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 甜*
(成都师范学院 政教系,成都 610041)
基于外观特征分析的动漫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尤 甜*
(成都师范学院 政教系,成都 610041)
从外观特征上分析,动漫作品与美术作品在形式、角色塑造以及视听感官方面存在差异。动漫作品与一般影视作品在制作方法、角色特点、传播方式上存在差异。在比较动漫作品与美术作品与一般影视作品后分析获得动漫作品与前两者不同的著作权客体。动漫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多维特点。按照现有法律,对动漫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不能有效禁止。
动漫作品;差异;外观特征;著作权
目前,动漫作品主要集中在电影电视领域和计算机网络游戏领域,包括动漫电影电视中的动漫作品和计算机、手机和网络动漫游戏作品中的动漫游戏作品等。从动漫产业的发展环境来看,动漫作品在产量大幅提升的同时,缺乏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主要体现在立法缺乏多维、多元的途径。如果将动漫作品看作动画作品与漫画作品的合称,那么,由于电影电视领域与计算机网络游戏领域的动漫作品更多的是指以电影电视或者计算机作为媒介呈现的动态的动漫作品而不是以纸质为载体的漫画作品,因此,本文讨论的动漫作品是指动态的动漫作品。按照我国理论界对著作权理论的界定,认为著作权法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采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保护可以感知的、可有载体承载的作品,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本身。动漫作品是思想通过有形载体表现的,应当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受法律保护。同时,由于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以外在表现形式作为分类标准,因此可以通过分析动漫作品的外观特征,将动漫作品与类似的美术作品、电影电视相区别,解决动漫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若干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将动漫作品作为该法保护的作品,现实中的许多案例在解决涉及动漫作品问题时均引用该法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将动漫作品视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但是,比较动漫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外观特征,可以发现两者有许多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指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也就是说,美术作品有以下4个特点:通过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有审美意义;平面或立体的;静态造型。这四个特点中除“有审美意义”属于主观价值方面的界定以外,其余三项都属于客观界定,能够直观看见。另外,根据这样的界定可以得到美术作品的另一项潜在的特点:视觉性。是不是所有的美术作品都具有审美意义并非一件容易判断的事,对于一件视觉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不可一概而论,但是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立体的静态视觉作品被称为美术作品应当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1)通过分析上述美术作品的概念并套用之,动漫作品是由线条、色彩构成的平面或立体的视觉作品,但区别在于影视作品中和计算机、手机、网络游戏中的动漫作品是动态的。动漫作品的设计不局限于某个静止的画面,而是通过一系列形态各异的动态造型表现一个动漫作品。当然,从技术上说,动漫作品的形成方式是由静而动,动漫作品的权利人需要设计多幅静态的画面,再通过技术手段将这些静态的画面按照一定的频率连续播放,同时也需要通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方法对中间某些动画桢进行计算,从而获得动态的效果。因此,动漫作品与美术作品在形式上具有动、静两种完全不同的性质。所以,动漫作品应该为一种动态的美术作品。
2)在动漫作品中,动漫角色是影响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动漫角色不仅是静止的形象,而且还通过该形象的服饰、发型、动作、语言来塑造出具有鲜明性格的角色。在提到动漫作品时,人们往往会联想到该动漫作品中的典型角色。不可否认,美术作品的成功也可能是因为其表达的中心形象,例如文艺复兴时期最著名的油画作品“蒙娜丽莎”,作品中的蒙娜丽莎已经为世人所熟知并成为艺术家们研究的对象。但蒙娜丽莎留给后人的只有微笑和无尽的想象。动漫作品中的动漫角色不仅留给人们静态的表情和想象,还带给人们鲜活的动漫角色形象。动漫作品的角色塑造性与美术作品有显著区别。
3)动漫作品不仅是视觉艺术,还是听觉艺术。它是听觉艺术与视觉艺术的创造性整合。动漫作品通过各种动漫角色形象的创作、动作与声音和动漫场景的设计而获得逻辑有序的故事,属于美术作品与音乐作品的混合体,但又并非二者的简单混合,而是经过设计和创造后获得,相应的场景对应相应的背景音乐,视频信息与音频信息各自独立但又有密切的联系。
如上所述,动漫作品与美术作品在外观特征方面不同,给观众带来的感官享受也不同。但从动漫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例①的法院判决书中可知,法院在认定动漫作品著作权归属时,只能依据动漫作品的初始状态——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但在实际上,动漫作品的外观特征与美术作品不尽相同,因而权利保护的需求也并不一致。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指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实施条例》中指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不可否认,动漫作品与电视电影作品存在类似之处,例如,两者的外观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都是通过活动的视频与音频的结合来表达著作权人的思想;外观构成元素形式相同或相似,都通过人物、角色的语言、行为以及场景、音乐等构成作品。研究发现,动漫作品与电影电视作品存在显著区别。由于动漫影视作品属于动漫作品的一部分,它与影视作品的相似程度更高,而其他动漫作品,如计算机游戏、网络游戏、手机游戏中的动漫作品与影视作品,差异更大。
1)根据《实施条例》对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电视作品的界定,“电影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呈现的作品”,其制作方法是摄制——电影、电视片等传媒的拍摄与制作,其中,拍摄主要使用的设备是摄像机,制作使用的主要设备是编辑机。而二维动画制作主要是使用计算机软件来完成。三维动画制作采用计算机与其他设备共同完成。例如,采用运动捕捉也叫运动跟踪技术,测量记录物体在三维空间中的运动轨迹,转化为数字化的抽象运动并将这些数字信息赋予虚拟的数字角色,从而生成与表演者动作一致的三维动画序列的过程。[1]
2)电影电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与动漫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不同。有学者将形象分为两类:一是真实人物形象;二是虚构角色形象,即创造性作品中塑造的具有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后者通过名称、外形、经典动作、口头禅、关键短语等艺术要素,创造并非真实存在的虚拟性角色,包括人物、动物等。虚构角色包括文学角色、视听角色和卡通角色。[2]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属于由真实的人来表演的虚构角色形象,而动漫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则是虚拟的卡通形象,真实演员的表演会产生演员的人格权问题,而卡通角色形象则不存在人格权的问题。
其他动漫作品与影视作品除上述不同之处外,还有其他相异之处。其他动漫作品当前更多地存在于网络游戏中,这类动漫作品不单纯讲述故事,而是设计动漫形象与游戏玩家进行虚拟交流,或设计虚拟动漫场景使玩家感觉身临其境;而影视作品则属于单向传播,观看者不可参与到其中。因此,这些动漫作品更加注重动漫角色的设计与创作,关注动漫角色在表情、姿态、性格、行为方式等方面的特殊表现。
此外,在《实施条例》中也界定了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录像制品的概念,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由于该类作品与电影电视作品有类似的外观特性,因此不再赘述比较。
动漫产品与美术作品不同,与电影电视作品也不同,有其特殊的存在形式,因此,在谈及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时,有必要单独区分后再进一步分析。对作品著作权的研究中有两类分析方法:1)是将作品的著作权分为财产权和人格权分别论述;2)将作品的利益主体,分为原始性利益主体与派生性利益主体并以此为线索分析。但是由于本文采用对动漫作品的外观特征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动漫作品的特殊性,所以,在分析动漫作品的著作权时,也尝试采用外观特征分析方法,从动漫作品的外观特征中找寻动漫作品的著作权的类型。
与美术作品和影视作品中的形象都不相同。动漫角色,又称动漫形象,是通过二维平面或者二维立体的艺术手法表现出来的虚拟的人物、动物或者其他种类的形象。区别于传统作品依赖语言技巧或人物叙事等的艺术表现形式,动漫作品主要是依赖虚拟的动漫角色夸张的动作、表情或特色的服装、语言等来传递信息。我们把动漫作品中出场的人物、角色,称为动漫角色或动漫形象。[3]动漫角色虽然不能像影视作品中的演员享有相同的权利,但是由于其形象的特殊性和经济上的可获利性,也应当享有著作权。对此,有些学者专家将其称为角色商品化权。
有学者研究了日本的动漫产品著作权之后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众已经基本认同动漫角色的配音与其图形图像一样是动漫角色的重要且独有的特征,并且,由于配音极具特点,当声优本人拥有社会知名度时,配音也具有了商业化的价值和潜力。因此,笔者认为,现在对动漫角色的保护不应当局限于动漫角色的图形图像,动漫角色的配音也应成为动漫角色的保护内容。”[4]但是,由于动漫角色个性鲜明的声音已经属于动漫角色的一部分,将声音作为动漫角色的必要组成部分还是将声音单独列出进行保护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动漫衍生品,是与动漫作品相关联的、由某个动漫作品而被开发出来、应用于商业领域的各种动漫产品的统称。简单地说是指利用动漫中的原创人物形象,经过专业的精心设计,所开发制造出的一系列可供售卖的服务或产品。[3]此外,还有与动漫衍生产品相关的游戏衍生品。所谓游戏衍生品是指以“电子”游戏(含:家用视屏游戏机、掌上游戏机、街机、手机、计算机)开发与运营公司,游戏,游戏中的人物、动物或植物(含虚拟的神话人物、动物和植物)及其用品,游戏中的事物和道具,游戏场景(或背景)等命名,或不用其名但含其义的产品。[5]动漫衍生品能够盈利的基础在于动漫作品中的动漫形象、动漫作品的故事情节、动漫作品的受众喜爱程度,动漫作品的衍生作品权不仅包含动漫作品中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还与动漫作品故事的著作权、动漫作品的形象权等内容息息相关。
网络小游戏的抄袭翻版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许多小游戏对知名动漫作品中动漫角色的侵权已经非常泛滥。但是,著作权人维权非常困难,其原因之一在于《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法律条文中的“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规定很难在具体的法律侵权中被认定。
例如对于改编权的侵权认定问题。2011年在上海市某法院的某案件的判决书中②,法院确认了原告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并由此确认了原告的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却是予以否认,理由是法院认为改编权系“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但本案中,涉案游戏仅仅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5个美术作品,并未涉及对该美术作品的改变或改编,故涉案游戏并不涉及对原告享有美术作品的改编权的侵犯。因此,法院判决书中对原告有关被告侵犯其改编权的主张未予采纳。诚然,对于动漫作品的初始形态——美术作品来说,被告将其用于网络小游戏,不存在任何改编,但是如果考虑动漫作品与美术作品不同的外观特征,动漫作品的改编与美术作品的改编必然有所不同。侵权网络小游戏中使用的美术作品与著作权人的作品一致,但是由于动漫作品视觉听觉的整体性特征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侵权者将其用于网络游戏,必然会侵犯改编权。网络游戏中的侵权动漫作品必然不会与原动漫作品或美术作品保持一致的视听觉外观特征。从另一方面来看,侵权者用于网络游戏中的动漫角色的性格特征会被改编,其传递的信息也会与动漫作品中的动漫角色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动漫作品的改编权的保护与文学作品的改编权的保护应当区分,有待进一步研究。
注释:
①②案例来源于北大法宝中的司法案例,但出于对当事人信息保密的需要,文中未提及具体的法院和当事人信息。
[1]王征.基于视频的三维人体重建和运动捕捉[D].天津:天津大学,2009.
[2]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J].法学,2004(12):77-89.
[3]桂玉林.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1.
[4]刘晶明.论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之界定与保护[J].法学杂志,2012(3):160-164.
[6]王晛.游戏衍生品使用行为影响因素实证研究[D].广东:华南理工大学,2010.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for Animation Works Based on the Analys is of Appearance Characteristics of Animation Works
YOU Tian*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Education,Chengdu Normal University,Chengdu 610041,China)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form,character and audio-visual sensory about Animation works and works of art.Animation works and common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are different in the creation method,character,mode of transmission.To obtain the copyright object of animation works our analysis is different from the former two after comparing the difference of animation works and art works and the common film and television works..
animation works;difference;appearance characteristics;copyright
D923.41
A
2095-5383(2014)03-0075-03
10.13542/j.cnki.51-1747/tn.2014.03.023
2014-01-15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动漫研究中心项目“动漫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M201213)
尤甜(1975-),女(汉族),江苏扬州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通信作者邮箱:youtian75@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