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霞
(深圳市金亚龙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 518033)
企业的固定资产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存在于企业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通常够具有一定期限的使用寿命,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还要满足两个条件: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固定资产以折旧的方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企业的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会计准则以及税法等明文制度中还没有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判定。根据税法中的规定我们可以将企业所有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设备做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而会计法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判断则与此大不相同。在会计法的企业固定资产认定中没有要求能够为企业带来收益的非货币实物定性为固定资产,可以说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的判定范围更广,这就是会计法以及税法中关于固定资产判定中的差异。会计准则强调的是固定资产的持有目的和时间,税法强调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持有的固定资产都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对于该部分资产的价值计量要根据其来源以及实际社会价值而确定。
在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中,关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首先就是由企业自己构建的,自建的固定资产成本指的是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企业投资,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其次就是企业的外购固定资产,指的是由企业自身无法形成该实体成本,而从它处购买的。外购固定资产成本主要包括基础成本以及后期安装使用过程中所有的花费等;再次是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最为入账价值。最后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其入账成本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是企业在经营中应承担社会责任而支付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费用。
在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关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首先就是企业自建的固定资产,企业自建的固定资产要根据企业实际实施过程开始至其达到预期的使用目的之前的所有投资成本,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其次就是企业的外购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在税法规定中与会计法的明显区别就在于税法除了要求确认会计法中的规定之外,对于一些不符合市场价格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做了规定,如融资租入的固定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会计与税收两者关于固定资产的判定之间的差异分析会可知,若企业以分期购买的形式而获得的固定资产总价值要以该实体的实际价值而确定,但是在税收法的相关文献中却规定要求以所购买资产的实际价格进行统计;企业自建的固定资产税法要求以实体结算之前的总费用为该固定资产的计费标准,但是在会计法中则大多都是以其满足建造者功能性需求之后才定义为固定资产;在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中,某些已经废弃或者闲置的设备在其不能产生利益的时候对于其闲置费用也会计入企业的成本范围之内,而税法的没有相关的规定。
我国的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极为严格,规定固定资产只能够以直线方法进行折旧,而对于一些不能够有效保值的实体资产以及总体价值得不到保证的实体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并且明确了其范围,即: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最鲜明的特点就是企业能够按照本企业的盈利模式选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通过对会计及税收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比较我们知道会计的折旧方法更利于企业经营,对工作量以及年总数等多种方法的综合使用更加灵活;但是在税收中却对此规定只能按照直线法进行计算,只将一些实际价值折损比较严重的采用加速折旧,由此可见会计及税收法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之间从存在很大差异,企业在所得税申报时要对计提的折旧按税法的要求做必要的纳税调整。
会计在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处理上,通常都是按月进行折旧计算的,在设备列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下个月才对其进行折旧计算,在当月消除的企业固定资产仍然实行折旧计算,在下个月份才停止折旧计算。对于停止生产运营的企业固定资产会计均不再对其进行折旧计算,而对于一些已经报废和不能完成既定效益而停止运营的设备都做同样处理。会计在处理新增的企业固定资产时,无论其是否已经投入运营,均对其进行折旧处理,此时的折旧标准是根据对既有固定资产的估计价值制定的,在结算之后再对其进行标准成本的折旧计算。税务部门在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处理上,要求自设备投入运行的次月开始计算折旧,在设备停止运行的次月起停止对其折旧。对于一些已经具备生产条件,能够达到固定资产既定使用目标的则根据其实际价值进行折旧计算,在我国税法确定性要求极为严格的前提下,此类固定资产都是在其实际成本的基础之上对其进行折旧。
通常来说会计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都是在固定资产具备使用条件、能够达到盈利价值和目的之后才开始折旧。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就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已经具备使用条件但是还没有进行工程结算之前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实物的具体社会价值进行估价和折旧”。在税法的文献规定中,例如《实施条例》则要求企业的固定资产要从其用于盈利之后的第二个月进行折旧申报,而即将报废或退出运行的设备则是在停止经营过程之后的下一个月进行折旧停止申报。
根据我国国情及实际状况,现阶段完全消除会计与税法之间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的矛盾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我们只能够采取有效手段对其矛盾进行协调。我国的立法机关要根据资本市场中企业的经营现状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中的税法规定逐步作出调整,在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中,要尽可能地考虑会计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制定各项政策,因为企业的税款大多是以企业的会计数据进行计算的,而且要保证会计与税法不失去本身的职能特色。
根据会计信息我们能够掌握和了解企业的生产运行状况,能够为企业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但是我国的税务部门关于固定资产的的折旧计算的方式则是从国家政府的角度出发,为了有效实现国家财政收入,要求企业合理承担自身的负税责任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折旧。而对于企业来说不但要满足会计法中的相关要求而且税法的规定也不能违背,因此企业在会计法以及税法中要合理调整自己的位置,在遵循会计法及税法的同时做好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工作。
在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候要求会计能够根据企业的税前总收入计算企业的营业利润,在缴纳所得税的时候也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缴纳。会计处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时,要求根据我国最新会计行业标准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进行确定,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则要求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时间开始进行折旧计算,一直到固定资产退出运行的下月停止折旧。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要求会计人员能够根据其实际使用状况以及具体性质预计净残值,净残值数据要求客观真实。
以上是笔者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与税收的异同点进行的几点探讨,希望能够对进一步改进我国固定资产折旧评价模式,更好地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平稳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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