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永 刚
(山东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民主政治进程中推进道德发展的法律制度安排
冯 永 刚
(山东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法律与道德是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体两翼。二者的良性互动,是巩固与发展民主政治的使然。民主政治的每一个发展步伐,也彰显和表征着道德进步的尺度。在倡导与推进民主政治的当今时期,个体道德境界提升和社会道德前进,既有赖于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也需要启发个体拥护道德和服膺道德的自觉心态。在当前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的变革时期,相当一部分人还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达到道德自律,因此,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他律形式,设计得当的法律供给制度与法律需求制度,将有助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统筹协调与优势互补,是民主政治进程中推进道德及道德教育发展的题中要义。
民主政治;道德教育;法律制度;制度安排
作为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法律与道德的交织关系一直是古今中外学者津津乐道的话题。“可以说,在现实社会的发展史上,道德与法律从未被分开过,古希腊的民众大会或陪审团从未区分过什么是法律禁止的,什么是道德禁止的,英国的平衡法也是,就是到了二战后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也是高扬道德正义的旗帜。历史的事实证明了,正如不能分开水的源和流一样,我们无法割断道德与法律的内在联系。”[1]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时代,如何恰当有效地协调法律和道德之关系,特别是通过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推进道德建设,是当前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民主政治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是道德进步的基本尺度。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类社会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体。物质活动、政治活动与文化活动构成了人类实践的全部。物质结构、政治结构和观念结构正是人类对象化活动的产物,构成了整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与社会的基本结构相适应,在社会文明结构体系中,也包括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三大基本部分。三者的互动与调适,推动着人类道德不断前行。从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看,人类社会之所以能从古代文明走向现当代文明,从总体而言,是这三大文明相互作用、相互推动、共同发展和共同进步使然。同样,在政治生活领域,民主政治和道德进步也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道德进步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民主政治是道德进步发展的必然成果;另一方面,建设民主政治,又是推进道德进步的基本内容和中心环节。民主政治奉行“多数原则”,是“人民的统治”或“大多数人的统治”的一种政治制度。它是人类政治生活方式的高级形态,是人类告别野蛮、摆脱蒙昧的积极成果和进步状态。对民主政治的追求,贯穿于整个人类政治发展史和道德发展史。
民主政治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逐步发展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国家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进入民主政治时代的标志。恩格斯指出,国家是文明社会的一种概括。“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2]国家要发展,社会要长治久安,就必须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起源于古希腊城邦国家,含有人民的权利和人民统治之意,被希腊人奉为神明;当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斗争取得胜利后,便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使农民摆脱了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尤其是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的建立,扩大和推进了古代民主政治的进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开展和扎实推进,将民主政治推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与剥削阶级的民主政治相比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步之处在于:它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新型的、真正的民主政治,是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管理国家的政治制度,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最广泛的、最充分的人民民主。在对民主政治发展历程的大致勾勒中,我们可以发现,民主政治的进程也是政治制度的选择、变更和安排的过程,同时也是政治文明和道德文明走向整合的发展过程。
在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法律制度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就政治民主化而言,民主的产生与运作,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在缺乏法治的根基上建构民主政治大厦,必然使民主流于形式,所以政治民主化的价值取向也必然要求民主的法治化。政治民主的法治化意味着以法治抑制‘政治人’中的道德恶性,制定从政道德法以法律化的道德矗立起一道防范人性为‘恶’的制度性的屏障,从而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好人可以充分做好事。”[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认为,法律至上是民主政治的根本。政治机制运行要受法律的制约,法律为政治运行的最高原则。恩格斯(Friedrich Von Engels)也强调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同无政府主义者论辩时,他在《论权威》中写道:“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天才征服了自然力,那么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按他利用自然力的程度使他服从一种真正的专制,而不管社会组织怎样。想消灭大工业中的权威,就等于想消灭大工业本身,即想消灭蒸汽纺纱机而恢复手纺车。”[4]道德教育需要必要的制度权威,要使人过一种有道德的生活,不能没有道德立法。“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世俗法律会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的真正松弛和堕落的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的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的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5]因而,设计得当的法律供给制度与需求制度,是民主政治进程中推进道德教育的价值指南和制度保障。
从法律产生的过程看,“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6]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就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当今时代,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正确引导人们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止生态恶化,而且有助于确立一种社会的公共秩序,履行社会公共职能,引导政治行动,培养人们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加社会公共福利,给人民带来和平、道德和幸福。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是充分发挥法律的道德教化作用,使道德规范取得法律支持的重要保障。所谓法律的道德化,就是法律合乎道德的程度,即法律中蕴含和包摄了道德品质和伦理精神。道德的法律化,则是将一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上升到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层次,依靠立法的形式保障道德的切实落实。二者的相辅相成,是推动道德理性和政治文明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基本前提。“如果说法是作为国家对人们权利义务的分配,那么道德就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及行为规范的总和。可以说,运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规范效力,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补,既是社会平稳有序和国家繁荣安定的必然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向。”[7]
(一)强化法律制度供给的道德向度
道德崇尚自由,追求自由是道德的本真。道德教育呼唤良性的法律制度供给[8]。洛克(John Locke)指出,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羁绊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充自由。而要实现这一旨归,在立法思想上,必须体现“社会契约”的理念,彰显道德的价值,从而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由人民自愿联合组成;它是一个社会契约,全体人民与每个公民立约,每个公民与全体人民立约,约定为了公共福利,一切人都由某些法律治理。”[9]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社会契约论的典型代表。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是道德的体现。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只有在一个契约的社会制度中,才会从根本上阻止无数穷人可怜的财富被富人为富不仁地聚敛起来的行为,才能使穷人获得合法追求财富的机会和可能性,才能使善良的人走出困境,受到人们的尊敬。亚里士多德也指出:“凡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10]。倘若法律无以体现道德的价值与属性,仅将法律作为人们必须服从的一种义务,那么,这种义务则丧失了推进道德发展的先决条件,从道德角度而言,本身便不值得尊重,也无以体现民主政治的道德诉求,必将窒息民主政治建设的生机与活力,其对民主政治的危害不容小觑。
(二)赋予某些既存道德规范以一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内容和道德内容有着共同的源起。“人类社会早期发展阶段,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习惯、宗教教条、禁忌以及具有强制力的道德信条等行为规范之间,没有多少区别。因此作为特定的社会共同体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起源。”[11]因此,通过法律供给制度,要把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体系之中。法律要体现禁止不道德行为的条款和律令。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思想,实际上就是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朴素地融为一体的表现。其实,在我国的各种法律中,此种现象并不鲜见。如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一切剥削阶级的思想。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中,也把某些职业道德规范提升为法律规范。体现道德规范的法律制定和颁布后,对所有的人都有一种外在的约束力,任何人、任何集体或任何组织都不能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只有把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以法律为手段促进道德建设成效才会更加卓越,方可有力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步伐。
(三)法律制度供给应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
民主政治是对专制独裁的全盘否定和舍弃。在民主政治进程中,由于统治阶级总是通过各种制度尤其是法律对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详细的规定,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这些规范得以贯彻。因此,在司法裁决方面,要适当分权,警惕权力过分集中对道德造成的冲击。“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12]为克服司法裁决与道德相脱离的现象,就要按照司法独立的原则,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司法机构体系,并理顺相应的配套制度[13]。只有司法真正独立,建立严格的审判责任制,方可强化制度的道德属性,如此,法律供给制度才能更好地凸显正义或道德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才能受到道德观念的制约,司法公正才能得以体现,从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在对法律的需求上,马克思·韦伯(Max Weber)认为:“是否应当有法,以及人们是否应当恰当建立这些法律规范——这些问题是法学回答不了的。它只能声称:如果人们希望有这种结果,根据我们的法律思想规范,这种法规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合适手段。”[14]这一观点在杜威的学生、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悉尼·胡克(Sidney Hook)那里也得到了体现。胡克认为,一个民主的社会绝不是完全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决定一切的社会,而是依靠人民的意愿自由地表示认可的一种社会。民主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法律严明、法律健全的社会。法律的供给一定要符合法律的需求。没有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供给也就失去意义。供给太多或过剩,必然走向反面,抑制人们对法律的需求。一些法律制度之所以被淘汰出局,除了本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值得怀疑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没有取得道德上的支持,没有得到人民的拥护。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人民满意的、体现民声、民愿的法律制度,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从内心相信法律、拥护法律,这是拉动法律内需的重要措施。
(一)法律需求制度要体现对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民主制度的建立首先是以民主的道德和价值观为基础的。”[15]在民主社会中,如果法律维持一个非民主、非正义的制度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社会的不公,就会引起人们的不服从和非暴力抵抗。1964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美国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经典地表述了非暴力抵抗者的想法:“我们将采取反对不正义的直接行动,而不等待别的代理机构行动。我们将不服从不公正的法律或屈服于不正义的实践。我们将和平地、公开地、欢乐地做这件事——因为我们的目标是说服。我们采取非暴力的手段,因为我们的目标是一个自身和谐的共同体。我们将尝试用我们的话来说服,但如果我们的话无效,我们将尝试用我们的行动说服。我们总是愿意对话和寻求公平的妥协,但我们准备忍受必要的痛哭,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去证明我们认识的真理。”[16]因此,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与践行,便成为化解政治纠纷、道德矛盾乃至社会冲突的价值尺度,成为法律需求制度的努力方向。
(二)法律需求制度要有助于实现自由与平等
民主政治需要自由和平等的充盈。自由与平等是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目标,设计法律需求制度时不能不考虑这一点。但立法者要明确,自由与平等是有条件的,要避免追求完全的自由与平等而导致的专制和不平等。在这方面,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极力反对卢梭的极权主义民主思想,他说:“卢梭的理论极易导向一种专制民主制(an absolute democracy)。在这种民主中,多数的意志不受任何限制。除了多数的智慧和自律以外,他没有提供任何预防主权者滥用无限权力的措施,也没有提供任何保护自然法的措施。……建立在公意无限至上基础之上的社会制度,包含着一种导向专制主义的危险”[17]61。这种体现绝对民主、自由和平等的法律必然影响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是不利于完善人民的法律需求的。因此,在法律需求制度安排上,要依据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观点,逐步缩小差异,有计划、分步骤、循序渐进地推进自由和平等的实现。
(三)法律需求制度应有益于营造稳定有序的道德运行环境
在道德教育发展中,法律制度的基本作用是形成社会秩序,为道德及道德教育提供良性的环境秩序。在民主政治进程中,道德之所以需要离不开法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相当一部分人还不能依靠自身力量达到道德自律,其道德行径的表现尚需法律制度提供的稳定社会秩序予以规范和保障。因此,法律要体现人类对社会秩序的追求。在道德教育活动中,让人们产生对法律的需求,必须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稳定的道德秩序。也正是在此种意义上,秩序被视为法律的基本追求。“人类的社会实践证明,如果不以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秩序的主要产生方式,现代社会秩序就难以建立,即使建立了也难以维持。”[18]只有在一种理性的法律秩序内,道德教育活动方能有序进行,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得到维护,他们的法律意识才能由此增强,民主政治对法律需求的愿望才会一路凯歌。
还需明示的是,法律毕竟不同于道德。“法律中还存有一些道德观念并不起任何重要作用的广泛领域。技术性的程序规则、流通票据的规则、交通规则的法令以及政府组织规划的细节,一般都属于这一类。在这些领域中,指导法律政策的观念乃是功效与便利,而不是道德信念。”[17]379因此,在民主政治中,我们旨在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道德进步的保障和促进功效,服务于道德自由的实现,但绝非用法律代替道德,甚或泛化法律的道德功能。否则,我们的道德教育必将走上一条充满偏见、荆棘和陷阱的极度危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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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卫波]
Arrangement of Legal System for Promoting Moral Development in Democratic Political Process
FENG Yong-gang
(College of Education Science,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Jinan 250014,China)
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ndispensable part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democratic politics,the benign circle between which urges the consolid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democratic politics.Each step of democratic politics demonstrates and represents the scale of moral progress.Promotion of individual morality realm and progress of social morality in the contemporary era when democratic politics is been advocating and promoting,not only depends on the support and protection of legal system,but also needs to inspire the individuals conscious mind in advocating and corresponding to morality.Many people cannot achieve moral self-discipline depending on their own strength in the current reform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economic transition.So,to develop the heteronomy of legal system and design proper legal system of supply and demand can benefit overall coordination and complementary advantages of legal construction and moral construction.It is also the essence of promoting moral and mo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in the process of democratic politics.
Democratic Politics;Moral Education;Legal System;System Arrangement
2012-10-13
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课题(CEA120121);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原理国家重点(培育)学科重点课题(ZD1309)。
冯永刚(1977-),男,内蒙古察右中旗人,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
D902
A
1001-6201(2014)05-00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