体育立法的步伐,健全社区体育的法制体系,加速依法管理社区体育工作的进程,全面结合郴州市社区体育发展趋势和广大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从加强和维护社区居民体育权益出发,研究和制定有关加强社区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切实解决社区体育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丰富和发展社区体育法制理论,为社区体育工作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社区体育工作从自发走上自律和自觉,逐步走向法制化道路。同时,健全和完善社区体育法制建设,有利于社区体育的发展,更好地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我市体育之城的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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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Legal Construction of Community Sports——As An Example of the Sports City of Chenzhou City

唐海军1,李继春2,赵剑斌3

TANG Haijun1,LI Jichun2,ZHAO Jianbin3

在郴州市创建体育之城的大环境下,对郴州市社区体育法制建设进行研究,社区体育法制建设滞后表现为:全民健身计划未落到实处、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受限、全民健身活动保障薄弱、全民健身权利缺失。为解决上述问题,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社区体育行政执法与监督制度,完善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与发展机制,完善社区体育经济保障政策等基本思路,确保人民群众体育权利,为郴州市创建体育之城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郴州市;全民健身;社区体育;体育法制建设

In the trend of Chenzhou establish sports city,it studies the community sports legal construction of Chenzhou city on this thesis.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community sport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lag behind shown as:the national fitness program doesn't implement action;The national fitness campaign is limited;The national fitness program security is weak and the lack of the rights of the national fitness.In order to solve the all these problems,taking the following measures:completing the community sports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laws and regulations;improving the system of community sport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Improving the mechanism of the community sports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improving the basic thoughts of community sports economic security policies;To ensure people's sports right,providing a solid legal guarantee for Chenzhou establish sports city.

Chenzhou city;nationwide fitness;community sports;legal construction of sports

G80-05

A

1003-983X(2014)11-0948-04

2014-07-21

湖南省教育厅资助项目(11B049)

唐海军(1975-),男,湖南永州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运动训练学.

1.湖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湖南湘潭411201;2.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郴州423000;3.邝维煜纪念中学,广东广州510800

1.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angtan Hunan,411201;2.Chen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Chenzhou Hunan,423000;3.Kuangweiyu Memorial Secondary School,Guangzhou Guangdong,5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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