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就业合同时,常常设置种种霸王条款限制、欺压劳动者,劳动者不服从或反悔之时,用人单位又以有约在先、签字生效为由予以拒绝。对此,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说“不”!
黄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时,在公司提供的写明“愿意放弃星期天、节假日(春节假日除外),自愿做到根据公司需要加班1~2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的承诺书上签字。最近,黄某因实在忍受不了该公司的霸道管理方式,决定辞职。在与公司结算时,黄某提出约有40余天双休日加班,应给加班费。公司以双方有约在先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评析:黄某虽在承诺书上签字,但这只是表明自愿加班,意思可视为黄某同意自愿加班,并非是不要加班费(无偿加班)之承诺。即使是在“不要加班费”之承诺书上签字,也因该承诺书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而无效,黄某依然可依法主张加班费。
大四学生小丹与一家电讯运营公司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事后,小丹被一家电力公司录用。运营公司要求小丹支付2000元违约金。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违反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可见,该就业协议书关于“违约金”之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小丹可以告知或通知的方式与其解除就业协议,无需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