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长虹,厦门大学 哲学系,福建 厦门361005
善恶报应是因果报应的一种形式,它是以人的行为的道德性与否作为报应依据的一种理论,即通常所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恶报应是基于人的行为给予相应报偿,体现了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善恶报应是人类伦理思想中的重要内容,几乎人类所有的文化形态中都有善恶报应的内容。我国传统文化很早就已经产生了朴素的善恶报应思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天道福善祸淫”(《尚书·汤诰》),《中庸》说:“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追求赏善罚恶的伦理秩序的善恶报应思想逐渐成为传统文化的主流。
西方思想中同样存在着对善恶报应的追寻和探究。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就提出了善恶及其后果的对应问题:“做正义的事、实践做好事、做正义的人(不论是否有人知道他是这样的)有利呢,还是做不正义的人、做不正义的事(只要不受到惩罚和纠正)有利呢?”[1]174人类文明进程中,伴随着道德的产生而出现了对行为报应的思索和探讨,这种思索和探讨将伴随整个人类伦理思想发展史。
善恶报应不仅体现为一种理论形态,而且是一种实践模式,它沟通了理论与实践,体现了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双向互馈关系,在道德信仰的确立中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不仅体现在它对道德知识真理性的确证,而且体现在为道德信仰的确立提供了外在依据和内在动力。
虽然道德怀疑主义对道德知识持怀疑的态度,但是,学界几乎已经达成共识,即道德仍然是一种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应该”的道德知识无处不在地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实践中。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精辟论断已经毋庸置疑。人类的社会存在方式决定了道德的必要性,道德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很多学者都认同道德源自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如果道德无客观性、无知识性,就会成为主观任意的东西,那么,正常的人类生活秩序的维持就成为一件无法想象的事情。
人类理性决定了人会从自己的存在方式出发寻找适合自己的行为规范,否则就是非理性甚至反理性。无论是主动的义务论、德性论,还是被动的契约论、后果论,都体现了人类理性。正是人类理性的存在,决定了人类行为的限度,决定了道德知识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善恶报应符合内在主义的融贯论。按照内在主义的观点,真理是某种合理的可接受性,是我们的诸信念之间、信念同经验之间的某种融贯。善恶报应理论符合融贯论的要求,体现了道德知识的自洽性。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道德的行为,或者“善”的行为,它的结果应该是普遍善,即有利于增进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如果“善”的行为的后果是损害行为者本人的利益,则违背了它的初衷,那么就是对道德本质的背离,道德知识就陷入自我矛盾的悖论之中,道德知识的真理性就值得怀疑。
外在主义认为,决定知识辩护的因素,不仅仅是相信者的内在状态,而应该是在可信赖的认知过程中所产生。在外在主义看来,内在主义具有自我循环、自我确证的可怀疑性,是不可信的。根据外在主义的理论,善恶报应仍然具有真理性。
按照外在主义的观点,知识信念应该是在可信赖的过程中产生。可信赖的过程或可靠的过程是指符合认知规范,包括正常的知觉过程、记忆、正确的推理和内省等,它们引导我们的认知,使对知识的信念得到辩护。善恶报应绝不是自我循环、自我确证,在其理论思想中,形成了行为与后果之间的互馈系统,理论是向实践开放的。正是这种互动开放,善恶报应论不仅具有理论上的自洽性,而且符合正确的推理和内省,符合可信赖的认知过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符合人类的理性认知,是正确的推理得出的必然结果;相反,如果“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得不到实现,那恰恰是对人类理性的反动。
在善恶报应理论中,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绝对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一个符合人类认知规范的自觉过程,其中既有内在主义的证成,又有外在主义的说明,在不同层次和不同脉络里体现了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的协调。
在认知科学领域,知道意味着相信,即知道P 是真的,同时意味着相信P 是真的。但是,在道德领域,知道“应该做什么”,却并不意味着对“应该做什么”的命题的相信并遵从,知与行之间存在着距离,有时甚至是难以逾越的距离。伪善是典型的知与行之间的断裂。如何从知到行,把道德知识升华为人们对道德的信仰?仅仅有对道德知识的真理性确证是不够的,还需要被人的认知所接受,成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的信念。善恶报应不仅注重动机,也注重后果,在理论与实践之间架起了桥梁,体现了工具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的统一,也体现了道德权威和秩序,为确立道德信仰提供了内在动力和外在保障,有助于道德信仰的形成和确立。
首先,善恶报应具有工具性价值,主要体现在自我关切和社会关切的效用性上。善恶报应在逻辑关系上明确地体现出对自我利益的关切,是一种个人利益实现方式。按照罗尔斯的观点:“简要地说,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2]93如果道德没有自我关切,难以获得人们的情感接受和理性认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会相信并且履行,那么他就是非理性的,甚至反理性的。善恶报应通过因果联系实现自我关切,体现了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的深层含义就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个人所得包括物质利益乃至幸福都由个人决定。
因果联系是人类最先认识的一种关系,对于人们确定信念具有重要的作用。它通过确定不移的联系,使得人们相信有什么样的原因,就会得到相应的结果。对于因果联系,休谟认为,“它所呈现的对象是确定而不变的。记忆的印象永远没有任何重大变化;每个印象都带来一个精确的观念,那个观念发生于想象中,而成为一种坚定和实在、确定而不变的东西。思想永远被决定由印象转到观念,并从那个特定印象转到那个特定观念,没有任何选择或犹豫。”[3]130在休谟看来,因果联系代表着确定性,是信念形成的重要条件。的确,因果联系是决定论的基础,它对于人们把握事物、现象之间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认识事物、现象的本质以及规律的基础;如果没有因果联系,我们可能连最基本的认知观念都难以形成,从而根本无法把握事物及其发展规律。
因果联系所带来的是工具合理性。“当某事能因果有效地实现或者满足各种给定的目标、目的、愿望和效用时,它对于后者而言就是工具地合理的。”[4]218善恶报应中的行为与结果的因果联系类似于控制论,通过控制操作过程就可获得想要的结果。善恶报应是理论与实践的中介、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中介,它实现道德行为在时间中的现实性,连接已经给定的过去和现在,或者现在的事实与将来之间的关系,给予道德规范以现实性。并且,善恶报应还是主观与客观联系的纽带,它把主观认知、愿望和意欲诉诸客观行为实践,以因果对应的方式沟通了主观与客观之间的联系。
善恶报应不仅有利于实现自我关切,也是实现社会关切的合理方式。善恶报应体现的是一种伦理秩序,在这个秩序中,每个人遵照道德行动,不仅个人会获得其应得的利益,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在理论和现实生活中,奖赏和惩罚都具有伦理意义,能够促进道德的遵循,实现社会关切。“惩罚之所以有意义仅在于它也处在事物的因果链条之中。我们可以通过教育使一个人变得有道德,也就是说,影响他的性格,引导他为社会利益而行动。”[5]219奖赏也具有同样的意义。
其次,在善恶报应中,道德本身就具有价值,即具有目的善。善恶报应不仅能够因果有效地实现目标、目的、愿望或效用,即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具有目的性证成。善恶报应体现了人类理性的意义追求,体现了对人的存在方式、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尊重。人的社会性存在决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有功利性的关系,更有人与人的友爱等目的性价值。根据个人行为得到相应报偿,个人辛勤劳动,就能得到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同时,也体现着对个人劳动、人格和价值的尊重,是人类理性所追求和肯定的理性秩序。因而,善恶报应不仅反映人类生存的低层次需求,也体现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高层次需求。
如果善恶报应只具有工具合理性,就会陷入庸俗的功利主义,而这恰恰被义务论者所攻讦。善恶报应与功利主义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即出发点上的不同。在善恶报应中,不是“凡是有用的就是合理的”的这种功利主义思路,而是“凡是合理的应该是有用的”这种模式。要言之,功利主义是以后果作为基础,而善恶报应是以道德为基准的。
最后,善恶报应体现了工具合理性与目的合理性的统一。善恶报应绝不等同于功利主义,也不等同于单纯的义务论,而毋宁是二者的结合,它超越了后果,又不拘泥于一成不变的、僵化的道德戒律,是基于义务论基础的功利主义。黑格尔认为,“两种原则,即藐视后果的行为和以结果来评价行为并将其作为行为标准的原则,都是抽象的理解力。”[6]48善恶报应恰恰是对这两种原则的摒弃,把这两种原则合理地结合在一起,体现了目的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的统一。
善恶报应中行为与后果的互馈机制使善恶报应体系中的道德具有了生命力和活力,为道德自身发展开辟了道路。在善恶报应体系中,如果道德的行为没有带来好的后果,原因不外乎两种:或者道德本身的合理性出现了问题,或者道德所在的社会制度出现了问题。解决方案或者是对道德理论本身的修正,或者是改革和推进道德保障机制。正是在此意义上,善恶报应理论使道德避免成为僵化不变的东西,为道德随着社会和理性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开辟了道路,从而不断促进道德制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从总体上看,善恶报应更像罗尔斯所说的“基本的善”(a primary good)[2]62那样的东西,它对大范围的甚至是所有的人都能带来普遍的好处,为社会带来公平正义;善恶报应从道德出发,超越了个人和社会的纯粹的功利要求。因而,它不仅具有工具合理性,而且具有目的合理性,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没有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将失去依托;没有目的性价值,工具性价值将走向庸俗,并且失去目标。换句话说,失去目的则盲,失去手段则空。总之,目的性价值为工具性价值提供指引,工具性价值为目的性价值提供保障。
善恶报应的价值不仅仅在于理论方面为道德信仰提供工具合理性和目的合理性,还在于体现着伦理秩序和伦理权威。
首先,善恶报应的主旨在于德福一致的伦理秩序,这种伦理秩序以德性与利益的密切相关为特征和主要内容。在这种伦理秩序中存在着个人道德行为与后果的相关联、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相关联。一方面,德性是获得利益的手段,而不是阻碍我们获得利益。个人的行为是决定其获得利益、幸福的重要依据,个人追求利益、幸福的决定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另一方面,个人对个人利益和幸福的追求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多数人的幸福。在善恶报应理论和实践中,个人利益、幸福与社会利益、幸福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
在善恶报应中还体现着公正、仁慈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秩序,这些原则和秩序不仅是理性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原则,也是理想社会的存在秩序。善恶报应的核心内涵是个人根据自己的德性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本身是对公正的诠释。公正包涵平等和正义两个方面的含义,这都在善恶报应中得到了体现。善恶报应是对个人的平等权利的尊重。个人在法律和道德的限度内追求自己的利益、幸福,有不受任何非法行为阻碍的权利,这体现着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根据德性得到相应的报酬,体现分配上的正义。此外,仁慈的行为会得到好的报应,这是善恶报应的应有之义,因而它也蕴涵着对仁慈的鼓励。
其次,善恶报应为道德赋予内在和外在的权威。善恶报应之所以能为道德提供内在权威在于它的合理性。根据康德的观点,道德的权威性就是理性推理所具有的权威性。善恶报应所具有的权威性,来自于它符合理性推理,具有内在的自洽性;它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这不仅包括个人的需要,而且包括整个人类的普遍的需要。善恶报应能为道德提供外在权威在于它的有效性和强制性。有效性和强制性主要来自于因果联系的实现,而这种实现则需要依靠道德的保障措施,即道德的制度层面的建设。
因此,在善恶报应中,由于理论与实际的相联结、行为与后果之间的互馈机制,道德既不是非理性的情感反应,也不是非理性的任意决断,而是充分论证后的理性认知的结果,在此意义上,道德知识获得了真理性的地位,并且得到人们的内心认可,具有价值倾向的可接受性、可信赖性和可意欲性。
善恶报应在道德信仰确立中具有重要作用,是道德信仰确立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绝对不是惟一的方式,在道德信仰确立方面还有其他的一些方式,且其他信仰方式与善恶报应并非不相容,而是具有内在的相通性。
由于信仰宗教而产生的道德信仰(信仰其中的道德主张、道德戒律)是非常广泛的一种方式。世界上各大宗教都有丰富的道德内容,并且往往是把履行道德诫命作为修行的一种重要方式。
宗教信仰与善恶报应是密不可分的关系,各大宗教思想中都有善恶报应的内容。基督教的末日审判就是一种终极的报应实现。佛教的轮回报应是把报应链条无限延长,延长到无法验证的来世。伊斯兰教明确提出善恶的因果报应,侧重现世,也可在来世实现。中国道教的“承负说”则把善恶报应扩展到子孙后代身上。各大宗教报应的依据主要为对神的态度和人的行为,人的行为主要是以道德诫命为判断标准。
从总体上看,宗教中的报应思想也主要是基于行为道德性的报应,只不过其报应链条或者延长到来世、或者延长到末日、或者延长到子孙身上等,具有不可证伪性,从而使其理论精致化、圆融化。
亚里士多德开创的德性主义传统,提倡“为了美德而美德”,认为道德高尚的人履行道德要求,并不注重行为对自己的回报,而更注重行为本身及其对普遍善的意义(对他人、对社会)。不过,在德性本身的评判上,还是需要实践后果的反馈参与。如果把实践后果完全抛开,德性论就成为一个单向度的封闭的系统,德性本身的真理性就成为值得怀疑的。因而,如果德性论纯粹从自身出发就难以避免走向僵化,成为死板教条的东西,无法根据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丰富和完善,并且不可避免陷入道德上的主观任意。
从表面看,德性论或义务论虽然并没有为道德后果留下位置,但是其在确定德性、义务时就已经预设了德性、义务会造成普遍的好的后果,实质上暗含着后果的考量,因而德性论与善恶报应是相容的,而绝不是对立的。
道德的最大特点是实践性。对德性、义务的判断离不开实践依据,这也是为什么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在道德哲学中是没有意义的。道德知识若是脱离实践的反馈,其合理性将会大打折扣。
人类是否有道德直觉的能力,目前仍然缺少普遍的共识。在麦金太尔看来,“道德哲学家引入‘直觉’一词乃是其论证已走投无路的标志。”[7]88即使人类有道德直觉的心理能力,与德性信念同理,如果其否定善恶报应的因果联系,那么这种直觉是非理性、甚至反理性的。
虽然善恶报应在道德信仰中具有重要作用,但这绝不意味着有了善恶报应就必然会产生道德信仰。在道德信仰问题上,任何决定论都是贫乏的。信仰问题正如海森堡的“测不准”理论所反映的,具有无限复杂性和难以把握性。知性认知与道德信仰、道德履行之间存在着距离,如前所述,即使能够证实一个命题为真,也不是所有的人都会相信;即使相信,也不一定按照其要求去做。
在理性的人看来,道德是人们应该去做的,因为道德体现了人们的理性追求。但是在道德信仰上,任何还原论都是贫乏的。道德与理性、利益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联,但是也不能把道德信仰还原为理性的考量、欲望和利益的满足等。何况,现实中存在着道德怀疑主义者,他们怀疑道德事实的存在;存在着非道德主义者,他们承认道德的存在,但却对之无动于衷。对于这两类人来说,无论怎样,道德信仰都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
在道德信仰的形成中,自由意志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单是理性不够,单是欲望也不够——而这正是新发现的核心——‘除非心灵愿意被推动,否则它是不能被推动的。’我能够下决心反对理性深思熟虑的建议,正如我能够下决心拒绝我的欲望对象的纯然诱惑,是意志而非理性或欲望决定了我要去做什么这个问题。故而,我能够意愿我所不欲的东西,也能够拒绝、有意识地反对理性告诉我的正确的东西,而在每一个行动中这种‘我愿……’或‘我不愿……’都是关键因素。意志是理性和欲望之间的仲裁者,就此来说,只有意志是自由的。况且,虽然理性展示了适用于所有人的东西,欲望展示了适用于所有生物的东西,但只有意志是完全属于我自己的。”[8]89道德信仰的建立与个人的认知、意志紧密关联,一个人只有当他意欲相信某事时,他才会相信。在信仰中,自由意志是关键,相信与否在于个人的自由意志的决定。
但是,不可否认,善恶报应为道德信仰、道德履行提供了坚实的认知基础,也是人类美好的理想和追求。只有把道德信仰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信仰才不会轻易坍塌。
当前中国社会中道德信仰问题是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近现代以来,伴随着历次思想解放运动对传统思想文化的批判,传统道德文化的权威消失殆尽,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道德信仰尚未完全建立。在此背景下,如果现实像诗人北岛所写:“崇高是崇高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那么,“信仰只一细烛香,那点子亮再也经不起西风,沙沙的隔着梧桐树吹!”①引自林徽因的诗歌《秋天,这秋天》。
诚然,善恶报应既不是道德信仰形成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但是,它在道德信仰确立中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善恶报应形成机制,能够通过制度化保障其实现,能够如自然规律般在人类道德生活中发挥着作用,那么,即使没有对道德的信仰,也会产生对道德权威的认同,有利于形成认知共识和行为习惯。因而,善恶报应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它是关系当前道德信仰及道德履行的重要课题。
[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3](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4](美)罗伯特·诺齐克:《合理性的本质》,葛四友、陈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
[5](美)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何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
[6](德)罗伯特·施佩曼:《道德的基本概念》,沈国琴、杜幸之、励洁丹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
[7](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追寻美德——道德理论研究》,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8](美)汉娜·阿伦特:《责任与判断》,陈联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