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评论员
财政治理要汲取宪法的力量
●本刊评论员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今年12月4日成为我国第一个宪法日,这进一步彰显了党和政府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决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有必要梳理财政治理中的宪法原则和精神,在财政工作中建立对宪法的信仰和敬畏,树立宪法权威,建立并落实财政运行的宪法监督、违宪审查机制,实现民主财政、公平财政、法治财政的目标。
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宪法与财政的关系非常密切。不少国家立宪的重要原因,都是为了处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财政关系,多数国宪法中都十分突出财政的地位。我国宪法对财政权力的配置,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国家财政经济工作都有相关的规定;宪法中有关立法、国家机构的设置、公民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条款也与财政密切相关。宪法作为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必须在财政立法、财政分配、财政监督中得到有效实施。
不容否认,当前,宪法的权威还没有得到普遍尊重,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这在财政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财政立法有不够严谨之处,财政工作中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财政资金的使用存在权力过于集中、“跑部钱进”、部门利益偏好干扰等问题;财政收支缺乏对纳税人权利尊重,公民的财政公平分享权、财政监督权和知情权还未完全落实;政府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时有偏离宪法原则的情况;“审计风暴”频频曝出的问题也说明对财政的宪政与法律控制的紧迫性。
财政治理如何从宪法中汲取力量?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保证财政的人民性。财政税收立法必须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至上权威,要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防止部门利益对财政立法的干扰,保证人民代表对财政立法最终决策权。财政立法要以人民利益为目的,要广泛征询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收费权的设置等方面存在立法层次不高,财政法规存在着行政主导的倾向,部门滥设收费权不同程度存在,在这些方面必须做到还权于民,尊重人大的立法权,严格立法程序。
财政公平是宪法的重要原则。在国富与民富的关系上,要落实宪法规定的“精减”、厉行节约、保护私人财产原则,使财政收支维持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需要相称的规模;在政府的权责上,既要维护财政税收制度,又要履行提供相应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建立与财政规模相称的、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在不同纳税主体关系上,要科学设置税种,公平税负。
立法部门要根据宪法授权,严把财政预算编制审查关口,严格监督和审查预算执行。只有把好预算关,才能维护好公民的经济权利,并限制政府任意扩权,用好财政资金。预算一经制定,就具有法律效率,政府要严格执行。
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约束虚置,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依宪治国就会落空。财政治理中,宪法实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要确保任何财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抵触,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立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机制;二是要做到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行为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财政分配上要依照预算执行,给法外行为断奶,做到以财限权,以财限政;三是要畅通公民获取财政信息、监督财政工作、对财政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申诉的渠道。
有论者指出,“财政权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只有对财政的约束才是对权力的硬约束”。尊重、兑现宪法规定的人大享有的财政权和公民的相关权益,才能更好地治理财政,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