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贸易摩擦的产生与发展

2014-03-20 20:02祝顺玉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反倾销贸易摩擦措施

祝顺玉

摘 要:中外贸易摩擦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中外贸易摩擦不仅会导致中国对外贸易受到限制,同时它也反映中国与有关贸易对象国的贸易政策乃至经济发展模式存在冲突。当然在很多情况下一些国家是将反倾销、反补贴甚至技术法规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来使用的。所以,解决贸易摩擦的过程即是中外双方就贸易政策、措施进行对话、交流、协调的过程。积极应对贸易摩擦有助于为中国积极贸易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关键词:贸易摩擦;反倾销;措施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260-02

一、贸易摩擦产生的根源

北京大学朱峰等指出,“权力位移”为主要诱因之一;大国间的“权力再分配”和“公共财富再分配”会引起争端。吴志成等指出,在国际关系中,“一国聊以自慰的源泉”是他国“为之忧虑的根源”。2003—2004年中美半导体税制争端、2006年中国与美国、欧盟、加拿大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2007年美国队华铜板纸争端,事实上均是美国、欧盟、加拿大等贸易大国或组织以“公平贸易”为由进行的利益博弈。一些国内学者对美国贸易政策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对外经济制裁是美国对外关系中常用的大棒之一”;以310条款及其变种超级301和提别301为核心的美国贸易保护制度对构成主要贸易障碍或扭曲的国家和做法实施相应的反制。

有学者指出,美国巨额贸易逆差导致美国强迫中国重估人民币币值;“中国当今在‘替罪羊名单上居于首位”。诺贝尔奖获得者Paul Krugman2009)提出,中国目前实施的重商主义政策,“坦率的说,是掠夺性的”,并“在2010—2011年这两年时间导致美国140万人失业”。他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对中国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是温和的,并且采取更多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完全合适的。

国外学者将中国外贸产业的竞争力同美国、日本、韩国、泰国、菲律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进行了比较,并得出这样的结论:自中国入世后中国产业动态的显性竞争优势最为明显,2000—2003年达3.66,远远超过同期居第二的泰国(1.04),美国日本的显性竞争优势则为负增长;自1980—2003年中国动态的显性竞争优势增长幅度也最大。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现以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目标。可以说,中外贸易摩擦是一个长期的复杂问题,也是在中国崛起过程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

二、贸易摩擦的形式

(一)反倾销

采取反倾销一般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一是有倾销的事实;二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并非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进口国就会采取反倾销措施。中国往往在倾销案中受到不公正待遇。2005年4月1日,美国Trara Materials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艺术画布进行反倾销。2005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发起调查。此案涉及中国20对家相关企业,其中宁波康大进出口有限公司、金华环宇画布有限公司和无锡凤凰画料有限公司是应诉企业。2006年3月24日。美国商务部终裁结果,无论应诉还是未应诉企业,一律征收264.09%的最高税。美国商务部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裁决,有以下两个重要因素。

1.替代国问题。由于美国商务部不承认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因而选择印度为替代国,以印度生产厂家的产品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中国企业做画框用的是桐木,价格低廉,而印度进口木材是桐木的40多倍,因而美国商务部作出了中国企业倾销幅度高达264.09%的不合理裁决。

2.中方企业的不配合调查问题。在此调查中康大公司给予美方调查官员极其热情的关照,几乎有求必应。但美方在要求康大公司提供画布涂料化学配方时,遭到康大公司的拒绝。画布的涂料化学配方是个商业秘密。在康大看来,这一作为企业机密的配方和案件本身关系并不大。美国商务部以此为由将康大视为不合作公司。

从这一案件看出美国队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歧视性,抑或说它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二)反补贴

倾销是出口商的行为,补贴是政府行为。根据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一项“补贴”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提供补贴的主体是政府或者公共机构,该公共机构是指经政府指定或授权代为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私人担保机构;二是政府提供财政资助,但资助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可以直接采取货币(如财政拨款)的方式,也可以用价格支持、费用减免等其他手段;三是补贴使得特定行业或企业获得了利益。补贴有财政资助和收入或价格支持两种形式。

在中国入世前,就有外国的企业申请过对中国的某些行业进行反补贴调查。但反补贴的潘多拉魔盒真正被打开是在中国入世之后,具体的说,是在2004年。2004—2008年,仅有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三个国家对华实施了反补贴调查,但在此期间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占1995—2008年全球反补贴调查总量的10.7%。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适用反补贴救济法则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2006年之前有关是否对华适用反补贴调查的阶段。第二阶段即是2006年之后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开始依据国内法对美国国内产业实质性地进行反补贴调查的阶段。第三阶段是较以往更多利用WTO爭端解决机制来对中国提起补贴指控的阶段。

由于美、加等国在反补贴中对中国金融、税收、贸易、投资、国企改革等宏观经济政策提出指控,政府与企业同为被告,也同为应诉主体,所以同反倾销相比,反补贴的应对更加复杂化,应对的难度更大。反补贴所制约的不仅是一家或几家企业,而可能是国家整个产业甚至相关联的多个产业。

(三)337调查

337调查源自美国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它是在美国拥有有效的、可利用的知识产权且该知识产权已在美国市场被用于产品研发的专利权人或被授权使用的申请人就进口贸易中的侵犯知识产权、出售假冒产品、虚假广告宣传、虚报原产地等不公正行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的诉讼。另外,337调查也使用于进口产品在美国限制和垄断贸易的不正当行为。

在美国,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所有人(包括美国国内产业)可同时通过两种途径来制止所谓的侵权行为:(1)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2)要求ITC开展基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行政调查。这两种途径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原告向ITC提起申诉需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该原告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被投入美国国内产业中。若原告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对原告则没有这一要求。

2.ITC在全美拥有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而联邦地区法院对一个知识产权案是否有管辖权决定于原告是否与该州产生一定的联系。

3.ITC发起的337调查,最终的救济措施通常是排除令和禁止令,而法院可以裁决侵权人给原告以巨额经济赔偿。所以对原告来说,最有利的方式是提起平行诉讼,即一方面向ITC提出指控,要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另一方面向联邦地方法院申诉,请法院裁决给原告以巨额经济赔偿。当然,对于出口方来说,这样会损失惨重。

4.如果原告向ITC提起申诉后,又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出指控,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则美国联邦地方发源地额审理是在ITC作出裁决以后进行的。

对于进口国来说,337调查保护效力远远高于反倾销、反补贴等传统的贸易救济措施。

三、应对贸易摩擦的措施

(一)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这里所说的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同业公会、行业联合会等,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是政府主管不能领导下的协调组织,也是同行业的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自己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中国的行业协会按照成立的方式可分为三种形式,即体制外、体制内和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行业协会。其中,体制外行业协会是由企业自发形成的,这类行业协会主要是指那些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义乌等地的民间协会。体制内生成的行业协会是基于政府职能转变而成立的承接政府所转移出的职能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基本特征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发展”,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行业协会所承担的社会角色也在变化之中。

行业协会在贸易摩擦应对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服务、和沟通职能。具体来说:

1.关于协调问题。在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时,行业协会应组织涉案企业积极应诉,解决应诉资金问题和贯彻谁应诉,谁受益原则,以消除成员企业隔岸观火与搭便车现象;与此同时,要将国外进口商和进口商协会纳入利益共同体,在反倾销应对中要加强与国外进口商和进口商协会的联系与信息交流,充分利用他们的信息渠道,由此本地出口企业可以未雨绸缪或面临反倾销等贸易摩擦时有备而来,提高应诉的效果。

2.关于服务的问题。民营企业一般规模较小、经济实力不强,企业自身没有条件建立有效的市场反应机制。对此,只能依靠协会的组织职能将各成员联合起来,一致對外。行业协会要完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即是为成员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特别是主要贸易队形国的市场动态、产业政策与价格信息。

3.关于沟通问题。随着中国政府职能改革的不断深化,行业协会在经济活动中的引导作用更加突出。但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不是相互脱离的,更不存在彼此对立的利益关系。相反,企业协会作为中介组织,要及时地向成员企业传达政府的政策措施,同时将成员企业的困难和需求反馈给政府,以利于政府改进和完善管理模式。

(二)政府主导的贸易摩擦应对博弈机制

近几年来,中国政府职能部门实施了一系列产业政策和专向规划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毋庸置疑,中国利用财政、税收、金融等工具对特定产业予以扶持,对推进创新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中国产业竞争力的增强和对外贸易的持续扩张,贸易摩擦也不断出现。对此,中国应制定并实施政府主导的反补贴应对机制以各利益相关方受益占优的合作均衡取代出口企业不完全理性的非合作均衡。可以说,中国应对贸易摩擦的四体联动机制以及一些省市采取的特定措施(如浙江省政府于2008年3月21日开始适用的全省出口反补贴应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是这种政府主导的反补贴应对机制的雏形,这些制度和措施均有利于增强反补贴应诉的有序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从而有利于推动中国开放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然,这些制度和措施仍需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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