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玲
(新疆工程学院社科部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91)
当前新疆宗教极端势力不断蔓延,非法宗教活动猖獗,成为“三股势力”赖以生存的土壤,是催生民族分裂、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是严重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毒瘤。以宗教为掩护向学校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是“三股势力”渗透的主要手段。宗教极端主义披着宗教外衣,借助传统宗教的影响,贬低社会核心价值,诋毁民族传统文化,毒化学生心灵、愚化学生心智。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是我们与境内外敌对势力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展开的一场长期的较量和斗争,关系到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关系到新疆长治久安,关系到社会稳定。
宗教极端主义是一些利益集团打着宗教的旗号,对宗教进行歪曲的和极端化的解释,煽动宗教狂热和极端思想主张,制造不同信教群体之间的仇视和斗争,并采取极端手段,以求摧毁一切现存社会秩序和世俗国家,建立神权统治为目的的一种思想和行为体系。在新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活动频繁、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加剧、暴恐犯罪多发。受这些因素的影响,部分学生对宗教极端主义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和错误倾向:
宗教极端势力主要通过说教的方式,在意识形态领域散布极端宗教思想,企图通过向青少年灌输泛伊斯兰主义和分裂主义思想,培养所谓“伊斯兰教事业接班人”。鼓吹伊斯兰“教法”是神造的,是永恒的法律,国家的法律是人造,是虚假的谬误,教唆用教法取代国法,摒弃现在国家法律[1](P19)。对于以“教法”形式诋毁、蔑视、不执行、不遵守国家法律的行为,有些学生没有牢固树立起“国法大于教法,教法必须服从国法”意识,认为是民族生活习惯问题,认识不到是对国家法律严峻挑战,直接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实施,他们对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宗教思想渗透麻木不仁,安于当旁观者,甚至参与者。
2.对于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重要性认识不足
新疆暴力恐怖犯罪多发,自治区实施了综合治理、先发制人、露头就打的政策。在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中,虽然高校不断开展一波又一波的思想教育活动,诸如“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教育,教育活动要求进班级、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但并没有形成旗帜鲜明、团结一心、同仇敌忾的局面。有些学生没有认识到暴力恐怖犯罪是反人类反社会反人性的严重犯罪,是公众最为恐慌、国家严厉惩治的一类犯罪;没有认识到各民族群众是暴力恐怖犯罪的受害者,严重损害各民族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在于抑制怨恨与恶毒的残忍力量,而不是鼓励这种力量;认识不到法律是一种稳妥和有效的调节民族关系的手段。一些学生由于认识糊涂,似乎暴力恐怖犯罪的危害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无关,而成为暴力恐怖势力的同情者和支持者。
3.对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存在偏颇
我国《宪法》第36条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条款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第36条第2款中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均“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第36条还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还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
有些学生对其内容理解存在偏差,尤其是混淆“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概念。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在宗教信仰上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即公民有权选择信教或不信教,信这种教或信那种教,以及随时改变信仰的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歧视。另一方面,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注意分清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主体的范围和身份,片面地强调自由信仰是不成立的。我们党实行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是说我们可以赞成唯心主义,可以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持中立态度,可以放弃在人民特别是青少年中进行唯物主义、无神论教育,放弃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引导责任。
4.对于“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存在着抵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第2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43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不得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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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学生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背离大学生职责,对于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不认可,信仰宗教,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等。这些行为严重背离社会主义办学宗旨,背离社会主义的办学原则,根本谈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可靠接班人和建设者,时常会被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利用政府资源,助长宗教狂热。
5.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必须被信仰,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难以落实,就难以凝聚社会共识和力量,难以实现新疆长治久安。在相关课题调查中,被问及“法律是否可以被信仰”,52%民族大学生认为“可以”,48%民族大学生认为“不可以”。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修复民族关系的重要手段。只有依法打击民族分裂势力,维护祖国统一;依法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维护民族团结;有效消除损害法律权威行为,改善法律实施的社会环境,让人民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力量,对法律的信仰才会真正建立起来。
在新疆一些地区比较闭塞,社会文明发展程度较低,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势力猖獗,暴力恐怖案件多发,民族关系脆弱,一些学生家庭宗教氛围浓郁,从小信仰宗教,法律信仰缺失,这些因素严重影响到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只有把影响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意识形成和增强放到新疆现实的基础上,才能真实评价其发展程度、客观探究形成的原因。
1.世界范围伊斯兰民族运动复兴,宗教极端势力的长期渗透,社会意识形态的多元化倾向,对于民族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观念的树立、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主义法律信仰的确立,形成很大冲击。要保持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流地位,发展现代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各种社会思潮、群体心理、宗教意识乃至一些非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疆问题特殊、先行先试,而我们的理论创新不够。
2.当前的确有一些学生思想扭曲,明知法律的规定、明知新疆高校“两个不得和五个严禁”①的规定而故意为之,这不是他们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高,而恰恰是因为学校管理不到位、跟不上、存在着漏洞。我们有些学校、有些人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向我渗透的危害性、紧迫性、复杂性认识不清,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力度不够,没有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理论上认清其错误观点主张的本质,没有认清其政治危害,存在着不想管、不会管、不敢管的现象。此种情形使一些学生产生投机心理,其心理一旦产生,在学校对其进行教育管理时,往往持对抗态度,使去宗教极端化工作难上加难。所以,当务之急,综合实际,强调严格依法管理是重中之重。
3.国家法律规定大学生不得信仰宗教与一些学生家庭信仰宗教传统习惯之间产生的冲突。恩格斯曾指出,一切能够影响群众的精神手段中第一个和最重要的手段依然是宗教。一些大学生现代法律知识欠缺,家庭宗教浓郁,从小耳习目染,原有观念固化,行为习惯仍然还停留在原来的思维模式中。面对这种冲突,需要我们在法制教育中审慎地解决好习惯、情理与现代法治的衔接,需要更大程度上做好法律的宣传,而不是否定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背离社会主义办学的原则,忽视建设法治校园的意义。
4.法制教育观念滞后、教育内容政治化、教育方式的单一,教育有效性不佳。直到今天,许多法制教育者,仍然习惯于理论讲解和概念推论的形式来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不善于把法制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通过生动的形象表达出来;还停留在一支笔、一张板和一本书的教学模式上,学生喜闻乐见的新媒体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符合区域特征和民族大学生特质的创新教学方法研究不够。教育内容上习惯于追求标准化,灌输大道理,讲无差别的套话,试图用政治内容和政治手段统一于学生们的思想认识,没有足够重视学生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性,结果教育活动高度重视,投入许多人力和时间,而收效甚微,特别是对于需要重点要加强教育的学生。这是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应该努力克服的一个问题。
邓小平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2](P254)抵御防范宗教极端主义渗透,首先要解决学生思想认识不清的问题,增强学生法律认知能力、正确划清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行为,宗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等一系列的界限,提升法律学习能力、合法与非法识别能力、自觉守法能力,自觉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有效遏制极端宗教思想在高校蔓延。
1.法制教育须着力把握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接受度。大学生是一个思想独立的个体,对于特定的教育信息的认可和接纳的程度都有自己的度。大学生对于法治思想、法治精神、法律信仰的认可和接受程度,是由个人生活环境、接受能力、发展需要所决定。教育过程是一个受教育者能动的选择过程,特定的教育信息如果超出或低于或远离学生的接受度,人就会排斥、抗拒教育信息,使教育的过程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准确把握大学生的接受度,是法制教育的着力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要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激发学生的法律情怀、传播法治精神、形成法律意识、指导守法行为,不断培养大学生学习法律的自觉性,提高法律素养,锤炼法律信仰,最大限度引导大学生理解、接受、信服法律的权威性。
2.发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大学生法制意识培养中的作用。新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根深蒂固、枝叶繁茂、各具特色。无论社会发生何种程度的变迁,深厚的底蕴使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发挥稳定作用。民族大学生信赖、青睐民族文化,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发掘和继承少数民族的传统优秀文化,将其吸收后融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融入现代文化、融入法治文化中,逐步形成体现时代特征、符合新疆区域特色、贴近少数民族大学生实际的法治校园文化。
3.宗教极端势力,打着民族和宗教的旗号,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暴力恐怖事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统一。这不是民族问题、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在防范和抵御宗教极端势力的法制教育中,认清宗教极端势力的反动本质和政治目的,是法制教育重要价值目标,但不是几场政治宣传活动,就能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轰轰烈烈教育活动,政治化的教育语句,试图通过政治内容和政治手段统一学生们的思想认识,钳制受教育者的思想,会适得其反。法制教育力量在于,要告诉学生法律“怎么做”,还要告诉学生“为什么”。学生的正确行为不只是按规定行事,而且更是因为认可,因为觉得好,觉得对而自愿遵守。积极探寻法律的刚性规定,新疆长治久安的政治要求与思想政治教育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方法之间相协调的教育方式,关键在教师,提高教师法律知识,不断创新法制教育的新思想和新内容,发挥法理魅力,获得学生认同。
4.防范和抵御宗教极端势力的渗透,法制教育,仅仅凭借庞大的宣传队伍和占绝对优势的宣传设施还不够,还必须以生动和鲜活的形式表现自己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和法律的价值信仰。民族大学生法律术语汉语言文字表达较弱,理论思维较弱,情景式学习能力较强,感性沟通能力较强。大量的法律案件以新媒体方式展现,感性形象中蕴含的法治思想,虽然没有概括出一些系统法理知识,但是学生都能够从中领悟到很多法治原则,对其的影响更为具体有效。以“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为主题,搭建多个学习平台,让学生在课堂、法庭、网络、社团活动、社会活动中学习,培养学生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促进法律获得普遍信任,规章制度得到普遍执行,促进高校和谐稳定,助推新疆长治久安。
注 释:
①“两个不得、五个严禁”,即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普法读本[M].乌鲁木齐: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2012.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