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英
(深房集团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 518000)
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思考
○董海英
(深房集团深圳圳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 51800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中国税务改革的方向,目前已经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试点推广。作为国家的重点行业,施工企业的营改增也即将展开。但改革之后,许多施工企业可能会面临着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本文从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入手,探讨了由此产生的问题,并结合笔者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营改增 施工企业 不利影响 措施
在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不同的税制一直长期并存,导致了税负不均衡的弊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负担,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重要举措,从2012年开始,已经在上海等9个省市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实施,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最后辐射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
作为一个特殊重点行业,施工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者,又是产品的安装者,多年来一直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因此,营改增已经势在必行。根据国家目前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企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施工企业适用11%的税率,采取增值税的一般计算方法。
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加合理的纳税环境,但由于目前政策还不够完善,某些行业比如施工企业,将有可能面临着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2013年初,中国会计学会主要负责实施的营改增调研报告认为,试点之后,税负增加的施工企业达到85%以上,而部分企业税负的增加幅度则高达90%以上。
首先,纳税地点发生了变化。之前,企业申报纳税的机构是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部门,政策改革之后,则变为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其次,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企业扣缴业务人发生了变化。在改革之前,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在改革之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第三,征税范围发生了变化。作为一个综合性行业,施工企业的上游企业种类繁多,这些企业是否也实行营改增,也必然会影响到施工企业能否获得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第四,税率发生了变化。在改革之后,施工企业由原来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新的11%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征收。
第一,在收入和毛利方面,施工企业有所下降。作为典型的买方市场,施工企业在讨价还价的时候处于一个相对劣势的地位。在营改增之后,建筑材料的价格并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但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很难转移到买方头上,往往只能由施工企业自己承担。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施工企业的利润总额必然会有所下降,给企业的信用评级和融资授信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第二,在资产、负债方面,施工企业增加了负担。按照规定,企业在购置原材料和固定资产之时可以从原价扣除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产入账价值将比实施增值税前下降了不少,在负债总额不变的基础上导致了资产负债率的上升。另外,施工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活动需要贷款,但税改后的金融业属于简易征税类,不能获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负债率自然也间接增加了。
第三,在现金流方面,施工企业的压力增大。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的时候,往往会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这些暂扣款要等到工程完全竣工的时候才能结算。但营改增实施之后,施工企业必须当期全额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量。由于施工周期长,施工企业本来就很难及时收到工程款,在改征增值税之后,现金流更是雪上加霜。
营改增促使施工企业的产品造价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价外税,企业的增值税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承担。一方面,企业需要根据新的标准调整或者变更相应的各种预算,导致企业的产品定价、工程的预算编制变得越来越繁琐。另外一方面,营改增影响了国家招投标体系,对相关的市场行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进而改变了施工企业的产品造价结构。
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施工企业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的环节进行会计核算,相对比较简单。在营改增之后还需要在购买生产资料,产品的验工计价等多个环节进行核算,更加具体化和细致化,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基础上增设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类科目。此外,施工企业营改增之后,也需要相应调整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以及企业文化。
在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是固定的,不管盈亏,都必须按照工程结算收入的3%进行纳税。而在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只需要对工程项目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当企业利润微薄或者产生亏损的时候,只需要缴纳很少的增值税甚至完全零纳税。
在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既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又是增值税的负税人,不仅需要按照营业收入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外购原材料、施工设备以及其他办公所用的生产资料也不能获得税款的抵扣。在改革之后,11%的增值税税率表面看起来似乎很高,但实际上,企业只需要就项目增值的部分纳税,外购原材料、施工设备以及其他办公所用的生产资料也能获得相应的抵扣,税负明显降低不少。
作为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比较高。在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新增的钢材、水泥等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不能获得抵扣,企业的税收负担相当沉重,降低了技术改造及设备更新的动力,不利于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此外,国际上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对建筑行业采用了增值税的征管方式,我国的建筑施工行业营改增之后,能够促进企业及时更新设备、减少耗能,有利于更好地同国际接轨,开展国际业务,大幅度提高市场竞争的能力。
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征收的情况下,两税很难明确区分,必然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同时,其他行业都营改增了,建筑施工行业单独排除在外,必然会导致增值税发票管理混乱,容易发生偷税漏税的现象。
作为一个国家重点行业,施工企业在生产和运营的过程中,涉及了很多纳税的环节,理论上可以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的增值税与现行的产品定价、计价方式以及激烈的低价中标竞争形势之间,存在着制度政策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这就决定了其营改增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众多的问题。
增值税主要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性三种基本方式。对于施工企业,按照现行的方案,如果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计算方式,然后与现行的各档税率进行衔接,那么不管是17%还是13%的税率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如果采用收入型的增值税计算方式,然后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则大大增加了税务征管部门的工作量;但是采用消费性的增值税,将期初已征收的存货税款抵消掉,则必然会明显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
建筑行业已经属于竞争激烈的微利行业,营改增之后,其增值税的税率标准应当定在哪个水平才最有利于行业发展,目前不管是企业还是学术界,都未能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一旦定得不合理,要么导致众多的企业亏损,失去市场竞争的活力,要么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使得国库亏空。
在很多省市,建筑行业的营业税已经成为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按照政策,施工企业营改增之后,总体上的税负将会大大降低,必然会相应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退缩心理,放缓了改革的进度。
在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的约定之中,明确各种税负的种类,在签订分包合同,采购合同之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必须承担的税负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在一方提供了消费清单、购销凭证以及相应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之后,另外一方才能进行付款。
一般情况下,材料成本占了整个工程项目的60%左右。在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选择税率较低的小企业进行合作。但是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应当转变思维,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通过价格对比、质量对比,优中选优,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增加进项增值税额的抵扣。
在过去,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显得比较粗放。一旦实施营改增,必然会加重负担。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内控的水平,才能应对这一严峻的形势。首先,规范发票管理,严格审核发票的各项要素,例如企业名称、认证时间和抵扣期限,确保发票合法、真实、有效。其次,施工企业的纳税申报制度应当完善,严格按照纳税流程进行申报;最后,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大包”、“提点”、“挂靠”等现象,企业要坚决杜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取得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可以征得业主的许可,在收到销售款项之后申请完工签收,核算应纳税款。除此之外,企业应当设立核算中心系统,对同企业的不同账户进行合并管理,对企业的资金进行更有效的利用,然后在不同的分公司和总部都设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制定规范的现金流管理流程,从而降低企业在资金风险上的投资,避免了资金上的损失。
比起营业税,增值税有更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营改增显然为我国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在真实、可靠、完整的会计数据基础上,企业可以仔细推敲,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细致的税收筹划。比如在公司内部管理方面,可以重新进行战略布局,撤销、合并或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从总体上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在采购原材料的时候,比较各个供应商的优势劣势,再结合增值税抵扣的条件,确定最优的采购方案。
营改增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企业对这些人员加强培训的力度,让他们不仅能够进行核算进项、销项等税额,而且还能够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税务筹划。
总而言之,营改增对于施工企业,从长期上来讲是一个难得的机遇,但是从短期上来讲,显然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施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多方面进行积极研究,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来减少企业的负担,增加利润。同时,国家也应当制定多种过渡性政策,比如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税率优惠或者减半等方式对税改后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大力扶持。归根到底,营改增涉及了多方的利益,需要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企业三者之间不能互相配合,互相协调,才能实现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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