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防范哪些涉税风险

2014-03-21 04:47刘凯
财会通讯 2014年5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税法申报

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防范哪些涉税风险

问:我公司是河南省某油气田企业,每年都要发生很多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当前有关税法的规定,可以

对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但是去年在接受税务检查时,税务人员说我们的某些研发费用不符合有关规定,造成多列支了费用支出,因此给予了我公司罚款的决定。如今我公司又要进行对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为避免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上再次出现失误,加计扣除研发费需要防范哪些涉税风险?

河南省某油气田企业 刘凯

答:目前,又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研发费扣除问题再次进入众多财务人员的视野,如何防范研发费扣除的风险,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国家早期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在2013年9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对之前关于研发费扣除的税收政策又作了补充完善。另外,2011年6月国家有关机关联合发布了新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0号),对原有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进行了修订。

从上述这些税收政策中可以看出,国家在鼓励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的同时,对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范管理,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才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在对研发费用扣除的政策上相关规定有很多,并且还涉及新的政策变动,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会造成涉税的风险,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手续、时间等条件申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必须准确把握研发费用扣除的相关规定,谨防其中的涉税风险,如此才能顺利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要防止规定对象之外的企业误作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并不是适用于所有企业,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也就是说,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只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有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的优惠,一是非居民企业;二是核定征收企业;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故这三类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就不能申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申请加计扣除不需要事前在税务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备案、审批等手续,也不要求研发费用事先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核或鉴证,仅需要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只有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由此可以看出,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属于一种自主申报式的扣除,但是,企业不能因此就随意申报加计扣除,企业还应当对照加计扣除对象的适用范围,对不属于加计扣除对象范围的企业,就不能盲目申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以免给事后税务检查遗留下涉税的风险。

二、要防止对规定范围之外的研发项目申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这里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并且企业这些研究开发活动还必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的项目,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项目范围的研发费用,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中确定了当前优先发展的十大产业中的137项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八大领域。相关企业应当针对本企业涉及的具体研发项目,认真对照这两个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范围之内的研发项目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而对不在规定范围之内的研发项目就不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三、要防止超范围归集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即使是有关税法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并不是都允许实行加计扣除,只有在税法特定范围之内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实行加计扣除,企业一定要把握好允许加计扣除的界限。

税法和会计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纳税人应当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科研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分门别类,准确统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做到应扣尽扣,积极享受税法带来的优惠。在申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过程中,企业要严格把握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项目范围,对规定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项目,一定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剔除,不要归集在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总额之内,防止由于超额列支研发费用而带来的涉税风险。

在2008年12月下发的国税发〔2008〕116号文中规定了八项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在2013年9月新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中对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又补充了五项内容,结合这两个文件,目前按照规定允许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十项内容:一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是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五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是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是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是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九是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十是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四、要防止因未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而失去加计扣除研发费的优惠

税法对研发费的财务核算有特殊的要求,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方法核算研发费用,就会失去加计扣除研发费的优惠待遇。因此,企业要缕清税法在财务核算上的要求,然后按照正确方法进行财务核算,避免由于财务核算方法不当而造成不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后果。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对研发费用的财务核算主要有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对研发费用要与其他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二是对研发费用要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三是对不同开发项目要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五、要防止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而造成不能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企业要认真对照本办法规定所需要提供的各项资料,重视对各项资料的准备工作,确保内容真实、资料齐全,力争在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能够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这些资料,避免由于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而导致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后果。

研发方式分为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项目、委托研发、集中研发。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的研发方式,要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和财税〔2013〕70号文中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针对不同的研发方式,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和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合作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3.委托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4.集中研发项目需要报送的资料。被分摊方应当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以及由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上述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应当遵循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

另外,企业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该资料虽然不是税法规定的必报资料,但是该资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等方面都具有很强的证明力,有助于企业顺利实现加计扣除研发费的目的。

六、要防止对应该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在当年全额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一些企业为了尽快实现扣除研发费用的目的,对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该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没有作为无形资产处理,而在当年全额申报加计扣除,这样违规操作虽然一时对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利,但是却留下了很大的涉税风险,一旦将来被税务机关查处,结果将是得不偿失。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要确认一项无形资产,不仅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还要符合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一是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要作为无形资产,按照规定摊销这些费用。另外,在研发无形资产时,需要注意不要把已经费用化的研究支出,又计入资本化费用中重复计算扣除。

彭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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