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困境及建议

2014-03-29 09:38段倬鑫
财政监督 2014年36期
关键词:征管纳税人税务

●段倬鑫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经济交易模式不断涌现,其中电子商务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借助于电子商务技术,网上购物作为一种经济、高效的购物方式已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的消费模式。与传统的商务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从税收的角度来讲,征税主体对实体经济的税收征管手段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几乎是一个“真空区”。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上交易额的数量不断膨胀,我国的税收也将更多地被侵蚀。因此,探讨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征管问题是极其必要的。本文将首先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现状和问题,然后再借鉴一些国外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

一、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现状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令人惊叹,但是,从税收的角度来说,电子商务是对税收征管的巨大挑战。对于这样一种新的经济运作模式,如何确定征税主体、怎样去征税以及征多少税都是很大的难题,国家应当如何通过税收征管去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并引导电子商务有序发展是税务部门现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实体经济中,我国主要是通过发票来掌控税收,即所谓的“以票控税”。但是,对于电子商务而言,要想以同样的手段来征收税款是很难的。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此外,商品的购买者也缺乏索要发票的意识。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的时间已经比较久远了,尽管税收征管法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但是,却无法适用于电子商务这种新的经济模式。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管,有些地方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尝试,例如,武汉在2011年开出了全国第一张个人网店的税单。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全国性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的办法。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征管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的税收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其中实体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条例组成,而程序法则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实体经济制定的,这些实体法对每个税种都明确了课税对象、税基、税率以及纳税人等具体的税制要素。《税收征收管理法》则对税务机关如何开展税款的征收工作以及纳税人如何履行纳税义务等程序上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都不适用于电子商务这种新的经济模式,而且,我国目前也还没有制定出一部适用于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因此,对于电子商务该不该征税、如何征税以及怎样征收都还处于探讨之中,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也还只是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工作。

(二)课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确定

现行的税法将征税对象划分为五种类型,即流转额、自然资源、财产、行为以及所得额,与之相对应的有流转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以及所得税,这几类税种几乎涵盖了实体经济中的各种交易类型。但是,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传统的这些税种并不能满足需要。对于涉及到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类型的交易可以比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增税。但是对于毫无实体经济交易特点的交易活动,我们很难用现有的税法去确定课税对象的性质。例如: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文字、视频和音频的下载和浏览等交易活动,如何确定其交易的性质、怎样去征税都是很难确定的。此外,网上交易活动的种类十分繁杂,如何对如此众多的交易活动进行分类本身就是一件很复杂的工作。

(三)税收征管的监督难度大

在实体经济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纳税人的财务账簿、交易合同、发票以及其他一些单据开展税款的征收、纳税检查以及评估等工作。但是,电子商务交易则对税务机关的监管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电子商务中真实的收入额难以确定。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几乎不存在纸质的交易凭证,尽管交易有电子数据,但是,这些数据很容易受到人为的修改并且很难被查出。此外,纳税人可以利用高级的加密技术隐藏很多交易信息。如此一来,如果对交易额征税,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可以通过修改交易数据来减少收入,或者通过隐藏技术使得很多交易信息变为无形,并且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稽查手段识别纳税人的这种行为,长此以往,税款的流失将非常严重。

三、结论及建议

(一)加快对相应的税收法律的建设

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存在很大的差别,在税法的适用上难以统一,因此,专门制定一套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实体法律制度会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在制定法律时可以参考实体经济中的税收法律法规,要遵循税法的制定原则,如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以及国家主权原则等。由于电子商务涉及的交易活动十分繁杂,为了确保税法能够得到普遍的遵从,相关部门要全面研究电子商务涉及的交易行为,对于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交易行为、交易环节应进行总括性的规定,防止纳税人利用漏洞逃避纳税义务,使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征税行为确实有法可依。在实体法的制定中,尤其要注重明确交易行为卖方的经营所在地、课税对象以及计税依据等关键问题。对于规模小的网店可以在税法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于鼓励发展的领域也可以给予优惠政策。总之,法律的制定模式可以参考实体经济中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

除了实体法的制定外,与之相配套的程序法建设也应加强,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也应注重对网络的应用,以新的手段对新的交易行为进行征管才能更有效地管理纳税人的行为。

(二)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

1、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制度。在实体经济中,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税务部门实施税收征管的首要步骤。对于电子商务,我国同样可以制定与之相配套的税务登记制度,这是税收征管的一个前提和基础。在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中,尤其要注重留下企业的服务器地址、网页名称、电子账户以及支付方式等非常重要的信息,税务机关需要建立强大的信息数据库从而详细掌握网店的交易信息。此外,税务部门还需要与银行以及网络服务机构建立联系,加强信息的沟通,从而为信息的交叉比对提供支持。对于网上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定期在网上进行公布,对于表现不佳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营业资格的处罚措施。

2、建立和实施电子票据制度。在实体经济中,税务部门通过“以票控税”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对于电子商务,我们也可以通过建立一套电子票据体系来有效防止税源的流失。因此,税种的制定以及税率的制定都要分情况而定,区别对待既能有效进行税款的征收也可以体现公平原则。发票是交易活动与税收的关键桥梁,我们可以利用强大的技术条件开发出能够自动识别网上交易活动类型的电子发票,如能成功开发出这样的电子发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将不再那么繁琐和复杂,电子商务的税收漏洞也能有效地堵上。

3、建立网上稽查制度。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对税务部门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建设的一种挑战。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税务部门需要加大对软件开发的投入力度,开发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电子稽查系统十分必要。传统的稽查手段不能较好地适用于电子商务,税务部门要利用高科技的手段结合电子税务登记、电子申报以及电子票据等来监控网上交易行为。

(三)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作与交流

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活动相比更容易分散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这无疑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目前,不同的国家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态度存在着差异,这给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提供了逃避缴纳税款的机会,这一点与实体经济是相似的。为了解决电子商务带来的国际性问题,国家或地区之间需要加强合作,进行信息的有效交流,共同建设公平、透明、易于管理的国际税收征收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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