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处理的存货如何进行增值税、所得税处理
问: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竞争无法继续经营,决定停业。该公司尚有存货500万元(原值)需要处理,但目前按市场价值只值200万元,有人认为相差这300万元属于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处理上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请问,公司停业处理存货应该如何进行增值税所得税处理?
阳光慧智税务师事务所 王永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企业正常停业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应按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其售价低于原值部分也不属于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范围,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正常停业处理存货,因原值高于目前(处理时)市场价值而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不过,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不能简单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上填上税前扣除的数字了事,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确定应当采取清单式申报还是专项申报,然后,再依照《办法》的规定,在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单或专项申报手续,否则,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上申报了也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至于公司停业处理存货发生的损失,依照《办法》第九条列举的应采取清单式申报的各种情形,该损失不属于应当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当依照《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张绍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