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校企联办二级学院法律问题研究

2014-03-30 10:55丰华涛
电大理工 2014年3期
关键词:校方校企学院

丰华涛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沈阳 110034)

校企联办二级学院(以下简称二级学院)是一种“双主体”合作模式,由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投入人力、资金和设备,共同拟定教学计划,共同进行专业、课程和资源建设,共同组织教学,共同进行管理,共同进行人才培养。二级学院是校企合作中的一种常见的、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如举办得好,合作顺利,势必能够实现学校、企业、学生的合作共赢;反之,如对有些问题不加以重视和解决,则合作势必进展缓慢,障碍重重,且影响培养质量,导致难以真正培养出企业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1 校企联办二级学院的特点

二级学院目前在高职院校中校企合作中已较为常见,如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与上海国盛集团联办的WPP学院,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与山东省生物药物研究院、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联办的福瑞达生物工程学院,辽宁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与中锐教育集团联合举办的中锐汽车学院,与深圳中兴通讯集团联办的通讯学院,与辽宁进化公司联办的动漫游学院等等,这些二级学院均已举办多年且日趋成熟,均为促进有关院校的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做出了很大贡献。

不同于高职院下设的公办二级学院及系部,校企联办二级学院均具有举办主体多元性、办学相对独立性、合作的广泛性等特点。举办主体多元性即投资并举办二级学院的主体既包括学校,又包括其它有能力、有意愿举办二级学院的企事业单位,其主体并不唯一。办学相对独立性,即二级学院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必然有其独特的校企深度融合的优势和特点,如教学计划和教学组织,顶岗实习与就业的良好衔接等,而这正是高职院下设的公办二级学院及系部难以企及的。合作的广泛性,即校企双方从学生入学直到毕业的全过程,无论是在专业课程设置、资源建设、教学组织,还是在工学结合、实习实训、招生就业等方面,都需要广泛深入地合作,而不限于其它校企合作形式可能侧重于一个时段、一个方面的合作,如顶岗实习一般只是学生在毕业前到企业实习等。

二级学院一般实行双主体管理模式,并借鉴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有的实施二级学院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如WPP学院、福瑞达生物工程学院均成立理事会,校企双方派人担任院长及执行副院长;有的视为学院的内设教学机构,院长由校方担任,副院长由企业方担任,如上文所提到中锐汽车学院、中兴通讯学院等。另外,因不符合法人应具有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必要经费)、独立的责任要求,校级联办组成的二级学院一般不具有法人主体地位,而一般均作为学校及企业内设教学单位(部门)对待,其产权归属主要由双方的协议约定,一般来说应该谁投入的就归谁所有。

2 二级学院办学中校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级学院组建时,均由校企双方签订书面合作协议。那么这些协议是何种性质呢?笔者认为,此种合同主要由《合同法》调整,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合同订立的主体看,各职业院校和合作企业均为法人实体,二者在身份上满足合同订立的主体条件;从合同订立的内容看,合同订立的主要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双方确实存在某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校企联办二级学院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关系主要应由合同法调整。此外,由于此种合同签订后,企业方所承担的权利及义务,如组织教学、管理学生等并不完全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范畴之内,而是具有了某种法律法规授予校方的一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因此此种协议也可认为是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的民事合同,有关法律关系也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如前所述,校企双方是协议订立的主体,二者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均应严格遵循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不同的二级学院来说,校企双方的责权利的分工方面不一而足,主要根据校企双方的特点和需求通过合同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校方主要负责配备厂房场地、部分人力和设备资源,负责组织公共课、部分专业基础课教学,负责提供招生计划并组织开展招生,负责学生管理和教学督导工作,就企业方开展的学生就业工作提供指导监督,并为企业方开展必需的支持服务;而企业方一般负责投入专业建设资金,提供部分专业教师、部分设备等资源,主要负责组织专业课及部分专业基础课教学,并全程参与招生、学生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毕业生就业等工作。

校方需要考察好企业方是否为所合作专业方面的领军、优质企业,是否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是否真正愿意为高职教育投资并考虑企业长远的人才储备,而非只是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时还要考察企业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收费资质。企业方需要考察校方的整体实力、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招生前景、合作意愿等,所合作的专业是否为本企业的重点攻关领域,本企业是否具有强大的资源能力、研究能力和人才吸纳能力。只有当双方均认为对方符合自己的合作需求时,才可能为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校企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双方应确保合同的顺利全面履行。合作进程中,可能会出现一方认为另一方未完全履约的情况,此时即需要双方保持有效、即时的沟通,以便迅速消除误解、化解矛盾、促进合作。有异议时尽量双方协商认定,或聘请中介第三方进行资产核定、审计。

3 二级学院办学中学生与学校、学生与企业间的法律关系

高职院校学生一般均已成人,因此笔者认为学生和学校之间主要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学生获得入学资格后,主要通过支付学费、参加学习购买学校提供的教学支持服务,获得相关的知识,取得相关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必需的组织教学、进行实习、开展活动等义务,学校与学生有教育的关系。但由于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有管理的责任和权利,因此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如其人身自由权等因要参加学校的教学任务等而受到部分限制,因此可以说学校和学生双方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因学生是否为二级学院的学生而改变,二级学院成立后,学生的各种学习活动、实习实训活动都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只不过这些活动可能是校方委托企业方组织实施的。因此,一旦二级学院学生对于二级学院的教学、实习、就业产生一些看法,其面对的主体还是学校,学校不能免除其主体教育、管理责任,不能把矛盾推向企业。

需要强调的是,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为了让合作企业有经济回报,从而保障二级学院的持续健康发展,校方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其在合作专业的学生中收取部分学费分成,或允许其举办国家许可的有关培训并收取培训费。在此过程中,因企业方全程参与二级学院办学且有时更重视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校企双方要做到所签订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坏学生利益,否则其约定是无效的。校企双方要确保对学生的收费完全符合国家政策特别是物价管理规定,不得允许在学费之外另外强行收取培训费,校方对此要严格监督,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必须做出迅速、适当反应,确保消失在萌芽之中,避免发生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如果合作专业既有二级学院办学的,也有学校自己办学的,学校应在招生计划中列明,并明示学生可自愿选择,不得强迫学生进入二级学院学习。在学生管理方面,不管学生是否在企业实习与否,校方均负有管理责任,不得把相关工作全部交给企业。在就业方面,企业方负有主体责任,但校方必须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二级学院学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1]刘婷婷.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12):49-50.

[2]罗菁,李玉香,杨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关系研究[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3,(4):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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