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党内协商民主思想

2014-03-25 23:05:11朱兆华
关键词:章程恩格斯协商

朱兆华

(1.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科社教研部,安徽 合肥 230022; 2.安徽师范大学 政治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党内民主是党内选举民主与党内协商民主两种形式前后相继、优势互补、共生发展的逻辑过程。相对于党内选举民主注重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民主的结果而言,党内协商民主更加关注以理性讨论、对话交流、平等协商为形式的民主过程。所谓党内协商民主,就是以承认党内差异为前提,以走向统一为目标,在坚持党员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强调党员按照有关的民主程序参与党内选举、党内决策、党内监督等党内政治生活全过程。党内协商民主的实质是为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提供广阔的渠道和制度平台。尽管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并没有明确的党内协商民主概念,但是在他们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所起草的章程以及在参与、指导欧美工人阶级建党实践中,规定了党内民主建设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本文基于马克思、恩格斯对党内民主问题的一些论述,揭示其党内协商民主思想,旨在为当代中国党内协商民主发展提供宝贵的思想理论资源。

一、党内协商民主的本质是党内一律平等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协商民主发展的首要的、根本的问题。党内协商民主要求:无论是党的组织结构还是制度设计都必须使全体党员无论职务高低、年龄大小、资历深浅,在党内政治地位是平等的,在权利和义务关系方面是统一。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党内民主理论中,包含着非常明确的党内一律平等思想。

(一)实行党内民主原则,保障党内一律平等

19世纪40年代,在改组正义者同盟的过程中,针对其狭隘宗派主义情绪和密谋性活动方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是科学理论指导的阶级的政治运动,决不是某一先知用空想的教条激起盲目的信徒从事改革社会的幻想计划的宗派密谋活动。恩格斯在1845年就指出:“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群众的原则。即使群众并不总是很清楚地懂得民主的这个唯一正确的意义,但是他们全都认为民主这个概念中包含着社会平等的要求……当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政党彼此联合起来的时候,它们完全有权把‘民主’一词写在自己的旗帜上。”[1]1847年6月,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做了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共产主义者同盟成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确立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民主原则,强调所有盟员一律平等。全体盟员是党的主体,所有参加同盟的人都有相同的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2]这些规定使共产主义者同盟成为现代的无产阶级先进性的政党。19世纪下半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指导国际工人协会和创建独立国家工人阶级政党的过程中,都始终贯彻了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思想。晚年的恩格斯非常重视在党的政治任务和组织状况发生新变化的情况下发展党内民主。他建议德国党的领导人创办一种自由批评的刊物,使它“在纲领和既定策略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反对党所采取的某些步骤,并在不违反党的道德范围内自由批评纲领和策略。”[3]显然,恩格斯在这里强调的是,只有营造一种宽松的环境,允许党内自由讨论和交流、提出批评建议,才有可能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实现党内真正平等。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体现党内一律平等

恩格斯曾经指出:“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么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2]要根除权利与义务相分离或相脱节的不合理现象,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4]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理,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党内民主理论,既强调了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民主作风保证党员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同时也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义务。《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规定了参加同盟的盟员应尽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还体现在无产阶级政党内部绝没有只有权利没有义务的特殊党员。党的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在地位上应该是一律平等的,这是因为无产阶级政党是一个强调民主的政党,而民主的本质就是平等。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领导者应该是负责任的“公仆”和“勤务员”,他们和普通党员的区别,仅仅只是分工的不同,是随时可以撤换的,所以要时刻保持谦虚谨慎的作风。与谦虚谨慎的作风相联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无产阶级领导者要反对一切特权和一切形式的个人崇拜,“恩格斯和我最初参加共产主义者秘密团体时的必要条件是:摒弃章程中一切助长迷信权威的东西”[5],盟员之间一律平等,“始终力求做到以原则为准绳,而不是以这个或那个人为准绳”[6]。

(三)建立双向互动的党内关系,促进党内一律平等

就党内协商主体而言,它不仅指全体党员,也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因此,处理好党员与党组织以及上下级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发展党内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党内民主理论对此也十分重视。无产阶级政党不仅需要民主的原则,还需要党的纪律。党员必须服从组织,既是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党内铁的纪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上下级组织间权威与自治相统一的思想,内容十分精辟。“谁也不会否认支部有自治权,但是,如果联合会不把某些全权给予联合会委员会,并且最终给予总委员会,那么联合会的存在是不可能的”[5]。恩格斯认为,权威就是统一的和指导性的意志。这种统一的意志是一个社会组织实施有效领导的必要条件。因此,下级组织必须维护上级组织的权威,特别是中央的权威,这是第一位的,是保证党作为整体存在和行动的前提。对于下级组织拥有一定的自治权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由于每个国家工人阶级的各种队伍所处的发展条件不同,因此它们反映实际运动理论观点也必然会各有不同。”[7]只要不与国际的章程相冲突,“每个支部均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法律的特点制定自己的地方性章程和条例”[7]。这有助于避免党变成“教阶式组织”,丧失党内民主和活力。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强调下级组织有一定的质询权,下级组织“通过唯一合法的途径,即通过自己书记向我们提出质问或指责,那末总委员会随时准备回答它”[7]。对于党内横向组织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均有所论述,特别是关于党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设计和制度安排,为我们今天党内民主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二、发展党内协商民主的目标是维护党的团结统

党内协商民主作为党内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能够化解党内矛盾,防止党内产生派别,有效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重视党的团结统一,虽然没有对党内协商民主与党的团结统一的关系作出具体的论述,但是其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正确开展党内斗争以达到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蕴含着丰富的协商民主的精神和理念。

(一)团结统一是党的最高原则

从无产阶级政党成立之日起,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就被视为一个原则性目标。早在1847年11月,恩格斯就深刻阐述了党的团结问题,他指出:“既然各国工人的生活水平是相同的,既然他们的利益是相同的,他们的敌人也是相同的,那么他们就应当共同战斗,就应当以各国工人的兄弟联盟来对抗各国资产者的兄弟联盟。”[8]1848年2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口号。在建立国际工人协会的过程中,马克思就指出这个国际性工人组织的目的是把各个仍然分散的运动联合起来:“既然每个国家的工人运动的成功只能靠团结和联合的力量来保证,而国际总委员会活动成效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同少数全国性的工人协会中心还是同许多小而分散的地方性团体联系,所以,国际协会的会员应竭力使他们本国的分散的工人联合成以全国性中央机关为代表的全国性组织。”[4]1872年9月,马克思在总结第一国际经验时再次强调:“国际的一个基本原则——团结。如果我们能够在一切国家的一切工人中间牢牢地巩固这个富有生气的原则,我们就一定会达到我们所向往的伟大目标。”[7]巴黎公社失败后,为了重振国际在各国的组织,保持国际工人协会内部的紧密团结和统一,国际工人协会于1871年9月在伦敦召开代表会议,重点阐述了在各国建立无产阶级独立政党的重要性。“工人阶级在它反对有产阶级联合权力的斗争中,只有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对立的独立政党,才能成为一个阶级来行动。”[9]此后,世界各国工人运动相继进入了在各民族国家内建立工人政党的新时代,为党的团结统一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党的思想统一

思想统一是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前提。恩格斯指出:“我们党有个很大的优点,就是有一个新的科学的世界观作为理论的基础。”[10]这是坚持党的无产阶级先进性的决定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这是任何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根本不容讨论、不容怀疑的问题。但是,随着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发展和党的队伍的扩大,小资产阶级和其他非无产阶级出身的分子不可避免地涌到无产阶级政党中来:“他们的加入表明,无产阶级已经确实成为领导阶级,但是,既然他们是带着小资产阶级和农民的思想和愿望来的,那就不能忘记,无产阶级如果向这些思想和愿望作出让步,它就会丧失自己在历史上的领导地位。”[5]为了能真正维护科学理论的指导地位,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既讲基于原则的批评,又讲基于利益和价值共生点的包容,在理性批评中维护党的思想统一。恩格斯曾经指出:“党内的分歧并不怎么使我不安;偶尔发生这类事情而且人们都公开发表意见,比暮气沉沉要好得多。”[5]不同意见的存在是正常现象,也符合认识规律,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这些差异与矛盾。马克思和恩格斯非常重视相互批评对于统一思想的重要性:“没有这种批评就不可能达到团结,没有批评就不能互相理解,因而就谈不到团结”[11]。开展相互批评,重点在于保障批评性言论的自主表达:“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逃避批评,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5]针对有人担心在党内自由讨论和自主表达会使党走上分裂的说法,恩格斯说丝毫不用担心这种分裂的可能,恰恰相反,它是消除党内矛盾、增强团结的有力工具。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强调了开展自我批评的重要性。恩格斯指出:“这种无情的自我批评引起了敌人的极大惊愕,并使他们产生这种感觉:一个能够这样做的党该具有多么大的内在力量啊!”[5]

(三)正确开展党内斗争实现党的组织团结

组织团结是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障。马克思和恩格斯历来重视党的组织团结,反对宗派主义。1873年6月,恩格斯在致奥·倍倍尔的信中指出,无产阶级的团结一致“实际上到处都是在各种不同的党派中实现的,这些党派彼此进行着生死的斗争”[5]。要正确开展党内斗争,必须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态度和方法。对于犯了错误乃至严重错误但是仍坚持共产主义立场的人,则要耐心地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以达到团结的目的。恩格斯指出:“每一个党的生存和发展通常伴随着党内较为温和的派别和较为极端的派别的发展和相互斗争,谁如果不由分说地开除较为极端的派别,那只会促进这个派别的发展。”[5]强调为了维护党的团结,组织处理要谨慎:“如果非开除不可,你只有指出昭然若揭、证据确凿的卑鄙行为和叛变行为的事实(明显的行为),才能开除”[11]。党内斗争的目的不在于惩戒,而在于教育。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也非常清楚地意识到:“不要让‘团结’的叫喊把自己弄糊涂了。那些口头上喊这个口号喊得最多的人,恰好是煽动不和的罪魁;现在瑞士汝拉的巴枯宁派正是如此;他们是分裂的制造者,可是叫喊团结叫喊得最响。”[5]对于野心家、阴谋家和其他机会主义分子,要采取彻底揭露和坚决斗争的态度,直到把他们开除出党,以纯洁党的队伍,巩固党的团结,“决不拿原则做交易”。

三、发展党内协商民主的保障是构建党内制度体系

政治生活中有协商并不等于就是协商民主。在党内协商民主中,协商主要不是政治手段和方法,而是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党内协商民主把统一的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置于核心地位,并赋予民主过程以规范性,使协商成为一种制度化的过程。在领导工人运动、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初步形成了以党的章程为依据、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以具体的制度安排为支撑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思想。

(一)高度重视党的章程的作用

党内民主制度必然与党的章程紧密联系。党内民主制度是由党的章程规定的,是党的章程的具体体现,党的章程是党内民主制度的最高法规依据。1847年12月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是马克思主义党建史上的重要文献,充分体现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建党原则。1850年12月,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形势需要,重新制定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新章程赋予同盟支部经多数的表决通过后,有开除盟员的权力,并赋予中央委员会开除整个支部的权力;还对解决同盟内部产生的各种分歧作出新的规定。“很明显可以看出,在经过两年多的革命斗争实践后,总结经验教训,马克思恩格斯党内关系思想,从初创时期的强调民主原则,逐步发展为在强调民主的同时,也更加关注党的集中问题了。”[12]19世纪60年代,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阶段,为了进一步确立马克思主义在国际工人运动中的主导地位,马克思采用极为巧妙的行文方式和各国工人都能接受的语言,把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写入《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使各国工人组织能够在正确的旗帜下团结起来。马克思随后又制定了《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不仅强调在各个民族国家建立无产阶级独立政党的重要性,而且结合第一国际成立后党内民主发展的经验,将一些好的做法法制化,为党内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规约束,表明马克思和恩格斯更加重视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

(二)初步阐释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

党内协商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民主集中制是党内协商民主重要的制度资源,民主集中制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建立科学规范的协商制度。我们注意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没有明确的民主集中制概念,他们把民主制和集中制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并认为无产阶级的工会和政党只能实行民主制,而不能搞集中制。1868年10月,恩格斯在批评拉萨尔派的工会章程时说:“集中制的组织不管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多么有用,但它同工会的本质是相矛盾的,即使这种组织是可能存在的——我说它根本不可能存在——那它也是不适宜的,至少在德国是这样。这里的工人从小就受官僚主义的管束,相信权威,相信上级机关,所以在这里首先应当教会他们自己走路。”[5]这里的“集中制”主要是指不要党内民主的官僚集权制,之所以要特别反对这样的“集中制”,也是针对当时德国的状况而言的。我们不能据此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党内民主思想只有民主,没有集中。事实上,任何一个政党只要还维持一个整体而存在、运行,就不可能离开集中,集中是党内民主应有之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党内民主思想中,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而是一种制度安排和秩序,其本身就包含着集中与权威。“如果有人对我说,权威和集中是两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加以诅咒的东西,那么我就认为,说这种话的人,要么不知道什么叫革命,要么只不过是口头革命派。”[5]恩格斯在《论权威》中还指出:“联合活动就是组织起来,而没有权威能够组织起来吗?”[4]当德国社会民主党因面对俾斯麦政府《反社会党人非常法》的迫害而被迫实行“独裁”时,恩格斯对此表示肯定,认为这种“独裁”在当时是必要的,而且实行得很好。但是,一旦党取得合法地位,这种做法就不可取了。这种把民主与集中辩证统一起来的思想,为民主集中制的正式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为我们今天把握党内协商民主的特征,认识和防范发展党内协商民主面临的一些风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三)以保障党员权利为根本构建制度体系

与党内选举民主的周期性不同,党内协商民主贯穿党内选举—决策—监督的全过程,因此,必须有一套在内容上相互连接、运行上协同联动的完整的制度体系作保障。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围绕权利与权力而展开的党内民主运行机制有着深刻的思考,探索并提出了以保障党员权利为根本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

1.开创了党内选举制度

党内权力源于党员自下而上的授权,党内选举制度是保障党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一项最基本制度,是党内授权机制运行的重要载体。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及党内选举制度的时候,总是以党的代表大会为依托,是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紧密相连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基层组织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领导自上而下指派,“盟员不超过三十人的区部派代表一名,满六十人者派两名,满九十人者派三名,以此类推”[11]。在第一国际,由各支部或者联合会选派代表参加的全协会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坚持了共产主义同盟时期就实行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还规定,同盟各级组织机构一律由选举产生,区部委员和中央委员的任期均为一年,任满后必须经过确认才能连任。选举者如果对被选举者的工作不满意,可以随时撤换,并将每年的九月规定为改选时间。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从广义的角度,将选举制、任期制和罢免制作为有机整体来论述的,这样也就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党员权利的有效行使。

2.确立了党内决策制度

通过授权机制获得权力后,便是以决策为主要内容的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党员知情权、参与权为基础建立党内决策制度,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党内民主思想及其实践的重要内容。《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各级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以便使同盟的重大决策能够在集体参与的情况下做出。在会议期间,委员和代表们可以平等地讨论、自由地辩论,通过不同意见的公开争论,以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第一国际成立后,协会章程赋予总委员会较大的权限,但并不意味着用集中制取代民主制。马克思认为,只要坚持总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制度,就能防止个人专断。此外,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都坚持实行报告制。同盟章程规定,中央委员会“每三个月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总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则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11]。第一国际的章程和条例规定,各中央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向总委员会每月至少呈交一次报告;各中央委员会和分部在每个协会会员要求阅读总委员会的报告时,应无偿地向他们提供这些报告。这种报告制度是保障知情权、规范党内民主生活的重要制度。

3.创建了党内监督制度

权力的行使离不开对权力的监督,否则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就可能产生偏向甚至异化。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领导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时期,主要从分权制衡的角度来思考党内监督问题。同盟章程规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并通过定期选举和撤换制把那些不称职的官员替换下去,这是保障普通盟员监督权的有效形式;鼓励开展党内批判,保障盟员的批评权,以加强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1869年9月成立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实践中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党内监督思想。该党党章在强调党员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基础上规定,为了尽可能防止执行委员会独断专行,党成立由11人组成的监察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未予考察的一切申诉可提交监察委员会;同时,监察委员会应该监督执行委员会对日常事务的领导。1875年8月,德国社会民主党与拉萨尔派的全德工人联合会合并成立的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在党内监督机构及其监督职能建设方面有了新发展。新党章规定,除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外,还设立负责仲裁的18人组成的党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之间产生分歧时出面协调解决。

四、结语

总之,马克思和恩格斯党内民主理论博大精深,其中包含着丰富的党内协商民主思想。今天,我们应当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战略需要,深入研究和挖掘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党内协商民主思想,以指导当前党内协商民主的发展。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10]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2] 马赛.马克思主义党内关系理论及实践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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