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惠玲
(北京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044)
党的十八报告中提出了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围绕着这“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作用方面,中央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针对目前中国的社会治理具体实践,理论界提出了“政府放权,民间接力”[1]的呼声。显然,这里的“民间”意涵宽广。我们认为,宗教无疑是其中重要的表现形式和形态。宗教作为一种组织力量和社会主体,在中国的社会治理中“接力”政府管理功能的可能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试从理论上探索这一问题。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宗教的属性和地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总的趋势是宗教与政治分离,越来越“社会”化。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就针对“政治信仰”提出了“社会信仰”的概念。“社会信仰”强调了宗教与政治的分离,突出了宗教区别于政治的独立的社会属性和地位。
脱离政治而日益社会化的宗教,一方面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个人的信仰;另一方面伴随政治功能的弱化,其社会性功能愈来愈凸显。宗教的社会性主要依托宗教组织来实现。宗教组织通过宗教信仰和为社会直接服务的各类慈善、公益活动,吸引和凝聚不同的人们,从而成为一种稳定的社会共同体,这既体现了它作为社会构成因素的稳定与团结的状态和水平,也体现了它作为社会整合机制在影响社会环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团结的状态与水平。这一点,正像迪尔凯姆认为的:宗教组织是一种社会现象。迪尔凯姆在《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一书中,对社会现象做了深入研究和分析,他认为社会现象有“存在状态”和“动作状态”或动态状态之分,前者是一种较为固定的动作状态,二者差别只是强弱的程度不同。一种强制性普遍存在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还作用于个人,使人感受的现象,就是社会现象。所谓强制力,在迪尔凯姆那里,是指人们大多数的意念和倾向都不是他们自己造就的,而是来自外界,通过引导、影响、强迫而使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2]。迪尔凯姆把宗教组织看成是不同于个人的社会性力量,在塑造个人的同时也构建着社会自身。虽然马克思对宗教总体上持批判态度,但在他的宗教批判中也表达了宗教的社会性和实现功能、方式的观点。马克思将宗教置于社会结构中受经济并进而受政治决定的思想文化领域,但这一领域既不属于经济领域,也不属于政治活动范围;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具有直接服务政治并间接服务经济的社会性功能。我们最为熟知的“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从本质上说,也是基于宗教有维护秩序、稳定社会的作用而言的。
因此,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不同于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的各种宗教组织,既具有像托克维尔所说的“给社会共同体一个意义共享的基础”[3]的文化道德意义上的功能,同时也具有独立社会主体所能发挥的各种功能。
从中国宗教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来看,宗教的特性和功能发挥也是越来越“社会化”的,或者可以说,中国宗教的社会性功能一直是被政权重视和鼓励的。国外学者理查德·马德森在《无神论中国的宗教戒条》一文中对中国的宗教提出了很有创建性的看法。他认为,今天中国政府的宗教政策与美国等国家有一致的地方,这就是将宗教信仰降至私人或社会领域。同时,在中国的政教关系上,国家仍处于主导地位,宗教仍处于服从地位[4]。理查德·马德森的理论有一个前提性预设:伴随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国家领域与社会领域逐步分离,但在政教关系上还没有做到真正分离,就是说,政教关系没有与社会结构的分化一致起来。我们认为,理查德·马德森的看法对我们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事实上,中国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尽管总体意义上的社会结构趋于分化,但分化的界限还相当模糊,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还不够清晰。在中国,社会结构分化与政教分离的程度是紧密相连的。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试图将宗教问题与民族冲突剥离,避免宗教因素影响到政治和民族关系;另一方面又包容宗教,如政府支付建造教堂的费用、把宗教节日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发展“宗教经济”等。至少从表面上看,政府注重的还是宗教为政治服务的功能和价值,而不是其“给社会共同体一个意义共享的基础”的价值,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宗教对逐步分化出来的“社会”的构建和塑造作用。
现在,当国家把社会治理创新确立为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时,就把宗教作为“社会”现实形式的重要性摆到了我们面前,为社会结构领域的继续分化、政教分离、宗教组织的活动空间及其社会功能的实现提供了契机。
在目前中国“社会治理”的特定语境中,“社会”一词有其特殊的内涵与外延,作为与“政治”、“经济”、“文化”对应的领域,已经超出了过去我们那种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的内涵。
在传统“国家—社会”二元关系模式中,国家与公共领域并置为一元,社会与私人领域并置为另一元。将社会与私人领域并置为一元,意味着那种社会还包含着私人的或者企业的经济活动领域,社会中的经济领域和非经济领域没有明确划分。这种“国家—社会”二元关系模式理论从古希腊开始,一直延续到了资本主义时代。
哈贝马斯在传统公私领域划分的基础上,把国家、政治所属的公共领域与社会、经济所属的私人领域进行了进一步的分离,各自让出空间,形成了一个私人性质的“公共领域”,由此,确立了“国家—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三元关系模式。在这种三分法的分析框架中,哈贝马斯把“社会”区分为“私人领域”和“私人的公共领域”;把公共领域区分为“国家的公共领域”和“私人的公共领域”,并把“国家的公共领域”从“公共领域”中排除出去。这样一来,“私人领域”包括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以及家庭和私人活动;“私人的公共领域”包括社群、宗教组织、文化团体、传媒、市民论坛、市民协会、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哈贝马斯的“私人的公共领域”,大致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谈论的“第三部门”。他认为,宗教在现代社会中保持着对公众的重要性,因而在公共领域禁止宗教信仰活动,使其完全退回到私人领域是极其不适当的,因为这样一来,排除了具有包容性的政治社群,破坏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公民权与公民之间存在着文化差异这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
哈贝马斯之后,美国学者简·柯亨(Jean L.Cohen)和安德鲁·阿拉托(Andrew Arato)把“市场”或“经济领域”又从“社会”中分离出去,把“社会”看作是介于市场和国家之间的领域[5],因此确立了新的“国家—社会—市场”这样的三元分析框架。与哈贝马斯的“国家—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三元关系模式相比,柯亨和阿拉托这种三分法,更关注位于政府组织与企业经济组织之外或国家与市场之外的组织空间和独立的社会领域,认为“社会”是一个具有自发性、自治性和自我调节性的建构空间。
在哈贝马斯和柯亨、阿拉托的理论中,宗教都被划分在“国家”之外的“社会”之中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哈贝马斯不仅肯定了宗教的社会属性,而且把宗教的社会性问题转向了更为具体、现实的公共性问题,突出了宗教组织联结异质化个人的政治社会功能;在柯亨、阿拉托理论中,宗教组织活动的空间和所表现的形式与他们所说的“社会”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些理论对我们目前的社会建设具有很强的理论借鉴意义。
当然,相比较而言,哈贝马斯的“公民社会”即“公共领域”理论,比较关注公民权利不受政治权力侵害、民主精神的培育等。在当下的中国,若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或公民社会理论,作为分析宗教的社会性和社会功能的理论基础,有可能导致“社会”政治化的倾向,不利于政教的真正分离和独立社会领域的生长;而柯亨、阿拉托的社会理论中的“社会”,似乎更接近于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五位一体”建设中的“社会”之意,因而可能更适合当下中国社会转型和社会结构分化语境中的社会建设与宗教的社会功能实现问题。
处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社会”中的宗教组织,与同属于这一空间的其他社群组织或自愿性组织一样,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自主性、半制度化*之所以称之为半制度化,即是说宗教组织和其活动的场所,虽有合法登记程序和指定的管理框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事务条例》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的特征。同时,与这些组织相比,宗教组织的特性在于它是一种集社会资本[6]与文化资本于一身的社会主体力量。
宗教的组织功能——把各种不同的人组织成为共同体,使之成为重要的社会资本,不仅支撑了社会的基础,而且成为这一社会的直接表现形式。宗教组织通过提供各种精神产品吸引和凝聚不同地区、不同语言、不同职业、不同地位、不同年龄的信教群众,使他们拥有共同的信念,遵守共同的清规戒律,参加各种社会性活动,进而形成信任、互助、互惠的社会关系。这种“和谐”的社会关系,是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共同的“社会”基础,也是理想的整体性社会的诉求。
宗教组织作为有影响力、有传播力的沟通媒介,提供的主要产品是宗教信仰。宗教组织使宗教信仰以宗教符号、仪式和话语方式广为传播,为共同体的生活提供了形式、内容和目的,促进人们思想上的结合与行动上的合作,使得人们能够走出孤立的个体生活,共享社会性的需要和关怀。宗教信仰的内在约束力,已经比作为一个整体把人们连接在一起的国家更为牢固。这是宗教组织作为精神文化资本所具有的强大凝聚力。通过这种凝聚力,宗教组织构建了现代社会中至关重要的共同体的生活方式,这种基于信仰的共同体生活,使信教群众在社会共同体中获得归属感并增进社会信任,既丰富了信教群众的生活,也传播着现代社会文明。在宗教信仰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种教义教规为人们的日常行为提供了伦理规范,协调信教群众相互之间、信教群众与非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宗教组织的协调作用能够稳定社会秩序,使它作为社会的主体具有塑造社会关系的功能。
宗教组织所构建的共同体生活是现代城市化进程中集体生活形式中重要的一部分。从更现实的意义来看,中国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使得大量原来固守土地的农民进入到城市之中,在他们由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过程中,因种种社会制度、规则以及教育、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等因素,使得这一庞大群体与城市生活之间存在着疏离和断裂。为使这一庞大人群的生活与市民的生活不至于过度隔离,迫切需要我们在社会建设中依靠和鼓励宗教组织发挥其社会资本、精神纽带、文化资本的作用,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社会资源、精神意义和文化生活,从而克服这种疏离和隔阂,尽快地融入新生活。
应当看到,近年来中国的各宗教组织在这些方面已经做出了努力。例如,在最基本的层面上,宗教的团体生活所构成的信仰共同体,培育了志愿主义精神,训练信教群众的社会交往技艺,以及自我管理、服务人群的基本方法;在信仰生活中产生的规范,使得宗教团体兼具伦理共同体的特征,不仅为信教群众之间的人际交往、身份认同和归属,而且也为他们与外部的互动提供了价值标准。这些要素都是独立领域的社会生长和壮大应珍视的品质。
宗教组织在提供精神信仰的同时,组织各类慈善、公益等各种服务社会的活动。这些直接服务社会的活动,一方面培养了信教群众的志愿精神和为社会服务的意识,为处于危机中的人们提供了社会“安全网”;另一方面,这些活动使宗教组织在构建和塑造自身的同时,日益成长为社会的主体。
日益成为社会主体的宗教组织及所开展的各种志愿慈善活动,实际上为政府与市场的“失位”和“缺陷”提供了一种社会意义上的“补救”,构成了“整合式”的社会活动空间。“随着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领域的自主性有了显著提高,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或民间组织也迅速增长。其中,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们也在这样一个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够与其他社会组织彼此协调的机制。它们的社会协调功能亦日益显得重要了。所以,中国宗教在三十年改革开放的一个基本成果,就是当代中国各大宗教,已经能够适时地进入社会,以其独特的意义系统、服务方式和组织行事,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社会公益服务,发挥出它们应有的社会协调功能了。”[7]
综上所述,宗教通过组织、信仰、传播和服务等各种宗教性的社会活动,不仅使其能够成为社会建设中的重要社会主体,而且对于创新社会治理来说,政府放权、民间接力,首先是作为重要社会主体的宗教接力。政府放权,从社会建设的角度,就意味着能够让各种非政府、非市场组织有生长与发展的活动空间,推动国家—社会—市场的边界划分,形成不同于政府和市场逻辑的独立的社会领域。具体而言,社会建设中政府或公共权力组织不再是行使权力的唯一主体,宗教组织和其他社群组织,如志愿者组织和非赢利组织等等,也是建设的主体;同时,在法治原则和法律的框架下,社会建设应强调的是各种组织机构之间的自愿平等合作,突出各个主体间的协调沟通和互动。
政府放权,仅靠政府自上而下的努力和觉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来自于民间的社会主体自下而上的推动。但是对于当下的中国来说,政府放权,宗教组织才有可能真正成为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主体,也才能够作为社会主体接上力。宗教在当下的中国,已成为具有广泛基础和影响的重要的社会主体力量,宗教关系成为社会结构领域中的“五大关系”之一,因此,发挥宗教在社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现其构建和塑造社会的功能,“政府放权、宗教接力”是刻不容缓的。在亟须社会治理创新的今天,需要全面、理性地看待宗教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充分正视宗教存在和发展的特性、地位和意义,进一步解放对宗教的束缚,让其最大限度地发挥“正能量”作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1] 吕绍刚,史维.深圳将能交的事委托给社会组织:政府放权民间接棒[N].人民日报,2012-12-20(13).
[2] 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论[M].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3] 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M].北京:三联书店,1998.
[4] 理查德·马德森.无神论中国的宗教戒条[EB/OL].(2012-01-05)[2012-09-01].http://www.zcom:com/article/50319/.
[5] Jean L C,Andrew A.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M].Cambridge:The MIT Press,1992.
[6] 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M].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7] 李向平.从“精神鸦片”到“社会资本”: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宗教的基本变迁[J].中国宗教,2008(11):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