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月月
2006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录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划分为10 大类,其中第五项便是曲艺。之后的第二批、第三批都是按照对第一批划分的十个种类标准进行评定和区分的。然而,随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的逐年增加,非遗一级类的划分显然含有范围大、标准粗的弊端。对曲艺进行二级类、三级类划分显得尤为迫切。对曲艺的进一步细分不仅对于国家级曲艺的申报、评定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省市级曲艺的评定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于曲艺的概念,目前在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概念是对事物性质的概括性描述。弄清曲艺的概念有助于我们了解曲艺的性质及本质特征,对曲艺的细分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目前,曲艺的概念相对来说较为统一,只是诸位学者在不同时期对阐述方法略有不同。《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1983)认为,曲艺“是由古代民间的口头文学和歌唱艺术经过长期演变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1]。薛宝琨(1987)认为,曲艺是集文学、音乐、表演三位于一体的综合性的艺术形式[2]。于林青(1993)认为,“曲艺,是中国民间各种说唱艺术的总称”[3]。蔡源莉(1998)认为,“曲艺是我国各种说唱艺术的统称,是以‘口语说唱’来叙述故事、塑造人物、表达思想感情、反映社会生活的表演艺术门类”[4]。《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2007)将曲艺定义为“以口头语言进行‘说唱’的表演艺术”[5]。王文章(2008)也认为,曲艺“是中国民族民间各种说唱艺术的总称,由民间口头文学和歌唱艺术经过长期的演化发展而形成为一种独特的表演艺术形式。曲艺艺术的本质特征是以口头语言进行说唱表演”[6]。
纵向来看,曲艺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丰富、发展、完善的过程。他们大多是根据曲艺的本质特征—— “说”和“唱”来定义曲艺的。然而,仔细研究会发现,他们对曲艺的概念又有着明显的差别。以蔡源莉为界限,之前的学者只是将曲艺定义为一种艺术形式并未阐述具体属于哪种艺术形式;蔡源莉之后,学者们都将曲艺定义为一种“表演艺术形式”。显然,学术界对曲艺的认识经历了细化、精确化的过程。综观看来,王文章对曲艺的定义是较为确切、较为科学的,既阐释了曲艺的本质特征又表明了曲艺的形成过程。
我国曲艺的种类繁多,有的统计有三百种左右,有的统计了四百多种,还有的统计了五百多种。面对纷繁复杂的曲艺种类,对其进行系统分类无疑在曲艺非遗的申报、评定、保护工作过程中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
国际上,由于各国的民族构成、发展历程、民间习俗等人文环境的不同,国际范围内未进行具体的分类。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只进行了大类划分。王文章将曲艺归入了公约的第二类—— “表演艺术”类。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发布的“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中,韩国的“盘索里”也归入了“表演艺术”类。中国的“盘索里”与韩国“盘索里”是一脉相承的,也同属于曲艺。苑利、顾军(2009)也将曲艺归入了“表演艺术”类。
关于曲艺的二级分类,国内学术界仍然尚未出现较为一致的分类方法。在学术界,过去主要流行着以下几种分类方法,分别有“十一类说”“十类说”“六类说”“五类说”“四类说”和“三类说”和“两类说”。
“十一类说”是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 (1983)中提出的。该书将曲艺分成了四大类、十一小类。十一类分别是评话、相声、快板、鼓词、弹词、时调小曲、道情、牌子曲、琴书、走唱、杂曲类。
“十类说”主要是将曲艺分为评书评话、快书快板、相声、大鼓、弹词、牌子曲、琴书、道情、杂曲、走唱十大类。栾桂娟(1998)在其著作《中国曲艺与曲艺音乐》中支持此类分法,她认为此类分法综合性强,易于不同种类之间的对比研究。侯宝林等(1980)在《曲艺概论》一书中也提到了此种分法。这种分类方法曾一度较为流行。
“五类说”是将曲艺分为说书类、韵诵类、唱曲类、滑稽类和走唱类。这类分法将评书评话等以说为主的列入说书类,快书列入韵诵类,大鼓、牌子曲、杂曲等以唱为主的列入唱曲类,快板、相声等以娱乐为主的归入滑稽类,走唱还是走唱类。
“四类说”有四种不同的分法。其一,《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 (1983)将曲艺分成了四大类,分别是评话、相声、快板、鼓曲类。其二,在“五类说”的基础上将曲艺分为说书类、韵诵类、唱曲类和滑稽类。其三,倪钟之(1991)在其著作《中国曲艺史》中综观历代曲艺的表演形式,将曲艺划分为鼓曲类、说书类、相声类和韵诵类。还有一种是《中国曲艺音乐集成·山东卷》中的分法,主要以语言为依据,把曲艺分成说类、韵诵类、唱类、综合类(相声等)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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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说”也有三种不同的分法。其一,薛宝琨在《中国的曲艺》一书中提到有人将曲艺分为说故事、说笑话、唱故事,并给以否定。其二,于林青在《曲艺音乐概论》一书中将曲艺分为说类(以说为主)、唱类(以唱为主)和少数民族类。其三,将曲艺分为说书类、唱曲类、谐谑类。支持这种分法的学者较多。张军从艺术的表演形式将曲艺分为说书类(讲唱故事)、小唱类、谐谑类(以说唱为手段,产生喜剧的效果)三类。这种分法较前面几种分法较为专业。
较早对曲艺进行系统分类的应是吴文科(2002)的《中国曲艺通论》,他根据曲艺的不同形态进行了五种划分,并且分别分成了三种类别。首先按曲本文学的语体形态,曲艺可划分为“散文体” “韵文体”和“散文韵文相间体”;其次,按唱腔体裁形态,曲艺可划分为“曲牌体” “板腔体”和“综合体”;第三,按表演的动作方式,曲艺可划分为“走唱类”“坐唱类”和“站唱类”三种基本形式;第四,按表演的说唱方式,曲艺可划分为“说的”“唱的”和“似说似唱”三种类型;最后,按审美创造的功能特点划分,又可分为“说书类” “唱曲类”和“谐谑类”,也是他赞同的一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07)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中,也将曲艺划分为说书类、唱曲类、谐谑类三种基本类型。王文章(2008)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同样将曲艺分成了说书、唱曲、谐谑三大类。后两者还增设了收容类—— “其他类”。康保成、秦彧(2011)也是根据审美特点和表现功能来划分的,将曲艺分成“说书”“唱曲”和“谐谑”三大类。并将“说书”分为“大书” “小书”和“快书”;将“唱曲”分为“鼔曲”“牌子曲”和“杂曲”;“谐谑”分为“相声”“谐戏”和“快板”。由此,“三类说”的分法逐渐走向成熟,并且为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同。
苑利、顾军(2009)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一书中根据“说” “唱”的形式,将曲艺分为“说故事”和“唱故事”两大类,在后者的阐释中提到了“韵诵体”。显然他们将“韵诵体”归入了“唱故事”
一类。“韵诵体”一般被描述为“似说似唱”,故它应该是一个独立的表演形式。
当然,除了以上学者们对曲艺的分类进行尝试外,有的学生也进行了探索性尝试。张敏(2010)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她在其硕士论文《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一文中提出了非遗的“四层次”分类法,同时将曲艺分为说书类、快板类、小品类、相声类、唱曲类、谐谑类六种,从而形成了“六类说”。经过前面的分析,她的这种分法同样存在着重叠交叉的情况。
表1 曲艺分类对照表
学者们对曲艺的各种分类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果,对于后者的我们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我们也应该辩证地看待每一种分类方法,取其优点,避其缺陷,使曲艺的分类更加合理、科学、实用、完善。
《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1983)对分类的尝试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并且对后来的“十类说”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分类过细难免会出现相互交叉的情况。比如,评话和相声都“属于说的曲种”,显然,从分类学的角度来看,两者有“共性”,故不宜分开来论。此分类法除存在交叉外,还将少数民族的曲艺单独列出,又违背了曲艺艺术种类之间的“共性”,故缺乏科学性。
《中国曲艺与曲艺音乐》和《曲艺概论》支持的“十类说”,分门别类地对曲艺进行了细致划分,易于我们快速地掌握曲艺的种类。然而,这种分类较为复杂且有交叉重叠的种类。如大鼓以鼓为道具,道情也以鼓为道具,并且两者的表现形式都是“唱”,故两者可归为一类;牌子曲和杂曲都是从民间小调或戏曲采取曲牌而来,故两者的来源和形式都有着共同之处,且以“唱”为主,也应该合为一类;走唱则与其他类别的划分标准不一致,其他类别是从曲艺的本质特征—— “说唱”划分的,而走唱是以表演的动作划分的,故不合理也不科学。
“五类说”这样的分法较十类说更加综合,更加合理;然而“韵诵类”也是以说为主的,故与说书类存在交叉性;“走唱类”是从肢体动作上去划分的,从艺术的角度来说,这样划分未从曲艺的本质特征去划分,故而仍然存在缺陷。
《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较前几种分法综合性提高,然而,将评话和相声分为两类存在与前述“十一类说”同样的弊端。支持“四类说”的第二种分法较前几类来说有很大改进,科学性提高,然而此分类方法将韵诵类与说书类分列开来,成为其分类的缺陷。《中国曲艺史》将“背诵类”节目既划入相声类又归入韵诵类,显然有明显的交叉重叠之处。《中国曲艺音乐集成·山东卷》是在搜集大量民间资料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高度的实用性;然而,既已分出了说类、唱类、综合类,韵诵类为何还要单独列出呢?
近年来,“三类说”日臻完善,不断走向统一。第一种分类方法虽具备了概括性,然而存在很多问题,如“说故事”和“说笑话”,其表演的手段都是“说”,显然划分不够准确;“说故事”中又有部分散文中含有韵文,“唱故事”又是韵文的演唱形式,这两者之间也有太多的重叠部分,故此分法不甚科学。第二种将曲艺分为“说类”和“唱类”,把握了曲艺的实质,是可取的。然而,曲艺作为一种民间艺术形式,是就整个中华民族来论而不是分为汉族和少数民族来论的,按民族来划分艺术显然是不太科学的。第三种分法即将曲艺非遗分为“说书类”“唱曲类”和“谐谑类”三种基本类型,目前在学术界已经渐渐约定俗成,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和应用。其分类根据是曲艺非遗这种独特表演艺术的审美和功能,既符合艺术学又符合分类学。总的来说,这一分类方法在当时是比较系统、比较全面、比较科学的。
综上,从20 世纪80年代开始,各界学者们就开始了对曲艺分类的尝试,并且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果,为后来研究者提供了诸多借鉴,他们功不可没。然而,从艺术学、分类学、文化学的角度综合来看,都或多或少存在弊端,这也是学术研究由浅入深、不断深化的必经阶段。他们的研究存在着交叉重叠,使分类不够明晰。也正因为二级分类的不统一,三级分类也困难重重。只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2011)》等为数极少的著作进行了三级分类。随着曲艺非遗的不断挖掘,通过二级、三级分类来对其进行细化显得尤为迫切、尤为重要。对于二级分类,笔者通过多方面的考察和论证,也认为将曲艺非遗分成“说书类”“唱曲类”和“谐谑类”的三分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实用性、说服性。
曲艺本质上是一种以“说”和“唱”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表演艺术。既是艺术,就应该从其艺术审美的功能来分。如吴文科所说,“在对曲艺的不同曲种形态进行分类学意义上的特征研究时,从其艺术审美创造的总体或者主要的功能特点入手,来探讨曲艺的曲种类型,不失为认识曲艺类型构成的别一种视角”[7]。
因此,笔者认为曲艺分类也应该尊重其艺术性,从其艺术审美的功能来划分曲艺。对该分类体系的构建,基于以下几点研究。
首先,对曲艺进行二级分类主要借鉴了“三类说”,将其分为说书类、唱曲类和谐谑类。吴文科的分法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它不仅进行了分类还进行了说明。就其功能来说,“说书类”是以叙事为主进行审美的,“唱曲类”是以抒情为主旨审美的,而“谐谑类”则是以逗乐的方式说明事理的。这三类不仅是学者们的单方面研究,政府对这些说法也是肯定的,在诸多曲种的概念上就可以总结出此种观点。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以下简称《图典》)一书中,曲种“绍兴莲花落”被定义为一种“曲艺说书形式”;“歌册”也是一种“曲艺说书形式”;少数民族虽然在语言上与我们汉族不尽相同,但是艺术形式是相通的,“乌力格尔”“达斡尔族乌钦”“赫哲族伊玛堪”都被定义为“曲艺说书形式”。就“唱曲”一词来说,近年来同样也已约定俗成。如“兰溪摊簧”“扬州清曲”“榆林小曲”“东北二人转”等,都被定义为“曲艺唱曲形式”。至于“谐谑”一词,该书将“答嘴鼓”定义为“曲艺谐谑形式”。可见,“说书”“唱曲”“谐谑”三词已经成为约定俗成,为世人所认可的曲艺类别。同时,这些也成为曲艺申报、评审、分类的重要依据。
其次,就曲艺的三级分类而言,在二级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进行了三类划分。《中国曲艺通论》将“说书类”分为徒口讲说的、又说又唱和似说似唱(韵诵);《图典》从曲艺的表演形式也对曲艺间接地分了类。比如,“四川评书”的表演形式是“徒口讲说”;“温州鼓词” “陕北说书”的表演形式是“说唱相间”;“山东快书”是“韵颂表演的曲艺说书形式”。这些表述都是来自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实用性。由此,笔者认为可将曲艺的“说书类”划分为“徒口讲说类”“说唱相间类”和“韵诵类”。
在《图典》中,“扬州清曲”是“曲艺唱曲形式”,有“曲牌”;“榆林小曲”属于“曲艺唱曲”,唱腔属“曲牌体”;“乐亭大鼓”“潞安大鼓”属于“板式变化体(板腔体)”;“渔鼓道情”则属于“既有曲牌又有板腔的综合体”。《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也将“唱曲类”分为了“板腔体” “曲牌体”和“板牌混合体”。至于“谐谑类”,普查手册将其分为“相声类”“快板类”和“谐戏类”。
最后,笔者对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探索性地构建了三层次分类体系,即一级分类为国家分类体系中的曲艺类;二级分类中将曲艺分为说书类、唱曲类和谐谑类;三级分类中将说书类划分为徒口讲说类、说唱相间类和韵诵类,将唱曲类进一步划分为曲牌体类、板腔体类和综合类,将谐谑类进一步划分为相声类、快板类和谐戏类。具体的分类层次表如下表(以前三批曲艺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
表2 曲艺三层次分类体系表
续表
[1]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 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3:583.
[2]薛宝琨. 中国的曲艺[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2-4.
[3]于林青. 曲艺音乐概论[M]. 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3:1.
[4]蔡源莉. 中国曲艺史[M].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1.
[5]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M].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57.
[6]王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252.
[7]吴文科. 中国曲艺通论[M]. 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