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亮亮
摘 要:从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的角度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搭便车”行为实际体现的是社员与合作社的矛盾、“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为了对社员“搭便车”行为进行更一般的解释,引入了合作社社员之间的博弈模型,最后基于集体行动逻辑视角提出“搭便车”行为的解决途径来更好地实现集体行动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搭便车”;集体行动逻辑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033-02
一、问题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 2007 年 7 月 1 日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迅猛,实现了农民增收并推进了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截至2012年末,全国组织农民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已达77 088个,比上年增加10 304个,入社农户即社员1 063.18万户,共带动农户1 659万户,帮助农民实现收入593.7亿元(中国供销网,http://www.chinacoop.gov.cn/)。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带给农民的利益,已有充分讨论,一般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小生产和大市场的对接,提高农户的议价能力;有利于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农业技术进步和信息传递;有利于保护农户的权益等(马彦丽、林坚,2006)。从理性经济人角度出发,农户非常清楚参加合作社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合作社优势使个人利益最大化,合作社的发展也需要全体农户的共同努力。但往往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存在冲突,农户意识到即使为集体利益而舍弃个人利益,却不能保证其他人也这么做,而即使他什么也不做,农户也会照样共享集体带来的好处,因此,最优的选择就是什么也不做。即产生了“搭便车”行为,本文拟从集体行动的逻辑角度出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的“搭便车”现象给予更一般的解释。
二、搭便车与集体行动逻辑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在追求集体行动的收益的过程中,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使个人按照他们共同的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蒋文能,2009)。
理解这个基本观点可以分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个人获利并不一定会导致集体利益。在一个集团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结合的情况与竞争性市场相似。在竞争市场中,所有企业对更高的价格有共同利益,然而,在利润最大化机制的作用下,每个企业都会认为,自己一家企业在数量众多的企业所组成的完全竞争市场中是如此之小,完全可以忽略自己的产出对整个产业价格的影响,于是增加产出直到边际成本等于价格,每个人都从个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结果是整个产业供给的增加,导致集体利润下降。(2)在明显异质性的小集团中,采取集体行动的可能性较高,且针对集体物品的供给状况,异质性强的集团优于异质性弱的集团。因为在异质性强的集团中,占有大份额的成员更可能接近独占集体利益的状态,所以他们会有较高的积极性来为集体利益做贡献。(3)提供“选择性激励”是有利于实现集体行动的。“选择性”激励包括积极的激励(如某种非集团物品)和消极的激励(如强制)。大集团的集体行动的达成需要靠强制或积极激励的方式。
三、集体行动的“囚徒困境”
根据笔者2013年对上海、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的4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做的问卷调查,可以了解到,社员数在100人以下的只有1个,100~200之间有19个,200~1 000之间有14个,1 000个以上有3个,甚至有个合作社的社员人数高达4 300人。① 因此就社员的人数而言,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属于较大集团,而大集团更难采取对自己有利的集体活动,无法克服社员的“搭便车”行为。为了对“搭便车”的行为作更一般的解释,故设合作社合作的成本是c,合作的总收益是q,且q>c 。社员选择合作时,则在分享收益的同时分担成本;选择不合作时,则“搭便车”的社员在分享收益的同时不承担成本。在m个合作成员中,假设愿意合作的成员比例为β,则参与合作的人数为βm,“搭便车”的社员为(1- β)m。前提假设社员之间是基本同质,从m个成员中选择两个成员代表A 和B 来进行模拟分析(见表1)。
由表1可得,当社员 A和B都选择合作时,他们的获得的收益都是(q-c)/m;但作为理性经济人A考虑但自己选择“搭便车”,而B及其他社员选择合作时,A的收益为q/m;若A合作,而B及其他社员选择“搭便车”时,A的的收益分别是q/m-c/βm,若“搭便车”的人数越多,则β越小,A承担的成本c/βm就越大。因此A的最优策略是“搭便车”,B亦然。最终结果是合作社社员都有可能选择“搭便车”。
四、解除“搭便车”问题
促进社员集体行动的实现,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减少“搭便车”行为,本文认为应做以下改进:
(1)承认和保证社员之间的异质性有利于集体行动的实现。对于合作社中资金大的所有者,即合作社中 “一股独大或数股独大”的社员同广大普通的社员之间的不对称的存在,而往往以这种产权结构建立的合作社,集体物品更可能被提供,其被提供带来的好处也可以被广大普通社员所分享。“一股独大或数股独大”的这些社员对集体物品的兴趣越大,他们所能获得集体物品带来收益的份额就越大,即使他们承担全部成本,他们也会选择提供这种集体物品。
(2)实施有效的“选择性”激励促成集体行动的实现。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通过积极的激励,如在社内评选劳动模范、优秀骨干社员等形式促使更多的广大普通社员为集体多做贡献;也可通过强制性的社员资格制度,对社员入退社加以限制,如社员退社时不再退还社费和已购的股份等等也可减少“搭便车”行为。
参考文献:
[1] 马彦丽,林坚.集体行动的逻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J].经济学家,2006,(2):40-45.
[2] 蒋文能.搭便车、集体行动与国家兴衰——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述评[J].学术论坛,2009,(11):75-79.
[3] 肖云,陈涛,朱治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搭便车”现象探究——基于公共治理的视角[J].中国农村观察,2012,(5):47-96.
[4] 付刚.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1.
[5] 李炜.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J].青年研究,1999,(1):44-47.
[6] 肖卫.有限理性、契约与集体行动:中国农民合作的产生与效率研究[D].长沙:湖南农业大学,2011.
[7]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 吴高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