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卓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2)
当前在我国,传销、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呈高发态势。由于涉案人数众多,处理这类犯罪的一般原则是打击首要分子,教育普通群众。但效果并不理想,经常是犯罪分子受到了惩罚,但被害人的损失却无法挽回。只有找到这些犯罪的根源,才能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的高发态势,更好地打击、控制经济犯罪。
19世纪中叶,英国人希尔在伦敦举行的“预防与控制犯罪”国际会议上,作了题为“犯罪的资本家”的演讲,在这次演讲中,“经济犯罪”第一次作为犯罪体系中的崭新概念提出。我国在1982年3月8日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首次提出了“经济犯罪”这一概念。在该决定中,经济犯罪指的是与经济有关的犯罪,不仅包括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等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还包括盗窃公共财物、索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这是我国的立法文件中第一次,也是至今为止的唯一一次明确使用“经济犯罪”这一概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如走私、偷税、假币、传销、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这种犯罪行为,我国法律将经济犯罪中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区别开来。前者主要由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后者由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部门管辖。
1.特定性领域。经济犯罪是发生在特定社会经济领域内,发生在经济交往、经济运行、经济管理过程中的犯罪。
2.法定型犯罪。与传统的杀人、抢劫、强奸等自然型犯罪不同,经济犯罪是法定型犯罪,即行为人在经济活动的各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实质是一种国家意志性,即国家将某种经济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3.双重违法性。经济犯罪是一种严重违反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同时国家又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他具有经济、刑事双重违法性。
4.智能化程度高。经济犯罪发生在经济领域,由于此领域的经济性特征,故而在此领域内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手段、方式和方法就要求具备经济专业化的特征。经济犯罪者在西方被称为“白领犯罪”,这些人有着从事或曾从事与经济有关的活动,文化程度较高并具有丰富的金融、财税、贸易和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等共同特征,这些都意味着实施经济犯罪的人和其他领域的犯罪人比较起来,一般不会采取暴力方式,没有人身攻击性,他们实施的犯罪要通过深思熟虑、精心策划才能达到。
5.特殊危害性。特殊危害性包括显性危害和隐性危害。显性危害指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这是可见的、可数的;隐性危害指的是犯罪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诚实信用原则的破坏,对于人与人之间正常社会关系的破坏。另外,经济犯罪还会引发伴生性犯罪,如行贿、受贿犯罪;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6.形态复杂性。经济犯罪发生在经济领域,因此经济犯罪的形态会随着经济形态和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市场经济领域,市场主体参与到了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由于相互交织、彼此间发生各种关系,因此显示出关系的复杂性和系统的庞大性特点。在我国,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金融、证券、期货以及房地产等关系国民经济的行业都逐步按照市场化的规则运行,在这样的环境下,经济犯罪呈现增长和蔓延的趋势。
7.动态性。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动态性的交易活动。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其开放性、流动性、动态性更加明显。故而,发生在此领域的经济犯罪具有动态性特点。
8.阶段性。国家的管理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而变化,与此相应,经济犯罪也呈现出显著的阶段性。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一直采用重刑主义的打击政策。客观地说,重刑主义的打击策略,对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对于经济犯罪的控制,也习惯性地沿用了这一策略。但是,经济犯罪属于法定型犯罪,与传统的自然型犯罪不同。简单地套用重刑主义的打击策略,未必能起到很好的法律效果。
1.经济犯罪形势严峻。经济犯罪总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近几年公安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全国范围内,每年的经济犯罪立案数维持在6至8万起左右,从全部刑事案件的立案总数上来看,经济犯罪所占比重不大,然而,其增长幅度却排在前面。
但周作人对《对话集》的钟爱是执着的,在找不到原文的情况下,周作人仍然坚持着《对话集》的翻译梦想。1940年5月27日周作人在《致周黎庵》信中提到:
经济犯罪形势趋于复杂。经济犯罪类型不断增多,犯罪形态不断发展变化,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涉及的领域和地域不断扩大。
涉众型经济犯罪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不法分子利用下岗工人、大学生、农民群众这一类群体辨别能力不强,防范能力弱,又急于致富的心理特征,以高回报、高利润为幌子,进行违法吸存、集资诈骗、非法传销等经济犯罪活动,这一类犯罪活动波及面之广,影响面之大都是其他犯罪不具有的,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农村干部经济犯罪增多,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稳定。村干部贪污、职务侵占犯罪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党的形象,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危害严重。可以说,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案件,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村基层政治、社会的稳定。不解决此类问题,农村就难以快速、健康地发展。
经济犯罪的智能化、专业化、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克隆银行卡犯罪案件,专业性、智能性很强,令人防不胜防;当前,国际社会对侵犯知识产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以及洗钱犯罪引起广泛的关注,其中,一些犯罪甚至变成了国家之间和国内政治派别之间斗争的热点与焦点。
2.重刑主义打击策略的局限性。经济犯罪查处困难。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查处困难。首先是案件定性难。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违法与犯罪、主观故意与客观因素、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等导致定性困难;其次是责任认定难。经济犯罪大多是共同犯罪,主犯与从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难以认定,有的人既是被害人又是犯罪嫌疑人,导致查处困难;第三是人为的干扰因素多。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
被动出击,打击滞后。司法具有被动性,经济犯罪多是以损害结果为立案条件,立案就意味着损失。诸多经济犯罪案件虽然告破,犯罪分子受到处罚,但损失却难以挽回。
法律意识淡漠,对抗执法。如一些群众没有纳税意识,不认为偷税是犯罪行为,即使受到刑事打击,也难以起到教育效果,相反,却容易产生对抗意识。
多种情况,制约执法。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队伍建设方面,一名合格的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要有大专文化,具备侦查、法律、会计、公司、金融、税务等专业知识,但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商、税务、金融、土地等部门的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刑事执法与协作、配合不够紧密等等,影响了打击效果。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正处在经济矛盾凸显期、经济犯罪活动高发期、经济犯罪斗争复杂期。在这种大背景下,一方面,经济犯罪形势愈发严峻;另一方面,重刑主义的打击策略又有其现实局限性,此消彼长,两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了我国经济犯罪控制的现实困境。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单纯地采用重刑主义的打击策略,而要认真分析经济犯罪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寻找科学的应对方法。
高校扩招政策值得思考。一是对于教育的理解有偏差。教育的本质,不仅是书本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国民素质的培养、创新精神的探索、民族精神的继承。教育属基础产业,是为其他行业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是受扶持的行业,不能轻易将其推到第一线。二是即使国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需要教育产业直接推动经济的发展。教育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科学性很强,招生、教育、管理、就业,环环相扣,牵一发而动全身。沉重的事实警示着我们,国家的管理要有系统性、科学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仲继银认为,金融信贷体系结构不合理是引发非法集资现象频繁产生的原因之一。另外一些原因:一是企业贷款困难。金融企业为了贷款的安全性,对于发放贷款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手续。一整套手续下来,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而商机不等人,等贷到款了,商机也错过了。二是由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的经营意识、服务意识淡薄。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会夹杂着个人利益,人为地给企业制造困难。三是因为贷款发生的问题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县级支行多是吸收存款,而不发放贷款。造成许多民营、中小企业在缺乏资金时,只能向社会进行融资。四是老百姓投资困难。金融系统的国家垄断性,存款利率很低,老百姓存款的积极性不高,也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而民间融资的利息一般都很高,这就有很大的吸引力。
村干部经济犯罪的危害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金钱利益的占有,这是可见的、可量化的、可以弥补与纠正的,称之为“显性危害”;二是对于传统农村正常社会关系的破坏,是不可见、不可量化、不可预测与评价的,称之为“隐性危害”。在现阶段,“隐性危害”的危害性比“显性危害”更为严重,它主要表现在导致党员、干部之间的关系紧张;导致干部、群众之间的关系紧张;导致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紧张;导致上访群众、政法机关之间的关系紧张四个方面。
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根源在于村务管理、财务管理的不民主、不公开、不规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村务管理过程中,凡涉及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并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进行工作,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但在实践中,少数村干部民主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漠,事关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本不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讨论,村务公开制度也是走个过场,甚至对于不同意见者,公开打击报复。在选举和财务管理中更是出现很多严重的问题。
经济犯罪是可防可控的。经济犯罪是国家对经济、对社会管理水平不高的“表现与反映”。经济犯罪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所以,从提高国家管理水平入手,查找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堵塞经济犯罪产生的漏洞,剔除经济犯罪产生的土壤,减少经济犯罪产生的社会性因素,就能够达到控制经济犯罪的目的。
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当前,我国经济犯罪形势严峻,单一的重刑主义打击策略只是治标不治本,难以起到根本性的作用。所以我们要转变思路,变单一的重刑主义打击策略为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科学控制策略。
经济犯罪的立法控制。要打击、控制和预防经济犯罪,就必须有比较完备的有关经济犯罪的法律。法律要主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使人为的主观理性适应客观现实,主观与客观尽可能地相一致,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当经济、社会形势发生变化时,法律应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变化而调整,否则,就会人为地破坏经济的发展。科学的立法,以确定一套科学的、适合整个社会管理、经济运行的规则,确定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这是经济犯罪法律控制的基础。
经济犯罪的执法控制。依法行政。静态的法律要转变为具体的行动,离不开执法。执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它具有强制性、权威性、主动性等特点。依法行政、讲究效能、公平合理是执法的基本原则。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关键时期,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市场主体复杂,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突出,国际竞争激烈,严峻的现实给国家对于经济、社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成为一项最基本的要求。
严格规范执法。经济犯罪的发生有很多原因,有的是无法可循,更多则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格规范执法,就是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进行执法,不枉不纵。
主动执法。主动性是执法区别于司法的重要特征。主动出击,调查摸底,积极行政,科学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的效果。但在实践中,少数政府部门组织涣散、纪律松懈、管理混乱、水平低下,主动管理、科学管理、积极行政的意识不强,等到出了问题,才被动地应付。
防止权力滥用。行政权是最直接、最现实、最大的权力。当手握重权的官员们,处理不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时,就会发生权力滥用、违法腐败犯罪行为。所以,在实际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要防止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公权力私有化的现象发生。
防止权力滥用,首先是要公开。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程序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次是内部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使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有一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要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加强内部控制监管,防止权力滥用。最后是要加强惩治。如发现权力滥用,要及时给予惩戒,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严格的执法,依法行政、主动执法、科学管理,这是经济犯罪法律控制的关键。
严厉打击。刑事司法打击具有直接性、快速性、严厉性、震慑性、公正性,是控制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关键时期,国家面对严峻的经济犯罪形势,需要通过刑事打、防手段来加强对经济犯罪总量的控制。
加强协作。经济犯罪行为是经济违法行为的延续和发展,因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加强协作。首先是在经济行政管理阶段,行政机关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管,防微杜渐,将经济犯罪行为消灭在经济违法的萌芽状态。其次是行政管理机关如果发现经济犯罪行为,要积极向司法机关移交。另外,在司法打击处理过程中,行政、司法机关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使用行政、刑事手段共同完成打击任务。最后,公检法三部门,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正地侦查、起诉、审判每一起经济犯罪案件。
排除干扰。犯罪嫌疑人为了逃脱处罚,会千方百计地为自己找借口、拉关系、走后门。在刑事司法打击过程中,司法人员要保持理性、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排除各种干扰因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正司法。在司法的过程中,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互为表里,缺一不可。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程序公正。公正的司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确保司法公正、社会公平,这是经济犯罪法律控制的底线。
另外,通过强化干部的法律信仰、提高市场主体的防范意识等手段,最终达到经济犯罪法律控制的目的。
长期以来,我国习惯性地沿用一般刑事犯罪的打击模式来控制经济犯罪问题,侧重于运用刑罚的手段,通过重刑主义的打击策略来控制经济犯罪的发生。这一策略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单一的重刑主义打击策略已经难以应对如今的经济犯罪形势。因此,有必要对单一的重刑主义打策略做出调整,变打击为打防结合综合治理。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入手,提高国家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最终达到用法律控制经济犯罪发生的目的。
[1]曲红.中国经济犯罪现状及对策[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5,(2).
[2]顾晓荣.经济法的理念与运作[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张天虹.经济犯罪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赵肖筠.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法理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5]唐稷尧.论经济犯罪行为的界定[M].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