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彬
以强调个人至上为特征的古典自由主义在英国近代社会发展中曾经产生过重要影响。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古典自由主义的发展出现重大转折,由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所创立的社会自由主义,开始反对个人至上,强调“共同的善”,强调国家干预。格林的社会自由主义是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节点,它在英国乃至整个近代西方社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代自由主义是对14至16世纪人本主义的继承和发展。近代自由主义有许多不同的流派和不同的创立者,其中,由洛克创立的古典自由主义影响最大。洛克在《政府论》中系统论证了人生而自由平等、生来就有权享受上帝为人类生存安排的各种资源的观点。洛克认为,“人们既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力,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许多人相等,不受控制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力,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①[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2页。。为了避免人人都执法所带来的混乱,人们才把执法的权利转让出来,交由社会集体行使,这样才有了国家。杰斐逊把洛克的思想做了更加明确的概括:“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②转引自[美]托马斯·潘恩《常识》,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潘恩把上述思想概括为两句经典的格言:“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好的政府。政府本身不拥有权利,只负有义务。”③[美]托马斯·潘恩:《常识》,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扉页。
洛克的主张在当时意味着一场深刻的革命。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完全自由、平等,都拥有自己的土地,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追求幸福,即每个人都只为自己打算,那么,整个社会会不会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呢?亚当·斯密打消了人们的这个疑虑。他认为,社会分工和市场机制能够自然而然地构建起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比如,鞋匠要想得到好的衣服就必须把鞋子做好,裁缝想得到好的鞋子则必须把衣服做好,而农民想要得到好的鞋子和衣服则必须把粮食种好。虽然人们在主观上只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客观上却能够实现互相满足。用斯密的话来说就是:“他们所以会如此指导产业,使其生产物价值达到最大程度,亦只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们是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促进了他们全不放在心上的目的。他们不把这目的放在心上,不必是社会之害。他们各自追求各自的利益,往往更能有效的促进社会的利益;他们如果真想促进社会的利益,往往还不能那样有效。”④[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23页。
进入18世纪,以自由竞争为特点的英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起来。相对于专制时代,自由竞争的时代显然需要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需要有更大的空间和更大的自由。约翰·密尔于1859年发表的《论自由》表达了这一要求。如果说在洛克那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还仅仅是一种哲学假定的话,那么到了密尔这里,个人权利和自由已经变成一种明确的政治主张。密尔强烈呼吁:社会应该给予其公民以思想、行动、结社的充分自由。他认为,“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⑤[英]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4页。。他强调:“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⑥[英]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1页。因为,密尔深信:“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社会对于作为个人的他所怀有的关切(除开对于他对人的行为而外)总是部分的,并且完全是间接的;而本人关于自己的情感和情况,则虽最普通的男人或女人也自有其认识方法,比任何他人所能有的不知胜过多少倍。”①[英]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1页。他再次呼吁政府应该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主张经营自由、契约自由、贸易自由。
正是在自由竞争的压力下,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英国实现了一项又一项的技术革新,完成了一项又一项的发明创造。17世纪末到19世纪末不到二百年的时间内,英国的生产力水平有了几十倍、成百上千倍的增长,英国也由一个边陲岛国变成了世界上首屈一指的“日不落帝国”。
但与此同时,英国社会也发生了严重的分化。近代工厂制度的建立虽然吸纳了部分失地农民,但机器的采用却不仅使许多工人的传统技艺变得一钱不值,而且还使资本家大量使用女工和童工成为可能。由于英国当时还没有关于工厂制度和劳工制度方面的立法,在所谓经营自由、契约自由的条件下,这种可能性很快就变成了现实。18、19世纪之交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在当时英国纺织业的雇佣工人中,未成年人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在棉纺织业中,18岁以下的工人为49%;毛纺织业为47%;精梳毛业为64%;亚麻业为58%;丝织业为56%②参见[美]卡洛琳·图托尔《在厂矿努力工作:英国工业革命中的儿童经济学》,美国科罗拉多Westview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页。。由于许多儿童是从七、八岁,甚至是从五、六岁就开始上班,而每天的劳动时间常常达到16小时,因此他们的健康状况极其恶劣。
当时,一位叫做特纳·撒克拉的医生在给议会的报告中写道:在他看到的留在曼彻斯特棉纺织厂的儿童“几乎全是满面病容:瘦小、羸弱、赤脚、衣衫褴褛,许多人看上去还不到7岁。男人们一般都在16岁到24岁之间,还有未成年人,他们都像儿童一样苍白和消瘦。”他接着写道:“我看到了,我觉得看到了,一个退化的人种——受压而发育不全,被弄得衰弱的,被糟蹋的人类——男的和女的不会活到老,儿童永远不会长成健康的成人。”③[英]E.P.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译林出版社2013年版,第378页。在利物浦和曼彻斯特等新兴工业城市,劳工的平均死亡年龄还不到20岁!④[英]E.P.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译林出版社2013年版,第380页。曾经在1868年和1874—1880年两度担任英国政府首相的著名政治家本杰明·迪斯累利也承认:英国的穷人和富人之间已经分化为格格不入的两类人,“它们之间没有往来,没有同感;它们好像不同地带的居住者即不同星球上的居民,不了解彼此的习惯、思想和感情;它们在不同的繁育情况下形成,吃不同的食物,按不同的生活方式生活,不受同样的法律支配。”⑤[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页。如此严重的社会分化,不仅使得广大工人群众很难照旧生活下去,而且使英国统治阶级也难以照旧统治下去。例如,1899年英布战争爆发后,英国需要招募士兵,在曼彻斯特有11000人报名服役,但体检发现他们中有8000人根本就扛不了枪,在剩余的3000人中,只有1200人的肌肉发育和内脏功能能够适应军队生活。也就是说,英国的社会发展已经走进了一条死胡同。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已经无可救药,主张将其彻底推翻。与此同时,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也在探讨其他的改革路径,格林所创立的社会自由主义就是其中之一。
在格林看来,英国社会之陷入深刻的危机,是由于长期以来遵循了一条错误的思想路线。格林并不否认洛克创立的近代自由主义对英国社会发展所产生的重要作用,但是他指出:洛克的理论实际上是一种个人原子主义或者叫做“个人本体论”。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就几乎不可避免地导致当时英国社会那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野蛮状态,导致社会的严重分化。
格林接受了黑格尔的观点,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是互相依存的。他批评了英国传统以来以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观察世界的经验主义,强调整体,强调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具体到人类社会,格林认为,任何个人都是处于与他人的相互联系之中,任何个人都是在与他人的联系与比较之中才得以区分自己,界定自己。脱离了他人就没有自我。排除了与他人的联系,个人就只能是一种绝对单一的东西。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就是:“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因为,“人是被规定着过普遍生活的;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结果”①[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4页。。
格林同意黑格尔的观点,并且将其做了进一步的论证。他指出:“我们人类社会是以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自己并且把改善自己的生活作为自己的目的的能力作为前提,但是,只有在人类的相互交往中,每个人都被其他人承认为目的,而不仅仅是社会手段,在相互要求之下,人的能力才会实现,我们才会真正成其为人”②Thomas Hill Green:Prolegomena to Ethics S183,Oxford Clarendon Press,1883,p.192.;“必须时刻牢记:当我们说人类精神、人的神圣理想只有在人们之间和通过人们才能完成、才能实现时,我们不是否定而是证实了,这种实现和完成只能在社会之中并且通过社会才能发生。没有社会就没有个人。”③Thomas Hill Green:Prolegomena to Ethics S183,Oxford Clarendon Press,1883,p.199.
因此,格林坚决反对古典自由主义者关于个人带着先天的权利进入社会的假定。他认为,没有对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意识就没有权利。反过来说,任何个人权利都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他指出:“在某种意义上,没有人能够像四处游荡的原始人那样随心所欲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这样的人没有主人,也没有人对他说不;但我们不能说他是真正自由的,因为原始人的自由并非长处,而是弱点。最高贵的原始人的实际力量,也无法和一个守法国家中最谦卑的公民相提并论。虽然他不是人类的奴隶,但他却是自然的奴隶。虽然他全然不受社会的限制,但他却经受着大自然之必然性的强制。除了服从这种限制以外,他不能从这种强制中解脱出来。所以,服从是通向真正自由的第一步,因为这是走向人类天赋才能充分发挥的第一步。”①[英]托马斯·格林:《论自由主义立法与契约自由》,载应奇、刘训练编《后伯林的自由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138页。
格林认为,古典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那种不受限制的自由,实际上是一种消极自由。洛克给自由下的定义是:“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②[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6页。密尔也认为,自由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行动。在格林看来,古典自由主义者所强调的自由实际上等于原始人、野蛮人的那种自由。真正的自由不能仅仅限于不受强制、不受限制,还要考虑人们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实际能力。他说:“我们可能都会同意,正确理解的自由就是幸福的最大化,而获得这样一种自由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全部努力的真正目的。但是,当我们这样谈论自由的时候,我们应当仔细考虑我们使用它意味着什么。我们不是说自由仅仅意味着免于限制或强制;我们不是说自由只不过意味着我们可以自由地做我们所喜欢的事,不管我们喜欢的是什么。我们并不是指这样一种自由,它能够被一个人或一群人所享有,但却要以他人失去自由为代价。当我们把自由作为某种值得高度珍视的东西来谈论时,我们指的是一种去做值得做的事情或者享受值得享受的事物的积极力量(power)或能力(capacity),而且这种事物也是我们与他人共做或共享的事物。”③[英]托马斯·格林:《论自由主义立法与契约自由》,载应奇、刘训练编《后伯林的自由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
格林在这里已经意识到,自由不仅仅是免于束缚或强暴。在他看来,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自由不仅意味着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能力的提高,而且还在于,这种提高不能只为少数人所享有,更不能以牺牲他人的自由为代价。自由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共同的善”。虽然格林仍然自称为自由主义者,但与古典主义者强调的个人至上明显不同的是,他更强调社会整体的自由。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如果真正自由的理想是人类社会全体成员力量的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自我发展,那么这样做就是正当的,即拒绝把自由的荣耀归于这样的国家:在那里,少数人的明显提升建立在多数人贬损的基础之上;并且这样来定位建立在自由工业基础之上的现代社会:其所有的混乱、无知的放纵以及成就的浪费都超过了古代最辉煌的共和国”,而在他看来,“最为一种趋向人类真正自由的进步,如果它是建立在拒绝他人享有同样机会的基础之上的话,我们就有理由拒绝承认由某一特殊个人或特殊阶级表现出来的高度发展。”④[英]托马斯·格林:《论自由主义立法与契约自由》,载应奇、刘训练编《后伯林的自由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换言之,在格林看来,19世纪后半期的英国社会发展,实际上已经背离了自由主义的原则,已经不能叫做自由主义。真正的自由不能仅为个别人、少数人独享,必须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格林的理论因此被人们称之为“社会自由主义”。
怎样才能摆脱英国社会当时面临的严重分化危机,使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或能力都能实现最大化呢?格林认为,国家干预必不可少。
如前所述,按照古典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国家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个免不了的祸害,因此,管事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国家干预,就意味着必须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提出挑战。
古典自由主义国家理论的基石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内部尽管有不同的支脉和不同的观点,但这个流派的共同假定是:上帝赋予人们以自然权利和理性。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为了保护自然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理性的指导下人们彼此之间同意缔结契约,交出部分(或者全部)权利,由社会集中使用,于是国家就产生了。格林认为,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历史上说,社会契约论都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他看来,一切权利都只能存在于相互联系之中。所谓的自然人,即与他人、与社会毫无联系的人不会拥有任何权利,就像一个与其他物体不发生任何联系的物体不具有任何引力一样,所谓的天赋权利实际上是子虚乌有。一切权利都出自社会,而不是先于社会。他指出:即使按照社会契约论者的假定,在签订契约时不仅必须先有一个全体一致的假定,而且还必须以全体成员的权利都完全平等为前提,而正如有的社会契约论者所承认的那样,在所谓的自然状态下实际上存在着弱肉强食的不平等现象。在这样的条件下不可能缔结契约。他指出:“除非一个社会的成员承认全体的善也就是他自己的善,并且所有人的自由合作是善的必要条件,否则就不可能存在自由的平等。”①Thomas Hill Green: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S53,Batoche books,1999,p.40.他认为,社会契约论者实际上是倒果为因,契约的观念和所谓的自然权利一样,都必须以社会承认为前提。
那么,国家究竟是怎样形成的呢?格林认为,作为一种高级形态的社会,国家是在低级社会组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类社会首先有家庭、氏族、部落等共同体,国家是在这些共同体的基础上形成的。他说:“国家以其他形式的共同体为先决条件,其权利来源于这些共同体并且只是为了维持、保全、完善这些共同体而存在。为了建立国家,必须先有家庭,这些家庭成员互相承认他们在共同的善的指导下各自的权利。这些家庭及由这些家庭形成的氏族之间势必有进一步的交往,它们会在同样的意义上相互承认各自的权利。由于缺少对于一项权利承认的定义,由于双方——无论是个人、家庭还是氏族之间——对权利包含什么,权利用来做什么,怎样获得权利等方面还不一致,这就需要把被承认的权利用一个总的法律来加以协调和定义。当这样一个规定各家庭成员的相互地位、调整各个家庭、氏族、部落之间彼此交往的总法律一经达成,并且被共同体内的所有家庭、氏族或部落所自愿认可,同时该共同体既有足够强大的力量保证它能在内部立即实施,对外能保证共同体的完整并免遭外部进攻时,最初的国家就产生了。”①Thomas Hill Green: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S134,Batoche books,1999,pp.100—101.
因此,与绝大多数古典自由主义者不同,格林认为,根本没有必要保留个人反抗国家的权利,因为国家在本质上说来就代表着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像一个人不可能反抗自己的家庭、反抗自己的氏族一样,一个人也不可能反抗自己的国家。他这样说:“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有效的法律只要符合国家的理念,个人就没有权利去违反这些法律。除非为了国家的利益,即为了使实际的法律与其理念和倾向更加吻合,使国家更符合起源于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权利的协调者和维护者的角色,否则就没有权利违反国家法律。”他接着说:“在上述原则下,任何人都无权仅仅因为国家干涉了他的行动自由,干涉了他管教自己的子女的权利,或者干涉了处理本属于他自己的财物的权利,就去违反或逃避任何特别的法律。”②Thomas Hill Green: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S142,Batoche books,1999,p.107.
国家干预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是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是为了实现共同的善。反过来说,促进积极的自由,实现共同的善,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生活水平,这就是国家的本分,就是国家的职责。由此出发,格林对当时的自由放任主义进行了批评。例如,按照自由放任主义原则,喝不喝、喝多少酒完全是个人的选择自由,但酗酒在当时的英国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英国民众已经自发地组织起来,兴起了著名的禁酒运动。格林本人不仅担任了伦敦地区的禁酒委员会主席,甚至呼吁政府通过相关的禁酒法律。对于英国当时正在热烈讨论的所谓契约自由,格林更是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表面上的所谓契约自由掩盖了实际上的“丛林法则”,广大工人群众、特别是大量的童工和女工之所以接受每天十几个小时的高强度劳动,实际上受饥寒所迫,是不得已而为之,决不是自由选择。他强烈呼吁政府,通过立法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规范。他说:“当社会限制出卖劳动的契约自由时,这显然属于它的权利,只要这种限制的依据是我们关于工厂、车间和矿井卫生管制的法律。禁止女工和童工超时劳动,同样属于它的权利。如果他们的工作时间超过了那些时间,有证据表明,结果是身体健康的恶化;同样可以证明,与其相伴随的是社会道德力量的弱化。为了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的这种普遍自由——这正是公民社会的目标,法律应当设置一种禁令,它是社会深思熟虑的声音,即禁止所有通常会产生这种后果的服务性契约。”①[英]托马斯·格林:《论自由主义立法与契约自由》,载应奇、刘训练编《后伯林的自由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与此同时,作为其积极自由思想的一部分,格林认为,仅仅限制童工和女工的工作时间还不够,还必须想方设法提高他们的素质,提高他们的能力,为此他呼吁英国国会尽快通过义务教育法,由国家负责儿童的教育。他指出:“没有掌握一定的技艺和知识,现代社会中的工人就会像肢体残缺或体格破损的残障者一样。他不能自由地发展他的才能。从保障社会成员的这种自由的观点来看,就像要求公众健康所必须的建筑和排水设施是其本分一样,防止儿童在那种事实上会把他们排除在生活中一项自由职业之外的愚昧中成长,也当然是国家的份内之事。”②[英]托马斯·格林:《论自由主义立法与契约自由》,载应奇、刘训练编《后伯林的自由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甚至对于被古典自由主义者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制,格林也提出了质疑。因为在格林看来,私有制在本质上说来也是一种社会权利,它只能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并且同意也必须服务于共同的善这一社会目标。用格林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正是通过社会给予他的保证,他才有了全部的财产,或严格地说,才对他的所有物具有了权利。这种保证是建立在对公共利益的意识之上的。这样一方的自由不干涉另一方同样的自由,确保每一个人自由运用、享受和处置他的所有物就是有利于每个人的利益的。因为,这样的自由才会有助于所有人才能的平等发展,而这种发展对所有人来说都是最高的善。这也是财产权的真正的和唯一的理由……财产制度只有作为主要发挥所有人的社会能力的工具才能被证明是正当的。”③[英]托马斯·格林:《论自由主义立法与契约自由》,载应奇、刘训练编《后伯林的自由观》,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139页。格林的这一思想为英国当时的一系列社会立法、从而也为后来的凯恩斯主义、为近代英国福利国家制度的创立,提供了理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