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的影响

2014-04-06 01:11周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相隐亲亲儒家

周娟

(青岛大学商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中国古代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的影响

周娟

(青岛大学商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儒家法律思想所倡导的“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一直延续至今,“春秋决狱”与“亲亲相隐”更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儒家法律思想对于现代法制建设仍具有深远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德主刑辅;春秋决狱;亲亲相隐

儒家法律思想,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主流意识形态,一直以来广泛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儒家法律思想将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主要手段与指导原则,把刑法看作是一种补充和辅助手段,即“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这一思想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封建社会形成功能比较强、时间比较久远的传统,就在于它的产生符合了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并且符合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政治需求。

一、“德主刑辅”治国思想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一)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其孕育的经济基础

恩格斯说过,“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被理解”。在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孕育与产生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结构。从社会成员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来看,小农经济强调以家庭为生产生活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费孝通用“差序格局”一词形象地形容了这种依靠伦理纲常维持的关系。而这种行为的调节与处理,只依靠冷冰冰的法律与法令是行不通的,真正起作用的是人伦道德规范。从小农经济自身的分散性、无广泛组织性和封闭性的特点看,中国传统的“匮乏经济”使得人们不得不固守着土地,直接取资于土地,以求自给自足。这种状态阻断了农民与外界的联系,形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环境。人们之间因为地域限制变得孤立与隔膜。当然这种孤立和隔膜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而是以住在同一处的集团为单位。在这种地缘血缘牵绊下,人们在特定的区域内形成了“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人们会得到不逾“规矩”的自由。这和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不同,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

(二)“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是其产生的政治保障

自秦汉至清,封建国家毫无例外的是家天下,国家的最高统治阶级即是一个家族或一个宗族。皇帝在处理政治问题的时候好比在调解大家庭纠纷。因此,有人把这种上层建筑的内在结构称之为“家国同构”,而这种社会政治结构的存在为“德主刑辅”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政治保障与制度基础。首先,“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造就了中国传统的道德至上原则。西周灭商后,在政治上实行分封制,周天子以血缘的亲疏来确定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秩序,通过一级一级的诸侯分封,形成严密的统治网络,而宗法等级制又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皆为维护统治秩序服务。因此,压迫、强制、刑罚的手段都是不利于统治的,统治者更多的是采用伦理道德来维系相互之间的关系。其次,“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赋予了中国传统“德”的内涵与特征。以家本位为前提,血缘伦理是其得以存在与延续的根基,最基本的是讲究“孝悌”,即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家庭伦理道德逐渐上升为一种社会基本道德,调节着除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国同构”将治理国家的政治活动与维系血缘伦理关系密切结合起来,为“德主刑辅”治国方略的提出创造了必要条件。

(三)“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的思想是其传承的文化动力

中国古代的治国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代,相传其时刑法有“禹刑”、“汤刑”和“九刑”。殷商时代,神权崇拜盛行,“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主张拜天、帝、鬼、神。西周灭商后,周公在继承部分商治国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天”、“帝”不仅可以洞悉善恶,还可以赏善罚恶,天所庇佑的是合乎天道的行为,即有德的行为。他提出了“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逐渐意识到“德”字在统治天下中的作用与关键。“明德慎罚”一方面是对统治者个人言行的规范与约束,另一方面又用“慎罚”做补充,讲求为政以德,而不是滥用刑罚。尽管在周朝统治者的认识里,“德”的内容还比较模糊,局限于敬天、孝祖、保民等内容,主要集中于政权得失层次,但是这种将天意与民意联系起来,把敬德与敬天联系起来的统治思想恰恰为儒家“德主刑辅”治国理念的提出奠定了文化基础。如果说法治使人畏惧而不敢犯法的话,德治便是使人顺从而不想犯法。

二、“春秋决狱”与“亲亲相隐”思想的产生与蔓延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最早开始于司法领域,西汉是儒学昌盛的时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的需要,引礼入法,开创了“春秋决狱”与“亲亲相隐”等法律儒家化的先河。

(一)“春秋决狱”的内涵与影响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即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儒家经义来审理判决案件;法律有规定但规定与儒家经义冲突时,要优先适用儒家经义。这些经义包括《易》、《诗》、《书》、《礼》、《乐》和《春秋》,其中主要是以《春秋》为主,故称“春秋决狱”。“《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据《太平御览》记载:父与人发生口角相斗,情急之下,儿子为保护父亲冲上去抡起棒子打对方,不料想却误伤了自己的父亲。依照当时的刑律,殴打生父罪应枭首。而董仲舒断曰:“《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从儿子误伤其父与徐止进药的主观动机来看,都属于为父尽孝的行为,符合“原心定罪”的“志善”标准,又不违背儒家“父为子纲”的道德原则。

“春秋决狱”在长达近千年的历史中影响着我国古代传统的法律制度。它犹如一把“双刃剑”屹立于中华法制史的进程中。从积极的影响看,“春秋决狱”缓和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权稳定;体现了儒家思想中对于人性的关怀;首开了“判例法”之先河,相对弥补了成文法的漏洞。从消极的影响看,“春秋决狱”以例代律,破坏了成文法的权威与严肃性;引经断狱、引礼入律模糊了法律与伦理的界限;统治者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定罪量刑直接导致了司法腐败。

(二)“亲亲相隐”的由来与意义

“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上溯至西周,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包庇罪行而不受法律制裁。当然,像谋反、大逆等严重危害统治的犯罪行为是被排除在容隐范围之外的。最早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互容隐的是孔子。据《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从人伦关系上去审理“直躬证父”的案件,认为父子之间如果相互告发是有违人伦的,相互包庇在道德上是允许的。这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石。而真正从法律上确立了“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的是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汉宣帝颁布了一道“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自此,“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传统封建宗法主义法律史上活跃了两千多年。

据《通典》记载: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罪?董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亲亲相隐”完全以家庭伦理为本位,维护家庭伦理秩序与地位,无论是血亲还是奴婢对主人的容隐义务都是由伦理道德规范加以调节与约束的,而对于那些危害国家、皇权,威胁统治者地位的行径,则鼓励“大义灭亲”。这也就是“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不相矛盾的地方。

三、儒家法律思想的借鉴意义

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特有的条件下形成的,其最大的存世价值在于维护了政治统治,并且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儒家法律思想为法律制定提供了道德基础

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角度看,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管理手段,其惩恶扬善、量刑定罪的价值标准和公平正义性来源于道德。因此,法律是难以脱离道德而存在的。法律的制定主体是人,而人性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一大特质,人性离不开人伦,人本身就受伦理道德的支配。儒家思想所推崇的人伦可能更多地强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伦理,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思想与价值观的不断深化,伦理道德不仅包括善恶美丑、是非曲直的认知,也包括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评判。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法律与道德应该是既对立又互补的,只有当法律体现和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趋向和要求时才能获得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而儒家法律思想就恰巧为此提供了道德基础。

(二)儒家法律思想为当代立法作了历史铺垫

从立法的角度看,“有法可依”是今天我们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古代,它以体现专制君主的意志为宗旨;在当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时代,它以体现人民意志为目标。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是把道德作为统治者的主要统治工具,把法律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以维护阶级统治为根本目的的。随着历史的演进,21世纪的中国是平等、民主、自由与文明的社会,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有一套规范成型的法制体系。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可以作为法律的辅助来鞭策民心。

(三)儒家法律思想与执法必严有一定的一致性

从执法的角度看,法律并不是为了制定而制定,关键在于能否得到人们的认同,让人们去遵守法律,不触犯法律。因此,执法必严是法制权威性的体现,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在自己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秉公执法,不能以权谋私、滥用权力,应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做到法为民所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却更加注重身外之物,盲目追求物质享受,财、权、利的争夺俨然成为一较高下的战争。儒家法律思想所倡导的“仁”、“德”,即执政者要讲求仁义道德,严于律己,恪尽职守,在浮躁的今天也是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的。

(四)儒家法律思想为司法公正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司法的角度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作为我国主要的司法部门,在司法公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现实是,更多的人为因素正一步步侵蚀着公正的灵魂,当然这与被扭曲的传统儒家思想是分不开的——“人情大于国法”。古代谈“天理人情国法”并不是在挑战法律的公正性,而是考虑到酷刑的严苛、人心的不稳、社会统治的动荡。就如“春秋决狱”一样,不用墨守陈规的条框来判案,往往看重人伦、道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些都是为了减轻刑罚。而现代的人情却变质了,人们更多地将人情作为一种满足私欲的手段、争名逐利的垫脚石,导致了政府权力寻租,企业唯利是图,民众对法律的信任缺失等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顽疾。如果司法人员能够用良心去信守“廉耻”,相信一定能做到秉公司法。

四、结语

儒家法律思想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为中国及人类社会作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对整个世界法律文明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在人类历史上,以儒家法律思想为基础的中华文明是唯一没有中断过的古代文明。儒家法律思想绵延了两千多年的历史,时至今日,它仍包含很多积极的、合理的、值得借鉴的思想。我们不仅要借鉴国外法律思想中的精华,也要批判地继承国内的法律历史遗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建设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的法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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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

A

1673―2391(2014)09―0159―03

2014-04-17责任编校:谭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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