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应注意的几个关系

2014-03-21 15:49:28黄春莹
关键词:道德规范公民道德

孙 萍,黄春莹

(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19)

公民网络政治道德,是道德基本原则在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的应用,是公民以互联网为载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时所应遵循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它以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权利使用和责任履行的道德层面的认知和自律为核心。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是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它对减少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无序现象和实现网络空间秩序、提升公民网络政治素质和网络政治参与技能、维护国家网络政治安全和政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1]。然而,当前我国处于现代化转型时期,民主政治体制尚不完善,经济发展存在区域、阶层间不平衡,价值观念多元并立,潜在利益矛盾多发,网络应用迅速普及但网络使用规范尚不完善,多方因素综合作用,使我国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面临一个复杂情境,诸多新问题亟待破解。本文将着重探讨现阶段我国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中应注意正确处理的五对关系,以期为我国网络政治道德建设和发展提供一定借鉴。

一、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规范和公民网络参政意愿的关系

网络政治参与兴起发展于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并凭借自身优势成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新渠道。从网络反腐、网络监督、网络参与政策讨论等实践看,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逐渐由被动走向主动,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意愿在增强,但网络政治参与中公民政治道德意识却不能令人满意,偏执地认为网络空间政治参与本就该畅所欲言、随心所欲的人不在少数。诚然,网络政治参与优势正在于其高自由度,但个人自由不应以侵犯他人自由为前提,因此网络政治道德规范制定应全面考虑,在约束公民网络参政行为的同时又要保障公民网络参政热情不减。同时,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中大量存在着“潜水族”“围观族”,适度沉默有助于维持政治秩序,但过分政治冷漠却不是当今民主政治体制下真正意义上的公民行为,也与网络政治道德内在要求相背离,那么怎样制定有效网络政治道德规范才能激发此类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意愿,也应是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规范制定中的重要关注。

理论层面上讲,公民网络参政意愿是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倾向,体现为参政需求的强弱;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规范是对网络政治参与行为进行引导,体现为一种保障,也是一种约束。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规范会直接影响公民网络政治参与需求度:如果规范较多,确有助保障公民网络参政权利,但势必会形成约束,甚至限制合法有效网络政治参与,打击公民网络参政热情;如果没有或缺少网络政治道德规范,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参与行为不可预期,随意性和盲目性则会蔓延于网络政治空间,消极政治参与群体极化现象或政治参与冷漠将难以避免,长此以往同样会影响公民网络参政意愿。同时,公民网络参政意愿也反作用于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规范,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意愿弱,需要强化网络政治道德激励,反之则需增强网络政治道德约束。

要正确处理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规范与公民网络参政意愿的关系,关键是要保证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规范保有张力,同时兼顾严肃性和激励性。结合我国政治实践处理这一问题,建立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规范应注意在一定原则下进行:一是政治意识形态原则。这也是首要和根本性原则,包括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集体主义精神,坚持自由平等政治价值观等,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可广泛开展网络政治参与实践活动。二是目标性原则。这是细化、操作化网络政治道德规范的导向性原则,即任何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规范始终要以“实现人与人之间从冲突走向合作并维持这种合作”为具体目标[2]。三是权责统一原则。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所享有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应相互对等,不能享有网络政治参与权利而不履行相应义务,也不能只要求公民遵循道德义务而不赋予其相应权利。四是奖惩并施原则。建立和完善奖励和惩罚机制,对网络空间公民政治参与优秀道德行为给予表彰,树立社会行为标杆同时以示肯定和鼓励,而对网络政治道德失范行为则予以惩戒,以对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行为形成引导和规范。

二、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规范与网络技术使用之间的关系

网络技术使公民政治参与从现实世界走向虚拟空间,改变公民参政形式,也必然影响以规范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为宗旨的网络政治道德规范。具体来讲,网络技术手段的应用改变公民政治参与行为和方式,进而影响网络空间公民政治参与道德行为规范的内容及其构建。现实社会公民政治参与往往表现为具体行动,个体道德行为失范与否可以通过切实发生的“身体—物理”行动进行判断;相对而言,网络空间公民政治参与是以网络技术为基础、以言语表达为具体表现方式,呈现为一种“语言—行为”系统。然而,语言具有的特殊修饰和修辞功能,往往使网络空间个体言语表达的真伪或动机难以辨识,影响网络政治参与行为道德与否的价值评判,进而影响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规范制定。同样,网络政治道德服务于网络政治社会发展并从网络政治参与中获取自身合法性,它帮助网络技术避免功利化使用,但其内在要求也会阻碍特定网络技术的应用和普及,尤其对于道德功能边界模糊的技术,如人肉搜索引擎。可见,网络技术使用与网络政治道德要求之间的微妙关系,对网络政治道德规范制定提出了特殊要求。

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中的网络技术使用发展迅速,但相应的网络政治道德规范建设却明显缺乏。这一方面归因于我国特殊国情,即传统政治参与渠道不畅,公民便寄期望于网络政治表达,而网络空间的隐匿性和高度自由性使公民形成网络政治参与也应是高度自由的政治认知,从而造成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公民个体或群体缺乏政治道德意识甚至排斥在网络政治参与中建立道德约束。另一方面则是网络政治道德规范本身制定和执行难度大,诸如盲目从众的政治谣言帖转发行为、随意褒贬政治的宣泄性发帖行为等,这些网络技术手段使用多属个体行为且常常并非有意扰乱公共政治秩序,但其他读者或不知情者却以为白纸黑字是舆情所在并信以为真,此种情境下个体的随意性政治言行已经由网络放大并产生政治影响。对于这些网络政治参与行为,如果制定严格道德规范予以约束,不免给人以侵犯政治言论自由之嫌,不利于网络技术之于公民政治参与的发挥;但如果缺乏相应政治道德规范,网络空间政治秩序确实会受到影响。因此,如何制定合理网络政治道德规范,引导网络技术使用又不阻碍其优势发挥,是制定网络政治道德规范要面对的又一难题。

当前阶段,欲正确处理网络技术使用与网络政治道德规范之间的关系,应注意四点:第一,转变理念打破成见,帮助公民树立网络政治道德意识,使其明确网络虽是虚拟的,但网络技术使用的影响却是实存的,网络技术使用自由但并非无边界,也应遵循一定网络政治道德规范和要求。第二,网络政治谣言滋生及人肉搜索技术滥用等与真实可靠信息缺乏不无相关,一味约束并不可行,可通过提升政府信息透明度和回应力,减少不适当的网络技术使用现象,为协调网络技术使用和网络政治道德规范之间的关系提供良好政治环境。第三,根植于现实社会既有政治道德,构建公民网络技术使用中应遵守的政治道德原则。“网络中的道德包含网络技术带来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操作伦理,但它并不构成一套自为的道德体系,而是现实社会道德系统的补充、修正和具体表现。”[3]网络政治道德同现实社会既有政治道德在本质规定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后者所倡导的权责统一、遵纪守法、公益价值等原则也应成为网络政治参与中公民网络技术使用所应秉持的内在精神。第四,根据网络技术使用规范、网络政治参与的独特性,以及网络空间政治活动逻辑,借鉴国际经验,制定针对特殊网络技术使用的政治道德规范。

三、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层次性、侧重性与整体推进的关系

网络政治道德建设涉及公民政治参与理念和行为的转变与确立,是一个复杂、长期的攻坚过程。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2001)指出,道德建设内含不同层次,要结合我国实际循序推进,引导个体遵守基本道德规范,发挥先进人物典范作用,以先进带动后进,逐步实现道德建设高层次目标。有学者分析道德层次结构,将公民道德发展过程分为自发、自觉和自由三个阶段,指出公民道德形成由低到高的渐进性特征[4]。公民网络政治道德作为公民道德的组成部分,也应遵循道德建设发生发展的层次性。从网络政治道德行为主体来看,网络政治空间出现了网络大V、版主,及大量以私人网络用户身份存在的团体组织(如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实体组织的微博)。这些新型主体及众多网民个体,在网络政治参与中的利益诉求、政治觉悟和政治影响力各不相同,针对他们的网络政治道德要求亦不可同一而论。因此,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包括哪些层次,各个层次又包含哪些要求,对于新型主体有何种政治道德要求特殊性,如何分群体、有侧重地对公民开展网络政治道德教育等,均是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要解决的问题。

要正确处理网络政治道德建设层次性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关键是明确网络政治道德内在层次划分,并按不同层次要求逐步推进。美国学者富勒把道德划分为义务性和愿望性道德,前者是维持社会秩序的低层次道德要求,后者是实现人类充分发展的高层次道德目标[5]。结合我国实践,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要求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底线层次的网络政治道德要求,可从否定层面给予规定,如不违反网络空间法律、不散播政治谣言等,属于法律管制范围,是严禁被突破的。二是一般性网络政治道德要求,具有更多自主自觉成分,属于普通公民应达到的水平。如尊重他人,自觉抵制网络政治谣言,理性表达等,核心是保持网络政治参与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三是高层次网络政治道德要求,此时践行网络政治道德已是个体内在需要和乐趣,如以身示范和引导他人履行规范等。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应坚持由低到高渐次推进。

公民个体网络政治参与素质和能力良莠不齐,因此网络政治道德建设要实事求是,尊重个体差异,注意典型示范和重点群体建设紧密结合。首先是非履行公职状态下的公务员群体,其道德行为影响高于普通公众,理应是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重要群体。其次是网络大V、版主、政治精英、知名学者等,他们是网络政治信息传播中枢,政治言论影响力不逊于公务员群体。上述两类群体往往能够引领网络政治道德价值走向,应践行高层次网络政治道德要求,以树立标杆。同时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3次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底,6.18亿中国网民中,学生占25.5%,10~19岁占24.1%。因此,学生和青少年也应被纳入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重点对象,这两类群体受社会影响较少,具有较强可塑性,对两者教育要从孩童、从学校抓起。

四、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中教育、法律约束和网络技术管理的关系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系统,需要全面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监督等手段,逐步完善道德教育与法律约束、社会管理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支撑体系,以有效引导和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网络政治道德建设中,教育重在思想转化和自律,是提升公民网络政治道德水平的长效和根本性方式;法律约束强调他律,是定型公民网络政治道德意识和执行网络政治道德规范的关键和保障;教育软约束功效发挥需要较长时间,法律约束需要较高成本,网络技术管理则可通过技术手段对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如直接删除非道德政治言论、宣传网络政治道德典范等。因此,教育、法律和技术三者应相互补充,共同促进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和发展。

纵观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实践,教育方面,公民网络政治道德意识缺乏,虽然不少学者在探讨有序网络政治参与中提出要提升网络伦理道德水平,但网络政治道德与一般性网络道德多被混为一谈;国家道德建设纲要也缺乏网络空间政治道德建设内容,与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迅猛发展的形势不相符合。法律约束方面,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缺少相应法律支持。一是网络立法迟滞,我国在网络空间管理中先后制定《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互联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1)、《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网络诽谤解释》(2013)等,立法规制重心由网络技术服务与安全逐渐转向公民个体行为规范,但目前网络立法重在维持网络空间外在秩序,缺乏针对公民网络政治道德等心理秩序构建的政策引导和支持。网络技术管理方面,在净化网络政治反动言论、禁止网络政治谣言传播、反黑客政治攻击等方面,网络技术手段发挥了显著作用,但当前公民网络技术使用和网络管理均存在较大随意性,没有相对统一的规范和法律约束。

结合我国实际,正确处理网络政治道德建设中教育、法律约束和网络技术管的关系,需要以教育为本,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约束和网络技术管理手段的作用。首先,全面开展网络政治道德教育,建构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角色文化。古语有言“人为不善,只为不知”,“知至则当至之,知终则当遂终之,须以知为本。知而不能行,只是知得浅。知之深,则行之必至,无有知之而不能行者”[6],因此要通过教育逐步深化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认知。同时构建网络政治参与个体角色文化,强化网络政治道德角色认同,包括网络政治参与权利拥有者和责任承担者、网络政治活动参与者而非决策者、理性的网络政治参与者而非网络政治冷漠者、网络政治监督者和政府管理对象等。其次,完善网络法律支持,注意不同层次网络政治道德法制化的时机:一是将最低层次网络政治道德规范进行立法,明确惩戒,为初始阶段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提供支持;二是对高层次和一般性网络政治道德规范,择其要者建立激励性法律制度,以鼓励人们行善;三是当公民整体网络政治道德意识普遍增强时,将较为成熟和广泛认可的网络政治道德规范上升至法律,实现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实践常态化及制度化。最后,网络技术管理凸显强制性特点,易形成堵而不疏的规制方式(如删帖或屏蔽信息等),要注意其适用情境和范围,制定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同时可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全方位开展公民网络政治道德教育。总之,网络政治道德建设主要依靠教育和自律,但法律约束和网络技术管理仍不可或缺。

五、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认知和网络政治道德实践能力的关系

网络政治道德认知是对网络政治参与中公民政治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的认识,是培育公民个体网络政治道德的逻辑起点,包括网络政治道德的初步感知、概念形成、评判能力发展和道德信念生成等。网络政治道德实践是公民应用网络政治道德规范调节网络政治参与活动的过程,它有助于协调网络政治关系和维持网络政治生活秩序,是网络政治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网络政治道德要想发挥维持网络政治空间秩序的功能,也必然要依赖于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实践。网络政治道德认知帮助人们形成正确价值观念,避免思想混乱,是网络政治道德实践的前提和基础;而实践又是深刻理解道德认知的意义、解决知行断裂和培养公民道德修养的必经途径[7],故而认知和实践是网络政治道德建设的两面,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辅助,不可分割。

纵观我国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实践:一方面现阶段公民网络政治参与中公民政治道德认知多建立在现实社会政治道德感知的基础上,公民对网络政治道德内涵、重要性和特有表现形式缺乏清晰认知,多将其混同一般网络道德或现实政治道德。另一方面我国现行道德教育模式重教轻行,受教育者多停留于表层道德认知而很少进行道德实践教育或训练,接受的道德认知往往较为抽象和脱离生活实际,使得公民个体在道德情境中很难作出理性判断和选择。因此,如何明确公民网络政治道德认知,如何把握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实践规律,如何实现两者互动和同步发展,是我国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建设要破解的难题。

正确处理网络政治道德认知与实践能力培养之间的关系,要注意四个方面:一是提高网络政治道德教育质量和有效性,教育中尽量细化网络政治道德规范,保持行为准则可操作性,便于人们理解和接受;进行网络政治道德情境模拟教育,帮助个体在“知道应该做什么”基础上明晰“该如何做”,以及在具体网络政治实践道德情境中去选择“我能够如何做”。二是完善网络政治道德评价监督和奖惩机制,根据网络政治参与实践,逐步实现网络政治道德行为评价统一化体系,避免认识上的混乱;对公民个体良好网络政治道德行为给予肯定和鼓励,对道德失范行为进行惩罚,通过正负向强化进行纠偏、修正,直至形成稳定网络政治道德行为。三是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平台优势,通过网站对公民网络政治道德实践技能进行培训,增强网络政治道德教育在校园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单位思想教育中的地位,逐步增进公民政治道德认同,促进道德内化并逐步将政治道德认知外化于公民言语和行为,以推动公民网络政治道德不断发展。

[1] 黄春莹.网络政治参与中的公民政治道德建设[C]∥ 第八届中国管理学年会会议论文集(选编).上海: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2013.

[2] 周斌.网络技术的道德难题与虚拟社会的博弈论困境[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4,31(2):110.

[3] 郑伟.网络道德:非实存的规范体系——兼论“网德”[J].社会科学,2002(9):61-62.

[4] 卢先明.略论公民道德的层次性[J].道德与文明,2005(4):47-49.

[5] 侯道娟.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内在逻辑探析[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2(3):33-34.

[6] 程颢,程颐.二程遗书:第十五卷 [M]∥程颢,程颐.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164.

[7] 王玺威.论实践对道德认知的作用[J].人民论坛,201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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