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晶晶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经济与管理系,河南 平顶山 467000)
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及解决途径研究
刘晶晶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经济与管理系,河南 平顶山 467000)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进程中成长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现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中从外部障碍和内部障碍两个方面对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分析。外部障碍包括制度障碍、经济障碍、社会文化障碍、法律障碍等。内部障碍则是就农民工自身素质束缚而言的。在此基础上从制度建设层面、经济层面、社会文化层面、法律层面及农民工自身层面五个大的方面来系统探讨了农民工市民化的途径。
农民工;市民化;障碍;途径
1.1 选题背景
农民工市民化这一论题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与特点。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是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这是基于乡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实问题。
关注农民工群体,探求农民工市民化的内在机制和途径问题,是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个必须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
1.2.1 农民工
“农民”的本义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农民工,又称民工,就是拥有农民身份的工人。所谓农民身份,就是农民一出生就被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界定的农民户口。农民工与农民的区别主要是从事工人职业,与工人的区别是具有农民身份。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数量巨大、结构复杂、不断扩张的新生群体。
1.2.2 农民工市民化
“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居住、生活并融入城市,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从过程意义上(动态)和结果意义上(静态)来理解农民工市民化的含义。
从动态的过程上看,农民工市民化需要经过两个子过程:其一是从农民到农民工的转变;其二是从农民工到市民的转变[1]。
从静态的结果上看,可以从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农民工市民化的含义。形式意义上的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农民工在身份上获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实质意义上的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在城市化的推动下,农民工在观念意识、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全面向城市市民转化,与原先的城市居民融为一体,全面完成市民化,这是城市化的最高层次和根本目标。
2.1 制度障碍
2.1.1 土地流转制度障碍
首先,土地承包权不稳定。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尤其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中,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一方面对发展农业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却存在着土地流通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其次,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使农村劳动力不能得到有效的转移[2]。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农业生产的多样化,不少农户转向非粮种植和第二、三产业,这使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成为必要。但是,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要通过土地所有权代表者——村组织的集体同意或统一调整,而这种调整一般是行政性的土地配置。最后,土地的保障功能阻碍了农民市民化进程。长期以来,土地承担着一部分农村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职能。根据现行户籍、土地制度,农村人口迁向城镇落户,农村集体土地必须限期交回。但农民工实际上得不到城镇居民在住房、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福利,在社会福利方面的预期收益大打折扣,还要承担迁出农村后毫无保障的压力。这种离开土地便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的现实诱致本该市民化的农民工离土不离乡,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2.1.2 户籍制度障碍
户籍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身份制,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人户的出生、死亡、迁徙、婚姻等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它是以国家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形式存在的[3]。
由于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的经济、民主政治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弱化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大量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工厂,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工作时数超长、工作环境恶劣、工资故意被拖欠、子女教育困难等问题普遍存在,他们没有机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也没有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1.3 社会保障制度缺失
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强化农民工市民化意愿,提高其市民化能力。然而由于社会保障的缺失和滞后,农民工经常面对失业、疾病、养老的困扰和忧虑,严重影响了他们市民化的意愿和能力。
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在很多领域国家尚未为农民工建立专门的制度,普遍存在着农民工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的问题,而且由于用工制度不完善,企业往往不愿主动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2.2 经济障碍
经济障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农民工收入水平总体偏低。与城市职工相比,农民工收入水平总体偏低。他们所从事的岗位劳动强度大,环境恶劣,常常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时间长。同时,农民工收入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增长缓慢。再加上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经济能力受到极大的制约,影响了市民化的进程。
二是城市居住成本高。农民工收入水平总体不高,与农村相比,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要明显高于农村。住房和子女升学是农民工反映最强烈的两大问题。目前大中城市最低价的房屋都远远高于他们的承受力,大部分农民工集中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租房,居住面积狭小,配套设施不完善,居住条件恶劣,与城市户籍居民的居住水平差距越来越大。
2.3 社会文化障碍
社会文化障碍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农民工的歧视心理和歧视行为。对农民工的歧视心理和歧视行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资歧视。即相同生产能力的工人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二是雇佣歧视。我国的城市普遍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待遇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即“优等劳动力市场”;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即“次等劳动力市场”,属于农民工市场。二元的劳动力市场使得农民工受到歧视,无法取得与城市人同等的劳动资格。而次等劳动力市场上又由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过剩而使劳动力供大于求。三是基本人权歧视。如有些企业安全保护设施不全,企业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等。
二是贫乏的文化精神生活。在一些行业和在一些地方,只偏重维护农民工经济权益,忽视甚至漠视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农民工文化生活贫乏、文化消费不足、文化需求不能得到基本满足、普遍处于文化生活饥渴状态。
2.4 法律障碍
一方面,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的健全是促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有效手段和保障。从现状看,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极低;关于工资支付的立法层次较低,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在立法上予以专门保护等。
另一方面,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维权意识薄弱,法制观念淡薄。农民工进入城镇做工大多是通过同乡介绍而来,加上劳动岗位竞争激烈,他们往往因信任同乡和确立劳动关系心切,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考虑很少,甚至毫无考虑。
2.5 自身素质束缚
从整体上看,农民工的知识水平层次还处于一个较低的位置,文化素质水平并不高[5]。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束缚,成为农民工完全融入城市生活的障碍之一。而自身素质不高,又进一步影响到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和经济收入,降低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能力。
3.1制度建设层面
首先,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要明确农地的产权关系,解除农民和农地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健全土地流转法律机制,使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中来;要完善我国当前的土地征用制度,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应从农民工的现实需求、地方政府的财力基础等实际情况出发,应鼓励各地通过降低落户门槛和与户籍脱钩并行,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同时,要关注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予以统筹安排。
再次,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3.2 经济层面
经济层面可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尽快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以工会的集体力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要加强立法,坚决清除对农民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政策,逐步建立完善的、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同时,加大劳动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
三是加大培训力度,有效提高农民工素质。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通过不断改善农村办学条件、优化教育结构,促进农村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同时,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构建多层次农民工培训体系。
3.3 社会文化层面
第一,转变观念,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要尽快消除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创新农民工管理理念和管理体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承认农民工对城市建设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尊重农民工的劳动和公民权利,消除歧视和偏见;关心农民工,让农民工拥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发展机会。
第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大农民工精神文明建设的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城市意识、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同时,改善环境,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文化生活环境。
第三,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要致力针对他们文化、知识、技能的实际,大力开展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3.4 法律层面
一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律规范,提高劳动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加大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劳动法律的执法和监察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综合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依法纠正和处理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后逃匿的行为。
另一方面,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通过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帮助广大农民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司法行政部门要与劳动部门加强合作,针对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以及农民工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使更多的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劳动工资、工伤保险、劳动仲裁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加强法制教育宣传的经费投入,加大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经费投入。
3.5 农民工自身层面
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农民工自身也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1]黄爱东.农民工市民化是中国特色城镇化的终极目标[J].调研世界.2009,(11):3-5.
[2]汪阳红.“十二五”时期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1,(34).
[3]张军侠,申华.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因素分析与对策建议[J]大观周刊,2011,(9):7-8.
[4]徐伟,刘尧飞.基于城市化发展的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J].时代经贸,2010,(3):50-51.
[5]唐踔.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因素与对策建议[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4):270-273.
F320.1
A
1671-5136(2014)03-0029-03
2014-09-10
本文系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2012年度调研课题《农民工市民化途径研究》(课题编号:SKL-2012-3020)阶段性研究成果。
刘晶晶(1982-),女,河南平顶山人,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经济与管理系讲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管理学、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