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录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也要协商后才能变更劳动合同
申请人赵某系某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2013年9月,单位与其他公司合并后,未经协商直接将其调到其他岗位工作。单位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本人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后,申请人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违法,要求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
你说给我调岗就给我调岗,也太不尊重人了吧。这是逼我辞职还是怎的?在销售岗位上我没少为公司创造利润,怎么好端端的就不让我干这个了呢?
在调岗这个事上,公司也是有苦衷的。因为与其他公司合并,所以岗位有所变化。事实上我们非常认可申请人的工作能力,并希望能把他留在公司工作。但如果他不同意调岗,我们就没有继续合作的可能了。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同时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案告诫我们,当出现法定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时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直接变更劳动合同。申诉人可要求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若单位不能提供申诉人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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