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0053)丛骆骆 等
(接1月上)
第一百九十条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1. 了解企业有无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及易产尘的干燥物料或产品。
2. 企业是否制定操作规程,明确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以及易产尘物料或产品的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的措施。
3. 了解企业是否有防止粉尘产生和扩散的设施。
4. 现场检查企业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如涉及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是否能有效避免操作人员受到不良影响;是否能确保有效限制易产尘的物料或产品扩散,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
标识管理是药品生产管理的手段之一,便于物料和产品的追溯,能够有效防止差错和混淆的发生。标识的形式应以不发生差错为前提,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和生产工艺要求明确标识的内容、样式。
通过计算机控制系统对物料进行限制使用或冻结操作的,可以使用贴签标识,但系统的相关质量状态控制功能应经过测试证明可靠。
1. 企业是否有文件明确状态标志管理要求,对各类状态标志的样式是否有明确要求;样式若有变化,是否按照文件修订的规程进行修订、发放、使用。
2. 现场检查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盛装容器上标识的内容是否全面,能否标明被加工产品或物料的名称、规格、批号、必要的生产工序、有效期、存放条件、质量状态等信息;计算机系统控制的情况除外。
3. 现场检查主要生产设备、必要的操作室是否有明显的状态标志。生产时,状态标志内容是否包括产品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
无菌制剂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无菌制剂”附录第68条、第73条第(五)款的要求:
1. 应当有明确区分已灭菌产品和待灭菌产品的方法,每一车(盘或其他装载设备)产品或物料均应贴签,清晰地注明品名、批号并标明是否已经灭菌。必要时,可用湿热灭菌指示带加以区分。
2. 应当有措施防止已辐射物品与未辐射物品的混淆。在每个包装上均应有辐射后能产生颜色变化的辐射指示片。
原料药
应同时考虑是否满足“原料药”附录第28条第(二)款要求:
如将物料分装后用于生产的,应当使用适当的分装容器,分装容器应当有标识并标明物料的名称或代码、接收批号或流水号、分装容器中物料的重量或数量、必要时标明复验或重新评估日期。
第一百九十二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
药品生产离不开设备,因此所有与设备有关的活动均应进行控制和记录。所用容器、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容器、设备的编号和内容物(如品名、规格、批号等),无内容物的应标明设备状态及清洁状态(设备是否完好、清洁日期、合格效期、小清场生产次数等)。
1. 标识是否纳入文件管理,有无经相关部门批准。
2. 现场检查生产用关键容器、设备或设施是否均有适宜的标识,内容是否记录齐全,所用格式是否与批准的样式一致。
3. 现场检查容器、设备或设施的状态的标识是否易于识别。
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当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1. 查看设备工程图,设备安装确认报告,现场查看生产设备、管道连接情况,对如发酵罐、反应釜等备件、管线连接复杂的设备尤其应关注其管线连接的准确性。
2. 企业有无针对设备特点制定操作规程,明确设备或管道连接操作要求。
3. 查看相关的生产前操作或检查记录,是否能体现相关操作要求。
第一百九十四条 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