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党际协商民主的政治价值及基本特性

2014-04-06 01:08万雪芬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万雪芬

(上海同济大学,上海 200092)

浅谈中国党际协商民主的政治价值及基本特性

万雪芬

(上海同济大学,上海 200092)

[摘 要]中国党际协商民主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深入推进党际协商民主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价值。考察中国的党际协商民主发现,它既具有协商民主的普遍共性,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突出表现在:协商主体的独立性、协商内容的全局性、协商形式的多样性、协商过程的有序性、协商结果的共识性等多个方面。

[关键词]党际协商 政治价值 基本特性

近几年来,“协商民主”不仅引发了国内专家学者的广泛讨论,而且屡次被写入党的重要政治报告。十八大报告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其中特别提到要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可见,党际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成为未来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协商是指不同的行为主体为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共同商量以达成协议,它是政治主体之间寻求共识、协调行为的重要途径。[1]中国党际协商民主是协商民主的一种中国实践,它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协商:一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二是各民主党派之间。重点是中共与各民主党就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平等、自由的协商,以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达成共识。[2]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与民主党派就共同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统一战线的基本思想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党际协商模式。中国共产党在执掌全国政权后,这种党际协商模式虽然经历了初兴、失衡、再到重构的波折,但在新时期不仅没有消失,反而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党际协商民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选举民主的一种有益补充。

一、中国党际协商民主的政治价值

1、党际协商民主有助于拓展利益聚合和表达的渠道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P187)我国正进入利益分化和冲突频发的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构成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利益需求呈现出巨大的差异性和多变性。社会各利益群体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必然会希望通过某种方式影响政治决策。如果参与渠道不通畅,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一些群体的利益要求长期被排斥在决策体系之外,就可能诱发各种无序的甚至非法的政治参与行为。党际协商民主为社会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组织化、合法化表达诉求、宣泄情绪的途径。具体来说,首先可以发挥民主党派收集利益诉求的功能。各民主党派成员广泛,通过他们所联系的社会成员收集各种诉求,可以使不同阶层利益的维护都有合法的代表,公众意愿的上达增加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其次,可以发挥民主党派综合利益诉求的功能。通过民主党派的力量,把社会各群体中个别、分散的意见,以党派组织的力量汇集起来,并进行综合、提炼和梳理,根据轻重缓急和涉及面大小,从中挖掘出群众普遍关心、带有共性的问题和可供选择的解决对策。这样,既有利于解决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也可以使执政党更清晰地了解社会情绪和动向,更准确地把握所涉及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再次,可以发挥民主党派表达利益诉求的功能。党际协商民主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用协商的方式交流不同意见,既可以让民主党派把收集到的信息有效表达出来,形成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也能促使各方理性看待问题、平等讨论问题,避免或减少了因利益差异造成的矛盾冲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2、党际协商民主有助于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曾在上个世纪80年代首次用“风险社会”来形容当代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次贷危机、生态问题等全球性危机的频发,风险社会日益成为人类的认知现实,执政党面对的决策环境更加错综复杂,挑战前所未有。同时,一党长期执政可能导致这样一种现象:在执政党传统的意识形态、组织体制等各方面都会附着相应的既得利益者[4],党和政府的某些决策可能受到一些既得利益群体的过度影响而失去公平性和合理性。党际协商的核心在于集体理性反思与充分对话。民主党派作为协商民主的主体,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框架中享有政治自由、地位平等和组织的独立,可以敏锐地发现各种问题,能自由地与中共交流意见。同时,其组织严密、成员知识层次高、协商能力较强,有一般社会组织或个人无法比拟的政治资本,因此,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意见,把党际民主协商作为重大决策的必要环节,使民主党派围绕重大决策从不同的角度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进行充分的政治协商,对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P1131)。同时,政党之间通过有效的协商商谈机制进行对话,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寻求共识,能使协商的参与者在沟通中改变偏好,增强对决策结果的认同,从而扩大决策的民主基础,使决策能够得到更多社会力量的支持,增进政治体系的合法性。

3、党际协商民主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首先,它有利于形成和谐的政党关系。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标志就是政党关系和谐的程度,多党平等协商为政党之间真诚合作、彼此信任奠定了基础,也可以促使民主党派及其联系阶层群众为共同政治目标奋进,避免政党之间的恶性竞争、政治对抗、利益冲突而导致政治不稳定。其次,它有利于推动政治的民主化。在一个国家中,能够在多个政党规模大小不一,掌握的社会政治资源多少不同,政治影响力也强弱不均的情况下,以公共利益为导向,通过有效的党际协商制度进行对话协商,这种党际关系无疑是民主的。而党际民主正是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同时,党际协商民主的发展无形中也能使人们受到生动的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教育,由此就会逐渐形成一种协商文化,从而推动民主的发展进程。再次,它有利于形成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一党在没有足够监督的条件下长期执政,“必然产生腐败,执政党本身会变得目空一切,并会带来社会公共道德的崩溃”[6](P211)。党际协商要求凡属关系国计民生的大政方针问题,中共都需先与民主党派进行商议,听取意见,民主党派能及时掌握决策信息,从而可以对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进行有效监督。

二、中国党际协商民主的基本特性

要推进党际协商民主深入发展,必须对其特性有全面、准确的把握。通过对党际协商的制度规定和具体实践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中国党际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组成层面,既具有协商民主的普遍共性,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

1、协商主体的独立性

主体地位独立是协商民主最基本的要求。在中国,各民主党派与中共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确立了政治同盟关系。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更是明确规定:“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中共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部事务,帮助他们改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各项活动。”[7](P822-823)可见民主党派绝不是共产党的从属组织,它具有组织的独立性,与中共法律地位平等,因而能够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理性思考,在民主协商中自主地表达意见,与中共进行平等地讨论与协商,这为协商的有效性提供了可能。尽管中国政党制度是以中共为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但中共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并不是对民主党派的控制与命令。这种领导与被领导、执政与参政的差别并不制约民主党派在协商过程中独立思考、平等商议。而实际上,协商民主也并不要求主体绝对平等,“强调绝对平等的协商,要求各参与主体地位完全平等、信息相互对称和利益共存共赢,实际上是反对领导、缺乏权威和核心的‘马铃薯式的协商’”[8]。

2、协商内容的全局性

中共中央[2005] 5号文件明确指出中央层面党际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要问题、重要文件、重要规划、重要法律、重要人士等,中共地方党委则结合各自实际,在此基础上对党际协商的范围作有了具体的、地方层面的规定。尽管各级党际协商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同级党际协商在不同历史时期也会有不同的重点和主题,但可以看出,党际协商主要内容并不局限于民主党派所联系的社会群体提出的利益诉求,而是非常广泛,结合某一时期国家和地区的中心任务和共同目标,围绕涉及人民公共利益的重大方针政策与重要事务来展开,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等方方面面。既包括议事也包括议人;既包括决策前的协商也包括决策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听取;既可以是国家或地区未来发展方向的战略选择,也可以是围绕某项群众高度关注的重要决策。这就和社会协商、资本主义国家政党之间的协商都有所区别。社会协商是各级党和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之间进行沟通、协商与对话,其主要关注点往往只是某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决策,在决策前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对话。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之间尽管也会有偶发性的协商,但是它们的协商更多地是出于政党的私利而进行的利益交换、平衡与妥协。而中国党际协商在内容上无疑具有显著的广泛性、公共性、全局性等特点。

3、协商形式的多样性

党际协商的核心在于协商,而要提升协商的质量,使民主党派能够充分发挥其作为参政党的独特优势,毫无保留地提出不同意见和观点,共同致力于共同目标的实现,就需要借助于丰富而便捷的协商形式。中国民主协商的形式从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党派之间的直接协商和双方通过政协这一平台进行的协商。从已有的实践看,党际协商也已初步形成了多样化的协商方式:一是民主协商会,中共就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重要文件、重要人士安排等与各民主党派代表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这种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二是小型谈心会。根据形势需要,定期不定期举行,这类会议规格较高,常常是中共党委班子全体成员和民主党派主委、副主委之间进行,有时并没有特定主题,涉及面也非常广,围绕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战略进行商谈,政党之间互通信息、交流看法、增进了解。三是各类座谈会。中共及其相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交流重要情况或者就将要出台的决策,征求他们的意见或建议。这类座谈会具有议题集中、次数多、范围小等特点。四是民主党派就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根据调研当中发现的问题,或者了解社情民意过程中掌握的共性意见,撰写提案、建议案、报告等,或者通过政协、统战部或者直接向中共提出,并由党委或相关部门给予回复。此外,一些地方也把通报会、恳谈会作为党际协商的形式。这些协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党际沟通提供了畅通的渠道,保证了民主党派意见、建议的及时表达。

4、协商过程的有序性

协商过程合法有序是协商结果获得认可的前提和基础。中国党际协商民主是以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基础和保障的,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建国初期就以《共同纲领》、《人民政协组织法》乃至宪法的形式加以规定,而这些规定中也涉及到了党际协商,因此中国党际协商民主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支撑和基本制度保证。1989中共中央出台的《意见》和2005《意见》则进一步对中共中央同各民主党派中央协商的程序作了总体的规定。同时十七大明确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为保证党际协商的结果能直接进入党和政府的决策创造了条件。因此,党际协商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已经初步形成了协商议题的提出与确定、协商材料的准备与共享、协商过程偏好的陈述与讨论、协商共识的达成、协商结果影响决策、协商结果被采纳情况的反馈等基本的程序规定。作为协商主体的中共和各民主党派都是依照宪法和《意见》等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协商,这确保了党际协商民主的有序性。而与党际协商民主相比,社会协商和西方的党际协商民主在实践中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在国家政治制度层面出台规定。

5、协商结果的共识性

协商民主的运行以多元利益和多重政治力量存在为前提,协商民主开展的目的在于使从不同利益出发的协商政治主体通过制度化、程序化的利益表达、利益沟通与利益协调,增进相互之间的共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协商民主尽管是一种话语民主,但不是为议论而议论,重点在于在表达自身利益和偏好的基础上倾听他人的表达,然后基于理性审视、反思、讨论各种可能性,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正偏好,最终达成广泛的共识。同时,协商民主强调参与协商主体对公共利益的责任,认为与个人利益相比,公共利益应处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而在中国党际协商民主中,这一特征尤为明显。中共和民主党派具有共同的基础,即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不是为了争权夺利或者任何私利,而是为了广大人民的公共利益,且双方在长期的合作中已共同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党际相处永久方针。在此背景下,中国党际协商主体对执政的各种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是一致的。尽管不同政党有具体利益的差别和对具体问题的不同看法,但当冲突和矛盾只是关乎具体利益而并非根本原则时,往往能够容易通过协商交流形成共识,能够使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因而协商结果的共识度较高。同时,我国党际协商民主还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之上,既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使各种意见得以自由表达,同时又强调一定的集中,这可以有效避免各执一端、议而不决的局面,推动协商最终达成普遍认可的理性共识,并把达成的共识应用于实际决策。

参考文献:

[1]朱勤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协商民主探析[J].政治学研究,2004,(3).

[2]刘俊杰.当代中国党际协商民主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朱昔群.政党政治市场与政党制度的发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5).

[5]江泽民.努力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A].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M].刘晓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1.

[7]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A].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张献生,吴茜.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4).

[中图分类号]D665

A

1671-2803(2014)03-0023-04

①[收稿日期]2014-04-03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2014年度全国社会主义学院系统课题“增强党际民主协商实效性问题研究”(XT201314)、2013年度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党际协商民主的发展路径研究—基于杭州的实践”(B13ZZ0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万雪芬(1980—),女,浙江上虞人,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杭州市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

贺俊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