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及对策

2014-04-03 13:13周恩远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4年6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政府环境

闻 雅 周恩远,2

(1.黑龙江科技大学,哈尔滨 150022;2.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 150025)

1 引言

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乡村区范围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它是农村居民生活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农村环境问题是指农村居民在从事农业、工业等生产过程中以及在日常生产中所造成的破坏农村生态环境或者污染农村环境的现象[1]。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约80%的人口集中在农村,建设美丽乡村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城市乡村共同发展,美丽中国的梦想才能实现。然而,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农村环境污染逐步加剧,生态破坏日趋严重,使农业环境受到严重冲击,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与建设新农村和美丽中国的要求不符。因此,对农村环境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

中国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市污染问题最先暴露,随着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污染物排放量急剧增加,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环境问题,更有部分农村地区屋前屋后堆满垃圾,收获季节秸秆焚烧,烟雾熏天。从河流到湖泊,从耕地到山坡,塑料污染、化学污染、生物污染、垃圾污染……农村环境污染无处不在。形象地说,农村污染排放已占中国“半壁江山”。目前,我国农村污水处理接近于零,全国三万多个乡镇,却只有几百座污水处理厂。农村垃圾呈现“无人收集、无车运输、无场处理”的尴尬现状,全国各地市县镇三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在县镇两级已然脱节,导致农村垃圾无法实现常态化处理。农村积存的垃圾越来越多,引发的污染问题越显突出。如此严峻的农村环境污染局面如果得不到切实改变,势必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实现“中国梦”的绊脚石。

3 我国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是个庞大且复杂的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农村人居环境的破坏。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既有经济社会发展本身的客观原因,也有发展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但就目前我国农村人居环境存在的问题来看,我个人认为以下4 个方面是直接导致农村人居环境不良的主要因素。

3.1 基层政府对人居环境相关问题的不作为现象

与农村环境整治有关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基层政府;另一个是农民。在这两个行为主体因素中,基层政府是主要因素。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大部分人口是农民,大部分国土在农村。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早已经使农民形成了生产生活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再加上他们的小农经济意识浓厚,生态意识更加淡薄,文化程度较低,致使他们更容易认为当前农村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经济问题,并非环境问题。于是在农村呈现出不少的“垃圾山”、“污水河”、白色污染、水土流失、荒漠化、地下水污染、工业生产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秸杆随处堆放和就地焚烧等现象[2]。农民天然“在场”的特点决定了农民应该是农村环境问题治理的核心主体,于是有的专家学者把农村的环境污染全算到农民头上。农民文化程度较低、生态意识淡薄、小农经济浓厚,这些都不是问题,政府可以花大力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正确的引导,现在的农民并不是冥顽不灵,我们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就证实了这一点。问题的关键是基层政府的不作为。目前,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广大农村地区的村干部虽然是经过民主投票公开选拔的,但大部分村干部的受教育水平不高,文化层次低,政治觉悟并不高,导致村干部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低,村级组织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再加上上级乡镇和县级的领导干部受教育水平和政治觉悟也不高,没有工作原则,致使农村干部在工作上不但没有进步,反而是不作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种政府干部不作为的现象在县级以下政府干部中随处可见,他们往往只喊口号,而不务实工作,还有一些政府干部歪曲国家的文件精神。广大基层干部缺乏农村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和农村环境意识,致使农村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严重滞后,“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农村环境保护原则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如果说基层政府干部能够以一名党员的身份要求自己,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拿着国家的钱,为国家办事,为老百姓谋福利,无论是加大力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还是充分发挥农民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就不至于农村环境污染局面如此严峻。

3.2 基层政府和专业的农村环保机构缺少至没有专业的责任人

在基层政府和专业的农村环保机构中,出现人员受教育程度低、缺少至没有专业人才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对农村环保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不足,相应的依靠政府资金的农村环保机构也就比较薄弱,甚至根本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农村环境问题,乡镇、农村情况就更不乐观。专门从事农村环保的人员在数量上非常欠缺,由于工资支付到位不及时或没有专项资金,其工作积极性和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执法水平也有待提高[3]。另一方面就是由于地方政府及人力主管部分在人才的任用上存在弊端。不能很好的做到爱才、惜才和重用人才。县级以下的政府部门在招聘用人时,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从实际工作出发、顾全大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而是靠关系、收受贿赂等方式引进一些只有中专、高中、甚至是只有初中学历的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员。政府部门招聘用人的做法致使一些家庭背景简单、受过高等教育的、能够跟上时代步伐的人才被拒之门外,使得在当前就业压力紧张的情况下,很难找到一份对口的工作,致使这些人才很难用自己的所学回报社会。再者,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发展还比较滞后,再加之生活条件和经济水平不高导致人才流失现象比较严重,第一学历为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较少,导致这些干部在思想政治觉悟上仍然存在偏失,在环境整治上不重视、不积极,不主动,认为其是“软任务”,对环境整治的认识非常不到位。

3.3 缺乏健全的农村环保制度和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体制

相对城市而言,农村环保工作起步晚,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体制(中央-省(直辖市)-地(市)-县(区))不适合农村在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农村的环境保护具有分散、面宽的特点,农村环境保护在基层,需要基层组织的直接参与和管理,尤其是乡镇一级。但由于乡镇环保机构不健全,管理链条无法向农村延伸,再加上农村建设缺乏全面统筹规划以及缺乏行之有效的农村环境管理法规体系,致使农村环保管理不少地方处于失控状态。

3.4 城乡二元结构加剧了农村环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有很大的增加,但与城乡居民比较,贫富差距在扩大。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重城市轻农村,始终以城市为中心。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上,基本上是投资于城市,农村基本没有。随着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政府要加大环境质量改善的力度,为了节省治理费用,政府和企业以转移的形式向农村转移生活污染、生产污染等,农村居民替政府承担了环境污染治理的成本[4]。政府环境管理不当、宣传力度不够、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基层政府和环保部门专业人才的缺乏以及农村环境管理法规体系不健全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4 改善和保护农村环境的对策及建议

农村环保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村环境污染很重,主要集中于垃圾填埋、污水处理两方面;二是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中国环保方面城乡差距非常明显,农村环保欠账过多;三是农村环境管理的基础也很薄弱,法规标准很不完善,监管能力严重不足。面对农村环境问题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从根源入手,根据这一原则,解决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4.1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水平还很低,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环境保护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保护环境缺乏迫切要求,对环境污染产生的严重后果不甚了解。农民环保意识的提高,一方面能够使其清醒地认识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增强其对自身污染或破坏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是实现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重要思想前提[5]。这就要求政府充分发挥职能所在,由政府牵头,农业、环保、教育和媒体等多部门联合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倡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此外,也应该对一些特定的主体,特别是各企业的负责人,加大农村环保意识的宣传,增强他们的社会使命感,让他们在农村环保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6]。

4.2 重视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层政府用人管理政策

在调查中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农民环保意识都差,也有绝大部分村民认为有必要保护环境,也想为农村的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只是苦于基础设施配套不足,有心无力。因此需要基层政府拨出专项资金,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搞好乡镇环境保护规划,提高治理和管理的水平。引进人才,给基层政府和环保部门配备一些素质高的专业性人才,政府应当相应提高他们的待遇,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用他们所学回报社会,为新农村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十八大之后,我党开展了群众路线教育,实事求是的讲,在大部分的省会城市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党大多数员干部能够在工作中查找不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但在县一级政府,还有很多党员、领导干部我行我素,以山高皇帝远的工作态度歪曲群众路线教育之风,贪污腐败,利用权力欺压老百姓。从最近群众路线教育以来公布的贪污腐败的官员名单来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省级政府应该加大对县级及乡级政府的监管力度,严查那些不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官员,提高环保资金利用率。以群众路线教育为契机,把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拉倒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的轨道上来。

4.3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政府职能,健全管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建立有效的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法律体系是保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行使农村生态健康与环境管理权利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应完善政府职能,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7],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保执法力度[8]。我国的各级环保组织一定要各司其责,严格地执行国家出台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决不能徇私情,以权谋私,以权寻租,给国家和地方造成不可逆转的经济和环境损失。要联动企业和广大群众,形成政府、企业和群众三位一体环保机制。更有效地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1]张佳,柯佑鹏.关于中国农村环境问题的文献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13,4(5):2181-2182,2242.

[2]马静,郝建新.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及治理措施研究[J].商情,2011(10):140-141.

[3]李长根,杨笋,牛仕婷.农村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3,41(8):3609-3613.

[4]曾维政,尹松波.农村环境问题的制度原因和对策分析[J].经济师,2009(2):13-14.

[5]周显东.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185-186.

[6]延妍.试论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的现状、问题及对策[D].大连:大连交通大学,2010:25-28.

[7]马静,郝建新.我国农村环境问题及治理措施研究[J].商情,2011(10):140-141.

[8]孙伟男.浅谈农村环境问题及对策[J].北方环境,2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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