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天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作为市场经济最为基本的经济伦理价值,经济自由与经济公正、经济平等、环境保护等一起决定着当代市场经济行为的“伦理质量”。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种同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结合在一起的经济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获得完善和健康发展,也必须确立起经济自由这一伦理基础,从而突显其市场经济性质。本文试从经济伦理学角度探讨经济自由的基本内涵、伦理意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经济自由的实现之途。
经济自由是经济学家们常谈不衰但又意见纷呈的话语。美国经济学家巴里·克拉克曾把政治经济学分为古典自由主义、激进主义、保守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四个流派,而它们对于经济自由都各有各的观点。古典自由主义认为,自由与自主、独立同义,是指不存在政府或其他的强制[1]59;激进主义认为,自由是指充分发挥个人的潜能,它只能在以合作和参与为基础的共同体中才能实现[1]80;保守主义认为,自由是指个人不受专制权力和自己情欲的控制,但也不是放纵地为所欲为,由于孤立的个人不能控制自己的情欲,因此由共同体提供的权威、传统和秩序是自由之必须[1]103;现代自由主义认为,自由有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前者指不存在由他人或政府所施加的强制或限制,后者指一个人有效追求个人目标的能力,当一些人的消极自由妨碍了另一些人的积极自由时,两者会相互冲突[1]124。我们认为,从经济伦理学角度看,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但它与自由一般是紧密联系的,前者不过是后者在经济活动中的体现和延伸。那么,到底什么才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由?自由一般的根据又是什么?
所谓自由一般,是指人能够按自己的意愿行动,能够自我决定、自己做主,或者说,主体拥有在自由意志支配下,不受外在力量干涉的活动和选择的权利。主体面对的外在力量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自然力量,这主要是自然必然性。这方面的自由一般是主体在认识自然必然性的基础上,通过正确运用自然必然性,改造外部自然而获得的自由,姑且称之为“自然自由”。它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属于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但是,它不是自由的本质,而只是同处于自然中的人与动物相区别的特点。马克思说:“一个种的整体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2]162这就是说,在自然面前,动物因为没有意识,不能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因而无自由可言;人则有意识,能够认识、利用、改造自然,因而自由可以言说。也仅仅是在这一意义上,“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把人与动物区别开来,从而构成人的类特性。
另一方面是社会力量。人是自然的动物,同时又是社会的动物。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人的本质。与自然必然性一样,各种社会必然性也会对人的行动形成影响。因此,这方面的自由是主体在认识社会必然性的基础上,通过正确运用社会必然性,自主活动、自我选择、自我发展而获得自由,这是“社会自由”。它反映的是人与社会的关系,属于实践哲学意义上的自由。这种自由才是自由的基础、本质的内涵,它表明自由从根本上说是主体的一种自主活动、自我选择的权利。孟德斯鸠说:“自由只能是一个人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应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3]182马克思说:“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每个人能够不损害他人而进行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两块田地之间的界限是由界桩确定的一样。”[2]40社会自由表现于外,就是人的具体行动。人的具体行动存在于不同领域,如经济、政治、文化、职业等领域,相应地,自由也就有经济自由、政治自由、文化自由、职业自由等等,而这些不同的自由也相应地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的限制条件。
经济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从事经济活动,就是经济自由。因此,经济自由也可以称为经济活动权的自由。这可以从经济学、法学中找到依据,比如布坎南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可以在市场进出、销售或购买、职业、投资、建立企业等方面自由选择、自我决定,那么,这个主体在经济上就是自由的[4]40。韩大元从宪法学角度指出,经济自由是指“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独立自主的身份、地位、资格,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的后果。”[5]263由此可见,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基本权利,其核心的内容就是能够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而且这种权利的行使和运用是主体自己的事,任何他人、政府都不能干预或限制,否则就是对经济自由的侵犯和破坏。而经济活动按照环节来看,可以分为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因此,经济自由就是经济主体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自由。
经济自由不仅包括经济活动自由,还包括财产权。财产权是经济活动自由的前提,因为如果没有财产权,经济活动自由就没有实际内容。洛克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的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而财产权又是人的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权利都以财产权为基础。财产权起源于劳动。“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6]19对于财产权之于经济自由的意义,当代英国著名思想家哈耶克说:“对财产权的承认,显而易见,是界定那个能够保护我们免受强制的私域的首要措施”[7]173,然而,由于“现代社会的成就之一就在于,自由可以为一个实际上并不拥有任何财产的人所享有(除了像衣服之类的个人自用品以外——甚至连这些物品也可以租用),而且我们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将那些可以满足我们需求的财产交由其他人来管理”[7]173-174,所以,标识经济自由的财产权还要求使财产权拥有者“能够实施任何行动计划的物质财富决不应当处于某个其他人或机构的排他性控制之下”[7]173。也就是说,经济主体只有能够真正拥有财产,能够自由支配、使用属于自己的财产,经济自由才有可能。
从性质方面来看,同其他领域的自由一样,经济自由也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经济活动的消极自由,即“不接受……”或“免于……”的自由,也就是人的经济活动和选择不被他人干预的自由。I.伯林说:“……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的行动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我便可以说是被强制的,或者说,是处于奴役状态的。”[8]189在他看来,这种消极自由是自由的最低限度。就经济活动来说,经济主体的行为必须存在一个不受干涉的领域、不被剥夺选择自己愿意选择的行为的权利,这是一个主体成为经济主体的必要条件。经济自由就意味着经济主体有不受非法干预地自由进出某一经济领域或部门的权利,即使是政府也不能强制干涉经济主体的合法的经济选择行为。二是经济活动的积极自由,即“去做……”的自由,也就是主体能够听从自己理性的召唤,而不是听从任何外在力量支配地选择自己愿意或同意的经济活动方式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经济主体行为自主。“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8]200自主是经济主体的基本信条,是主体之所以成为经济选择主体的本质特征。它意味着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权应该得到来自政府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尊重和认可,意味着经济主体是自己的经济行为的作者,拥有独立地进行经济行为选择的权利,拥有自主地规划自身经济活动的同等机会。而这种行为选择权利和机会是他人不能替代的。这两种意义上的自由与古典的自由定义,如洛克、密尔等的自由观,大致一致,是指经济主体“能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受保护的自主决策和自我负责领域”[9]91。但要注意的是,积极自由还有一层涵义,即索要资源、工作、保健等事物的自由。因为如果没有这些东西,消极自由就不可能行使,所以穷人、失业者并没有“经济自由”。这种自由观流行于20世纪的美国,它与古典自由相区别。“无限索要资源的自由主义主张不断激增,使强制成为必要并导致恐惧。”[9]91而这一强制的结果又显然削弱了古典自由主义者们所理解和定义的自由。
迄今为止,人类的经济体制大约出现了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两种形式,其中商品经济中又有计划和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即我们所说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自然经济是为了满足生产者个人及其家庭或本经济单位自身的需要而进行的以自给自足生产为特征的经济形式,其基本特征在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自给自足、封闭保守、发展缓慢、规模有限、对自然界依附性很强,它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无经济自由可言。计划经济是指令经济,是由政府做出有关生产和分配的所有重大决策的经济。在计划经济中,“政府不仅拥有大部分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而且拥有并指导大多数行业中的企业经营;并成为大多数工人的雇主,指挥他们如何工作。政府还决定社会产出在不同的物品与劳务之间如何分布”[10]5。由于政府在此已经“通过它的资源所有权和实施经济政策的权力”解答了基本的经济问题,因而只有政府才有主导地位,广大的经济主体无需做出任何决定和选择,因而也无所谓经济自由可言。由此看来,经济自由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中都不能存在,无法成为它们发展的动力,那么市场经济呢?
自从市场经济确立的时候起,它一直就在经济自由的推动下获得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还出现了市场经济全球化现象。“市场导致了生产效率的提高并因此创造出任何其他的经济制度都无法企及的物质繁荣水平。”许多明显的经验证据表明:“采用市场经济的国家(根据已经确立的私有财产权、健全货币和政府对经济的最低干预来界定)是经济上最为繁荣的国家:‘有较多经济自由的国家要比那些较少经济自由的国家……拥有更高的长期经济增长率,并且更为繁荣’。”[11]18可以说,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其发展的基本动力。因此,它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核心的、首要的经济价值理念。在经济思想史上,经济自由与市场经济非常深刻地联系在一起。古典经济学的魁奈、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约翰·穆勒,新古典经济学的阿弗里德·马歇尔,当代新自由主义的米尔顿·弗里德曼、哈耶克,一直到阿马蒂亚·森等,都对经济自由情有独钟并在他们的著作中进行了大量的论说。那么,经济自由对于市场经济到底何以必要?
从根本上说,经济自由是出于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市场和计划都是配置资源的方式,但是市场是以自由竞争配置资源,而计划是以政府干预配置资源。斯密认为,政府干预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他看来,如果政府有意鼓励某些特定产业,在违反市场规律的情况下,把社会资源和资本大量投入这些产业;或者有意限制某些特定产业,在违反市场规律的情况下,强行把原先打算投入这些产业的社会资源和资本收回或抽离,那实际上与市场的本来目的即促进社会财富增长是南辕北辙,这也就“只能阻碍,而不能促进社会走向富强的发展;只能减少,而不能增加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价值”[12]252-253。在资源配置问题上,政府的最优道德选择就是放任即鼓励经济自由。一旦政府取消特定限制,完全废除各种不利于市场发展的制度,采取放任政策,那么,自由市场经济制度就能建立和发展起来。也就是说,任何经济主体,只要不违反根据正义原则制定出来的法律,社会和政府都应尊重、听任其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12]253。而在经济自由驱使下的经济主体的利益追求欲望和行动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自然会……把资本投在通常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而用不着法律的干涉。也就是说,在斯密看来,经济自由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其“优化”就表现为“看不见的手”能够最完美地按照社会利益比例关系,把社会资源和资本分配到最适合它们本性的地方和用途上去。
在斯密那里,经济自由是引领他的所有经济论著的基本思想灵魂。通过他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要真正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尽可能减少政府干预,扩大经济自由。当然,他也不是在宣扬取消政府或无政府主义。他认为,按照自由制度,政府有三方面的义务:一是保护政府所在或所属的社会,维护其不受侵犯的独立性;二是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以保护社会中的所有个人,使他或她不受其他人的侵害、压迫;三是发展公共事业,建设并维持公共事业所需要的公共设施[12]253。但即便如此,经济自由仍然是他赋予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精神。所以,如果哪个地区、民族或国家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也限制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权力,最大限度地保护经济主体的自由竞争环境。如此,市场经济才能正常运行。从这一意义上看,市场经济构成经济自由的经济根据。正如马克思所言:“……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13]199
经济自由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马克思曾经对此有过精辟揭示:市场经济条件下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接着他又说:“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14]204他在这里把“自由”摆在最前面显然是有深意的。与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金字塔式的等级关系不同,在市场中所有参与交换的经济主体都是平等的,建立在他们之间的交换关系是平等的交换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差别,更看不出对立,甚至连丝毫的差异也没有。”[13]195这种平等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地位平等。各市场主体不论规模大小,“出身”如何,均无高低贵贱之分,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承认一方对另一方拥有特权和强制,都能够机会均等地获取资源,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开展经营。另一方面是规则平等。各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循以等价交换原则为中心的市场规则,除了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社会平等地提供的环境、资源条件等,凭借自己的劳动去获取各种利益外,不允许拥有规则之外的特权。而这就为市场经济自由提供了条件。它使经济主体能够自由地谋求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市场经济“除了平等的规定以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在这里,经济主体都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实体,“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每个人都是自愿地转让财产”[13]198。但也必须明确的是,市场经济的这种经济自由并不是无限的,其限制就在于它以“物的依赖性”即以对商品、货币、资本等物的东西的依赖为前提。
正是这种平等反映了经济主体正当权益特别是劳动所有权受到尊重。斯密认为,市场经济要正常运行,就不能对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施加任何外在限制,否则就会侵犯劳动者对自身劳动的所有权、支配权。在他看来,劳动者对自身劳动的所有权是劳动者的其他所有权如财产所有权的主要基础,因而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如果政府或其他任何人限制劳动者以其认为正当、合理的方式,在不伤害和影响其他人的条件下运用其体力、技巧和经验,即是对其劳动所有权和劳动尊严的侵犯。而且,这既侵害了劳动者的正当自由,也侵害了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他说:“妨害一个人,使不能在自己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也就妨害另一个人,使不能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人。”[15]115劳动者是否适合雇用,劳动雇用者雇用谁,都应该交由他们双方自行裁夺。如果政府等外在力量出于假惺惺的担忧而干涉,那就不只是压制,甚至是僭越。这就是说,经济自由要求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所有权,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如此才能形成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联系,否则就会侵犯和破坏整个市场经济结构。
主体正当权益受到尊重又使经济发展获得内在动力。斯密认为,市场经济主体都是“经济人”,谋求最大化利益是其惟一目的,即“经济人”总是在利己动机的驱使下活动着的主体。然而,这些被利己动机驱使的“经济人”并不需要政府的干预,他们会在一只“看不见的手”即市场经济的竞争和价格机制,也即经济自由的支配下,自然而然地会把资本投入既能“利己”也能“利他”的领域,从而带来社会利益的增长和经济的繁荣发展。
从经济自由与人类文明进步的关系来看,自由意味着人类从束缚中解放出来,从野蛮走向文明开化。因此,经济自由推动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相对于整个世界,人的知识是有限的,世界发展的未来也是不确定的。正因如此,为了给不确定的世界发展的未来提供发展空间,就不能缺少自由;而我们所需要的自由,是通过学习的方法和知识、信息的获取而明了的,通过自由我们可以弄清在实现我们的价值目标的途程上到底可以获得多少机会和可能性空间。正是因为人的知识有限,而且也因为独立的个体对其他人知识程度的了解非常有限,“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7]28-29。任何文明都处于存续和发展的途程中,都有一个从产生到发展,如果不经过创新、改造和完善就可能停滞甚至灭亡的过程。在潮起潮落的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那些停滞不前的文明并不是因为其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已没有,而是因为创造这种文明的人们仅仅以其现有知识控制或者停止了自己的创造行动,使文明局限在当下状态,以至于完全丧失了知识创新和文明发展的时机。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就意味着人类从无知走向有知,意味着探索、创新,它是人类在这个充满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的世界里继续生存、繁衍、发展、繁荣的保障,也是人类文明进步和寻求新的辉煌的动因。
人与人相比,都有作为人的相似性,因而要求平等;人与人相比,又是有差异性的,因而要求自由。文化哲学认为,人是一个向未来敞开着的文化动物,因此,人在本性上具有无限的多样性。而人的这种无限的多样性是通过其能力、潜力、性格、心理等体现出来的,正是这些东西表现着人与人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在人类进化历程中非但没有减少,反而随着人介入社会生活之深度的加强而越来越多,所以,无论是从自然角度还是从社会角度来看,人都是世界上最具多样性的物种。正因为人最具多样性,因而人与人就具有了差异性。差异性是自由的本体论根据。如果承认差异性,就要承认自由;如果忽视差异性,就会漠视自由。如果承认自由,就会尊重个人价值选择;如果否定自由,就会轻视个人价值选择。正是由于人的知识的有限性和差异性,人类个体在获取新知识、积累新经验、拓展新技能等方面就有多少和先后的区别。这种区别使一些人走在文明发展的前列,而一些人相对落后;这些相对落后的人在文明发展前列的人的示范下,不断追赶,与他们保持同步,达致平等,从而促使文明不断进步。所以,文明的进步实质上根源于人类个体天赋的不平等。哈耶克认为,如果硬要违背文明进步的规律,试图预先设计好一种经济体制或分配方式,或者通过主观思考而人为选定某种经济体制或分配模式,并将之强行植入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不管这些经济体制或分配模式是平等性质的还是不平等性质的,都是与自由不相容的。因为人为设计和选择这种方式本身就是不考虑被植入者的自由意志和感觉的,是一种强权和霸道,而且这样做的结果只会导致文明的进步变得不可能,而文明的停滞或退步“……这种结果乃是我们最不愿意见到的事情”[7]58。
任何一种经济形式都不是一种抽象的、纯粹的经济活动方式,而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而形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就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都以经济自由为基本前提,但它们也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自由具有如下属性。
自由总是与责任相伴而生、相伴而行。自由就意味着责任,责任就意味着自由。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衡量。在伦理学中,自由与责任都是道德概念,自由构成道德义务的基础。“……责任感……是道德生活的核心。”[16]40从这一意义上看,责任伦理是经济自由的预设前提和伦理限度,而经济自由则是责任伦理的激励机制和道德后果。
前文已述,经济自由实质上是对人的正当权益的尊重,这使经济主体认识到谋求自身利益、提高生活质量、展示自己生命的本质力量的行动具有道德正当性,从而获得了劳动或工作的动力。在经济自由价值观念的支配下,主体对自己行为选择后果负责成为一种法律和道德义务,这样,经济自由与责任伦理就密切联系起来。所谓责任伦理,哈耶克把自由的社会与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相比较时提出了界定,认为与自由相对应,责任伦理包括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7]89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自由被赋予主体,主体才能明白也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人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社会也才会培育起人们都讲究责任伦理的文化氛围。
如同说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一样,责任伦理也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人们都说,现代市场经济是文化经济。而文化是人的自由本质的展示,是人的自由自觉地活动的成果。自由又意味着责任。因而,如果说现代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那么也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又是责任经济;同理,如果说现代市场经济是责任经济,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应该是责任经济或者是以责任伦理为预设前提的经济。责任伦理对于经济主体的意义并不消极,讲究责任并不会增加其负担或成本。它反映了两方面的意蕴:一是它实质上反映了主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程度,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人们说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二是它对经济主体具有很强的工具价值,比如它对于主体长远经济效益的提高、良好的外部形象和信誉的确立、市场竞争力的增强、组织价值观的培养、组织成员行为的协调以至于组织的发展等,都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经济主体对于财产的所有权是经济自由的基础。休谟说:“财产必须稳定,必须被一般的规则所确立。在某一个例子中,公众虽然也许受害,可是这个暂时的害处,由于这个规则的坚持执行,由于这个规则在社会中所确立的安宁与秩序,而得到了充分的补偿。”[17]534马克斯·韦伯也把拥护稳定的物质资源和财产当做市场经济兴起的条件,因为财产能由作为独立合法实体的组织即经济主体占有,那么经济主体就获得了经济自由和权利,从而能够有效地开展市场交易。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自由反映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中最基本的方面就是所有制关系,即人们对财产的占有关系。经济主体的财产所有权越大,拥有的经济自由就越大,相应地,经济责任就越大;相反,行使经济自由的空间就越小,经济责任也越小。所以,保障经济主体对于财产的所有权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自由的必要内涵。
作为生产关系的体现,经济自由的前提不仅包括财产所有权,还包括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方式。如果合理的分配方式缺失,那么经济自由仍然不能得到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自由所要求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即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应该按照每个经济主体所投入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平等地分配。当然,它也允许分配的结果有合理的、可接受的差别。劳动本身就是自由的体现和实现途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明确提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这一命题,就明确地揭示了劳动的伦理上的应然性质。因此,按劳分配这一分配方式,既体现了平等即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平等的劳动、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也体现了自由即尊重并承认了经济主体对于经济发展的不同的具体贡献,因而它是正义的。同时,按劳分配也把经济主体的劳动同其自身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肯定了经济主体的尊严和权利,奠定了其自由全面发展的经济条件,因而调动了主体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可以反过来进一步激发经济自由。
制度与自由是一对矛盾。一方面,制度把人的行为规定在一定范围,因而总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另一方面,自由又必须靠制度来保障,如果没有制度框架,行使自由的人们因为没有行为边界就会互相伤害。制度与自由的关系就是必然与自由的关系。如果说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世界的改造,那么自由也是对制度的把握和对制度内容的能动行使。从这一意义上看,经济自由是通过制度而走向现实的,而制度也就构成经济自由的保障。
同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自由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走向现实,社会主义制度是其保障。社会主义制度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它是一个综合的、整全的制度体系。具体说来,经济制度是公有制占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自由的经济条件;政治制度是保证经济主体依法享有广泛经济权利和自由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这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自由的政治支撑;法律制度是以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自由的法律护栏。经济条件、政治支撑、法律护栏一起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紧密配合的制度网络,全方位地呵护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自由及其现实化旅程。
[1](美)巴里·克拉克:《政治经济学——比较的视点》,王询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美)詹姆斯·布坎南:《经济自由与联邦主义:新世纪的展望》,载刘军宁主编:《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
[5]韩大元:《宪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7](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8](英)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
[9](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10](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11](英)约翰·米德克罗夫特:《市场的伦理》,王首贞、王巧贞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
[16](美)R.T.诺兰等:《伦理学与现实生活》,姚新中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17](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