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延期交房支付业主违约金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交房日期,并规定了若不能按期交房,我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我公司部分楼盘未能按期交付,按合同支付了部分违约金。有财务人员认为,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请问,支付给个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到底是否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
捷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柯丽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其他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11项所得中的兜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85号)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其他所得”应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而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865号文就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应当按照“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之一,但国税函〔2006〕865号文明确的是因房地产买卖合同违约而解除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开发商延期交房或延期办理产权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国税函〔2006〕865号文所说情况,“其他所得”征税是列举式的,而非涵盖式的,个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支付违约金,目前“其他所得”项目暂时未明确列举,根据法无规定不得执行原则,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不存在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
赵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