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水管单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4-04-02 15:52许方方南阳市白河橡胶坝管理处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4年23期
关键词:水事水管主管部门

□许方方(南阳市白河橡胶坝管理处)

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在社会水事管理活动中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或履行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先后颁布实施和修订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应地,各省市也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同时,各河道基层管理单位也组建了水政监察队伍,有力地维护了堤防、河道的管理秩序,为水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各基层水管单位在水行政执法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管理体制方面

部分基层水管单位存在水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备案不完整,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基层水管单位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而是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在委托授权事项内,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由于不是执法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基层水管单位实施水行政执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法时效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增大了执法成本和执法风险。如基层水管单位发现一例在建违章建筑,下达每一项执法文书都要到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并办理文书。

1.2 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方面

1.2.1 法律知识缺乏

各基层水行政执法队伍,队员多为从事工程管理的技术人员,大部分人员熟知水利专业知识,而各项法律、法规知识相对缺乏。

1.2.2 执法程序不规范

基层水行政执法队伍查处水事案件中,直接处罚对象多为普通老百姓,因此不重视履行必要的处罚手续,随意简化执法程序。

1.3 水事违法行为方面

水事违法违章行为呈现多样化、新型化的发展趋势。如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水资源类案件,或者是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引起水土流失的水土保持案件等。

1.4 其他方面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基层水管单位在水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困难。如,由于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指标,或者是当地群众增加收入的愿望比较迫切,在具体开发建设过程中与水管单位依法管水相冲突;或者是由于部分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与当地居民摩擦问题,遗留下来之后,基层水管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阻碍。

2 建议与对策

2.1 加强基层水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建设

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转变执法观念,从“强管”、“法办”的观念转变为“为民”、“服务”的观念;从单纯执法监察转变为执法为工程管理服务,为水利事业、地方发展服务;与执法对象的关系理念从“对立面”转到“同向面”。多运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做到文明用语在先、亮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告知在先。在工作上充满热情,在环节上规范清晰,使违法者心悦诚服。在调查或执法过程中,要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背景、生活状况、困难疾苦、愿望想法等,帮助当事人分析如何合法经营和发展,从而体现出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

2.2 加强基层水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建设

着力把执法和管理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监督约束制度体系建设。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督察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等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有章可循,执法规范。

2.3 加强基层水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建设

加强基层水管单位与上级水行政主管单位的联系,积极学习,接受指导。同时,要不断加强水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效力。水事违法违章事件大多数不仅涉及水利部门,还常常同时涉及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城建规划等部门。基层水管单位受委托实施水行政执法,本身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效力有所折扣。如果能联合案件所涉及的其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将会极大地提升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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