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玉
(1.河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焦作454000;2.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亚利桑那凤凰城85282)
教授治校是美国大学理念的精髓和大学管理的基本传统。它对于促进美国大学的繁荣发展并长期保持世界领先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大学对教授治校也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实践,但还没有形成成熟模式,一些问题尚处于讨论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对美国大学教授治校主要经验的梳理,发掘其中的启示,无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教授治校起源于中世纪由教师行会所组成的巴黎大学,教师在学校管理中掌握着主要权力。后来,英国的牛津、剑桥等古典大学也复制了巴黎大学教授治校的模式,但是美国早期殖民地学院并没有移植这种教授治校的传统,而是建立了一种有别于教授治校传统的学院管理形式,即校外人士管理体制。在哈佛、耶鲁等殖民地学院,校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掌握了学校的决策权。教师在当时甚至还不是一种稳定的职业,而只是有知识的青年人谋求教会职务的跳板。
19世纪初期,美国教师队伍逐渐壮大,教师职业也呈现出专门化的趋势,教师开始谋求在学校管理上的发言权。1825年,经过教师的争取,哈佛学院的董事会被迫做出让步,将学校的部分管理权如招生、学生教育与训练等下放给教师。同期,耶鲁学院也赋予教师参与制定学校重要政策的权力。这种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为美国大学教授治校初步奠定了基础。
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随着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出现和学术职业的形成,大学教师在大学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与此同时,大学的行政和学术管理工作因学科门类的日益多样化而变得愈加复杂。面对这种情况,主要由校外人士行使学校管理权的体制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局限性。大学董事会不得不适应大学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部分重要的大学学术管理权力赋予愈益强大的教师群体,教师们因此获得了制定大学学术政策、管理大学学术事务的重要权力。许多大学为此建立了由全体教授组成的大学评议会或教授会,负责学术管理。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成立不仅对保障大学的学术自由、保证大学教师的职业安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且明确了大学教师在学术事务上的发言权,巩固了大学推行教授治校的基础。
20世纪前半期,美国经历了经济大萧条、两次世界大战和麦卡锡主义横行等重大事件,大学教师的地位在此期间受到了挑战和冲击。60年代以后,美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学术自由得到保障,大学教师在吸引优秀学生、争取巨额科研经费等方面的作用明显提高,教师对学术事务的发言权得到恢复和加强。与此相适应,美国大学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教授治校体制,大学教师基本上控制了大学的学术事务。
由上观之,美国大学的教授治校实际上是教师对学校事务管理的民主参与,这与欧洲大学的教授治校传统有着很大的差异。欧洲大学传统上是学者们自愿以行会的形式结成的社团,因而学者们共同管理大学事务。但是,美国的大学从来都不是学者社团,学者们在与董事会的长期权力争夺中,只是获得了部分学校管理的权力。所以,美国大学所推行的教授治校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主参与权力的实现[1]。这种民主参与权力主要体现在对学术领域内权力的控制上。在部分大学,教师还拥有对学校主要学术行政领导的选择权[1]。
教授治校作为美国大学治理的一种制度选择,确保了大学按照自身的规律运行,极大地推动了学术生产力的发展,其成功运行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大学是探究高深学问、传承文明的知识性组织,只有把知识领域内的问题交给学者自主地、自由地解决才能使探究活动的效率最高、成果最准确[2]。而要使学者能够“自主地、自由地”解决“知识领域内的问题”必须实现大学自治,即大学作为法人机构,不受政府、教会或其它任何法人机构的干预或侵犯。美国大学在殖民地时期就获得了独立法人的地位,享有自治的权利。1650年哈佛学院的特许状和1764年布朗学院的特许状都明文规定,哈佛学院和布朗学院是自治组织,享有充分的自治权。195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对斯韦泽诉新罕布什尔州案的判决中阐明了大学自治的内涵:大学应该在学术的基础上,“自己决定‘谁来教’、‘教什么’、‘如何教’以及‘谁来学’”[3]。大学自治由此而获得充分的法律支持。到目前为止,美国大学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正如美国高等教育专家博克所指出的,美国大学享有显著的不受政府控制的自由。无论公立或私立,都有权不经政府审查自行任命教授,自由挑选学生,自行决定所开设的课程等[4]。正是由于美国大学拥有自治的地位和权利,才最大可能地避免了外界插手和干扰大学事务,从而为大学内部权力向教授分配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在美国大学发展史上,行政权力打压学术权力,学校当局凭借强制权力随意解聘与其意见相左的学者的事件曾屡屡发生。在职业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教授如何能充分运用其学术权力发挥治校的作用?正如美国高等教育专家约翰·S·布鲁贝克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教授们在表明态度时还要担心报复,“他们就可能胆怯,以至于完全放弃学术活动,这对社会明显有害”[5]。为了维护和保障教师的职业安全,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发表《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提出教师在服务一定年限后可享有终身教职。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可以在一个高等教育机构中终身任职,除非因为年龄或身体原因退休,或遭到基于正当理由的解聘,或者由于财政危机或院校的计划变更而导致的不可避免的终止”[6]。而且,“教师一旦获得终身教职,就赢得了很大的独立性。拥有终身教职的教师一般不会把大学等级中的任何人看作是他们的老板”[7]。可以说,“‘安全’和‘独立’成为每一个终身教授‘王冠’上镶嵌的两颗‘宝石’”[8]。这样,有了终身教职制的有力支撑,大学教授可以不必受迫于任何压力、大胆地行使治校的权力。
教授会又称评议会,它是美国大学教授治校的组织依托。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大学都建立了教授会。从总体上看,这些教授会有以下几个共同特征:一是组织结构完善。美国大学内部结构分为学校、院、系三级,各个层级均设有教授会。二是学术人员为教授会的主体。院系教授会一般由教授、副教授组成。校级教授会的成员组成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大学所有教师组成。另外一种是由各院系教师代表组成。尽管教授会有学校级别较高的行政人员参加,但他们一般没有投票表决的权力,只是列席会议,不能主导教授会的活动和决策。三是拥有广泛的权力。教授会的管理权限涉及到教师自身的事务 (如教师的聘任、职称评定、终身制、荣誉、福利等)、教学和科研事务 (如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招生、课程开设、学位授予、科研项目与经费的分配等)以及有关大学整体发展的事务等。总之,教授会作为大学教师自己的组织,为教授治校权力的贯彻与落实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如前文所述,美国早期成立的大学并没有仿效欧洲大学教授治校的管理模式。但是到了20世纪,教授治校却成为美国大学管理的一大特色,并取得良好的成效。这一重要转变离不开数位大学校长为推动教授治校所进行的不懈努力。率先迈出教授治校步伐的是耶鲁大学的第八任校长蒂莫西·德怀特(1795—1817年在任)。该校长推崇欧洲大学教授治校的理念,他专门指定三位优秀教授组成教授会,共商学校大事。接替德怀特的是杰里迈亚·戴,他把教授看作可以信赖的朋友,凡学校重要事务均与教授协商。他的继任者西奥多·伍尔希,在任职期间把教授会制度固定下来。这样,经过三任校长的努力,“教授会治校”得到董事会的承认并成为一条法规。在耶鲁学院的影响和带动下,哈佛大学的校长们从1820年代起,逐步赋予教授团体以学术管理权,并建立教授会。普林斯顿大学第十四任校长约翰·希·本 (1912—1932年任职)在任职期间也成立了由教授组成的三人委员会,参与学校在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正是这些具有民主理念的开明校长的积极推动和努力实践,教授治校的传统最终在美国大学普遍确立起来。
通过对美国大学教授治校经验的梳理与总结,结合我国大学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得到如下重要启示:
大学没有办学的自主权,教授也很难拥有学术自主权。美国大学自治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保证了美国大学具有自主决定校内事务的权力,从而使教授治校成为可能。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要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但由于原有管理体制的惯性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既得利益的维护等复杂原因,大学的办学自主权直到今天仍然有限。政府采取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控制着许多重要的大学事务,比如,主要领导的任命与考核、招生指标的分配、学位点的审批、教学科研项目的立项以及经费的划拨等。这一方面造成大学对政府的依赖,另一方面导致大学内部高度行政化,行政权力占支配地位,教授所拥有的学术权力则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我们要积极探索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打破大学与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政府要自觉转变职能,减少各种行政审批,改变传统的直接管理手段,通过宏观政策引导、提供各种服务等方式进行间接管理,给大学充分的自主空间,让大学按照自身逻辑运行。
目前我国大学普遍实行了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这对于激发教师队伍活力、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但要看到,这一制度对教授治校也带来了一定影响。首先,在聘任制下,大学教师不再是“铁饭碗”,也有“下岗”的风险,其职业亦充满着不稳定性。其次,聘任制尽管在理论上设定学校与教师之间是平等关系,但是由于学校行政当局既是管理者又是聘任者,在整个聘用过程中占主导地位,因而聘任制在实施中由形式上的平等协商变为实际上的单边任命,教师处于被动地位。教师的饭碗被掌握在学校行政当局手里,必然会造成教师独立性的丧失。在这样的情况下,让教授们在行政权力泛化的中国大学不必顾忌干预甚至报复、按学术的逻辑去行使治校权力是不现实的。因此,有必要引入终身教职制,把那些学术造诣高深的教授和部分副教授长期聘在相应岗位上直至退休,在聘期内,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这样为大学教授建立一道职业安全屏障,使其能够挺直腰杆捍卫和行使治校权力。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许多大学陆续建立了教授委员会制度,为教授治校搭建了组织平台。但我们应该看到“实然状态”的教授委员会与其“应然角色”仍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其一,层级不健全。当前只有少数大学建立了校一级的教授委员会,多数高校建立的仅仅是院系级的教授委员会。院系级的教授委员会毕竟层次较低,其影响力不能扩展到整个学校层面。其二,尚未去行政化。进入教授委员会的多为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而无行政职务的教授所占比例较小,特别是主任委员由行政领导担任。其三,缺乏决策职能。教授委员会在一些大学被视为咨询、参谋机构,没有决策权。要改变这种局面,我们可借鉴美国教授会的做法。一是要提升教授委员会的层次。在原有基础上,建立学校一级的教授委员会,让代表学术权力的教授委员会能对整个学校的学术事务管理发挥作用。二是确保教授委员会主要由无行政职务的教授组成,以避免行政的干扰。三是明确教授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上的决策权,改变其“智囊团”和“参谋部”的地位。
大学校长在学校的运行和管理中处于核心的位置,其办学思想和治校理念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发展方向和管理方式。教授治校之所以能够在美国大学成功推行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得益于大学校长对教授治校理念的推崇和自觉实践。因此,大学校长对教授治校理念的认识水平关系着教授治校的实现程度。在我国的大学校长当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对教授治校态度消极。眭依凡教授曾对大学校长做过关于“大学是否应当成立教授会以便形成和发挥学术权力在治校中的作用”的专门调查,结果显示,仅有36.08%的校长表示“应当成立”,37.11%的校长表示“没有必要成立”,余者为不清楚是否应当成立[9]。对此,要加强对大学校长的职业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教授治校的价值和意义,牢固树立教授治校的理念。此外,改革由政府直接任命的大学校长选拔机制,实行大学校长遴选制度和校长职业化,以把那些真正具有先进管理理念、尊重大学办学规律的教育学家选拔到校长岗位上来。
[1] 别敦荣.中美大学学术管理 [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69.
[2] 孙士海,宋华明.美国大学自治的制度保障探析及启示[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1):9.
[3] 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 [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79.
[4] 德里克·博克.美国高等教育 [M].乔佳义,译.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3-4.
[5] 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 [M].王承续,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56.
[6] WILLIAM R KEAST ,JOHN W MACY.Faculty Tenure:A Report and Recommendations by Commission on Academic Tenure in Higher Education[M].San Francisco:Jossey-Bass Publisher,1973:256.
[7] GREGORY A,BARENS.The American University:A World Guide[M].Philadelphia:ISI PRESS,1984:44.
[8] 宋旭红.学术职业发展的内在逻辑 [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107.
[9] 眭依凡.教授“治校”:大学校长民主管理学校的理念与意义[J].比较教育研究,200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