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自由宪章》简评

2014-03-29 06:08台佐峰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哈耶克自由主义理性

台佐峰



哈耶克《自由宪章》简评

台佐峰

(河津市文明办,山西河津 043300)

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三大基石“无知论”、“进化论”、“自生自发秩序”三个方面简要分析哈耶克论证中存在的基本矛盾和错误,同时指出,在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都不可能取消理性的整体建构;我们所能做的仅仅是运用理性的批判,一方面确保每种理性的建构都保持在其特定的领域内,一方面在特定的领域内不断推动理性建构的修正与进步。

哈耶克;自由主义;无知论;进化论;自生自发秩序;理性建构

《自由宪章》一书,是西方著名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哈耶克最重要的代表作之一。在这部书中,哈耶克以“无知论”、“进化论”和“自生自发秩序”为基础,创造性地全面阐述了自由哲学的基本原则,在思想界至今仍有着很大的影响。然而,哈耶克在提出这一理论的时候,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正如他自己所说,“对理想的阐释必须以占统治地位的观点为起点,必须把当代人所熟悉的东西看作是既定的条件,并根据当下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来解释一般原则。”[1]14因此,哈耶克的论证与批判纵然深刻有力,但如果离开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批判对象,我们就会发现他的结论并不具有普遍的一般性意义。

一、“无知论”与控制的合理性

哈耶克论证的逻辑起点是他的“无知论”。哈耶克认为,“知识只作为个人的知识而存在……所有的个人知识的总和也不能构成一个整体”,而且“个人所能明确掌握的知识只占帮助他达到目的所需知识的很小一部分”[1]47,至于“社会活动的整体是如何进行调控的,对此我们知道的不多;而究竟是何种力量通过使个人行动能够恰如其分地互相适应,来实现这种调控,我们知道的就更少了。”[1]48由于“任何人类的理性都无法掌握左右人类社会行为的全部知识”,因此,要有效利用“社会中个人的零散知识和不同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1]51,就不能由某个个人或组织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与控制,否则社会就会“因控制而瘫痪”。

哈耶克在这里犯了两个基本的错误。首先,实施集中控制并不需要“掌握左右人类社会行为的全部知识”,而且如果要充分利用“个人的零散知识和不同技能”,控制者反倒必须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比如说,领导指示秘书打印文件,他并不需要掌握相关的技能,只需要发出指令并对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就足够了;或许他打字的技能比秘书还要熟练,但如果他试图去干涉秘书的操作,反倒会让秘书无所适从,从而影响任务的完成。因此,真正有效控制的前提恰恰在于控制者的“无知”,而不是相反。韩非子对此曾做过精彩的论述:“是故去智而有明,去贤而有功,去勇而有强……明君之道,使智者尽其虑,而君因以断事,故君不穷于智;贤者勑其材,君因而任之,故君不穷于能……是故不贤而为贤者师,不智而为智者正。”[2]51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后一种控制就不合理。在现代化工厂的生产流水线上,管理者要求工人必须按照严格的规程来进行每一项操作,而不能够自作聪明,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一致性。也就是说,这两种控制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实施何种控制更为恰当,仅仅取决于任务的性质。哈耶克所批判的只是对后一种控制的不恰当的应用,虽然在批判前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他由此而否定了人们在协调分立的个人知识的过程中实施控制的可能性,则是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当然,如果我们细加追究,就会发现即使在后一种控制中,有效的控制也是以“无知”为前提的。因为对于工人手眼的协调以及他对操作规程的默会,管理者只能予以评价,而无法加以干涉。

其次,整体性的知识并不以分立的知识为基础,它们甚至根本就是不同领域的知识。诗人说,“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我们要了解庐山的全貌,并不需要清楚地了解它的每一道山峦、沟壑;我们都能掌握力学的三大定理,但力的本质连爱因斯坦也未能弄清。在知识的分层中,有一种功能性的分层仅仅是在分工合作的过程中才展现出来的,比如说战争指挥学之于具体战斗的技能,飞机整体设计之于不同零部件的制造。至少在这种情形下,整体性的知识并不以分立性的知识为基础,因为它们本来就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哈耶克的错误在于,他以“所有的个人知识的总和也不能构成一个整体”为由,否定了并非由“所有的个人知识”所构成的整体性知识的存在。若非存在这种整体性的知识,那么他所谓的知识分工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我们也就没有任何可能“对零散知识加以综合利用”了。而只要我们肯定这种整体性知识的存在,那么某种形式的集中计划与控制必然也就是必要而合理的。哈耶克反对“把社会全体变做单一的组织,而这个组织又是根据单一的计划构建和运转的”,这种反对是合理的,但是他进而又反对一切形式的集中计划与控制,这就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二、“进化论”与自由的价值

进步是哈耶克论证的价值取向。哈耶克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文明即进步,进步即文明。”[1]65不过这种进步,并“不是朝向一个已知目标前进”[1]66,而是一个“竞争性的社会选择过程”[1]62。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的一切知识、道德和价值观念都要接受竞争的检验。他说:“文明的所有工具都不得不证明其自身的价值:无效的会被抛弃,有效的得到保留”;“我们所知道的只是关于好坏的最终判断,这种最终判断不是根据个人的智慧,而是根据群体的衰落做出的:如果群体衰落了,便证明他们坚持了‘错误的’信念。”[1]61而“自由的价值主要在于它能为未经有意识设计的东西提供生长的机会”[1]95,只要少数人取得成功,其他人便可以迅速地跟进、模仿,从而使“普遍的进步”成为可能。然而这种普遍的进步反过来又迫使自由社会必须保持“持续不断的高速进步”,因为“只要我们把进步速度稍稍放慢,都可能对我们造成致命的打击。”[1]80

在这里我们看到,哈耶克并没有把自由视为一种绝对的自在价值,而是把它当作推动进步进而在群体竞争中保持优胜的手段,就像他把民主与平等看作是维护自由的手段一样。尽管他一再强调,“像所有的道德准则一样,‘个人自由’要求人们把它作为一种自在的价值或一种原则来接受,而无须追问在特殊情况下其结果是否有益……否则,便不可能获得我们想要的结果。”[1]103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在强调自由的自在价值时,只是把它当作一种权宜之计,最后仍然落脚于“我们想要的结果”。事实上,哈耶克也确实设想了一些自由可以受到限制的情形,比如说战争或其他我们无法预见的重大紧急情况。这些情形,显然都是和群体间的生存竞争相关的。所以说,尽管哈耶克一再声称自己不是社会进化论者,但他却的的确确是一名社会进化论者,并且是一名社群论者。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对他来说不过是某种比较特殊的手段而已。

由此我们不禁产生一个疑问:如果某个社群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只有限制自由才可能在竞争中追赶上来,那么哈耶克是否会同意他们限制自由呢?这个问题对于保持“领先”的西方国家来说或许无关紧要,但对于仍处于“学习”、“模仿”和“追赶”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课题。哈耶克并没有专题研究过这个课题,不过他曾经说过,“如果允许最终在受到西方文明影响的那些地区出现的任何文明都自发生成,而不是对其从上至下强行嫁接(西方文明)的话,这些文明会更快地找到一个适当的发展方式。”[1]15问题在于,按照哈耶克的逻辑,自由制度只是西方文明进化过程中的一个偶然结果,而又只有自由制度才能更快更好地促进文明的进步。那么其他文明如果不进行刻意的模仿,如果不进行从上至下的强行嫁接,他们何时才能自发生成一种可以追赶上西方文明的“适当的发展方式”呢?但如果要进行刻意的模仿、进行从上至下的强行嫁接,显然又违背了哈耶克式自由的真义,从而会阻碍真正的进步。

哈耶克关于文明进化的理论还有另外一个困难。他说,“我们不知道我们为什么把这或那看作好的,或当对此众说不一时,谁对谁错……因为我们承认价值是进化的结果,因而认为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我们的价值应该是什么,便是一个极大的错误”[1]61;“只有最终的结果才能表明主导该群体的理想是有益的还是毁灭性的。”然而,他却在“最终的结果”出来之前,对西方文明在其演化过程中出现的民主对于自由的侵害提出了猛烈的批判,甚至认为,他所探讨的“是一种不再存在的制度的合理性的问题。”[1]21显然,他之所以把自由视为比民主更为普遍的原则,并非因为这是自发生成的结果,而是因为自由是他所信仰的理想,并且符合他的逻辑推论。在此,他又站到了他所批判的理性主义的立场。尽管他自始至终都在反对理性主义者构建的任何形式的乌托邦,但他却通过这本书构建了一个自由主义者的乌托邦。

三、“自生自发秩序”与规则的性质

既然人类的“无知”使得集中计划与控制成为不可能,既然价值是进化的结果,那么人类社会的秩序是从何而来的呢?哈耶克提出了“自生自发秩序”的理论。这个“自生自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自发形成的规则系统,一是人们在规则的约束下自发形成的有序性。他认为,自发社会秩序所遵循的规则系统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是在竞争中不断进化的产物;而只要人们遵循这些规则,就可以保障个人的自由,并“产生比有意设计更好的方案”。[1]159

在哈耶克看来,“规则从根本上讲意味着:个人行为是受正确的预见指导的……他们能指望他人提供什么样的合作。”[1]228这种规则是一种无须主观设计而自发累积形成的传统、乃至某种无意识的习惯,人们甚至无需清楚地知道它,就可以自动地遵循这种规则行动。他说,“人们在能够阐明抽象规则之前很久,就按照它们的这种含义在行动了。”[1]212在某种意义上,哈耶克所谓的一般规则类似于中国哲学中“百姓日用而不知”的道。这种规则可以被发现并阐述出来,从而形成明确的道德准则或法律条文,但是这种规则一旦被阐明,就成了一种“仁者见之谓仁、智者见之谓智”的东西。因此,它在其应用的过程仍然要受到原初形态的一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并对其阐述做出改进与修正。

这里我们需要简单讨论一下预期、习惯、规则以及理性之间的关系。理性或者说智慧在本质上是一种预期的能力,而这种预期在其本质上又是一种虚构。规则源自预期还是预期源自规则?在没有规则或没有明文确定的规则的情况下,人们会以一种“推己及人”的方式预期他人会做出怎么样的反应,从而采取相应的行动。虽然说这种方式看起来有点不靠谱,达不到“确定性”的要求,但在其中起作用的无疑仍然是理性,而不是哈耶克所谓的无法解释的“无意识”习惯。若要以绝对的确定性来要求人类的理性,那么可以说理性并不存在,包括科学和逻辑学在内。我并不否认“无意识习惯”的存在。但是这种无意识的习惯除了部分来自于本能之外,绝大多数都是理性的产物。它是人们经过长期反复的学习和实践之后,基于合理的预期而对各种行为模式的优化与固化。这种优化与固化,是理性自身演化的结果,而不是某种非理性的因素在起作用。每个正常智力的成年人在被问及2+2时都会不假思索地回答等4,而不像初学算术的儿童那样需要苦苦地思索。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计算2+2时依据的是什么连自己都无法解释的神秘之物。习惯使人们能更有效率地对周围的事件做出预测和反应,而规则则增加了预测的确定性和反应的正确性。也就是说,习惯和规则的功能都是形成预期,而且它们都是在人们的预期活动中形成的。因此,习惯和规则不过是理性的某种具体形态而已,而不像哈耶克所说的那样,是超出了理性范畴的东西。

从源始的角度讲,每一种规则确实都是自发形成的,不过这种自发乃是一种自发的建构。在社会领域内,它若要获得普遍性的意义,就必须借助权威的力量,而不能仅仅依赖于自发的传播。首先,这是因为权威才是传播最有效的途径,由于知识的分工,人们对于自身领域之外的知识,不可能有待被说服才会接受;而且即使是在自己的知识领域之内,我们的知识也是基于接受而理解而非基于理解而接受。哈耶克所谓的传统,不过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权威而已。其次,这是因为在人们的自发活动中,存在种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比如说,暴力之于道德;如果没有某种力量站在整体的角度对自发活动进行干预,那么最后我们得到的可能是没有人愿意看到的结果。最后,有些规则的提出意味着一种根本性的变革,它只有通过取得权力,才能推动自身的传播和实施;比如说资产阶级民主取代封建专制,如果没有夺取政权,那么民主自由的理想都只能是少数人的空谈。

综上所述,规则是人们理性虚构的产物,规则的确立与传播有赖于某种权威的力量。为了更加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交通规则,最初它可能是由某个空想家坐在书宅里设想出来的,若非得到行政权力的颁布与推行,那么这个规则根本就不成其为规则。事实上,我们也无法想象这样的一个规则系统会自发生成,因为它在最初就要求所有人的遵守,不可能仅有部分人遵守而其他人不遵守。人为构建有效规则的明显例子还有很多,比如说游戏规则、计算机语言,等等。

至于在既有规则的约束下人们的行为是否能自发地形成合理的秩序,这是一个博弈论的问题。“纳什均衡”告诉我们,自发形成的秩序往往不是参与者的最优选择;从利己的目的出发,结果往往是损人而不利己。这就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提出挑战:按照斯密的理论,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人都从利己的目的出发,最终却能更好地为他人服务。而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正是以“看不见的手”为其原型的。因此,即使存在既定规则系统的约束,政府仍有必要对自发的市场活动进行调节,只是这种调节若要合理而有效,就不应打破既有的规则,而应该采取市场化的手段进行。

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据说曾受到中国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的启发。然而道家的无为并不排斥集中控制与政府干预。庄子曾经说过,“故古之人贵乎无为也。上无为也,下亦无为也,是下与上同德,下与上同德则不臣;下有为也,上亦有为也,是上与下同道,上与下同道则不主。上必无为而用天下,下必有为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3]465如果我们把庄子的无为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加以类比,那么庄子在这里所说的“上”、“下”、“天下”应该分别对应于西方政治体制中的议会、政府和民众。在庄子看来,君主或者说议会应当无为,但是这种无为并不等于不施加控制,而是以一种批判性的方式来控制臣下或政府,达到“无不为”与“用天下”的目的;群臣或者说政府应当有为,有所作为、治理天下正是它们能“为天下用”的价值所在。就此而言,庄子的无为思想比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更为合理。

在《自由宪章》一书中,哈耶克以“无知论”为逻辑起点,以“进化论”为价值取向,以“自生自发秩序”为替代用品,对建构论理性主义发动了猛烈的批判。但他的自由主义,又何尝不是一种理性的建构?在我看来,哈耶克所批判的那种理性主义确实应当受到批判,因为它们误用了人类的理性;不过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也同样应当受到批判,因为它误解了人类的理性。人类运用理性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建构,一种是批判。建构在其特定的领域内,总是整体性的。尽管一个错误的整体建构可能会给群体带来灾难,但是在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都永远不可能取消这种整体性的建构。我们所能做的仅仅是运用理性的批判,一方面确保每种理性的建构都保持在其特定的领域内,一方面在特定的领域内不断推动理性建构的修正与进步。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只要保留了一些不可批判的观念和领域,都会给人们带来一些本可避免的危害。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亦不例外。

[1]哈耶克.自由宪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张觉,译注.韩非子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

[3]郭庆藩.庄子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2006.

(责任编辑:郑宗荣)

A Comment on Hayek’s

TAI Zuofeng

This paper has a brief discussion of the basic conflicts and mistakes of Hayek’s statement of Liberalism from the latter’s three foundations: Ignorance Theory, Evolutionism, Spontaneous Order, and points out that it is impossible to cancel rational holistic construction in any form of society. What the human beings can do is to make use of rational criticism to safeguard that any act of rational construction is kept within a certain confine and within a certain domain rational construction can be repaired and improved.

Hayek; liberalism; Ignorance Theory; Evolutionism; Spontaneous Order; rational construction

B516

A

1009-8135(2014)05-0110-04

2014-04-12

台佐峰(1977-),男,山西河津人,河津市文明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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