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性视域下汉语立法语篇的人际元话语研究

2014-04-01 14:44张玉宏
关键词:意向性情态意向

张玉宏

(华中师范大学语言与语言教育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意向性视域下汉语立法语篇的人际元话语研究

张玉宏

(华中师范大学语言与语言教育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语篇,汉语立法语篇中人际元话语使用的种类和数量偏少、语言形式的长度偏短,这些人际元话语的使用特征与语言运用的意向性密切相关,汉语立法语篇的主体以一定的意向态度对立法语篇这一意向内容的表述产生了与之相对应的人际元话语的使用特征。

意向性;立法语篇;人际元话语;心智哲学

1 引言

关于立法语篇的人际元话语的研究,国内外很少有学者涉及,这可能与立法语篇中各类人际元话语的大量缺失相关,有学者甚至指出汉语立法语篇的人际元话语的数量为零。本文试图在自建的汉语立法语篇的语料库的基础上,描述汉语立法语篇中的人际元话语的具体使用特征,并用心智哲学的意向性理论阐释其生成机制。

2 汉语立法语篇中人际元话语的使用特征

根据Vande Kopple(1985:82-93)的理论,人际元话语主要包括如下五类:(1)言外之力标记语(illocution markers),这类元话语是作者明示自己进行语篇构建等言语行为(总结、主张、举例等等)的标记,它还包括体现作者意图或目的的词语或句子,例如to sum up,we claim that,I hypothesize等;(2)效度标记语(validity markers),这类元话语又分为模糊限制语(hedges)、强势语(emphatics)和信息来源标记语或归属词(attributors)三小类;(3)叙述者(narrators);(4)态度标记语(attitude markers);(5)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commentaries),人称代词属于这一类。Vande Kopple以上关于人际元话语分类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成为元话语研究的共识之一。汉语立法语篇中的这几类人际元话语的使用情况究竟如何?根据我们对我国《宪法》、《刑法》和《民法通则》这三部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文本的语料分析,我们分别从人际元话语的种类、数量和语言形式的长度三个方面来描述汉语立法语篇的人际元话语的使用特征。

2.1 汉语立法语篇中人际元话语的种类

2.1.1 言外之力标记语

纵观《宪法》、《刑法》和《民法通则》,我们发现这三部法律文本不乏言外之力标记语。在《宪法》的序言、《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里以及《宪法修正案》和《刑法修正案》的每一条里都使用了言外之力标记语。《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说:“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段话是对宪法自身的描述,是语篇自反性的话语,毫无疑问是元话语,其中“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规定了……”就是一种明示的语篇构建行为,是立法工作者的言语行为,属于言外之力标记语。三部法律文本都有明示立法目的的标记语。例如《刑法》第一条说:“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其中“为了……根据……制定本法”属于元话语,而“制定本法”就是明示语篇构建行为的言外之力标记语。立法语篇中的《修正案》的每一条都使用了言外之力指示标记。例如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说:“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第二条又说:“宪法第十条第四款

……修改为……”除此之外,法律条文中不乏“反对”、“禁止”、“允许”等言语行为动词,只不过动词的主语不是人称代词,而是大多采用“国家”这个名词。

2.1.2 效度标记语

纵观我们自建的语料库,我们发现立法语篇缺乏效度标记中的“模糊限制语”和“强势语”,有少量的“归属词”或“信息来源标记语”。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第二款:“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假药、非假药。”整款都属于元话语,其中“本条所称假药,是指……”属于语篇元话语中的语码注解词语,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假药、非假药”则属于人际元话语中的归属词或信息来源标记语,表明《刑法》这一条里的“假药”一词的信息归属或信息来源,标示了概念意义信息的来源,这个信息来源是《刑法》之外的另外的法律规定,是语篇互文性的标记。

2.1.3 叙述者、态度标记语和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

在我们自建的语料库里,我们没有识别出一例叙述者、态度标记语、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单复数的人称代词等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所以这三小类人际元话语是立法语篇所缺失的。但立法语篇有替代词来达到上述目的。例如,由于立法语篇代表国家政体与受众对话,所以一般用“国家”来替代人称代词。不过立法语篇里有“它、它的、它们、它们的”等非人称代词元话语。

2.2 汉语立法语篇中人际元话语的数量

关于汉语立法语篇的元话语的数量问题,我们以每万字多少元话语为参考标准,这种统计方法是国内外元话语研究对比各类语篇中元话语数量比较流行的方法。例如,根据Ken Hyland(2004)对学术语篇的元话语的研究,香港五所大学的240篇以英文撰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合计约400万字,其中使用元话语18.4万个,每万字共464.8个元话语形式,其中语篇元话语239.8个,人际元话语225个。这个统计结果是英语学术语篇元话语的使用情况。关于汉语各类语篇中元话语数量的统计情况,李秀明(2006)指出,汉语学术语篇每万字中出现99.4个元话语形式,但是不同类型的学术语篇的元话语使用数量不同。例如,语言学论文每万字出现114个元话语,其中语篇元话语82.8个,人际元话语31.2个;力学论文每万字出现66个元话语,其中语篇元话语59.2个,人际元话语6.8个;法规体(即立法语篇)每万字出现88.6个元话语,其中语篇元话语88.6个,人际元话语0个。李秀明的这个统计结果只能作为我们的部分参考:第一,李秀明和Hyland对元话语的识别和确定的标准不一致,Hyland把复句关系标记确定为元话语,而李秀明把“但是”、“因为”和“由于”等表示命题之间逻辑语义关系的复句关系标记不计算在内,他只把立法语篇中引出法律条文的序数词作为语篇元话语中的话题引导词来对待,其他一概不是元话语,而我们识别元话语的标准和Hyland是一致的;第二,根据国内外元话语的理论共识和我们对汉语立法语篇的研究,汉语立法语篇的人际元话语虽少,但不是一个也没有。

我们认为立法语篇的人际元话语包括人际语法元话语和人际元话语标记(显性的词汇表达的人际元话语)。有关语法元话语我们已有专门论述(详见笔者《语法元话语初探》一文)。在《宪法》、《刑法》和《民法通则》这三部大法组成的8.7万字的立法语篇(不含《修正案》)中,我们识别和确定了人际元话语每万字40个,是我们已知的各类语篇中人际元话语使用最少的语篇类型。

2.3 汉语立法语篇中人际元话语的长度特征

从前人的研究来看,元话语的语言形式可以是词、短语、小句或几个句子,甚至可以是语篇形式的元话语。从我们对汉语立法语篇的考察来看,汉语立法语篇中的人际元话语绝大多数都是短小精悍的词语。例如,明示语篇构建行为的“通过”、“修正”,表示立法目的的“为了……制定本法”,表示责任情态的“必须”、“应当”、“不得”和“禁止”等等。

3 汉语立法语篇中的人际元话语的意向性阐释

3.1 心智哲学的意向性理论

意向性是当今心智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根据美国心智哲学和语言哲学家J.Searle(1998:64)的观点,意向性是指“心灵的一种特征,通过这种特征,心理状态指向,或者关于、论及、涉及、针对世界上的情况”。Searle把意向性和语言活动联系起来,指出语言活动是一种意识活动,意向性作为意识活动的一项

核心内容,是语言活动的发起点和终结点。语言活动既是主体性的活动,又是对象性的活动。在主体性活动中,主体具有自我意识,会对自我进行觉察和感知,是一种自反性的意识。语言主体的这种自反性的自我意识集中体现在语篇中具有自反性的元话语里面。同时,语言活动又是对象性的活动,语言总是会对世界上的事物或情况进行谈及和论及,这种“指向、论及、涉及”是按人的需要和目的来进行的,人的需要在语言活动中会转化成语言活动的意图、意向、倾向、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论及和指向,在这个意义上说,意向性就是有选择性的目的性。语言活动的意向性是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的统一。意向性框架包括两个维度:意向内容和意向态度。意向内容是指意向性指向什么样的内容;意向态度是指意向性以什么态度来指向意识活动的内容。意向态度又可以细分为三个次范畴:(1)心理状态,如确定、怀疑、希望、喜爱、憎恨等等;(2)心理估量,如认为语言活动的对象显要于、前于、显现于、先于另外的事物或事态;(3)心理取向,如以中性的或褒或贬的、直接的或委婉的、谐趣的或无趣的、夸张的或写实的、讽刺的或恭维的、美化的或丑化的等心理取向来对对象加以表述。任何语言运用,都是以一定的意向态度对一定的意向内容做出的意向性的表述。

3.2 汉语立法语篇之人际元话语生成机制的意向性阐释

我们发现,从人际元话语的类别来看,在五类人际元话语中,汉语立法语篇存在言外之力标记语和效度标记语两类,基本缺失其他三类人际元话语(除极少数非人称代词外)。其中言外之力标记语主要是表示法律通过、立法目的等明示语篇构建行为的话语,效度标记语则缺失模糊限制语和强势语两个次范畴,有少量归属词或信息来源标记语。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语篇,立法语篇的人际元话语的使用数量明显偏少。从立法语篇人际元话语的语言形式的长度来看,其语言形式大多是短小精悍型的表述形式。以上人际元话语的种类、数量和语言形式长度的统一运用,体现了汉语立法语篇的文体修辞特色。那么,汉语立法语篇为什么存在这种区别于其他语篇类型的人际元话语使用特征呢?这与语言运用的意向性有关。

总的来说,语篇中人际元话语使用的种类和数量的多少以及语言形式的长短,体现了语篇主体介入语篇程度的深浅或多少。人际元话语使用的种类和数量越多、语言形式越长,则语篇主体介入语篇的程度越深越多,反之亦然。从意向性的角度来看,立法语篇是意识活动的内容和对象,也就是意向内容。立法语篇的主体不同于其他语篇的主体,立法委员会或立法工作者是立法语篇的主体,他们代表国家政体来立法(也就是法律文本的生成),立法工作者采取何种意向态度来表述立法语篇这一意向内容才能更好地体现国家意志和立法目的呢?这涉及到意向态度中的心理取向这个次范畴。如果立法工作者在立法语篇中使用的人际元话语的种类和数量很多,人际元话语的语言形式很长,那么,立法语篇中会带有很多立法工作者个性、情感、态度、倾向等等体现语篇主体个人色彩的意向态度,这会使得立法语篇失去相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为了体现国家意志和立法目的,体现立法语篇的客观性和权威性,立法工作者必须对立法语篇这个意向内容以中性的心理取向来加以表述。这种中性的心理取向表述的结果意味着比其他类型的语篇使用在种类和数量上更少的人际元话语,并在能明确表述的前提下尽量使用短小的人际元话语。例如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其中“禁止”是表示不许可的情态词,属于事件情态中的责任性情态,是言语行为动词,属于人际元话语中的言外之力标记语,立法语篇中不乏这类短小精悍的人际元话语。我们很难想象立法工作者把它表述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认为应该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需要指出的是,在命题情态和事件情态这两类情态中,立法语篇缺失命题情态,而在事件情态里的责任情态和动态情态两个次范畴中,立法语篇又缺失动态情态。这是因为命题情态关系到说话者对命题真假的判断,事件情态中的动态情态与能力与意愿有关,命题情态和事件情态中的动态情态都来自个人,是个人内在的情态,带有个人的主观倾向,而责任情态与责任、义务和许可相关,来自个人外部,显得中性和客观,这也因此从意向性的意向态度解释了立法语篇采用这类元话语的机制。

具体来说,汉语立法语篇中缺失叙述者、态度标记语和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这三类人际元话语以及在效度标记语中缺失模糊限制语和强势语这两个次范畴也与意向性相关。从意向态度的心理状态来说,立法语篇的主体对立法语篇的内容也就是法律条文是确信无疑的,立法语篇中不会出现对命题的真假进行主观预测、推导或假设判断的话语,因此也就不会使用“可能”、“也许”、“大概”等模糊限制语以及带

有个人对命题真假进行主观判断或强调的“显而易见的是……”、“我要强调的是……”等强势语。同时,为达到语篇的客观性,彰显法律的威严性,立法语篇的主体必须以中性的心理取向来生成立法语篇。中性的心理取向会让语篇的主体避免使用第一、第二人称代词等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以及显露主体个性和主体介入语篇的叙述者这两类人际元话语。根据Crismore(1989:61)的观点,I、me、mine这类人称代词,we、us、our这类人际代词,it、them、its这类非人称代词,都属于元话语的范畴。但是这三类代词的显性程度和介入语篇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第一类代词是第一人称单数类的,最能彰显语篇作者的个人观点和个性,也是最显性的人称代词类元话语;第二类代词的元话语属于人际类的,一般是第一人称复数和第二人称复数,它们的显性程度和介入程度居中;第三类代词的元话语属于第三人称的非人称代词,是最隐性的代词类元话语,介入语篇的程度也是最低的。态度标记语表明了语篇主体对命题内容的态度和评价,带有最明显的个人主观倾向,与中性的心理取向相违背,因此这类人际元话语更加不会出现在立法语篇中。

4 结论

汉语立法语篇中存在言外之力标记语和效度标记语这两类人际元话语,基本缺失叙述者、态度标记语和作者读者互动标记语这三类人际元话语,同时在效度标记语里又缺失模糊限制语和强势语这两个次范畴的人际元话语;汉语立法语篇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语篇在人际元话语的使用数量上偏少;汉语立法语篇的人际元话语的语言形式的长度偏短。这些人际元话语的使用特点体现了立法语篇的文体修辞特点,这种修辞特点与意向性理论的意向内容和意向态度密不可分。正是由于立法语篇的主体在一定的意向态度下对立法语篇这个意向内容展开的表述产生了立法语篇的人际元话语的使用特征。

[1]Crismore,Avon.Talking with Readers:Meta-discourse as Rhetorical Act[M].New York:Peter Lang,1989.

[2]Hyland,K.,Polly T.Metadiscourse in academic writing:A reappraisal[J].Applied Linguistics,20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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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约翰·塞尔.心灵、语言和社会[M].李步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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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玉宏.语法元话语初探[J].湖北社会科学,2013,(1).

[责任编辑:熊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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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799(2014)06-0146-04

2013-12-10

张玉宏(1970-),男,湖北天门人,华中师范大学语言与语言教育研究中心2006级博士研究生,长江大学外语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英汉语言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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