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探析

2014-04-06 06:09路洪卫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城市群长江机制

路洪卫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7)

长江中游城市群以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江淮城市群和鄱阳湖城市群为核心,国土面积40.34万平方公里,涉及40个市,常驻人口约1.54亿,2012年地区生产总值达6万亿以上,是4省城镇化水平最高、发展势头最好、发展潜力最大、联系最为紧密的区域,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重视跨区域、次区域规划,提高区域政策精准性。长江中游城市群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格局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核心地区,是中国主体功能区战略中的重点开发区,从体制机制创新入手开启区域协调发展的新进程是一个亟待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面临的障碍

随着国家、省、市各层面形成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共识,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进入到全面推进阶段。而在这一进程中,各地在区域合作、利益协调、对外开放、环境保护等方面互不协调、互为掣肘的矛盾日益凸显,阻碍了区域整体优势的发挥和竞争力的提升。

(一)缺乏统一的战略合作规划

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科学、准确、清晰地明确各城市的发展定位,形成良性竞争、互补发展的格局。目前,湘鄂赣皖4省积极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并努力使之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但是,城市群建设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划,4省缺乏整体衔接配套机制,导致空间开发仍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生产力整体布局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空间禀赋、人口分布不统筹、不协调。因此,如何从战略和全局角度,优化长江中游城市群资源和要素在国土空间上的配置,加强区域功能整合和空间整合,更好地发挥城市群整体的集聚效应和辐射功能,已成为长江中游城市群进一步发展需要研究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区域合作组织形式较为松散

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进入了实质性启动推进的阶段,高层领导进行了双边互访和多边协商,建立了合作框架协议,4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间、市与市之间订立了很多合作协议。但很多合作项目涉及到责任主体和资金问题,由于缺乏实体性合作推进机构,区域合作很难落到实处,而且对落实合作项目工作也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合作事项落实情况往往不能影响各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工作绩效,因此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此同时,武汉城市圈、环长株潭城市群、江淮城市群和鄱阳湖城市群各自的一体化处于“打基础”阶段,这就必然使小圈(群)合作远远强于大区位合作,实效性强的合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区际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

长江中游城市群处于起步阶段,4省间缺乏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各地出于加快自身发展的考虑,往往从本地区、本城市的利益出发,对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整体协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在招商引资方面,竞相出台优惠政策,竞相在用地和税收方面提供有利条件。在跨界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方面,公路建设尚存在不少断头路和瓶颈路;长江中游航道建设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投入严重不足;沿江省市港口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区域性环境问题日益凸显,长江沿线城市跨界水污染、大气污染时有发生。在产业发展方面,各城市分工衔接不够,武汉、长沙、合肥、南昌都把汽车及零配件、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作为支柱产业,而横向联系层次较低、配套水平不高,不能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在市场方面,区域内部人才、资本、技术等要素资源流动还没有足够畅通。另外,各地保障制度不统一,使得社会保障在区际之间的转移阻碍重重;4省间的科技、教育、人才等资源分散。如何从区域整体发展的角度出发,协调区际利益,建立行之有效的区域联合协作机制,是长江中游城市群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对外开放程度相对不足

长江中游地区开放合作的程度相对不足,在对外开放发展基础上明显低于东部沿海地区,在对外开放政策支持程度上则整体弱于西部地区。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江中游地区地理位置“居中独厚”的相对优势变成了全方位开放条件下“不沿边、不靠海”的相对劣势,推进开放合作,长江中游地区缺乏便捷高效的交通通道、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与国际化相适应的管理体制,与沿海、沿边地区相比,长江中游地区开放合作的难度更大,成本代价也更高。因而,迫切需要更大力度的全方位深化对外开放,尽快打造成内陆开放高地,以开放带动改革,以开放使长江中游地区走向全国、面向世界,使长江中游城市群发挥承东启西、连南贯北的独特作用。

(五)资源环境面临诸多挑战

长江中游城市群作为国家重点开发区域,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接纳限制开发区域及禁止开发区域的转移人口,承接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这一发展趋势必将带来极大的资源需求,产生大量的生产性和生活性污染,使城市群发展面临极大的资源环境挑战。而行政区划将长江中游地区的自然环境人为地分割,由于不同行政区各自对辖区内的资源利用、污染治理负责,限制了跨区域对环境资源的充分利用。如何处理好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生态安全格局之间的矛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体化,腾出更大的资源环境容量和承载力,有效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这是长江中游城市群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长江中游城市群协调发展总体思路

影响长江中游城市群协调发展的一个根本性制约因素是制度的障碍,因此必须从体制机制创新入手,围绕长江中游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战略定位,开启生态文明理念下区域协调发展的新进程。

(一)长江中游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战略定位

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一体化发展,首先应明确其战略定位,要通过整体规划和集成,形成跨省域的经济一体化大城市群,在新型城镇化、拉动内需、创新驱动、生态文明等方面探索新路,打造中国经济新的增长极。一是打造新型城镇化示范区。长江中游地区连接中东西三大区域,在全国新型城镇化格局中占据重要地位,积极探索以不牺牲农业和环境资源为代价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坚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在城市间优势互补、合理分工的基础上,优化城市的功能与结构,提升城市的品位和质量,加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力度,共同寻求一种城镇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综合承载能力不断增强、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城乡二元结构深刻改变的新型城镇化实现形式。二是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导区。依托“两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的试点,从美丽中国的战略高度,积极探索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道路,以水资源合理利用、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为重心,为全国大江大湖综合整治和流域综合开发提供示范,努力打造全国生态型城市群的“两型”社会建设的示范区。三是努力成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战略支点。长江中游城市群居中部地区核心区域,在国内市场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以武汉为中心的4小时高铁圈内聚集着数亿人口,市场空间广阔。充分利用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地位,集中优势资源,加快自主创新步伐,提高工业化层次与水平,打造我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构建以内需拉动促进经济增长的新模式,成为中部地区的核心区域和支撑地带,在推进中部地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四是构建国家粮食安全重要保障区。湘鄂赣皖4省都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也是全国淡水养殖资源最富集的区域。积极开展跨流域、跨区域的共同行动,把优化农业、渔业区划布局与加速推进农业产区的现代化结合起来,大力提高农业、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构建国家粮食安全重要保障区。

围绕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战略定位,按照“高起点、多方位、新模式”的总体要求,强化区域合作与发展。“高起点”就是在中国地域分工体系发展过程中,使长江中游城市群成为国内扩大内需的主战场,充分发挥极化和扩散效应,促进全国健康可持续发展。“多方位”就是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内对外开放格局,各省既能在区域一体化中获取更多发展“红利”,又能在长江中游城市群整体对外开放格局中获取更大发展空间。“新模式”就是以自主创新、两型社会、生态经济为主题,强化战略合作,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下的区域合作发展的新模式。

(二)长江中游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内在机理

城市群的一体化协调发展既有许多共同的利益诉求,又有许多利益矛盾和困难,如何把握其协调发展的内在机理,学者主要从以下4个角度进行了研究:一是从城市群系统的协调机理角度,覃成林、周姣提出城市群内部的各个城市之间相互开放,形成有利于资源和要素自由流动,实现资源和要素优化配置的环境;通过竞争优选或者政府推动,形成以产业分工和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功能分化,依此形成日益密切的经济联系和发展上的依赖、互动关系;通过城市之间的平等协商或上一级政府的安排,共同解决跨区域的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问题,降低交易成本;[1]陈群元、宋玉祥构建了主要针对发达地区城市群的治理式协调模型和主要针对欠发达地区城市群的预防式协调模型。[2]二是从城市群发展驱动力角度,王婧、方创琳提出经济全球化、新型工业化、信息化、交通快速化、新政策将成为未来中国城市群发育的新型驱动力;[3]王磊等认为由于我国处于工业化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的多重进程中,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城市群发展的动力机制与治理挑战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别。[4]三是从政府主导推进角度,熊雪如、覃成林提出城市群协调发展模式着重强调的是政府如何从空间发展协调、经济运行协调、社会组织协调、公共设施协调和生态环境协调5个方面作用于城市群协调发展。[5]四是从城市群治理角度,治理一词越来越多用于研究当代城市群的经济和社会冲突,并形成了单中心主义、多中心主义和新区域主义三个相互竞争而又演进的流派,[6]关注点在于如何有效地整合资源。

总之,城市群区域协调发展存在两种范式:以市场为重心的区域经济协调范式和以政府为重心的区域经济协调范式。从市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看,由于外部性的、公共产品的存在,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目标问题,不能实现区域的合作效果。针对市场失灵问题,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领域有区域环境保护(存在经济外部性)、区域性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物品)、区域公平维护(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目标问题)等方面,而目前省级政府对这些领域的跨区域调控能力有限,缺乏必要的调控手段(资金、法律等),而在现行行政区经济格局下,从政府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看,又存在着“囚徒困境”和“搭便车”问题。因此,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或者政府推进都存有问题,表现为市场失灵或政府失效,必须构建多元化的治理机制。同时,不少国家的城市群都在努力建设一体化发展的协调机制,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就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例如英国大伦敦行政架构的一体化协调模式、美国的城市政府之间的协会协议与特设机构的模式、日本的核心城市主导协调的模式、法国的城市(镇)联合体的协调模式、长三角地方政府联席会议制度等。

长江中游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内在机理的确立应从强化城市群系统协调性、增强城市群发展驱动力的角度出发,在长江中游地区资源配置中,要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要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针对区域一体化中市场失灵或政府失效的具体领域,正确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从区域治理的角度来审视城市群内政府间的合作,分层次地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合作体制机制的创新,在跨区域交通、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事业等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积极构建政府主导型区域合作机制;在产业发展、对外开放等体制机制的创新方面,构建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区域合作机制;在区域市场发展等机制创新方面,构建市场主导型区域合作机制。

(三)长江中游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基本路径

依据长江中游城市群协调发展的内在机理,其发展路径的选择就是从追求区域共同利益这一合作原则出发,推进4省政府建立利益共享、沟通有效、决策迅速、信息通达的政府合作模式,以政府合作为基础,以解决一体化难题为突破口,充分整合优势资源,实现整体效益的乘数效应。

一是“五维合一”。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按照长江中游城市群打造新型城镇化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先导区、扩大内需的重要战略支点、国家粮食安全重要保障区的定位,长江中游城市群不再是“单打一”的经济类命题,更多的是经济、社会、行政、文化、生态“五维合一”的命题,需要在“五维”一体化中寻找体制机制的制度性突破,在深化改革中发现新的动力源和增长极。

二是合作共赢。从区域合作的角度形成多边协调关系,集中力量打造共同利益,在充分尊重各地利益的基础上,考虑到湘鄂赣皖4省各自的需求,以自主创新、两型社会、生态经济为主题,共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处理好城市群发展与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走出一条创新驱动、“四化”同步、协同拉动、绿色崛起的新路子。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引导与推动,在投资、金融、财政、税收、土地及人才政策等方面逐步消除区域合作中的各种行政性保护和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实现4省的整体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提升,通过利益协调和利益分享的机制使各地都能从区域合作中获得好处,形成“共赢”局面。

三是双管齐下。按照打基础、管长远的要求,双管齐下。首先,着力于“共同”,在争取国家政策、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等方面形成联动,4省携手互补,做到机遇共同把握,资源共同利用,品牌共同打造,市场共同建设,产业共同发展,改革共同推进,共同打造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发展愿景。其次,着力于“合力”,通过完善区域合作和推进制度创新,把各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力量与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省政府推动与各市推动的结合、政府推动与社会能动的结合、领导协商与部门推进的结合等,形成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发展合力。

三、长江中游城市群体制机制创新框架

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协调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十分重要。要以打破阻碍区域合作的体制障碍和制度壁垒为重点,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加快建立有利于长江中游城市群相互促进、优势互补、互利合作的制度体系。

(一)健全国土空间开发机制

建立健全4省规划协调制度,优化国土空间的开发格局,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一是建立健全规划衔接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区布局,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各城市在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城镇布局、环境保护等规划加强对接,确保空间布局协调、时序安排统一,共同规划实施一批区域重大合作项目。推进省际边界区域开展规划协商,倡导开展城市(镇)之间双边或多边合作,并大力推进编制联合规划。具有区域性影响项目的规划建设,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污染型项目等可能对相邻地区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相邻地区的规划意见。

二是建立健全区域扶持机制。对于长江中游地区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积极构建扶持机制。限制开发区域通过争取中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在科技改造与技术更新、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基础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大力扶持长江中游城市群内的老工业基地城市、矿业(资源)型城市、历史文化名城、革命老区发展。建立健全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政策措施,大力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国家级水土保护生态功能区建设;把小流域综合治理与林果或其他产业开发相结合,力争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同步提高;探索推进生态移民,鼓励居民向城镇集中或其他地区转移。

三是建立健全空间开发合作机制。推进沿江城市跨江联动发展,重点推进鄂州—黄州、黄石—散花(黄冈)、九江—小池(黄冈)、安庆—大渡口(池州)、池州—藕山(安庆)、铜陵—陈谣湖(安庆)、岳阳—白螺(荆州)等跨江联动,推进城市交通、供电、供水、通信等基础设施跨江全面对接。推进省际边界区域合作,深化咸岳九“小三角”合作,推进幕阜山区上升到国家级扶贫开发开放试验区,争取享受罗霄山片区、大别山片区扶贫攻坚同等政策;深化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合作,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向国家申请国家农业生态重点保护区。

(二)健全跨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借鉴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合作体制,采取“自主参与,集体协商,共同承诺”的方针,建立“上下联动、两级运作、多方参与”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上下联动”即将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国家和4省政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由国家主导从战略规划布局和区域发展政策方面加强具体指导和支持,编制长江中游城市群总体发展规划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社会事业与公共服务等专项发展规划。4省政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完善省部合作制度,争取与国家相关部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广领域上争取国家部委支持。争取省部协商会议和省际联席会议共同举行,每年会商一次,协调重大合作事项,争取国家部委在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两级运作”即湘鄂赣皖4省建立决策协调层和执行层“两级运作”的区域合作机制。一是决策协调层,包括省长联系会议制度、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由省级领导参与的省际联席会议,明确下一年合作的方向和重点,向国务院、有关部委争取有关政策和项目,就合作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磋商;由4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参加的政府秘书长协调会议负责协调推进合作事项的进展,组织有关单位联合编制推进合作发展的专题计划。二是执行层,包括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城市经济协调会制度。构建由各省直部门组成的部门衔接落实制度,有关主管部门成立重点合作专题组,在发展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市场一体化、产业布局、长江岸线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文化旅游、科技教育、社会事业等诸多重要方面加强相互间的协商与衔接落实,共同争取相关国家部委支持;构建由4个省会城市为核心、逐步吸引城市群各地级市参与的城市经济协调会制度,深化“武汉共识”、“长沙宣言”,探索和推进城市间双边及多边合作项目的实施;联合举行重大会展,联合开展传媒推介,联合开展境外招商,塑造长江中游城市群整体品牌。

“多方参与”即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努力形成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强大合力。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研究中心,开展关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与合作的课题研究,积极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各类学术论坛,为城市群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城市群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选择城市群关联度强、配套效率高、发展情景广阔的优势产业,成立行业协会联盟,在信息沟通、行业标准的制定、市场的规范等方面等领域加强组织和指导;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企业联系会制度,积极推进区域内企业相互考察学习、洽谈合作项目,在共创商机、产品设计研发、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等方面加强协调及协作;加强新闻媒体的互动、联合和交流,对长江中游城市群进行全面、立体、多方位的展示,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建立横向利益分配机制

实现互利共赢是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责任共担、利益分享,增强合作动力,减少合作阻力,提升合作耐力。

一是推进重大项目责任共担机制。加强区域基础设施的综合协调管理,统筹规划长江中游城市群基础设施的整体布局和功能定位,强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上的合作与协调;加快推进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环保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按照利益均沾、合理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基础设施的投入;统筹推进4省就业、科技、教育、社保、卫生服务体系等衔接,加快社会保障的异地衔接改革,探索建立医保跨省报销、异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医疗卫生资源跨省共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合作、食品医药安全工作联动、科教资源共建共享等机制。

二是建立区域市场互融互通机制。制定协调统一的负面清单,消除区域内阻碍产品和生产要素流动的制度性障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共同培育和发展统一的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资本市场、产权市场、技术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房地产市场和信息市场等,形成各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网络体系;构建各城市间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市场体系,在户籍管理制度、就业制度、人才档案、资质认证、社会保障、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形成区域统一政策;构建统一的投资和金融体系,加强城市间金融保险市场的相互渗透,形成统一的资本市场;构建区域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资产纽带联系,实现企业之间和城市之间的资产重组和利益整合;推进市场监管的区域联动,建立健全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查询、应用制度。

三是建立跨地区投资与产业转移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企业围绕食品、汽车、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旅游等行业跨区域投资、联合发展和并购重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强联合形成一批大企业集团,地区间可根据并购或重组企业各自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实现企业并购重组成果共享,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联合长江中游各地有共建合作基础或意愿的园区建立长江中游园区共建联盟,鼓励采取“飞地模式”加强园区开发建设合作,采用扶持共建、托管建设、股份合作、产业招商等模式,将园区服务业优先委托给发达地区企业承担,并通过税收分成让发达地区政府分享共建园区收益。

(四)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机制

长江中游城市群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需采取共同行动,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在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一是完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体制机制。打破土地规划的行政区域限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制订长江中游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探索在长江中游城市群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定居规模相挂钩、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与当地土地开发和整理数量相挂钩等 “三挂钩”政策。通过区域间横向的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内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

二是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完善跨界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建立污染联防联控平台,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主,打造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大气污染控制、危险化学品与危险废物管理、土壤污染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联防联控联治平台,建立跨区域流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和信息(包括重大环境事件)通报机制,对生态环境的敏感区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环境保护需求和重点企业环境治理等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区域内各省(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的领导下,共同确定跨省级行政区重要河流交界的水质控制断面和标准,建立跨行政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交接管理机制;统筹规划交界区域内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制定跨省级行政区河流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跨省、跨市、跨县联动,加快洞庭湖、鄱阳湖、巢湖、洪湖等湖区综合治理;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研究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排污权交易市场。

三是建立节能降耗协调推进机制。加强长江中游地区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沟通与衔接,联合制定区域性的产业准入门槛,制定并实施共同的行业准入标准,共同研究制定长江中游城市群承接产业转移准入标准;探索建立长江中游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推进城市群在新能源汽车,太阳能,生物质能开发,煤的清洁高效利用等领域进行低碳技术合作研究与应用;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鼓励节能公司跨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覃成林,周姣.城市群协调发展:内涵、概念模型与实现路径[J].城市发展研究,2010,(12):7-12.

[2]陈群元,宋玉祥.中国城市群的协调机理与协调模型[J].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3):356-363.

[3]王婧,方创琳.全球化视域下的中国城市群动力机制与治理挑战[J].地理研究,2011,(2):335-347.

[4]王磊,沈丹,庞玉萍.全球化视域下的中国城市群动力机制与治理挑战[J].区域经济评论,2013,(4):113-120.

[5]熊雪如,覃成林.我国城市群协调发展模式分析——基于长三角、珠三角和长株潭城市群的案例 [J].学习与实践,2013,(3):5-12.

[6]冯邦彦,尹来盛.城市群区域治理结构的动态演变——以珠江三角洲为例[J].城市问题,201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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