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永海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北京100081)
“亲亲伦理”原本是先秦儒家提出的思想主张,其包含的“亲亲相隐”要求嬗变为中国古代社会刑律的一项原则,规定亲属有罪隐瞒、藏匿和不作证作减刑或不论罪,反之则要论罪①。随着现今社会制度的进步、法律体系的改变和不同文化间碰撞等,使得原本奉为圭臬的儒家“亲亲相隐”思想受到质疑和挑战,现已成为目前学术界的理论热点之一。
在儒家“亲亲伦理”的思想中,“孟子论舜”中“舜窃负而逃”鲜明地表明了“亲亲互隐”之义,而“封象于庳”是“亲亲伦理”中兄弟相和的最佳表达,因而“孟子论舜”成为争论最集中的地方之一②。在争鸣过程中,双方都提到一个问题——历史上是否真实存在舜弃天子之位而背负杀人的父亲逃到海滨及赏封至不仁的弟弟象于庳两则事件。无论是坚持克罗齐“每一部真正的历史都是当代的历史”[1]的观点,把现今盛行的徇私枉法、任人唯亲等腐败行为追溯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种基因[2]15,亦或是认为仅是先秦思想家们对于同一寓言的不同历史叙事,以表达其思想主张[3]。这些方法都有所欠缺,前者未能充分发掘“亲亲相隐”在先秦时期的主要意蕴,直接定性判定,难以以理服人;后者容易陷入强为圣人辩驳的泥潭,有失偏颇,导致争鸣双方无法进一步对话。
造成对话困境的因素有许多,其中有一点不容忽略。材料文本可选择性存在不当,双方更多地紧紧围绕《论语·子路》《孟子·尽心上》和《孟子·万章上》三则材料咬文嚼字,紧接着就会造成双方论述的效用性减弱。先秦百家著作中,虽有不少散落的“亲亲相隐”的文字,但完整度超过“孟子论舜”的文字材料很少,唯独《公羊传》中有关“亲亲相隐”的思想论述例外。因此,本文将以《公羊传》为文本依托,充分挖掘此书中亲亲之义,进而类比解读孟子论舜,最终试图达到对“孟子论舜”的公正评价。
“春秋”为春秋时期鲁国国史的专名,鲁国历代史官所撰写的鲁国国史即是史称《鲁春秋》。今所传《春秋》为孔子在原有的鲁国国史基础上删减修订而成。对于孔子为何修订《春秋》,先秦两汉时期的文籍多有描述。据董仲舒所言,周道衰微,孔子为诸侯迫害,同僚排挤,孔子知道自己言之不用,道之不行,晚年感叹道与其空成圣王之道,不见效于时,不若将此道理附之于史实中,以明是非善恶,以劝诫后世来者(《史记·太史公自序》)。
《公羊传》作为《春秋》的经传传承之一③,传的部分为孔子口授,因为孔子借《春秋》褒贬是非以立法,其中不免讥讽贬斥损伤之语,恐得罪当时的权威势力,所以传的部分口授给弟子(《史记·十二诸侯年表第二》),公羊家坚信传的部分由孔子弟子子夏代代下传,至汉景帝时期才书写在竹帛之上。
《公羊传》何以能够作为理解儒家“亲亲相隐”和“孟子论舜”的关键性文本?这可以从它本身的材料丰富度、思想特色和产生的社会效应等方面理解。
首先,从材料而言,《公羊传》里面有大量阐述亲亲之义的段落,这些材料又是客观发生的历史事实,如季扎不忍父子相杀而让国(《襄公二十九年》);这些历史事件发生的年代有的就是与孔子相同,如昭公元年(公元前541年)陈哀公之弟公子光杀世子偃师,或者相去并不太远,更重要的都是所处春秋时代,周朝“亲亲”与“尊尊”的文明余续不断④;从事件中的人物关系而言,涉及人物广泛,有兄弟相争,有父子参与,有君臣卷入,也有君臣兄弟父子皆卷入的情况。因而用这些事件解读“孟子论舜”的两个案例最好不过,就算“孟子论舜”的两个案例在历史上并未真实存在,但这些材料足以我们去研究先秦儒家的“亲亲相隐”,从而为解读“孟子论舜”提供较为完整的思想背景。
其次,从思想特色而言,《公羊传》集中而全面地阐述了儒家的“亲亲之义”,并且思想内容与孔子关系紧密,能够很好地展现或者接近孔子思想中的亲亲之义,正如孔子所言:“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以为见之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董仲舒《春秋繁露·俞序》)。孔子意思是空陈虚道无益,不如借往史明道确切深明,因此《公羊传》中的微言大义和历史哲学蕴含了孔子的满腹经义⑤。
最后,以社会影响角度来看,由于《公羊传》中大一统、三世说、变革改制等思想符合汉王朝的政治需要,在两汉间盛极一时。上至天子诏书、朝廷奏议,下至史书的撰写、刑狱的判决,无不受《公羊传》的影响,比较著名的有董仲舒春秋决狱。据《汉书·董仲舒传》记载,朝廷每有重大议案,都会派遣使者及廷尉张汤到其家而询问处理之道,董仲舒每次回答都有明法;董仲舒有次根据《春秋》之义和“父子相隐”,判定甲藏匿犯罪的养子乙的结果并不该论连坐。西汉宣帝时期,贤良文学派以《公羊传》中的“亲亲之义”反对当时的“重首匿之科”的刑罚,从而使汉宣帝下诏明确亲亲相隐之合法性,弃置亲属连坐;东汉章帝时期,通过白虎观会议,把亲亲相隐的范围扩大到兄弟、朋友、夫妇[4]。因此可以获知,《公羊传》中的“亲亲相隐”理念在历史上所产生的影响并不亚于“孟子论舜”中的思想主张。
《春秋·公羊传》中存在大量有关“亲亲之义”的案例,说明孔子所处时代已有不少诸侯国奉行或违背“亲亲之义”事件,从具体案例的处理及评价中可探析出思想特色。
顾全亲情,不忍父子兵戎相见。吴王寿梦四子谒、余祭、夷昧、季扎为同母兄弟。季扎年幼但有才,深受其三位兄长的喜爱。谒等三兄弟欲立季扎为吴国之君,但担心季扎不接受,所以想出一个折中办法,即王位传弟不传子。于是谒传余祭,余祭传夷昧。夷昧死时,按理说应该传至季扎,可季扎正出使国外,于是寿梦的庶出长子僚即位,季扎出使归国后也默认⑥。公子光(阖闾,谒的儿子)并不服:“先君之所以传位弟不传子,完全是因为季子(季扎)的缘故。现若遵从先君之命,那么当拥立季子;若不遵从,那么我当承接大命。”于是公子光派专诸刺僚。成功后,公子光将国家致给季扎,季扎说:“光儿,你弑杀君主,如我接受君位,那么我将与你一同成为篡位之臣;你弑杀了我的兄长,如果我再杀你的话,那么父子相残,一辈子纠缠不清”。季扎于是断然拒绝,奔赴封地延陵,终身不入吴国国都。
虑及亲情,缓追而逸贼。鲁庄公、庆父、叔牙、季友同为鲁桓公之子。公子庆父欲接替庄公之位,不满世子子般。庄公卒后,庆父唆使养马的仆役乐弑杀子般,接着庆父杀了乐而归罪于乐。季友归来也就不去探究实情真伪。继而年幼的侄子啟(闵公)即位,闵公二年又弑杀闵公。季友并没有立刻诛杀庆父,庆父于是得以出逃至莒国。
兄弟共荣辱,兄弟不和见讥。秦景公及其弟鍼为秦桓公之子,桓公宠爱鍼,为秦景公所忌恨,所以景公即位后不能容忍弟弟鍼,使得鍼只好仕于晋国,此事为《春秋》所讥笑:景公坐拥千乘大国竟容不下弟弟鍼。郑庄公也是如此,不早早有所作为而致使失教于弟,终使弟弟段铸成恶行。
为亲者隐讳,不使之见笑于天下。庄公病重之际,召见季友授予国政。此时,叔牙欲乘机作乱,可被季友发现。季友劝叔牙喝掉早已准备好的毒酒:“公子听从我善言,喝下此毒酒,那么不会被天下所耻笑,而且会有后于鲁国;反之,则被天下之人所耻笑且无后。”叔牙被迫喝毒酒自杀。季友并没有直接诛杀兄长叔牙,而是痛心避开此方法,劝叔牙喝毒酒自杀,好像是因病而死一样,《公羊传》认为这是符合亲亲之道的。
敬祖,需为先祖之恶隐讳⑦。鲁文公拆毁泉台,不虑及此举可能爆出先祖庄公之恶,庄公曾接连修建无益于国民的泉台、薛台和秦台。
护同姓之情,对于灭同姓之国之人示绝。卫国为周文王第八子康叔受封之国,而邢国为周公第四子邢靖渊封地,两位国君都是周文王姬昌后代,卫侯燬灭邢国为《春秋》所贬绝,褫夺其爵位而直称其名。
《公羊传》所记载的事件反映出人物关系的多重性和人物角色的多面性,如季友既是庄公的臣子、子般的叔父,又是庆父和叔牙的弟弟。当亲情与君臣尊卑相冲突时,我们可以看到君臣之义统属亲亲之义,亲亲之中本身也有尊卑之分。
君亲无将,将而必诛。陈哀公之弟公子招因弑杀世子师偃,《春秋》以此书写公子招为哀公之弟,同时直接称名,因为公子招此举显示出欲謀弑哀公。这仅仅只是将要弑君罢了,为何《春秋》中认为与亲手弑君无异?因为“君亲无将,将而必诛”,意思是弑杀君主父母,没有什么“将要”,只要有这打算那就必遭诛戮惩罚。
诛不避兄长。叔牙欲乘兄庄公病重之机弑杀,被季友发现,未成功。季友劝兄长叔牙自杀,《公羊传》称贤。据《汉书·董贤传》中汉哀帝诏书:“盖‘君亲无将,将而诛之’。是以季友鸩叔牙,《春秋》贤之;赵盾不讨贼,谓之弑君。”在这里容易引起一个疑问,那就是叔牙预谋弑君而被季友鸩杀,而庆父接连弑君为何季友缓追而逸贼?《公羊传》认为“将而不免”是为了遏止罪恶,已经发生的弑君事实则难以挽回,出于亲亲之道则“缓追而逸贼”。
不以家事辞王事。世子蒯聩因谋杀生母南子未成,被灵公废逐,另立蒯聩之子辄⑧。灵公卒后,辄即位,蒯聩在晋国赵鞅支持下归国争位,卫出公辄派兵阻止。辄虽为蒯聩之子,但仍有道义的支持。这是因为不可以父命而抗祖父之命,反之则可,这正是父命奉行于儿子;不可以家事推辞王事,可以以王事推辞家事,这正是君主之命遵守于臣下。
是否真实存在舜背负罪父而逃和封不仁之弟的史实无关紧要,春秋时代已有类似的案例,因此重点并不在于此。观《公羊传》亲亲之义可知,舜的做法完全符合儒家的亲亲之道,即使父顽、母嚣和弟傲,舜依然得遵守亲亲之道,孝顺父母和亲近兄弟,正如孟子所言舜以天下尊养瞽叟⑨,富贵弟弟象,并派贤人助管象的封地庳○10,因此舜被遵奉为仁人典范。与舜的“两全”做法相比,周襄王未能安置好弟公子带蒙不孝之名,秦景公及郑庄公不能容于兄弟而遭《春秋》所贬。可想而知,若孟子真面临舜那样的家庭,相信孟子也会如舜所做,因为如此才符合当时的道德要求。
符合儒家自身的亲亲之道是否就符合正义?这值得探讨和反思,因为跳出亲亲之义的价值框架,未必如此。如公子光弑杀吴王僚委国于季扎,季扎不受,季扎虽然维护了亲亲之义,但是以牺牲吴王僚为代价;舜窃负而逃的做法顾及了私恩,但也是以屈法为代价。因此,在现今时代如若肯定“亲亲伦理”思想中维护亲情的一面并无可厚非,反而值得大力提倡,但方法上欠妥,如采取强制性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形式,必须为亲人藏匿或者以非正义的形式富贵亲属。从儒家自身理论的发展角度而言,走向普遍主义是不可避免的抉择,这样可以将儒家思想哲学化、形式化、普遍化,摆脱历史因素的纠缠不清[5],以更好地适合现今社会的伦理变异及价值要求,显然“亲亲伦理”维护人间亲情具备普遍适用性,但所采取的实现途径狭窄不少。
为何儒家“亲亲相隐”缺乏可实现的普遍性?因为按照“亲亲相隐”的要求,人人都可以主动逃匿法律正义以维护亲人间的感情,看似人人均可这样做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实则与人人均允许以自己能力去采取非正当的手段实现自己的意图并无差异,显然这种做法并不可取;其次,“亲亲相隐”原则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血缘亲情,而血缘亲情对每个人来说只是一种感情亲密的小关系圈;再者,建立在“亲亲之义”基础上的“亲亲相隐”原则最终与“移孝作忠”基础上的所谓“大义灭亲”“不赦之罪株连”等发生矛盾,执政者即是这社会的父母官,皇帝为最大的家长,这样由同一原则建立起来的价值体系走向自我矛盾之处。
综上所述,将“孟子论舜”置入《公羊传》中,我们取消关于是否真实存在舜窃负而逃及封象于庳的伪问题,正如朱熹所言“以观圣贤用心之所极,非以为真有此事也”[6],但通过《公羊传》中存在的相关案例进行类比解读,可发现“孟子论舜”又并不是如朱熹所言那样简单,因为儒家圣贤会真心维护亲亲之道,将窃负而逃及封象于庳等类似现象付诸事实,而现实中的天子则根本不会弃天子之位,如后周世宗柴荣⑪。
可现实的人都拥有着属于自己的血浓于水的血缘关系和以此建立起来的亲密情感,我们不得不在肯定维护亲情必要的同时,对维护亲亲之义的方法进行严格的理性反思。以今天法律的角度来看,每个个体需独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很显然舜的做法有违正义,因为对于父亲瞽叟所犯罪行,舜怎么能够去帮助瞽叟逃脱呢?当然,以现今的角度去要求舜有失全面。可现今生活中,不少民众仍存有儒家“亲亲相隐”观念及其行为,使得我们有十足的坚定的理由去对舜的所为进行思考并做价值定性——动机纯正,方法不妥。
若为了维护正义,自己主动告发、举证甚至抓捕犯罪的亲人,也就是常言的“大义灭亲”,我们不得不面对内心的情感煎熬;反之,我们主动采取各种手段使犯罪的亲人漏网于法,那么我们精神上也会受到正义的持续压力。因此,我们须放弃儒家对“亲亲相隐”进行道德的义务规定和法律的强制要求,在维护正义的责任和减轻人性的艰难之间采取中道,即作为事件人的最佳做法即保持沉默或避嫌。诚然,“亲亲相隐”也含有容隐或沉默及不作证的要求,但两者本质上仍是不同的,前者基于现代人权的保护,后者儒家立于维护家庭伦理及尊卑秩序[2]20-30。此外,儒家的“亲亲伦理”因意蕴丰富和影响深远给我们留下了深厚的文化遗产,这些伦理思想在历史上也曾起到进步作用,如盐铁会议上为贤良文学提供了理论武器,以反对秦汉以来的什伍连坐;也该看到“亲亲相隐”可能产生的一些流弊。总而言之,仍需辩证地分析“亲亲相隐”的思想,进行不断的探微和解读。
注释:
①“亲亲相隐”的主张是从汉宣帝四年(公元前88年)第一次以诏书的形式确立其合法性,直至1949年中共中央废止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一共持续2000余年,可谓影响深远。
②孟子论舜主要是指舜“窃负而逃”和“封象于庳”两则故事,原始出处可见《孟子·尽心上》与《孟子·万章上》。
③据《汉书·艺文志》记载,“有《公羊》、《谷梁》、《邹》、《夹》之《传》。《公羊》、《谷梁》立于学官,邹氏无师,夹氏未有书。”四家之中只有《公羊传》和《谷梁传》流传至今。
④如齐桓公奉行“尊王攘夷”政策而霸春秋,又如昭公十三年宋襄公不厄人,由其道而败。
⑤《春秋》传承过程中,思想难免有所变动,但大体不变,这从《公羊传》与《谷梁传》对比“亲亲之义”即可知。近人杨树达先生曾对《春秋》里面的思想蕴含做了全面的梳理,其中第二十三章即为“亲亲”,参见杨树达.春秋大义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206-221.
⑥对于季扎未继承王位和吴王僚的身份存在异议,《春秋·公羊传》认为季扎出使国外,错失时机,僚为吴王寿梦的庶出长子;而司马迁在《史记·吴太伯世家》中认为,夷昧欲授国于其弟季扎,季扎不受而逃避,于是夷昧之子僚得立。两者说法皆有理,但本文因谈论《春秋·公羊传》的亲亲之义,所以采取前者的说法。
⑦《谷梁》认为敬祖是亲亲的最重要的内容……对于儒家来说,个体生命只有与集体宗族融合在一起才在历史长河中具有价值意义,参见蒲伟忠.论《春秋·谷梁传》的亲亲之义[J].齐鲁学刊,1991(3):57.
⑧对于此案例评价,《论语·述而》与本传存在差异。柯小刚教授撰文认为两者并无差异,孔子及弟子承认辄居正统,但因父子争国为恶行,所以孔子双遣蒯聩及辄—父子不仁,并据《左传》所载公子郢两次让国,猜想孔子及弟子们的设想:父子相让,一起让给郢。此文辨析细微,论证严密,说法可取。参见柯小刚.《论语》“夫子不为卫君”章的政治哲学解读[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2-73.
⑨原文:“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孟子·万章上》)
⑩原文:“仁人之于弟也……亲爱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爱也,欲其富也。”(《孟子·万章上》)
⑪《新五代史·周世宗家人传》:“而守礼亦颇恣横,尝杀人于市,有司有闻,世宗不问。”天子之父不为臣,这使得舜根本不可能处罚自己的父亲,孟子认为舜并不将瞽叟当作臣子看待,瞽叟仍可将天子舜视作儿子,详见孟子与咸丘蒙师徒间的对话《孟子·万章上》。
[1]现代西方历史哲学译文集[C].张文杰,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293.
[2]邓晓芒.儒家伦理新批判[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
[3]陈壁生.经学、制度与生活——《论语》“父子相隐”章疏证[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82-83.
[4]郭齐勇.儒家文化研究:第二辑[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39.
[5]郑家栋.中国传统思想中的父子关系及诠释的面向[J].中国哲学史,2003(1):55.
[6]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0: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