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盗窃案件的侦防对策
——以兰州市为视角

2014-04-06 05:51袁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销赃作案犯罪人

袁华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甘肃兰州730070)

摩托车盗窃案件的侦防对策
——以兰州市为视角

袁华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甘肃兰州730070)

近年来,日益猖獗的摩托车盗窃犯罪,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心理伤害,而且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与稳定。摩托车盗窃犯罪易发高发,具有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等特点。公安机关在摩托车盗窃案件侦查工作中,应通过调查走访、蹲点守候、控制赃物、视频监控、串并案件乃至技术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摩托车盗窃案件;侦防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大城市出现了严重的交通拥堵,摩托车轻巧便捷的特点使其成为上班族代步的理想交通工具,但与此同时,摩托车也成为犯罪分子疯狂作案的目标。截至2013年9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48517459辆。其中,摩托车98099792辆,约占机动车总量的40%。①中华文本库[EB/OL],http://www.chinadmd.com/file/6o6ss6epzpo6p63rurozauep_1.html,2013-12-21.据统计,目前兰州市机动车辆达到57万余辆,平均每天新增200多辆,其中摩托车占一定比例。[1]巨大的摩托车市场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温床”,不但给受害人带了物质、精神损害,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谁偷了我的摩托车?”受害群众不时发出这样的质问。面对日益猖獗的摩托车盗窃犯罪,如不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控制,该类案件的发生会日趋严重。因此,公安机关在打击其他严重犯罪的同时,也应对高发的摩托车盗窃犯罪进行有效的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一、摩托车盗窃案件的特点

(一)团伙作案较多,犯罪分工明确

从近几年兰州市破获的摩托车盗窃案件来看,此类案件多为团伙作案。由于摩托车目标较大,作案中容易被人发现,作案后车辆的转移、隐藏、改装、运输及销售,单人完成较为困难,因此摩托车盗窃案件团伙作案居多。在该类团伙中,有负责窥测、踩点、望风的,有专门实施盗窃的,有专门负责对车辆进行改装的,有对车辆进行销售的,进而形成了盗车、窝赃、运输、销售的“一条龙”犯罪产业链,社会危害极大。例如,2007年5月14日,兰州七里河公安分局打掉了一个长期流窜于兰州,疯狂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的犯罪团伙,抓获6名盗抢、销赃的犯罪嫌疑人。经审讯,嫌疑人交代了近年来相互勾结、流窜于兰州市区盗抢作案八起的犯罪事实。当日,办案人员又顺藤摸瓜将另一名销赃人员在工林路抓获。

(二)作案时间随机,手段多样

不管是在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还是闹市区,盗窃摩托车案件随时都可能发生。有跟踪尾随被害人伺机作案的,有提前踩点等待时机的,还有的直接抢夺。在破获的一起摩托车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液压剪等工具,偷盗一部前后轮都上了U形锁的摩托车,只用了十几秒的时间。即便是锁了发动机的摩托车,他们也有办法,通过频繁触动电子报警器,让车主误认为是小朋友搞恶作剧而自己解锁,随后他们再进行偷盗。2013年11月21日,兰州某高校家属院丢失一辆踏板摩托车。案发后,办案人员从监控中发现两名青年男子从家属院将摩托车抬走。

(三)流窜作案突出

摩托车盗窃案多以团伙作案、流窜作案为主。摩托车盗窃案往往都是系列案件,犯罪分子通过流窜作案来逃避警方的追捕,反侦查意识较强。例如,2014年2月24日中午,七里河公安分局刑侦五中队民警途经华林路时,发现两名男子行迹可疑,立即上前进行盘查,发现其中一男子身上装有自制的“T”型撬车工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交代了自今年1月以来,在华林路、安宁培黎广场、城关区伏龙坪、五泉山一带,利用自制的的“T”型撬车工具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八辆的犯罪事实。

(四)作案速度快,逃离现场快

摩托车盗窃案件惯犯、流窜犯居多,因而犯罪人因多次作案积累了丰富的犯罪经验,有的甚至是摩托车爱好者或了解摩托车知识的人,其作案手法熟练,胆大妄为,逃避侦查的伎俩较多,具有作案速度快、逃离现场快的特点。安宁区警方经过数日侦查,抓获独行“神盗”马某某,破获摩托车系列盗窃案。警方立案调查时,调阅了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案发时出现在现场的嫌疑人是一名中年男子,该男子解锁、启动摩托车只需两三秒。7月13日15时许,马师傅将自己驾驶的铃木GS125型两轮摩托车停放在七里河区国税局门前,不到十分钟后返回,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经被盗了。时隔不到半小时,许师傅停放在文化宫院内的一辆雷克牌两轮摩托车也被盗了。

二、摩托车盗窃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受害人缺乏防范意识

有些受害人在外出办事、购物时随意停靠车辆,或想着一会就回来而不锁车,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许多摩托车车主防范意识较弱,在购买车锁时,为了省钱选择了一些质量较差、容易被打开或者夹断的车锁,并且许多摩托车不装防盗报警装置。这也是犯罪分子频频得手的原因之一。

(二)防范措施不到位,车辆停放配套设施滞后

调查发现,在许多案件中,受害人往往认为将摩托车停放在监控下就安全了。监控并非是防范摩托车被盗的主要措施,在摩托车盗窃案件中,监控一般只能是为侦查提供方向、发现犯罪证据或线索,并非是有力的防范措施。摩托车频频被盗,除了人们缺乏防范意识外,一些小区、市场、超市缺乏车辆和外来人员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是摩托车盗窃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犯罪成本低,收益大且风险小

从摩托车盗窃案件的特点可以看出,该类案件作案成本非常低,犯罪分子往往只需携带一些钳子、锤子或起子等简单工具,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将车锁打开并启动,驾驶所盗车辆迅速逃离现场。可见,盗窃摩托车成本非常低,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却能带来较大的收益。

(四)对摩托车监管力度不够,有较大的销赃市场

当前对摩托车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使得市面上、街面上仍存在大量的无证无牌的黑车、赃车,加之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对于摩托车的清查力度不够,使得摩托车在城市内、城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畅通无阻”。正是由于有关部门对摩托车管理松散,无驾驶证、无车牌的摩托车较多,因此许多人往往贪图便宜,不管车辆的来路就进行购买,有些购买者甚至知道这类低价摩托车来自非法渠道,但抱着侥幸心理或者认为即使被发现也损失不大的心态去购买“黑车”。这就为被盗摩托车提供了较大的销赃市场,滋生和助长了摩托车盗窃犯罪的发生。

(五)打击摩托车盗窃案件时各部门协作力度不强

摩托车盗窃多为流窜作案,犯罪区域大,且销赃渠道多,因此打击摩托车盗窃犯罪需要各地区、各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打击犯罪。首先,公安机关刑侦、交警、巡警和派出所的协作性不强。其次,公安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如车管所、摩托车市场的协作性不强。三是各地侦查机关协作性不强。打击摩托车盗窃案件时,各部门单独作战,不能及时沟通信息,不能形成一个较好的打击防范机制,案件破获率较低,使得犯罪分子更加猖獗,且不断有“新人加入”,犯罪队伍不断扩大,犯罪日趋猖獗。

三、摩托车盗窃案件的侦查

(一)调查走访,蹲点守候,抓获犯罪嫌疑人

由于摩托车盗窃案件的犯罪人活动范围大,犯罪人在实施盗窃以及处理赃物的过程中,都可能暴露其行踪。因此,在确定的侦查范围内,将犯罪人的有关信息及案件情况有控制地向社会进行公布,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配合,开展摸底排队工作,发现犯罪线索和犯罪人。摩托车盗窃案件的走访调查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以案发单位或小区为中心向四周扩展进行摸底排队。第二,以人员聚集较多,且管理松散的市场、集市为中心进行走访调查。

(二)追击堵截,查缉犯罪人

摩托车盗窃案件由于惯犯、流窜犯作案居多,因而涉及的范围较广。相对于其他盗窃案件来说,摩托车盗窃案件案发后,发现比较及时,且被盗标的物——摩托车特征相对比较明显,通过及时发现被盗,掌握犯罪人的逃跑方向,组织力量,在犯罪人可能经过的道路、关卡进行追缉堵截。对于可能为犯罪人提供落脚点和窝赃、销赃的相关人员、地点,如一些销售二手摩托车的人员、地点或一些摩托车修理站,应采取重点跟踪监视,进而发现犯罪人和赃物。对于可能再次成为被盗摩托车的地点、场所等,应布置力量进行巡查守候,争取现场抓获犯罪人。

(三)控制赃物、收集证据

在摩托车盗窃案件侦查中,控制赃物是一项比较重要的侦查措施。在案件侦查工作中,应尽快采取侦查措施,及时发现赃物。笔者认为,对于摩托车盗窃案件的赃物控制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赃物的改装和使用;第二,赃物的销售。如果分析判断犯罪人可能跨地区进行销赃,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查通报,请求相关地区的侦查部门协助调查控制赃物。如果判断犯罪人可能在其所在地进行销赃,应及时对可能改装或销赃的相关场所进行排查,如摩托车二手市场、摩托车维修场所、摩托车黑市等,迅速布置有关人员和隐蔽力量暗中查访,进行以物查案、以物找人,发现犯罪线索。

(四)并串案侦查,打击犯罪

摩托车盗窃案件一般都是具有连续作案的系列案件,并串案侦查是最有效的侦查措施之一。犯罪人在同一地区或相邻地区盗窃摩托车时所用的手法往往相同或相似,进而在同一地区或相邻地区先后会形成若干起作案手法相似或相同的案件,犯罪人在盗窃摩托车时也会留下相同或相似的痕迹。例如,2011年6月,兰州七里河公安分局西站派出所通过视频追踪成功抓获两名摩托车盗窃犯罪嫌疑人,后及时与城关区公安分局取得联系,迅速展开网上并串案分析,成功掌握了该团伙的基本信息,深挖出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外的犯罪案件。

(五)查看监控录像,秘密巡查守候

视频监控作为当前犯罪案件侦查的较为有效的技术手段,在大多摩托车盗窃案件侦破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视频监控,办案人员可以直观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犯罪嫌疑人的来去路线,进而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视频跟踪,最终破获案件。例如,2012年12月27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先后查阅了五处监控视频,对犯罪嫌疑人马某进行视频追踪,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破获摩托车盗窃案件3起。可见,在安装有监控设备的市场、小区、公园等场所,摩托车盗窃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调取案发前后的监控录像进行辨认,寻找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知情人。

(六)特殊侦查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摩托车盗窃案件不但每年的发案数巨大,而且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可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足以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因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例如,江苏江都警方为打击日益猖獗的摩托车盗窃案件,采取了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江都警方购买了5辆摩托车,并在这5辆车上装上GPS定位系统,后将这5辆摩托车放在一些小区门口或街头进行“钓鱼”。通过这种侦查手段,江都警方多次破获摩托车盗窃系列案件,抓获多个犯罪团伙。①言科.警方打击犯罪出奇招,摩托车上装GPS供小偷偷窃[EB/OL].中华网,2011-01-04.

四、摩托车盗窃案件的防范

(一)加大宣传、提高车主的自我防范意识

在摩托车盗窃案件中,许多当事人往往由于自我防范意识薄弱而给犯罪人留下可乘之机。笔者曾几次随民警巡逻,当民警遇到车主办事短暂离开摩托车而不锁车,在对车主进行提醒时,车主往往说:“一会就回来了,没事”。“就几分钟的事,谁敢偷!”正是这种侥幸的心理使车主麻痹大意而疏于防范。因此,加大该类案件的宣传教育,提高车主的自我防范意识尤为重要。首先,应进行“案例式”宣传,通过典型案例让车主意识到自我防范的重要性,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如增加或提高车锁的质量、安装车辆报警器等。其次,加大宣传盗窃摩托车犯罪以及购买赃车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可增加对犯罪人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赃车,不断缩小赃车的销售市场进而减少犯罪。最后,加大对群防群治的宣传,呼吁广大群众共同防范,遇到有人盗车销售黑车时及时报警,进而打击盗车贼的嚣张气焰。

(二)加强摩托车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库

以兰州市为例,摩托车无证驾驶、黑车满街跑、不遵守交规的现象比比皆是,仅2010年5月兰州市就查获无牌摩托车1159辆,无证驾驶摩托车200人次,其他交通违法行为4000多起。[2]同时,普遍存在着摩托车“拉客”等非法经营现象,不但影响了市内交通安全,而且还为一些黑车、赃车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因此,加强摩托车管理,清查非法车辆和来源不明的车辆,建立一个管理完善的信息库尤为重要。这里所说的涉车信息,是指有关机动车的所有信息,如车辆的行使及停车信息、来源信息、车主信息、案件信息等等。信息库中的数据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发动机编号以及车主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3]虽然我国的涉车信息库建设已初具规模,但还不够细致,有些信息源还有待进一步的开发、应用。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信息库,就可以在对一些摩托车维修点、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及街面上的一些车辆进行清查时,及时地获取车辆信息,对来路不明和手续不全的车辆进行严密盘查,弄清车辆来源,不但可以规范摩托车的管理,而且还能及时发现一些犯罪线索,可以在预防和打击摩托车盗窃犯罪中取得较为主动的地位。

(三)加强治安巡逻,实施联动防控

摩托车盗窃案件多以系列案件形成出现,因而该类案件都会存在一定的特点和规律,如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手法相同或相似。对于摩托车盗窃案件的防范,单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从摩托车盗窃的源头、运输、销赃等全过程进行查处和防范。首先,应构建派出所、交巡警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巡逻防控网络,加强治安巡逻管控力度,在案件多发地段、重点单位、住宅区强化巡逻密度,切实提高打击效能。其次,应强化派出所基础工作,对本辖区内摩托车情况进行彻底核查登记,在主要路段开展巡逻设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清查和开展对无牌无证车辆的专项整治。最后,应建立全社会参与、多部门联动的防控工作机制,由政府牵头,综治、公安、城管等部门参与,在城区主要街道、中心广场、学校、车站、娱乐场所等商业网点周边设置固定的摩托车停放点,实行统一存放、专人看管。[4]

[1]李升.兰州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57万辆[N].兰州晨报,2012-03 -16.

[2]侯若志.兰州查处无牌摩托车千余辆[N].甘肃日报,2010-05-07.

[3]邵艳.试论机动车盗窃案件的特点和侦防对策[J].法制与社会,2 012(12).

[4]普金华,周授.摩托车被盗案件高发凸显打防短板[N].人民公安报,2013-05-15.

D631.2

A

1673―2391(2014)08―0033―03

2014-04-02责任编校: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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