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慧 芳
(中国政法大学 外国语学院,北京 102249)
文学中的法律史学研究及其限度
许 慧 芳
(中国政法大学 外国语学院,北京 102249)
文学中的法律史学研究是“文学中的法律”中较早出现的一个学术研究领域。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法学学者们通过对不同时期的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意象的解读,不仅为法律史学研究提供了更加丰富的素材,而且也提出了文学作品对于法律史学研究的价值的探讨。对文学中的法律史学研究的学术史的分析将有助于反思文学,尤其是历史文学作品对于法律史研究的意义。
文学中的法律;法律史;文学;限度
文学中的法律史研究,作为“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的重要研究主题之一,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受到了法学学者的关注。1883年,欧文·布朗(Irving Browne)以《文学中的法律和律师》(Law and Lawyers in Literature)为题,对从古希腊至19世纪末期的文学作品中的法律和律师的描写进行了梳理,从而为法律史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布朗之后,1928年威廉·霍尔兹沃斯(William Holdsworth)所发表的《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Charles Dickens As A Legal Historian),则是对查尔斯·狄更斯(Charles Dickens)的经典作品《荒凉山庄》(Bleak House)﹑《匹克威克外传》(Pickwick Papers)以及《远大前程》(Great Expectations)等小说中的法律人﹑法庭﹑法官以及司法程序和审判活动进行的法律史学分析。在这一时期,法律史学的研究不再仅仅是对素材的简单梳理,而是进入了更深层次的观察和研究中。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以艾·沃德(Ian Ward)为代表的学者,通过对莎士比亚戏剧《理查德三世》 (Richard Ⅲ)﹑《国王约翰》 (King John) 以及《理查德二世》(Richard Ⅱ)等作品中王位继承﹑君主与臣民之间的关系等宪政主题的探讨对英国伊丽莎白时期的宪政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1](P59-89)。和霍尔兹沃斯的研究相比,文学作品已经不是仅仅用于法律史学研究的参考资料,而是成为法学的专门的研究对象。
无论是对于文艺理论学者还是法学学者而言,文学中的法律史研究都是一个相对而言争议较少的研究领域。包括对“文学中的法律”中的各个方面均持批判态度的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也承认冰岛传奇和荷马史诗等文学作品是了解古代北欧和古希腊复仇社会运作方式的重要文学来源[2](P71)。然而,正如沃德教授所指出的,在众多“文学中的法律”文献中,较早出现的文学中的法律史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却渐渐不再是“文学中的法律”中研究的主要问题,文学作品更多的是作为法理学中伦理学问题研究的重要素材而出现在学者们的论著中。沃德教授对此的解释是“或许这主要是因为它(文学中的法律史研究)的相对无争议性,以及这一论题的非哲学性视角”[1](P59),而波斯纳的解释是并不是所有的文学作品都像荷马史诗或古斯堪的纳维亚语的传奇,是我们了解他们社会制度的主要知识来源,当代的法律史研究所依赖的是“更加完整﹑更加冷静的数据来源”,而不是像狄更斯的小说这样包含着虚构,甚至错误的法律描述的文学作品[2](P189)。
我们不能要求文学家在创作的时候,能够准确甚至是精确的描述法律现实,同样文学中存在的错误的,甚至是虚构的法律现象也不应当被用于法律史法学研究的素材。汤尼·莎普(Tony Sharp)在《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一文中,指出“文学在讨论法律问题的时候,倾向于通过法律问题的描述来表达作者所要传达的思想,即反映和揭露现实中的问题,而它在进行这种描述的过程中,对法律适用的前提,法律的实施以及法律适用的结果都做了不同程度的歪曲”[3](P91),对文学作品的解读应当限于作品本身,而不应当进行不恰当的延伸。
然而无论是霍尔兹沃斯还是沃德都没有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对于文学作品中的法律现象的真实性的考证。前者所关注的是文学家通过敏锐的观察和细致的描述对于历史法律情境的还原,而这只是作为法律史学研究的参考[4](导读,P15),而后者关注的是通过对人物成长的描述以及人物关系的解析来剖析法律制度变迁中的问题及困境[1](P59-89)。相反,学者们认为文学对于法学的价值不在于它所记述的事实的真实性,而是其所表达的主题的真实性。文学本质上仍然是人类生活的再现,它无法脱离生活而创作。而经典和畅销的文学作品之所以能够引起读者的共鸣,并始终是支持者和批评者们所关注的重点,正是因为它们呼应了人们对于生活的内在体验和感悟。
本人拟从文学作品对于法学史研究的价值入手,对文学中的法律史学研究的思路进行逐一剖析,分析该研究的理论前提﹑理论基础以及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价值,从而对文学,尤其是历史文学作品对于法律史研究的意义进行重新反思。
文学对于历史学研究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在史前文献档案出土并被成功破译之前,作为世界文学史上最早的文学作品之一的神话是历史学家赖以了解早期人类社会的“孤证”[5](P3)。希腊史学家科诺普·提尔瓦尔(Connop Thirlwall)曾指出,“我们所了解的有关希腊最早居民的情况来自希腊人自己的陈述”[5](P3)。在没有其他考古资料支撑的情况下,我们对于远古人类法律文明的猜想也只能依据来自于古代先民们口耳相传的传说记载。
随着考古研究的发展,包括文字记载等大量实物的出土,法律史学的研究更为客观,更接近于历史真实。这些“更加完整﹑更加冷静的数据来源”成为法律史学研究的主要依据。然而包括法律史学家在内的历史学研究者们提出的又一个问题是,这些残存的历史遗迹,以及关于法律制度的学者记载给我们留下的仅仅是概括性﹑断言性的描述,而对于实践性的法律研究而言,学者们更加期待的是对于史料中的法律制度的运行﹑以及法律适用者的体验等等法律生活的考察。文学,为法学研究者们提供了这样的研究窗口,“因小说家叙述时事,必须牵涉其背景。此种铺叙,多近于事实,而非预为吾人制造结论”[6](P5-6)。也正是如此,霍尔兹沃斯在英国法律史研究中发现,狄更斯在其小说中对19世纪前英国法律生活的细致入微的描写所展现的法律生活,对于这一时代英国法律史研究的贡献可以和同时期法律史研究者的论著相提并论。法律史的一个研究目的是尽可能的还原所研究年代的历史事实和细节,而包括威廉·莎士比亚(William Shakespeare)﹑司汤达(Stendhal)﹑狄更斯﹑奥诺雷·巴尔扎克(Honoré Balzac)等作家的文学作品,以其对生活的深刻体察和细致入微的描述再次获得了法律史学家的关注。
不仅如此,文学也成为法学学者探寻法学的政治历史传统,发现为宏大封闭的历史话语体系所遮蔽的法律生活的细节的重要的史料来源。尽管法律史学家们都在尽力的还原所研究年代的法律生活原貌,但即使是法学史学家本人也无法否认,无论是历史学家的著作,还是他们本人的论著,所记述的历史并非有闻必录,杂乱无章,历史研究是在提炼和取舍﹑去粗取精的过程中逐步清晰,而研究者所秉承的指导性的观念将负责历史资料的遴选﹑鉴别﹑评价,提供指定的历史阐释,并毫不留情的扑灭另一些不同的观点[7](P238)。然而这种“鉴定”却并非真的可以改写历史,当我们在考察一种法律制度及其思想渊源的时候,我们却不得不回复到对其的历史溯源中,而包含着多元文化话语,以自己的方式记录了全景化历史的文学为法律史学家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质料来源,也因此莎士比亚的戏剧曾一度成为法律史学研究者的重要文学经典,《亨利五世》被用于研究中世纪的欧洲国际法,《理查德三世》﹑《国王约翰》以及《理查德二世》被用于研究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宪政思想的重要补充资料。
和其他“文学中的法律”相比,对文学作品进行法律史学研究拥有更为广泛的研究者群体,来自法律史学﹑法理学等多个研究领域的学者们都对此有着浓厚的兴趣。文学不仅为法律史学研究者们展示了栩栩如生的法律人﹑诉讼庭审等法律场景,也为法理学研究者们提供了法律思想发展﹑演变的宏大法律生活画卷。
从现有的文献研究来看,文学在不同的问题研究领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对古希腊﹑北欧早期等先民社会的法律制度的探讨和研究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考古资料和文字记载,以神话﹑史诗和传奇等为主体的文学作品成为相应时代﹑地区的主要研究素材。而在对具有丰富法律史料记载及考古资料支撑的古代及其之后社会的法律制度的探讨和研究中,现实主义风格的戏剧﹑小说等文学作品以其对于所属时代的政治生活风貌的真实而又细致的刻画,成为法学研究者们推究作品主题所表现的同时代政治法律思想及其制度文化的补充性研究素材。
1.文学中初民社会的法律生活
斯堪的纳维亚的冰岛传奇,古希腊英雄传说以及荷马史诗等文学作品常常被包括法学﹑历史学等学者们用于探求初民社会法律生活的重要的研究素材。
威廉姆·米勒(William Miller),通过对流行于冰岛的北欧传奇故事的研究,系统的分析了先民时代冰岛赖以维系其公共秩序的复仇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的转变过程[2](P71-78)。在此基础上,波斯纳根据冰岛社会转变过程中政治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运用经济学成本收益原理,对作为冰岛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的复仇的成本,惩罚的执行成本,赎金制度等内容进行深入的剖析[2](P71-78),对法律替代血亲复仇进行了合理性的论证。
作为兼具法律经济学和深厚文学素养的法学研究者,波斯纳同样乐于通过荷马史诗来阐释先民社会中国家的起源,以及保险﹑财产法﹑家庭法﹑合同﹑侵权的严格责任制度﹑刑罚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发生和变迁。《伊利亚特》(Iliad)和《奥德赛》(Odyssey)中所描述的政治法律生活,成为波斯纳反思和批评当代对于国家等政治法律现象起源和发展研究的重要素材。在国家问题上,虽然“从霍布斯到诺齐克,一些政治哲学家都在寻求为国家正当化,认为国家是解决内部安全问题的一个方案”[8](P147),波斯纳通过荷马史诗中故事细节的分析,指出“习惯﹑礼物交换﹑荣耀﹑亲属关系以及其他见于荷马史诗中的前政治制度机构,就为国家提供了一个替代性的秩序体系”[8](P147),国家并非是保持社会内部秩序的唯一可能的解决办法,“荷马史诗并没有显示,大规模的公共项目就要求有政府的监督,但它们确实展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组织起来,对一个有城墙防御庇护的不公者实施报复”[8](P147),以及“如果一个社会中,财富分配不平等,富裕的个体就会有动力雇佣家臣,国家也许最终就从这样的武装起来的队伍中浮现出来了”[8](P147)。
其实,从文学中探求初民时代的法律政治生活并非是法学学者开创的研究论域,文学研究中对此有着更为丰富详实的考证。以古希腊悲剧《俄狄浦斯王》为例,尼尔森﹑詹宁斯﹑维里科夫斯基﹑佩洛普等学者先后通过对古希腊﹑古埃及等故事发生同时期的历史进行考据,认为俄狄浦斯王的故事可能是对科林斯战争中王朝之间军事冲突和外交妥协的隐喻,或者是对古埃及王埃赫那吞(Akhenaten)一生的故事再现,或是对古希腊王位继承制﹑陶片流放法﹑僭主政治等的文学体现和反映[5](P193-238)。
如果将法学学者的研究和文学学者的研究加以比较,虽然二者都是基于神话﹑传奇和史诗所进行的包含着想象和推理的研究,但是前者更多的强调的是逻辑的理性分析和合理性论证,而后者则更多的立足于历史学的研究。
2.现实主义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描写
现实主义[9](P181)风格的戏剧﹑小说等文学作品,由于其对于作品主题所属时代社会风貌,甚至是对琐碎性﹑物质性的细节的近乎忠实的记录和描述,备受法律史学研究者的关注。在目前的研究中,莎士比亚的历史剧,司汤达﹑狄更斯﹑巴尔扎克等学者的历史小说成为法学学者常常用于法律史学研究的对象。
法律史学家霍尔兹沃斯对于狄更斯小说的法律史研究,是对现实主义小说进行法律史学分析的经典。作为16卷本《英国法律史》的编撰者,霍尔兹沃斯认为狄更斯对于19世纪英国法律运行机制﹑执法者及其工作状况,以及法律对于人们的影响的记述是近乎精确客观的,“没有作家能够如此深刻地理解这些艺术素材的规模与复杂,破落与繁华”[4](P11)。作为法律史学教学的讲义,霍尔兹沃斯以法院与法律人的居所,法律人﹑法律助理与法律文员,大法官法院程序以及普通法程序等为基本线索,对狄更斯的《双城记》(A Tale of Two Cities)﹑《远大前程》﹑《荒凉山庄》﹑以及《匹克威克外传》等小说中的法律人﹑法律场景以及法律程序等法律现象的描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以文史互证的方式向我们展现了19世纪英国法律生活的完整图景。
法哲学学者沃德则从莎士比亚《理查德三世》﹑《国王约翰》以及《理查德二世》等三部历史剧入手,对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英国都铎王朝时期的宪政思想进行了系统的考察。作为对英国宪政思想发展的历史性研究,沃德首先对莎士比亚三部历史剧创作的时代,16世纪90年代至17世纪早期的都铎王朝所面临的政治困境,即王朝的政治危机以及关于君主制﹑混合君主制的抉择难题等进行了描述;其次,沃德对于莎士比亚历史剧的政治内涵研究的两种主要观点,新历史主义和唯文化论主义的研究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在完成对作品创作的历史背景,以及对于作品的不同的解读方式的分析之后,沃德对莎士比亚所塑造的理查德三世﹑约翰以及理查德二世等人物形象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阐释了人物身上所升发的宪政主题的探讨。
显然,和早期的法律史学学者强调对法律真实的客观再现相比,当代的法学研究者更加强调的是历史文学中的人物所体现的政治法律内涵,文学中的法律史研究不再仅仅是故事与历史客观的简单对照,更加强调的是语境中的法律思想的体现和阐释。
事实上,无论是先民社会的游吟诗人,19世纪崇尚现实主义﹑自然主义风格的擅长描绘社会风俗史的历史文学作家,还是当代的文学纪实者,甚至是被冠以“后现代文学”的小说家们,都始终没有放弃对于人类历史的观察和探求。当我们将他们的作品放在历史的维度下进行考察的时候,作者向我们展示的不仅仅是历史事件的发生和变迁,还有他们对于如何看待历史的多元思考。如果说荷马史诗﹑狄更斯小说﹑莎士比亚的剧作等等作品的作者眼中的历史真实是唯一的﹑客观的,作品是在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虚构和再造,那么被称之为“后现代”的文学作者们所看到的历史则是多元的,“历史不再是一种具有唯一性的客观解释,而是一种只有在多个文本的共同作用下才会显现的一个动态平衡体”[7](P238),在后者的作品中,我们看到的不再是宏大的叙事结构,而是通过故事中不同人物角色的叙述,故事中所讨论的包括媒体﹑官方声明在内等不同文件的记述呈现的历史真实。在当代文学研究中,通过这种方式所创作的历史小说,虽然其主人公及其生活经历是完全虚构的,但是以海登·怀特(Hayden White)为代表的文艺理论家们则认为这种作者基于大量的史料整理﹑收集﹑加工和分析基础上所构建的文学作品,虽然可能并不是具体历史事件的真实,但却是符合历史逻辑﹑情感逻辑﹑人伦逻辑的真实,甚至提出了“历史的虚构与小说的真实”的观点[7](P238-273)。当然,从目前的文学中的法律史研究来看,尚没有关于这类文学作品中的法律史的研究与探讨。
和文学中法律研究的其他论域相比,文学中的法律史学研究吸引了更为广泛的研究者,无论是法学学者,还是文学理论研究者﹑文学作者都对文学中关于历史主题的阐释进行了丰富而深入的探讨。尽管如此,文学中的法律史学研究并不是毫无边界的。来自对这一领域研究的最主要的批评就是文学作者对法律现象的描述是不准确的,不仅仅存在着虚构,对法律认识的错误,甚至还包括来自作者主观判断的歪曲。如何分析文学作品中的虚构与真实,如何看待文学中的历史故事,对这两个问题的界定直接决定了研究者对于文学中法律史学研究的研究路径,以及他通过文学作品进行法律史学分析所获得的结论。
即使是文学中法律史学研究的支持者,也并不否认文学家对于法律现象的描述并不是非常准确,甚至在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实践的认识上存在着严重的错误,狄更斯就曾经在《荒凉山庄》中将本应当由遗嘱检验法院审理的贾迪思诉贾迪思案,安排给大法官法院来审理[2](P141)。虽然事实上,这种法律上的严重错误并未影响狄更斯的这部小说为同时代,及其之后,甚至当代的学者作为研究19世纪英国法的补充性材料的地位,但显然,小说关于法律实践的错误描述不能作为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法律事实之列。
对文学中的法律史研究的真正具有影响的批评来自另一个问题,即文学创作中的虚构对于文学中法律史学研究的影响。我们可以欣赏虚构的文学作品,甚至是以历史为基础虚构的历史文学,但是我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无法接受一个虚构的历史,历史应当是曾经发生过的事实。然而在这里我们讨论的前提是“虚构”是我们认为从没有发生过的事情。那么对于无法被证实的,但通过其他已经被证实的事实可以推理出的“事实”,并且这种推理是符合我们所公认的历史逻辑﹑情感逻辑以及人伦逻辑,甚至是理性经济分析逻辑,对于这样的“事实”,我们又该如何认定呢?这样的“事实”无疑是虚构的,虽然符合逻辑,但是我们找不到可以证实其存在的证据,但是它们无疑也是重要的,因为文学作者,尤其是历史文学作者们正是通过这些“虚构”的“事实”将历史的碎片连接起来,为我们再现了丰盈的故事场景。
历史无疑有着它自己“必然”的发展轨迹,但是我们同样无法否认历史中也同样充满了偶然性,一个小小的蜘蛛也可能改变一位将军的一生,“蝴蝶效应”的例子俯首皆是,我们无法预知未来,同样在很多时候我们无法确切的知道过去发生了什么,事实上,即使是历史学家也会告诉我们,我们不必为了探求过去而去进行考证和考据的研究。我们研究过去是为了理解现在,把握未来[10](P23)。当波斯纳在对文学作品中的虚构对于法律史学研究的意义提出批评的时候,他也在通过古希腊悲剧﹑荷马史诗研究初民社会的国家形态以及法律生活,而不是投身于考古,专注于古墓铭文的研究[11](P1995)。而当唐·德里罗(Don DeLillo)明确指出奥斯瓦尔德(Oswald)是他纯粹虚构出来的一个人物的时候,我们却无法否认《天秤星座》(Balance)创作中所采用的关于肯尼迪遇刺时的新闻资料﹑官方文件等等大量的历史材料,虽然没有进入历史学家的记述,但确实是当时真实存在的记述[7](P269-273)。而又有谁能够据此否认德里罗据此而创作的虚构人物所经历的一切是完全虚构的呢?这部小说曾引起的巨大轰动不正是说明了这个虚构人物所体现的这段历史让作者同时代的人们确实看到了他们生活中的一个侧影呢?如果是“虚构”,那么它不足以构成对文学中的法律史研究的批评,除非我们真的能够证明“虚构”的联系是错误的,歪曲的。符合“逻辑”的“虚构”事实上在某种意义上延伸了人类对于自己的思考,帮助我们反思历史,从而更好的面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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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德彤
Legal History Studies in Literature and its Limitations
XU Hui-fang
(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2249, China )
Study of legal history in literature is one of the earliest fields of research under the "law in literature". From late 19th century to early 20th century, by means of interpreting legal images in literary works of different times, legal scholars provided legal history studies with abundant materials and brought about the discussion concerning the value of literary works to legal history as well. Academic researches on legal history in literary works will benefi t the retrospection of literature, especially the signifi cance of historical works to legal history.
law in literature; legal history; literature
D90-05
A
1005-7110(2014)01-0022-05
2013-11-29
许慧芳(1979-),女,内蒙古包头市人,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语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