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林,华中科技大学非传统安全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4
朱国伟,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当前,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已成为国家安全治理的新形势。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的优化和良性运转是国家安全治理能力提升的前提。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的缺陷既为外部不合理的干涉提供了可能,也使国家对内维护政治安全与社会稳定的权能不足,并最终威胁人民生存与发展安全。随着完善国家安全体制的提出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我国开始有意识地、系统化地建设国家安全治理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国家安全治理体系需要在契合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特性与发展阶段、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回答为了谁的安全,什么样的安全,谁来治理以及如何治理等几个基本问题。
国家安全治理的价值旨归是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引导与规约,规定着国家安全治理实践的延展空间。虽然我国已提出了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但这一安全观仍处于国际合作中的关系处理原则方面,而不是安全治理的价值目标。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国家利益、政党利益与人民利益是一致的,国家安全也需要从人民利益的角度去衡量。从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获得解放,到实行改革开放,让人民富起来,再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人民”的价值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获得和不断巩固的保证。不论是生存型安全还是发展型安全、国内安全还是国际安全、传统安全还是非传统安全,都应以人民为价值主体。以“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②。
在国家安全治理实践中,当安全认定的主体是国家(政府)之时,安全威胁可能并未被普通公民所感知,但也只有这种威胁具有公共性,涉及人民生存与发展安全时,安全治理行为才可能被认可,而不至于产生执政安全危机。当认定的主体是公民或社会时,只有当某种安全威胁获得“主体间”的理解或认知时,才可能成为具有公共性的安全问题,也才有被纳入公共问题框架、上升到国家安全政策议程的可能。因而,国家安全治理只有具有人民性、为了人民的时候,这种安全的治理才有意义或者必要。如果某一安全的威胁仅仅是个体性的,且没有衍生、扩散的可能,或者没有危险因素同构性发生的可能,那么这种威胁也不能被视为作为整体的国家意义上的国家安全事务。正是以人民为价值本位,才能推演出食品卫生安全、环境安全、文化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被安全化的缘由。
当前安全研究领域在本体或优先性选择中陷入“个体”与“国家”的还原主义与整体主义争论。国家中心是传统安全理论的特征,而“人的安全”则成为时下以非传统安全为重心的新安全观的价值关注点。虽然,“人的安全”价值范式其外延可以拓展至国家、区域和全球不同层面,可以涵盖全球安全、地区安全和国家安全、个人安全层次,但这种抽象的概括在实践中总是面临着哪种层次的“人”,何者为优先的问题,最终使其因面临实践困境而失去了实践意义。现实地看,人的安全与国家安全处于不同的价值维度。人的安全更适用于超国家组织层面,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1994年的“人类发展报告”中首次提出“人的安全”的概念,旨在超越主权国家的限制发展人权。但作为超国家组织干预主权国家治理的价值依据,往往也成为霸权国家超越主权,干涉他国内政的伦理辩护词。这就使国家安全与人的安全可能发生冲突,甚至成为国家的非传统安全威胁的价值来源。更为吊诡的是,“人的安全”安全治理必然要求强化微观权力机制建设,这无疑将加速基于个体精神和肉体的干预体系建设,使人面临失去自由的专制威胁,最终“人的安全”理论走向了自身的反面。
虽然将国家的安全治理行为还原为个人的安全需求,或者说通过个人来理解国家行为是不恰当的,但是,“人民”作为国家安全治理的核心价值主体并不否定人的安全,个体安全、社会安全是其必然构成,而且“还原分析可以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国家施动的建构问题。”[1]278-279只是,“人民”作为一个总体范畴,它包含了个体安全与社会安全、国家安全(甚至全球安全)的不同安全层次,结合了社会(群体)安全与个体安全、国家安全与区域(全球的、多边的)安全,涵盖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在不同的安全类型与安全主体并列之时,在尊重和保护个体安全的基础上,为安全治理的优先性排序提供了价值依据。因而,人民本位的安全观是安全治理中各种价值的结合点,并且,就国内安全治理的层级性来看,国家安全治理也只有以总体的人民为价值指向,才能防止因执著于个体的、局部的安全控制而造就国家专制体系,落入“人的安全”理论的自反性窘境。
在全球化时代的国家安全治理实践中,可以将人民安全与人的安全话语并行使用。国内以“人民安全”作为核心价值的同时,在国际层面或超国家层面,则可以通过“人的安全”尤其是国民个体的安全作为国际安全治理对话的价值话语。以个人安全强调安全治理的人道主义关怀,而人民安全观则强调在不干涉内政原则下对安全治理内容、治理模式选择的尊重,从而实现在尊重民族、人民安全的同时积极致力于人道主义的“人的安全”的改善。
当我们将“人民”置于国家安全治理的价值旨归之时,人民这一集合概念所指涉的安全内容即是以整体的方式提出来的。换言之,需要我们用全整性的思维来审视人民的存在方式、生活关系形式等所涉及的安全威胁。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综合安全”的主张,并结合共同安全、合作安全、集体安全等安全观提出了“新安全观”。综合安全是多个安全层次、安全领域、安全类型的统一,但综合安全并非不分主次,只有更为细致地把握其核心和趋势才能防止避重就轻。
根据我国发布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中的界定,我国的国家核心利益包括: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中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①。这几项核心利益也是“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所涉及的国家安全的主要内容②。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国家统一是作为一个国家实体的外部存续性特征,它是国家人格自然成分的主要构成内容;而政治制度、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则是反映国家历史特殊性的内部存续性特征,这些是国家人格的历史社会成分的主要内容。在我国既有的安全优先性的排序中可以发现,在国际关系方面,国家主权是第一位的;就国家内部而言,以政治制度为中心的政治安全则是首位的。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来临,非传统安全威胁扩散的不确定性,以及经济、技术、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为国际霸权主义、新干涉主义威胁主权国家安全提供了可能,经济主权、技术主权、文化主权等这些被政治化的内容也同样成为主权安全的新内容。
国家是人民主体地位的一种政治存在和政治表现形式,但国家不是一个抽象物,而是一个政治实体。对国家安全的界定涉及对国家概念的理解。一般将现代国家理解为由国民、领土与主权的三要素构成,进而国家安全则主要表现为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与主权安全。但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中,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其核心是政治制度的安全,表现为意识形态、政治组织、政治体制等不受威胁的状态和能力。前一种国家观下对国家的理解是政治-地理上的解释,国家安全被界定为政治-地理的安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国家安全观所揭示的则是国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本质属性,所界定的国家安全观以政治安全为核心。当然,阶级属性下的国家安全观并不排斥政治-地理意义上的国家安全观,而是让我们更为全面地认识国家安全的内容。以国家主权或政治主权表达出来的主权特性不受侵害的主权安全是两种安全观的交汇点,也是国家安全的基础所在。虽然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最终拥有者,但在政党政治时代,主权安全的直接关涉主体是执政党,指涉对象是政治体制、合法性认同与政党执政身份等政治安全形式。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安全表现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安全,其核心是无产阶级政党执政地位的安全,在我国现实政治中则表现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安全。
安全事务永远指涉人的安危和社稷民本,安全始终被认为是执政者的责任,与国家的治理过程密不可分[2]。“在某种意义上,所有的安全事务都属于政治范畴。……因此,某种意义上,社会、经济、环境和军事安全在真正意义上是‘政治-社会安全’,‘政治-经济安全’等等,诸如此类。”[3]192可以说,所有的公共问题都可能成为威胁某个主体生存性条件的安全问题,但公民个体、社会整体的生存、发展的安全问题是否构成安全事务、安全治理的对象,是否将之“安全化”,则取决于政治主体尤其是执政党的安全观和安全决策、安全治理能力。如今,缺乏“善治”已使干涉行为合法化[3]204。对外而言,只有主权是安全的,国家才能作为独立的实体维护其他领域的安全,有效维护世界安全、人类安全;对内而言,只有政治是安全的,才能有效地谋求和维护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安全。这也是我国一直强调将“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的原因[4]347③。因而,我们说国家的主权安全、政治安全是在内、外两个方面保护人民安全的基础性安全内容。
一直以来,学术界较为注重将安全区分为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两种类型,在争取非传统安全研究话语权与理论合法性的同时,也促进了国际、国家与社会等多层面主体对社会安全与个人安全的关注。然而,人类社会是一个社会关系网络,安全威胁可以通过自然人行为体以及国家等组织行为体之间的社会、经济、技术联系来传导,安全的形成、威胁因素的发生都是一个有机系统作用的结果。信息社会下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则强化了这种传导的复杂性。当前在理论上对安全类型的区分中,对传统安全的非传统表征(或表达),非传统安全的传统化,以及安全类型、安全领域的互嵌性、衍生性等分析都不足。忽视安全威胁的有机性、系统性,必然导致安全治理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使安全治理陷入以堵为主的应付式状态。
在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的时代,存在着非传统安全军事化、主权化的现象。这一方面是因非传统安全具有的衍生性、非直观性的特性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国家主体对非传统安全的政治化、工具化运用的结果,以达到渐进、隐蔽的颠覆国家主权、政党政权,改变民族性格的目的。如2009年以来,美国成立了建制化的网络空间司令部,发展网络战部队;2012年组建的“数字水军”已经实现本地化,可以在不同国家用不同的语言方式进行舆情渗透,威胁国家政治、社会安全。显然,那种将非传统安全与传统安全相对称性的理解,并将其从社会安全和人的安全为中心进行界定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安全的传统与非传统的区分是相对的,传统安全威胁的形式的变化使我们只能宽泛地将那些除直接军事冲突之外的所有安全类型都列为非传统安全。
将一个有机的安全系统机械地划分为两个部分,不利于从总体上进行安全态势审视与安全治理。在这种情况下,安全治理中国家的责任并没有因超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介入而减轻,相反国家在维护人民安全中的责任增加了,其地位反而愈发凸显。只是需要建构更为复杂的安全威胁监测、识别、评估等机制来更为细致地区分安全的性质,防止不恰当的“安全化”、军事化,避免因安全内容和安全形势误判发生不必要的国际冲突。而且,在人民本位的价值引导下,传统与非传统安全治理的价值目标是相融的,只有将传统与非传统安全相结合的总体安全、综合安全,才能有效维护人民安全。
我国的国家安全治理是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结构中去处理的。将发展与安全相统一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安全战略,这在《2006年中国的国防》中作为战略指导思想首次进行了全面介绍。十八大报告及《2013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中,在强调将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与发展利益并重的同时,又指出我国面临“生存安全问题和发展安全问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当前,我国面临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①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与改革发展是安全维护的基本目标,而且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成为“发展”这一可持续生存性基础的“前提”,旨在“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②
生存安全和发展安全的界定表明对国家安全的理解走向了可持续安全、战略安全。主权、安全、改革发展、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等安全问题在外部与内部两个方面存在。外部涉及主权安全、领土安全、军事安全等传统安全,以及能源安全、金融安全、技术安全等安全内容,它包含了政治-地理意义上体现国家在国际政治中的主体身份存在性的生存型安全,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因相互依赖而产生的国家主体的发展型安全。内部的安全则主要关涉政治安全与社会稳定,这其中涉及执政安全、社会安全、文化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它包括体现一个国家政治、社会特性下执政者以及国民(或公民)作为主体的存在型安全,以及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发展型安全。
当前“人的安全”理论较为注重主体的存在性威胁和生存性条件,而对人的发展型需求关注不足。这主要是由于人本安全观的提出是在超国家层面倡导的,因而,对于不同国家的价值选择不应做强制性评价或干预。发展型安全观强调从国家、社会、人以及人类的未来发展存续的角度去分析安全威胁。我国的安全观则是旨在为人的全面自由以及人民幸福条件的实现和威胁的消除为目标,因而我国的安全观也是一种积极的安全观。这种“积极”指的是倡导积极的价值取向与积极条件的创造,实践中,我国由于受发展阶段、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及我国政治、社会、文化特性的要求,积极的安全观表现为以和平发展、科学发展为导向的安全观,在军事领域则表现为积极防御策略。
由于缺乏对生存型安全与发展型安全的区分,无论是人的安全还是社会安全、国家安全,都可能会不恰当地扩大其外延,并因模糊国情差异而导致国家安全治理重心误置,为外在的干涉提供借口,进而威胁主权安全和政治安全。国家发展模式、发展阶段、发展目标因涉及国家对人与自然、国家与国家、国家与社会等关系的不同看法,对安全内容的划定以及安全优先性的排序不同,这决定着国家安全治理资源的结构与配置方式,进而影响着国家安全战略选择。例如,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在国民、企业走出去的同时,安全治理也需要走出去,维护我国海外权益和海外利益。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国家主权一方面被超国家、非国家组织所影响,它们积极参与到主权国家安全治理中;另一方面,网络空间使得跨国界的内政干预在技术垄断、意识形态渗透、商业资本操纵等形式下成为可能。这就需要国家注重安全治理空间、治理内容的时代性。同时,发展的结构是多元的,既有经济的、社会的,也有政治的、文化的、科技的内容,具体体现为劳动、自由等生存型权利与经济、文化、社会等发展型权利的不断改善。因而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建设需要分主次、有步骤地、战略性地整体推进。
我们和翠姨早就连成一排向前冲去,但是不是我倒,就是她倒。到后来还是哥哥他们一个一个的来扶着我们,说是扶着,未免的太示弱了,也不过就是和他们连成一排向前进着。
人民本位的价值要求与综合安全治理思维,对国家安全提出了总体性治理的要求。新成立的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综合性机构,统筹协调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亦即主要是针对国家、社会或政治体系的系统性威胁,其职责体系设计也表现出将传统与非传统、国内与国外等多领域安全总体性治理的实践特征。这有利于避免因安全类型、安全领域的划分而导致的安全治理权能不足、治理效果不良的风险。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领导核心由党、人大、政府负责人构成,也有利于推进国家安全治理的法制化以及构建整体性的公共安全体制。
国家安全治理结构优化涉及组织机构的调整,国家安全治理权力、责任的重新分配。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国家安全界定为“中央事权”①。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确立了国家安全治理组织的顶层结构。但在集中权力的同时,也要考虑是否设置地方性的安全委员会,以统筹地方安全治理工作,划分区域性事件、地区性事件、局部性事件等责任范围,分层级、分领域设计组织体系架构,以实现安全治理权力的有序上收、下移、剥离或外包,以及安全治理职能配置与机构调整的整体协调推进。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构建国家安全治理体制。此外,由于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属于党内领导机构,其“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地位和功能的实现,需要将“民主集中制”这一政治生活和处理党内关系的原则全面贯彻于国家安全治理体系运行之中,以解决在国家安全治理结构中决策地位和决策方式问题②。
在当前的改革实践中,需要在国家安全的视角下协调国家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各专项小组,将国家安全治理纳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等相关领域和部门的工作中,建立安全治理体制改革与安全治理工作中协调机构、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的权责体系。在实际工作中,既可以设立专门的跨部门、跨地区、跨危机类型的子委员会,也可以在既有机构的基础上扩充其功能;或者参照国家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等小组工作模式,将既有的设置于相关部委的议事协调性机构作为特定任务的牵头负责机构。国家安全委员会在获得全国人大、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授权后,可以再次授权这些任务型小组,以便快速地对危机事件做出更为专业化的反应。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非传统安全具有综合性、衍生性、边界不确定性,而小组对复合性安全威胁的治理权能依然存在着明显不足,小组间的协调仍需要安全委员会来统筹。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多元共治结构仍然是国家安全治理组织体系设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主体构成。随着安全治理的技术化,信息技术企业、社会组织等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治理结构中来,在推进国家功能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同时,对相关非国家治理主体的监督、合作框架、权责设定等也需要考虑。同时,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安全共同体已超越地理空间的限制,安全治理尤其是非传统安全治理多处于国家间层面,需要国际合作才能有效治理。国家安全治理体系需要在超国家—国家,以及政党—政府—市场—社会在内的宏观框架下进行整体设计与思考,超越国家单一主体的思路,走向跨国治理、全球治理的合作安全与共同安全。非传统安全的边界模糊性、全球公共性也要求治理结构是变动的。在国际、国内安全治理中,国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既可能作为安全威胁的回应者,也可能是安全威胁的发现者、建构者和主导治理者。治理结构既可能主要依赖科层型组织,也可能依赖市场机制或法律机制。但当代全球化并不像许多极端全球主义者所说的那样,必然缩小政治行动和国家主动性的范围,相反在对经济、文化以及生态全球化的政治化和管制中可能急剧地扩大这一范围[5]604-605。即使在多主体的参与下,在安全治理中因资源调配、组织统筹等要求国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国家在安全治理结构中的元治理角色依然不可忽视。进而言之,非国家行为体与超国家治理主体并没有取代国家的治理地位,它们反而成为以国家为中心主体的安全治理的必要补充,成为国家安全治理结构中的功能性构成和选择性机制。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①。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安全治理体系的总体规划,统一协调构建纵横结合的整体制度安排、多主体的责任体系,防止治理真空和治理失灵是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制度体系只有在同一的法律理念指导下,才能实现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有序、治理体系的有序运转。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为“国家安全部”的存在和运作提供了法理基础,然而,该法既没有在我国提出“新安全观”后适时修订,也没有适应安全治理环境变迁下的内容调整与主体变化。
随着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设立,在国家层次上统筹国家安全治理的主体,需要通过修订《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以及相应的地方安全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责任结构、职能结构、地位等,实现组织机构、工作程序的法制化,明确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在国家安全维护中的权责关系。根据我国的核心利益、发展阶段、政治与社会特性明确“国家安全”的范围;阐明我国国家安全治理的价值准则、行动原则;明确国家安全类型、国家安全分级、分类标准;划定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的内容,进而明确哪些问题需要被安全化、哪些可以去安全化,并依据此进行安全治理资源的配置,进行安全治理机构和权责调整;明确在国家安全治理中公民、社会组织、企业等非国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与超国家组织在安全治理中的关系处理原则,全球或区域安全治理中权责分配观等。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各级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公民更好地理解国家利益所在与国家安全的内容;另一方面,也通过明确不同主体的权责关系,促进安全治理体系的协调有序运转。
治理资源是治理体系存在、运行、更新的基础,它包含了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信息资源等资源类型。对治理资源的战略性集成和战略性规划、合理配置是国家安全治理体系整体性建构和实现可持续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一个完整的国家安全治理体系包含了国际、区域、国内等多个层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涉及危机识别、分级预警、安全脆弱性评估、主体间责任共担以及数据安全管理等多种机制。而信息资源的交换共享则是跨领域、跨层级的治理主体间有效互动、合作的前提,横向整合、纵向贯通的信息集成系统是治理结构良性运转、治理机制匹配协调的技术基础[7]。
2007年制定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国家标准》在信息资源分类中涉及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治安、政法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但这一标准局限于国家机关内部,且主要限于政府信息资源交换。由于这一标准并非专门针对国家安全治理,因而也就必然导致对国家安全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现实缺乏回应,对跨政府机构的信息资源共享的需求无法满足。随着推进国家安全治理功能的市场化、社会化,安全治理行为的国际化,应加快制定国家统一的,以促进和保障跨部门、跨地区、跨流程的主体协同的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信息集成系统。对整个治理体系中的资源分布进行全局分析,整理信息资源地图,理清各安全治理子体系的资源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资源交换平台,实现治理主体的有序协调与整合。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网络成为一种新的生活空间,安全威胁形式也更为多样,更为隐蔽。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信息技术生活化,使安全威胁通过搜索引擎、电子邮箱、社交网络和短信向日常生活世界进行全面渗透成为可能。信息技术的无边界渗透使威胁传播的效果取决于对信息技术的控制权。网络社会作为权力竞逐的场域和各种利益诉求的集散地,成为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破坏和渗透的重要渠道。网络也就成为沟通国家内外两种安全领域、传统与非传统安全类型涉及金融安全、技术安全、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特殊安全领域,并且,随着网络空间的军事化涉入,网络战、舆论战则成为传统安全内容的新表现形态。可以说,“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①。网络社会的发展也为信息技术发挥国家安全治理功能、提升安全威胁信息的挖掘能力提供了契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安全观研究中以国家为边界的“内部”与“外部”的两分法,使安全信息的跨国、跨安全类型的集成与处理更为高效;泛在技术的发展则可以使安全信息监控能够嵌入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通过信息挖掘技术、智慧侦测技术等使以生活世界为基础的安全信息采集以大数据的方式呈现出来。而这种信息集成使国家安全治理中运用智慧技术的泛在化治理、前瞻性治理成为可能[8]。
对我国国家安全治理体系模式的回答既要契合我国的政治制度特性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要求,也需要有战略性、全球性的视野。对人本安全理论要审视其发展背景、理论指向、理论缺陷,以批判性的吸收、确立人民本位的安全观。也要避免安全范畴的泛化,使这一范畴脱失必要的“硬壳”[2],在综合安全、整体安全下才能维持与传统的安全研究中“安全”概念发展的连续性,厘清国家安全治理的价值关系。同时,也要确立国家安全治理的国家性或总体性,这既是国家安全治理的自然逻辑,也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有其自身的表现方式和实现要求。
[1](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王逸舟:《中国与非传统安全》,载《国际经济评论》2004年第11期。
[3](英)巴瑞·布赞等:《新安全论》,朱宁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4]《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5](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冬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6]牛新春:《美国反恐之纲——简析美国<反击恐怖主义国家战略>》,载《现代国际关系》2003年第3期。
[7]徐晓林、朱国伟:《大部制治理结构优化的推进策略与支持机制》,载《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3年第3期。
[8]徐晓林、朱国伟:《智慧政务:信息社会电子治理的生活化路径》,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1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