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梅,殷世东
(阜阳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农民工子女教育歧视现象与消除对策
——基于社会支持主体向度的考量
李素梅,殷世东
(阜阳师范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当前,农民工子女在教育起点、教育过程、教育结果等方面都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从社会支持的主体向度思考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问题就要明晰政府职责和义务,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以学校为核心、社会组织为载体、家庭为基础的立体化支持模式。
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社会支持
教育公平是最重要的社会公平,是公平原则在教育领域的体现和延伸。瑞典教育学家托尔斯顿·胡森 (Torsten Husen)提出教育机会均等理论(equality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y)。他认为就个体而言,“均等”至少包括以下三种含义:第一,“均等”首先是指个体的起点,即每个人都有不受任何歧视地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至少是在政府所办教育中开始其学习生涯的机会;第二,“均等”也可以指教育中介性的阶段,即 “对待”问题,亦即不管学生的人种和社会出身如何,都应该以平等的方式来对待每一个人;第三,“均等”还可以指最后目标或者是指这三者 (即起点的均等、“被对待”的均等以及最后结果的均等)的综合,即通过各种措施使个人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更加平等[1]。胡森的 “教育机会均等”理论蕴涵了教育公平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即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这为我们研究教育领域的公平问题提供了新的纬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转型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劳动力在城乡和区域之间大规模流动,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从农村流入城市,据国家统计局 《2012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人,比上年增加983万人,增长3.9%。其中举家外出农民工3375万人,农民工随迁子女人数近2000万,随父母一起进城的孩子受教育问题变得日益迫切。尽管从中央到各级政府都在关注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维护他们接受公平教育的权利。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中把机会公平作为教育公平的关键,把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作为教育公平的重点,把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作为教育公平的根本措施,把促进公平的主要责任落在政府身上。但在不少地方,由于政府经济投入不足、教育资源配置失衡、学校收费过高、师资力量不足等原因,保障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农民工子女面临着教育不公平的现象。
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解决之道需要社会主体的支持:政府转变职能,明晰职责和义务,发挥主导作用;学校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家校教育活动;利用社区优势,提高社区服务效率和质量;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实现农民工子女教育社会支持主体的多元化目标,为农民工子女创造一个接受公平教育的社会环境。
教育公平是指社会保障每个人对教育资源、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都有平等的享受权,都有机会全面发展他们的智力和体力。当前,农民工子女教育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起点不公平
根据国际法所规定的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原则——受教育者机会获取权上的平等,即对每一个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儿童,不管自身的情况怎样、家庭条件如何、处于什么阶层等,都有完全一样的、平等的入学和升学机会。然而,农民工大多收入水平较低,住房条件恶劣,为了降低生活成本,他们多选择在远离城市的 “城乡结合部”以群租合住的方式暂时安定下来。对他们来说,子女进城就读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复杂的入学手续,只有农民工具备多个部门分别颁发的证明,如务工证、暂住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子女学籍证,其子女才能够享受 “流入地政府为主”的政策,与当地孩子享受同等的教育待遇,才能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这些证明从表面上看是农民工子女的入学条件,但其实质是变相地提高了农民工子女入学门槛,为其入学设置了无形的障碍[2]。其次,高额的借读成本是农民工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的最大障碍。城市高物价的 “家庭单独租住”房租、家庭基本生活消费的压力、城市学校较高的显性和隐性的求学成本成为新时期压在进城农民工肩上的 “三座大山”。以借读费和赞助费为例,国家统计局在一次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的专项调查中显示,在5065名有子女随行就学的农民工中,有2493名农民工缴纳了借读费、赞助费,每人平均缴纳费用为1226元。其中,有42.08%的农民工交了500元以下的费用,有29.44%的农民工交了500—1000元,16.33%的农民工交了1000—2000元。
(二)教育过程不公平
教育过程公平,既表现为社会成员对教育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平等地占有,又体现在人格、课程、教学和机会获得平等对待。而这些恰恰没有在农民工子女身上得到公平体现。第一,教育过程中人格尊严不平等。有人曾把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不公平简单归结为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平等,其实,真正导致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公平的根源在于由教育资源配置不平等引发的农民工子女深层次的自卑感。因为,在教育公平问题上,人的尊严平等才是一个根本问题,尊严的平等即人格的平等是资源分配以及其他外在东西的前提。布坎南认为人的道德平等即人的尊严平等是正义的首要范畴,正义的首要任务是保障人的平等尊严,继而解决资源的贡献和分配等次要问题[3]。第二,课程设置和教学组织形式区别对待。农民工子女就读的学校主要有两类——民工子弟学校和城市公立学校。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他们的课程设置和当地学生是一样的;而那些在民工子弟学校就学的农民工子女来说,他们的课程设置通常处于混乱的状态且课程知识城乡差异明显。此外,在教学组织形式上,存在着对农民工子女的 “区别”对待,如 “分校”、“分班”、“分坐”等做法。这些做法本质上是对农民工子女的隔离和歧视,阻碍了其对城市教育的融入。第三,教育过程实施中师资条件不平等。据相关调查显示,与城市公立学校相比,由于经费短缺、条件简陋、教学设备缺乏,加之民办学校教师没有编制,民工子弟学校师资力量不足,教师教学质量不高且流动性较大。即使在混合公办学校中,有些公立学校把农民工子女单独编班,配备与当地学生不同的师资力量,把各方面都优秀的教师分配给当地学生,而把没有教学经验或教学水平较低的教师分配给民工子弟班,导致教学过程中存在 “倭化”现象。第四,教学过程中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在参与班级管理、课堂发言、师生互动、代表集体 “出场”等机会的获得方面,农民工子女的发展机会与城市户籍学生相比明显不足。究其原因,与其说是农民工子女自我发展意识不强,毋宁说是没有获得被提供发展的机会。有研究发现,以教师在课堂中提供发言的机会为例,只有39.9%的农民工子女经常能够得到课堂发言的机会,41.7%的有时会有发言的机会,18.4%的很少或从来没有发言机会;而在城市户籍学生中,则是41.4%经常有发言机会,43.5%的有时会有发言的机会,15.1%的很少或从来没有发言机会[4]。
(三)教育结果不公平
教育结果公平是指国家为每一个有才华的并且在发展自身智力方面不遗余力的人提供深造的机会,从而使个人潜能在发展的机会和利用上可持续的增长。农民工子女除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和教育过程的公平缺失之外,在教育结果的获得和利用上也缺失公平。一方面,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后,与后续高中阶段等非义务教育难以顺利衔接。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的初级中学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后,他们需要做出两种选择:要么中断学业留在城市中自谋出路,要么回原籍参加高中升学考试。对于在城市 “土生土长”的第二代农民工子女来说,再返回原籍已经不太现实,他们既是城市的 “边缘人”,又是家乡的 “异乡人”;既难以进入城市的优质学校,又无法融入家乡的教育和升学系统,只能成为身份模糊的 “夹缝中人”,这种身份认同的危机会直接影响他们的生存状态和人格特点[5]。另一方面,在大学毕业就业问题上,与城市同龄人相比,农民在子女作为城市弱势群体,延续了其弱势家庭背景和拥有的稀缺的社会关系网络,他们要实现城市 “边缘人”的身份转换,改变贫困代际传递的境遇,在城市找到理想的工作并安家落户,无疑困难重重。
社会支持从主体上分为正式支持与非正式支持,前者是指来自正式社会系统如政府、学校与各种正式组织机构的支持;非正式支持指源自个人社会关系网络如家人、亲友、同伴等的支持。消除农民工子女的教育歧视现象,需要社会主体之间协调与支持。
(一)明晰政府职责和义务,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1.放宽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准入条件,保障教育起点公平。第一,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问题,需要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口管理,逐步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取消地域、身份、户籍等对农民工子女的各种限制性措施。以上海市的做法为例,他们改 “户籍制”为 “居住地制度”,取消户籍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限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变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为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破除城乡分割,保证教育投入,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和谐健康发展,切实把流入地和流出地的人口动向把握好,解决流入地与流出地儿童教育脱节的问题。第二,根据农民工家庭的实际情况,降低对农民工子女求学成本和入学门槛。一方面,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城乡结合部,设立公办学校,加大对其经费投入,吸引农民工子女就近上学,以此降低他们入学成本。以广州市芳村区的经验为例,芳村区33万常住人口中,外来人口占了45.5%,外来打工子女占常住人口子女的 26.3%,而他们的入学率是100%,其中小学生占就读公办小学的54%,初中生占就读公办初中的65%,外来打工子女多于本地学生。此外,芳村区还有十几所以外来打工子女为主或完全以外来打工子女为生源的民办学校。辖区教育局还统筹调配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学资源,以保障外来打工子女和本地孩子接受同等质量的义务教育,大大提高了当地学生的就学率[6]。另一方面,尽可能地减少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程序和环节,放宽审批条件,只要农民工可以提供身份证明和工作证明,他们的子女就可以进入城市公办学校学习,分享与城市孩子一样的教育资源。
2.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维护教育过程公平。义务教育是公共产品,是强制性的免费教育,政府应该是义务教育的主要配置者,对义务教育投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不仅要设立农民工子弟学校,更重要的是要改善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条件,把它们与城市公办学校一同纳入义务教育的正常管理体系,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证学校的办学安全和师资质量。同时政府还应尊重农民工子女的人格,把人格尊严平等作为教育公平的首要前提,合力创建一个不存在针对农民工子女任何区别对待、人格诋毁、机会不均等现象的社会公平环境。
3.制定补偿政策,实现教育结果公平。罗尔斯在谈到教育结果公平时曾指出:“为了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地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期间是这样。”[7]他说的 “早期学校期间”我们可以理解为义务教育阶段。在义务教育阶段,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多项补偿政策,如2003年,教育部等六部委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流入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除此之外,能否向每个学生提供使其天赋充分发展的机会和成就前景,也体现教育结果公平。为此,政府还必须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的补偿政策,如北京市出台了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规定 “自2013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3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二)构建以学校为核心、社会组织为载体、家庭为基础的立体化支持模式
1.学校不仅是国家责任的具体承担者,而且作为专业部门和组织,理应成为实现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的支持核心。第一是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资源支持。在课程设置、班级分配、师资安排等方面,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城市公办学校的孩子同等待遇;第二是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工具性支持。如学校设立农民工子女教育基金,针对农民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每年对农民工子发放补助金、奖学金,对特别困难的农民工家庭减免费用;第三是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制度支持。如建立农民工子女电子学籍档案。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这样做便于学校招生的计划调控和常规管理;如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制度。设立儿童咨询指导诊所,配备专业心理辅导和咨询教师,对有心理问题的农民工子女,及时发现、正确疏导;如建立互访制。学校定期安排教师走访农民工家庭,真实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补偿活动。学校也欢迎农民工随时到校了解子女教育情况,使他们真正参与到学校教育中来。第四是为农民工子女提供情感支持。据调查,长期处于弱势状况的农民工子女进城以后往往出现自卑、怀疑、退缩等消极情绪和行为表现。他们特别需要教师、同学的关心、接纳和认可,而教师的慰藉和鼓励是他们良好适应陌生城市学校的开始。因此,教师应关注农民工子女的情感发展状况,通过与家长的密切合作,用关爱、鼓励、信任、宽容等积极的情感状态反应他们的情感需求,与他们进行情感交流,培育他们积极的情感体验。第五是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同伴支持。学校有大量的年龄相仿的城市学生,可有意识地组织结成对子互相帮助,或组成合作团队开展各种各样有利于展现彼此才能和独创性的活动,促进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同伴共同学习、共同玩乐、相互帮助和支持[8]。
2.发挥社会组织的支持功能,营造全社会关爱、帮扶农民工子女的立体化环境。有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与学校、家庭联合开展对农民工子女经济救助和支持活动,以社会组织的名义,设立奖助学金,给予农民工子女经济上的支持。如大连6家企业捐20万设立农民工子女助学基金,参加此项基金设立的6家企业承诺,将连续5年每年捐献20万元;有些社会组织利用假期或节假日开展各种类型的公益活动,由学校动员组织农民工子女积极参与,让他们亲生感受到来自社会各方的关心,从而消除其对城市的隔阂;也有些社会组织机构相互联合,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活动,对他们进行情感上的帮助和支持。如自2010年5月团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以来,各级共青团组织针对广大农民工子女的实际需求,动员基层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与农民工子女进行结对和接力帮扶,为农民工子女开展学业辅导、亲情陪伴、感受城市、自护教育、爱心捐赠等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截至目前,这项行动已结对农民工子女较集中学校3.2万所,结对农民工子女730万人,全国参与服务的志愿者达436万人,已建设 “七彩小屋”等各类志愿服务阵地1.7万个[9]。
3.以家庭支持为基础,以社区支持为载体,促进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公平。家是人们社会活动的出发点和追求目标,家庭关系是中国社会中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情感慰藉、心灵沟通以及经济扶持仍然对人们的精神、物质生活起着安全保障的作用。农民工子女所获得支持仍主要地来源于家人的经济和情感支持。然而,来自弱势家庭的支持毕竟是有限和无力的。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入社区,旨在开展以面向群众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的社区服务成为新时期支持农民工子女教育获得的社会力量。具体来说,社区可以利用其与农民工家庭联系方便的优势,协助宣传和执行国家对农民工子女相关的教育政策,为他们提供政策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拓宽社区就业门路,吸纳农民工就业工作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为农民工及其子女提供经济支持;加快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让更多的农民工子女可以和城市学生一样享受到社区体育活动场所、文化活动中心等便捷的公共服务设施,享受与当地居民同样的待遇。
农民工子女教育公平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解决问题的出路既依赖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合理有效地协调学校、社会组织、家庭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增强农民工子女自立自强意识,努力克服孤僻、自卑的性格倾向和与社会对立的不良情绪。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农民工子女公平的教育权利,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
[1]周洪宇.教育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石[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7:20.
[2]张 艳.教育公平视角下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解析[J].湖北农业科学,2012(4).
[3]慈继伟.正义的两面[M].北京:三联书店,2001:75.
[4]王守恒,查晓虎.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公平[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
[5]杨东平.深入推进教育公平(200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43.
[6]张晓刚,曾友枰.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实证研究——基于农民工子女“就学难”的分析与思考[J].教学与管理,2012(7).
[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77.
[8]翁启文,周国华.流动儿童教育的社会支持:实践反思与模式选择[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
[9]李 菲.团中央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形成长效机制[EB/OL]http//news.xinhuanes,com/Politics.2011—12—04.
[责任编辑:庆 来]
G520
A
1674-3652(2014)01-0118-05
2013-11-09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时期中小学社会实践研究”(CHA100142);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中小学生弱势群体情感教育问题研究”(SK2012B360);阜阳师范学院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010FSSK14)。
李素梅,女,安徽涡阳人,讲师,主要从事教育社会学研究;殷世东,男,安徽霍邱人,教授,主要从事教育社会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