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司政权的宗法关系及其影响研究
——以广西南丹莫氏壮族土司为例

2014-03-22 02:07李春莲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南丹宗法土官

李春莲

(南丹县委办公室,广西 南丹 547200)

中国土司政权的宗法关系及其影响研究
——以广西南丹莫氏壮族土司为例

李春莲

(南丹县委办公室,广西 南丹 547200)

宗法关系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并维护家长、族长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广西南丹莫氏壮族土司政权是中国历史上实行土司制度最早、持续时间最长的地方政权之一,留下了灿烂辉煌的南丹土司文化,在中国土司发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里以宗法关系为视角,以宋朝以降广西南丹莫氏壮族土司政权及其历史影响为例进行简要的分析,以期窥见中国土司政权的宗法关系及其影响。

土司制度;宗法关系;南丹;莫氏;壮族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王朝为稳定边陲,依靠地方民族上层人物按照本民族原有的方式和特殊的心理以加强对边疆地区管理的一种政权形式,而土司即是由中央王朝封授,属于地方 “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土官。早在秦汉时期,就有 “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在历经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不断变化和发展后,至元代正式形成土司制度;明代臻于完善,清代开始“改土归流”,至民国,土司制度完全衰微。

一、广西南丹莫氏壮族土司政权的承袭变迁

南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北部,地处云贵高原南缘,按云贵之咽喉,扼黔桂之要冲,自古即为 “雄关要道”。南丹历史悠久,春秋属夜郎国,汉称蛮地,隋唐沿汉制,宋建南丹州,元改安抚司,明复南丹州,清称南丹土州,民国七年(1918年)改州置县至今。

南丹莫氏家族作为南丹州的壮族土著首领,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土司家族之一。据 《宋史·南丹州蛮传》载:“南丹州蛮,亦溪峒之别种也,地与宜州及西南夷接壤。开宝七年 (976年),酋帅莫洪燕遣使陈绍规奉表求内附。九年 (978年),复来贡,求赐牌印,诏刻印以给之。太平兴国五年 (980年),洪贡银百两,以贺太平。”又据 《广西名胜志》载,南丹 “古蛮峒地,唐为羁縻州。宋开宝 (968—976年)初,土官莫洪燕内附。元丰三年 (1080年)立为南丹州,管辖诸峒蛮。”至清光绪三十一年 (1905年),莫泌病逝无子嗣,中央政府推行 “改土归流”政策,实行流官制,莫氏壮族土司在南丹900多年的世袭统治告终。

在南丹有文字记载的一千多年历史长河中,从宋开宝七年 (974年)壮族土酋莫洪燕纳土归宋,元丰三年 (1080年)宋神宗设立南丹州,钦定莫氏为世袭土官,至清光绪三十一年 (1905年)莫泌最后一任土官,共传承28代53任土官,经历了931年的土司历史 (见表1)。南丹莫氏壮族土司政权在历朝历代中央政府的统治下,保持和维护了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在中国乃至世界政治史上实属罕见。

表1 广西南丹莫氏壮族土司承袭一览表①南丹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南丹县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03—904页。

(续上表)

广西南丹作为中国历史上实行土司制度最早、持续时间最长的地方之一,南丹莫氏壮族土司一直是中央朝廷授封土官。历史证明,这种 “以夷治夷”的间接统治方式,维持了南丹土司管辖区域内部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和风俗习惯等,有利于维护和巩固国家的统一。因此,研究南丹的土司历史对研究中国土司历史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而把宗法制度引入这一领域的研究,对南丹土司的历史进行学术梳理,可达到以南丹土司为窗口,进而了解全国土司历史发展脉络的目的。

二、广西南丹莫氏壮族土司政权的宗法关系及特点

地处中国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广西南丹因在社会和经济发展形态上与中央王朝直接统治的中原汉族地区不同,不能以汉法治理,只能施行 “因俗而治”的特殊政策进行统治。透过对南丹莫氏壮族土司传承的历史场景分析和中国土司史实的解读,我们发现其政权的承袭,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天子诸侯继承法,即父死子袭,在子之中,又以长子为合法继承人,若土官无子,则采取 “兄终弟及”,若无子又无兄弟,则 “血叔继位”,具备 “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特征,同时兼具一套综合功能齐全、人员配备完整的土司衙署组织机构 (见图1)。

图1 广西南丹莫氏壮族土司衙门组织机构①朱荣编,《中国国情丛书——百县市经济社会调查〈南丹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页。

南丹莫氏土司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系地方豪强,在其政权统治中,身份的高低贵贱及制度等级非常森严,存在着一整套以非血缘性的族权、家长权为特征的宗法封建关系和在血缘关系掩盖下的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宗法制度。

(一)在南丹莫氏壮族土司政权中,实行以非血缘性族权为特征的官族等级制度

南丹莫氏壮族土司直接听命于中央朝廷,同时承担一定的赋役,并按照朝廷的征发令提供军队;在南丹辖区内具有无上权威,为名副其实的 “土皇帝”,还配有师爷和助理师爷等幕僚。同时,南丹州设有土司衙门,大分三班,即幕僚、胥吏、差役;小分八房,即科房、账房、门房、户房、差房、兵房、厨房、更房。州下设哨,哨下设团,团下设甲,一般哨设哨目1人,称哨吏,团设团总,甲设甲长。综合分析,通过一系列缜密的权力分配,莫氏土司有效地维持了其长期的统治地位。

(二)在南丹莫氏壮族土司政权的宗族内,设置有在血缘关系掩盖下以族权形式出现的族长制度

莫氏壮族土司为维护其统治和权益,通过笼络区内成员,把官族当作自己的忠实力量来依靠。在宗族里,土司是官族内的最高统治者,兼任宗主;族长由土司的哥哥或弟弟担任,按照宗主意志处理宗族内的具体事务。通过族内的祭祀、继承、互助等制度,达到宗族内部的凝聚和团结,保证土司政权的统治地位。这样南丹莫氏壮族土司通过实行族长制度以维持莫氏家族 “本支百世”的长期统治。

(三)在南丹莫氏壮族土司官族的宗族内,土司官位世袭和宗族财产继承密不可分

在土司制度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莫氏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官族世袭的经济基础乃是土官官族对田地的占有。土地是宗族的存在之本,也是宗族主要的共同财产。在南丹土司官位世袭和财产继承中,基本是嫡长子为继承人。当然,若土官无子,则采取 “兄终弟及”,若无子又无兄弟,则 “血叔继位”,这样既保证了土官家族权力和财产不致被分割或转移,也保障了土官血统的延续性。

三、广西南丹莫氏壮族土司政权宗法关系的影响

南丹莫氏土司政权研究是中国土司历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窗口。通过对南丹莫氏土司宗法关系的历史场景分析,尤其是透过对民间文书的解读,将有助于对南丹乡土社会的进一步认识。

第一,从政治方面看,维护稳定需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历史发展证明,莫氏壮族土司政权的长期统治,使外界的频繁战乱较少波及南丹,这在客观上保持了南丹区域发展的独立性和自我保护性,为南丹人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一个相对和平的社会环境。但由此也在区域内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宗族治理、家族治理格局。这种治理方式,对南丹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到今天,南丹区域内某些村民发生纠纷,利用宗族或家族手段解决纠纷比地方政府的解决更为有效。

第二,从经济方面看,加快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强化开放交流。莫氏壮族土司政权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比较灵活、开放的政策,鼓励支持土民发展私有经济,但其本身体制的封闭性导致了民族经济的贫穷落后,中原汉族地区的先进生产方式和经济形式直到土司政权崩溃后才真正地影响到南丹壮族地区,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更加难以渗透,原始的封建经济一直沿袭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南丹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汉族先进地区经济相比,仍然属于欠发达地区。

第三,从文化方面看,地方民族传统文化绚丽多姿。在莫氏壮族土司政权统治下,区域内民族融合较缓,中原汉人文化甚少播及南丹,这就决定了南丹社会风俗文化具有鲜明的地方民族文化特色,这种特色负载着南丹民族的价值取向,影响着南丹民族的生活方式,增强了南丹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直到当代市场经济社会,南丹传统文化作为历史的积淀仍在各民族中顽强地保留着,这是莫氏土司政权的历史遗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展现。

第四,从军事方面看,实现了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的有机结合。南丹莫氏历代土司都效忠朝廷,自视为 “朝廷命官”,忠实地尽着守土之责,朝廷每次征战,土兵几乎无役不从,为抵御外族的侵扰和维护国家的统一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直到今天,南丹各族人民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视为党和国家服兵役为神圣使命,每年的征兵任务都圆满地完成,为国家输送了大批优秀士兵,为南丹人民赢得了荣誉。

总之,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延续931年的广西南丹莫氏壮族土司政权作为中国历史上实行土司制度最早、持续时间最长的地方政权之一,在南丹历史上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同时也在中国土司历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文化印记。历史证明,广西南丹莫氏壮族土司政权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南丹社会安定、促进生产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旧社会世袭统治的残余,它残酷地剥削和压迫广大劳动人民,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得愈来愈腐朽,故终于在南丹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1]南丹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南丹县志[Z].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

[2]韦顺莉.论壮族土司政权的宗法关系——以广西大新县境原土司为例[J].法制与社会,2006(5).

[3]李乐耘.知古方可鉴今 团结才能发展——从德宏看土司制度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影响[J].创造,1997(11).

[4]谈 琪.南丹州莫氏土司族属考[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1).

[5]朱 荣.中国国情丛书——百县市经济社会调查《南丹卷》[C].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丹 涪]

D693.62

A

1674-3652(2014)02-0007-03

2013-11-28

李春连,男,广西桂林人,主要从事民族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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