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佳 刘瑞龙
(西安理工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陕西 西安 710054)
网络舆论是指社会公众或社会组织机构通过网络对客观社会表达的意见。[1]相对于现实世界,网络为人们构建了一个虚拟平台。正因为网络平台的巨大包容性,在中国,互联网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里发展迅速,网民人数位居世界第一。[2]1998年5月,联合国新闻委员会正式提出:互联网已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3]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近几年,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舆论已体现出不同于传统舆论的自身特性。
网络舆论具有以下特性。第一,网络舆论传播的即时性。网络舆论信息传播的即时性,是许多传统媒体所不能企及的。它可以在最快的时间内,形成一定的舆论热点,让公众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某件事情发表看法。第二,网络舆论内容的广泛性。网络为社会公众建立了一个公共舆论的阵地。在这里,网民们畅所欲言,除了热议新近发生的热点话题外,有些网民还会在这个平台发泄不满情绪,甚至发出具有批判性的极端言语,轻则中伤他人名誉或隐私,重则扰乱社会稳定。第三,网络舆论主体的匿名性与多元性。网上曾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生动形象地说明了网络的匿名性,即使网民们相互倾诉衷肠或者彼此学习讨论,但大多数网民都不会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第四,网络舆论主体的多元化,即主体的资格不受限制。网络主体不受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等的限制,只要会简单的电脑操作,在有网络的地方,人们就可以参与网络舆论,发表自己的看法。第五,网络舆论关注度高,具有监督性。网络舆论由于其参与者十分广泛,因而能够较为便利地表达民众的呼声,也为表达民意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网络媒体由于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公众参与程度之高,在舆论的监督方面,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许多被舆论所关注的公共事件以及相关的公共人物,都很容易受到一些空前的压力,从而引起公众及相关部门的关注,促成一些问题通过网络舆论的方式解决。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网络技术为网络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海量的信息,随着信息流速度的不断加快,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个人或群体的信息也很容易被采集、分析、使用,个人以及群体的名誉权以及隐私权也很容易受到侵犯。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延伸,网络舆论的主体也是现实中的公民,所以其在网络世界中的言行,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其侵犯法律的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法律的保障,公民才能利用网络更好地实现言论自由权。
非道德网络舆论。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除了可以借助传统媒体发表言论外,网络又是公民实现言论自由的另一个广阔平台。打开电脑,除了感受到海量的信息外,五花八门的内容也充斥着各个网站。文字、图片也是舆论的一种方式,一些淫秽网站上发布了很多的淫秽图片和视频,甚至还有一些裸聊网站成为色情交易的渠道。很多网站都将娱乐八卦作为网站头条,性感暴露的美女照通常会放在网站显眼的位置,以此吸引点击率。这样的网络舆论,不但误导了网络舆论的主流,破坏了网络的舆论环境,更影响了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
网络舆论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5](P29)由于网络的广泛性和匿名性等特点,网络中随处可看到言辞极端,甚至谩骂、侮辱性的语言。一些网民们利用网络上的聊天室、论坛网站、贴吧等,发表不公正的评论,编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诋毁他人。自媒体时代到来后,无线网络无处不在,网民们更能方便快捷地通过手机、移动通讯工具等上网,随时随地发表舆论,因而网络舆论与名誉权的冲突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由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和广泛性,网上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一旦实施,就可以在极短时间内传遍世界各地,这会导致无数人对被侵权人社会综合评价的降低,使被侵权人的名誉严重受损。[6]
网络舆论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拥有决定权。[7](P12)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一种新发展,是隐私权的下位概念。由于网络的特性,利用网络舆论侵犯隐私权的特性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第一,将现实生活中发生在一定公共区域内的事件,暴露在网络上;第二,一些网民或者网站利用专业技术偷窥他人的网络空间、网络邮件,截取他人的数据信息或者网络信息等行为,使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信息、隐秘空间被他人知悉,网络活动安宁被侵扰,权利人的隐私权被侵害。
网络舆论立法尚不完善。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立法很多,网络立法有法律、行政法规,也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实践中,对于网络侵权案件,除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外,还可以适用关于互联网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但上述涉及互联网的相关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大多数只是分散的属于管理性质的行政规章,同时,这些法律制定主体混乱,规范客体重叠。可以说,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当下中国保护或规制网络的主要调整手段。在众多网络舆论侵权案件中,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案件占大多数,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多是参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而缺乏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和名誉权直接系统的保护。截止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网络规制法。此外,由于现有立法针对性不强,相关内容冲突,在实际工作中审理相关案件的无所适从,甚至会造成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有关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多为惩罚性、义务性,预防性措施少。网络舆论在为言论自由打开一个通道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网络舆论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与法律冲突的现象。我国立法机关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但从这些法律中不难看出,其条文中大多是以禁止性或义务性的内容存在。禁止性规定指的是法律对不得传播的言论类型的列举,即法律规定哪些言论不得发表。[8]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更体现出了惩罚性。相对于网络科技的发展,这些法律的出台,同时也体现出了立法的滞后性。禁止性和惩罚性都是对侵权或违法后现象的补救措施,但并没能将立法与网络科技相结合,以从源头上避免违法现象的出现。截止到目前,我国网络舆论侵权的预防,也还只停留在呼吁和倡导阶段,并没有真正落实于法律条文或具体措施中。
对网络管理处罚程序不够透明化,缺乏法律依据。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对关闭网站或者BBS很少公布理由,甚至对一些政治敏感的话题论坛也会进行屏蔽,在整个关闭整顿程序中,缺少法律程序,监管缺乏透明性,处罚部门法律依据不明晰。现今,对网络舆论优劣的评价标准一直都很模糊,这使得网络舆论执法有很大的随意性,有关行政部门对网站的监管缺乏透明性,导致网站难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完善互联网立法。纵观我国关于互联网的立法体系,立法机构比较杂乱,普遍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网络舆论正是公民在网络上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体现。用众多的低位阶法律去规范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实为不妥,应探索制定出网络管理的龙头法,有必要对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做统一的界定,对现有法律法规去粗取精,明细完善,制定出一部专门的网络法。在有关网络舆论立法的过程中,还应该把握好言论自由与网络舆论秩序之间的平衡点,合理解决立法中存在的价值问题。在今后的立法程序中,应引入民主程序,广泛征求网民、网站负责人的意见,举行听证会,利用网络平台,让广大网民参与其中,制定出有民意基础,可实施操作的法律,以使司法部门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时有法可依。
立法应遵循事前防范原则。对行为限制的方式,通常有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两种。惩罚不是立法的目的,如果在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中,能结合事前防范的原则,网络舆论的侵权行为也会在源头处大大减少。要让事前防范行之有效,应具体制定相应的实行措施。首先,立法过程中应加强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网络侵权是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实施的,同样,对抗侵权的手段也可以使用网络科学技术。对于网络公共安全,不少政府网站和其他服务网站都会采用防火墙技术,在集团网络与整个因特网之间装上一个保护层,对于网络上的暴力、淫秽信息和意识形态领域的越境信息,采用多重信息保护措施,将恶意攻击他人、社会或国家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不良言论,屏蔽在网络之外。[9]同时,还可用技术手段确定侵权主体的身份,这有助于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其次,可以在一些政府门户型网站、专业型学术知识论坛网站、涉及个人重要信息的网站等实行实名制。现在大多政府门户网站都会设置群众举报专栏,在这样的网站设置填写部分真实信息,有助于市民提高责任感,也能够提高政府帮助市民解决实际问题的效率。提高学术知识型网站门槛,并实行实名制,能够让研究人员有效交流学术知识,更快速地获取信息,同时也更能体现出论坛网站的专业性。
确立责任追究制度,处罚程序需透明化。由于网络舆论的匿名性和广泛性,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网络侵权案件的时候,存在举证困难、侵权主体难以确定等现象,因此,在立法的同时,应该加强可操作性。网络需要政府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维护,以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但同时管理制度也需要透明化。现今,不少人都选择经营网站作为职业,不少网站都因为存在问题或其他违法现象被政府机关关停。在对网站的处罚过程中,应该公布处罚网站的上级单位名称,建立完善复议救济程序,明晰评判网络舆论优劣的标准,对处罚有异议的网站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让网络舆论的监管更加透明化,使网络舆论环境在法律的规制下,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网络提供了更加自由与便利的信息传播途径。由于网络的特性,网络舆论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与法律冲突的现象,网络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案件层出不穷,并呈现增长趋势。对此,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在保障与限制中寻找平衡点。近几年来,在网络侵权方面,我国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网络舆论的立法层次较低,多为行政规章,内容也繁冗叠杂,没有形成明晰的法律体系,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因此,应在立法过程中,结合事前防范、网民参与的原则,制定专门的网络规制法。除了从立法出发的角度外,还应从司法实践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处罚、责任追究等角度出发,完善我国网络舆论立法,以引导我国的网络舆论环境朝着健康、民主的方向发展,使公民真正能通过网络平台发表民意,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以维护公众合法正当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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