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及其发展路径

2014-03-20 02:18汤鹏主范云峰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控制者社员农民

汤鹏主,范云峰

(长江师范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涪陵 408100)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及其发展路径

汤鹏主,范云峰

(长江师范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涪陵 408100)

在综述合作社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种基本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农民在合作社产权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又可以细分为农民社员为控制者或创办者,能人、大户社员为控制者或创办者,以及村干部为控制者或创办者构建的合作社。第二种是以涉农的准政府组织、政府组织及其下属机构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种是企业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小型化”问题、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体系、加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有效控制“内部人控制”、积极借鉴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验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路径。

合作社;农业经济;商品经济;产业经济

一、合作社研究的回顾

关于合作社理论的研究,最早是从19世纪上半叶开始的,这个时期正是各种合作思想创建的时期,如在合作社的理论史上,基督教社会主义学派的合作思想、空想社会主义学派的合作思想就先后出现过,但合作社理论作为西方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直到20世纪后期才开始的,从国际比较来看,由于国内的合作社发展比较缓慢,导致国内的合作社研究一直落后于国外。

关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则是基于罗奇代尔原则修订而确定的。罗奇代尔原则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规则不断完善,该原则内容也在不断丰富之中。国际合作社联盟就于1966年提出了作为合作社运动指南的六条原则,后又于1995年在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提出了关于合作社的“曼彻斯特原则”,该原则主要内容有七点: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国际合作社联盟认为,合作社七项原则中,前三项原则是各合作社内部所拥有的典型特征。

Enke(1945)在研究消费合作社时认为可以把合作社当作一个企业来看待。他的模型是假定合作社中社区和成员的福利与合作社中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密切相关,然而要把这个模型的假定变成现实,则还还需要类似于企业经理的角色作为决策者才行。运用企业理论,Helmberger and Hoos也在20世纪的60年代建立了一个合作社模型,这个模型的主体思想就是合作社可以通过对成员惠顾额返还收入或是按惠顾量,从而使其平均价格或是单位产品价值最大化。20世纪70年代,沃德提出了“合作社的制度陷阱”理论,文克(1970)把一般均衡理论引入到合作社研究中,进一步分析并破解了合作社的“制度陷阱”,Taylor (1971)则运用企业理论对合作社中的税收问题进行解释,在此基础上,Hellmark and Jansson设计了合作社的生命周期模型,他们认为合作社和其它组织形态一样,一般都要经历起始阶段、初期成熟和晚期成熟三个阶段,并就这三个阶段中的合作社属性进行了分析。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以及农业的飞速发展,合作社理论研究的重点也是与时俱进。Nourse and SaPiro较早就开始关注与合作社有关的外部效果问题,论证了合作社对市场失灵能够起到纠正作用。20世纪80年代,一些西方学者开始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等经济理论来研究农民合作社,且把合作社的内外部效应实现问题作为一种研究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研究成为西方学者关注的重点。如Cook(1995)就应用产权理论对合作社的产权进行分析后认为视野问题、社员“搭便车”、控制问题、对长期项目缺乏投资的激励及资产组合等问题是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五个主要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在绝大部分传统合作社中,合作社产权不能确保当前社员完全承担他们行为的成本或得到他们创造的完全收益。德姆塞茨(1999)则认为合作社的管理者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因而这些管理者难以通过改善合作社的管理来增加个人财产或收益,相反可能更容易产生投机取巧行为。

进入新世纪,西方学者对合作社的研究更加深入。Hendrikse and veerman(2001)提出了哪种治理结构最能使合作社社员获得投资受益这个问题,并且基于非合作博弈理论的研究范式,提出了合作社的治理结构选择和投资决策路径。Chaddad and Cook(2004)又从所有权的角度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模式进行了分类研究,他们把农业合作社分为传统合作社、社员投资型合作社、比例投资型合作社、外部联合型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投资者所有企业(IOFs)和股份投资合作社。Borgen(2004)运用产权理论和代理理论研究了合作社的内部激励问题,他们认为合作社的内部的激励问题是建立在一定条件上的,这些条件必须确定清楚才可断言合作社是否缺乏激励。若缺乏激励,处理好作为投资者和所有者的关系,合作社就会富有弹性。约翰斯通·贝尔契利(2004)则用数据验证了“参与链模型”,他认为“参与链”是资源与激励、动力学与流动性结合的已有知识的综合。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国外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因素。基于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Egerstrom(2004)认为,合作社与企业一样,其成长不仅要受到原料供应者的市场力量及其产品购买者的市场力量的影响,还要受到潜在替代者及其同业竞争的影响,另外也要受到政治环境、文化环境等宏观因素的影响;Pulfer et al(2008)则通过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后指出人力资源状况、成员组成结构和社员对社长的信任程度对合作社成功成长的重要影响。

近年来,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例如,国鲁来(l995)认为制度安排是否合理能够影响到合作社的组织效率。冯开文(2000)则把我国农业合作制度及其变迁作为研究对象,认为只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协调演进,才能更好地化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制性变迁带来的“制度失败”及其产权低效问题,以及诱致性变迁导致的“搭便车”等问题。黄祖辉等(2002)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为研究的切入点,把合作成员因素、产品特性因素、生产集群因素和制度环境因素归结为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孔祥智等(2005)在对陕西、宁夏及四川等省(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后,认为社会发展环境和法律是影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韩俊等则(2006)认为影响合作社的健康成长的关键性因素是内部资源和客观条件。朱兵(2007)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主要分析工具,提出了完善云南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的对策和措施。屈茂辉(2007)则对我国合作社制度的改革问题作了一定程度的评价和政策方面的设计。

二、我国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种基本模式

当前,我国主要有以农民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相关组织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企业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农民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在该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合作社。农民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细分为:以农民社员为控制者或创办者构建的传统型合作社;以能人、大户社员为控制者或创办者构建的股份合作社;由村干部为控制者或创办者构建的权威性合作社。这些专业合作社在决策机制上,有的实行成员中“每股一票”,有的实行成员中“每人一票”,也有的合作社在成员中“每人一票”的基础上,附加一定的表决权。

图1 农民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

(1) 农民社员为控制者或创办者构建的传统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从一般意义上讲,农民社员控制的合作社管理比较规范,社员间的联系也很紧密,相对比较符合合作社原则。但实际上,我国农民社员为控制者或创办者构建的传统型合作社很少有真正按合作社章程运行的,实行“按惠顾额返还利润”的合作社也不多。

(2)能人、大户社员为控制者或创办者构建的股份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形成“能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其发展程度取决于能人或种养大户是否在组织合作、技术开发、销售及其采购等方面具备足够的实力。这类合作社对市场的适应能力比较强,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但是这类合作社往往股份集中度比较高,一般在“每人一票”的基础上,实行一人多票,或是按股投票等,利润分配也与“按股分红”相结合。据2005年相关机构对全国9省140家获得中央财政资助的专业合作社的调查,52家发起人中有营销大户,75家发起人中有养殖大户。这种依托能人、大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商品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比较普遍。

(3)村干部为控制者或创办者构建的权威性合作社,即由村干部牵头,农户参加,形成“村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一般而言,村干部在群众当中威信比较高,号召力也强,他们容易掌握国家政策,知识面相对宽广一些,另外就是他们有信息来源渠道,并且自身具有一定的特长,因此农民愿意加入到有威望的村干部领办的合作社。但此类合作社有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化的问题,易出现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对于合作社利益和村级集体利益关系难以把握。但若上述问题能够有效解决,就可以更好地实现整村致富。

2.相关组织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相关组织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导者即是涉农的准政府组织、政府组织及其下属机构,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可细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图2 相关组织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

(1)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自助模式,即是在农村形成“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户”的模式。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由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学普及推广的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以及全国各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联合会)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公益性科普社团。这种协会一般是依托当地资源,与当地主要产业发展相结合,大力发展专业化生产。

(2)以村委会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专业合作社,即由村委会牵头,农户参加,形成“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这类专业合作社目前发展层次不齐,有些经济实力较强,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然而有的以村委会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专业合作社则是自身经济实力较弱,主要依靠某个涉农企业,或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的有限资助,并且需要每年向社员收取一定数量的会费。

(3)依托其它市场中介机构的专业合作社。我国农村市场中介机构十分丰富,如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站、种子站、林业站、农机站、兽医站、土肥站等。这些中介机构一般在信息、技术、资金、场地、仓库等方面具有优势,并且也掌握和适应了农民服务需求的变化,但毕竟人员有限,面对数量众多、居住分散的农户,他们的服务也很难到位。因此,在国家鼓励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但领头人供给严重短缺的背景下,他们需要一个有效的组织载体来促使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于是以其它市场中介机构为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蓬勃发展起来了,并且形成“其它市场中介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

3.企业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形成一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一般而言,这类专业合作社通常由企业控制着,通过企业对合作社进行直接管理,并且利用企业的资金优势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模式中,由于市场风险主要由企业承担,从而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户的风险,特别是避免了由于价格风险而引起的生产大起大落。另外这类专业合作社还实行产业化经营、有着广泛的销售市场,较强的销售网络和营销能力,能够较好的解决公司与分散农户之间的高额交易成本高问题。然而这种模式的运行先由企业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品牌包装和产品宣传,农民作为生产者只需要认真学习掌握种养技术,生产出合格的农产品就可以了。因此这种合作关系将导致企业主导市场价格的操纵权,农民处于被动支配地位。

三、支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路径选择

1.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

一个组织存在和有效运行的制度保证和重要前提是能否具备健全的、完善的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因此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治理机关,并合理配置好各个治理机关的权利,使其做到相互制衡,特别是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发展需要和经营规模大小来设立经理制度。设置经理制度这样一种组织结构,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权力结构,由职业经理人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经营管理,能够有效避免由于一些农民社员管理者因缺乏专业管理能力与知识所带来的经营不善问题,从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合理配置决策权,即必须坚持社员大会的最高决策权,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中一切事务的最高决策权都赋予社员大会。与此同时要要合理划分社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的权力界限,明确他们的授权关系。其次是构建“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即要合理确定民主与权威的关系,保证“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不能偏废。最后是要规范决策的程序与方式,完善合作社经营者的选聘机制。

图3 企业为控制者或创办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

2.妥善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小型化”问题

首先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储备基金,即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产、购、运、销和加工经营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储备基金,用来弥补经营上的亏损,以保护合作社为农民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次要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避免其由于规模较小而难以抵御风险。鉴于目前保险公司对合作社投保设置的门槛较高,主要是农用设施方面的要求。合作社应尽量创造条件,如改善农用设施,积极参加政策性保险,从而分散风险,减少损失。最后加强内部监督是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小型化”问题的重要条件,因此就要彻底实现监督者和执行者的职能分开。同时,要建立起农民专业合作社从高层到基层的责任体系,并且使得各层次之间应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3.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体系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难题进行破解,首先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功能,与此同时可以将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共同考虑,从而形成全新的治理结构与风险控制的组织模式;也可以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农信社,这对于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难题大有益处;还可以让社员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估后的抵押品向信用社贷款。其次是通过商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例如允许银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股东为对象,发放其以个人财产为抵押的自然人贷款,而不发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为对象的贷款,与此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考虑在适当时机采用小辛迪加贷款,即是指多个银行结成联盟对某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联合贷款。最后是发展受金融部门监管的新型农民合作金融组织,这种金融组织是按照合作制度设立的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但不是正式金融机构。在目前情况下,可以把规范民间金融与新型农民合作金融的组织建立结合起来,并且通过这种正规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把民间资金引导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来,以便更好地化解金融风险。

4.加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政府给予财政支持是必要的。并且对于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坚持“普惠制”原则,即财政扶持指南发布后,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专家评审通过后即可给予资助。这可以使大量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相对弱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机会得到政府财政的支持。又由于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的合作社经济实力大都较弱,与此同时他们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由此而来的生存压力,致使其有限的资金可能更多地用在可以使自己尽快做强、做大的经营方面,而对于不能产生立竿见影效果的科技培训和合作教育等往往无力顾及。因此政府财政资金的直接支持在原则上应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非经营性费用困难,即是用于合作社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合作社知识的普及、推广等方面的开支。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成功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体系。例如对于对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减半征收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得的优惠,从而鼓励农民自发成立专业合作社,对于合作社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等具有部分公共物品性质,应免征营业税,其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奖励和分配给社员的股份,凡再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地方税的范围内积极实施,如采取低税率政策或免征所得税等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支持其发展。

5.有效控制“内部人控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即使在美、日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这并不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有现象,只是程度不同罢了。一般而言,我们可以把这种“内部人控制”现象看作是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内生现象,除非是在那种经营权与所有权相统一的古典企业中,“内部人控制”才会消失。因此就试图根除“内部人控制”这种现象而言,在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环境中是不现实的,正确的路径选择是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适当加以控制,从而使得内部人对外部所有者造成的代理成本降到最低程度。具体的解决措施如下:第一,对控制结构进行改善,允许同质合作社之间相互影响,引入战略合作社。第二,通过更好地完善市场机制来进一步加强市场约束。所谓市场约束,就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对内部控制人进行约束,具体来说即是要通过完善的市场机制来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以弥补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代理效率下降或是代理效率损失。具体包括资本市场约束、技术市场约束、产品市场约束等。第三,发挥银行的作用。目前银行是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之一,因此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天生就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控的动力,与此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债权的银行也天生就有动力介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中去,从而可以通过银行的监控和介入,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者始终会有一种无形和有形的强大压力。

6.积极借鉴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验

当前大部分西方国家都建立起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丹麦98%的农民都是农业合作社社员,每个农户平均参加3.6个合作社;法国90%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农业合作社,在全国80万农户中,有130万农业合作社社员;美国每个农户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民达90%以上。特别是在澳大利亚,农民合作组织既有生活服务型也有生产服务型,合作的形式既有劳动合作也有资金股份合作,近年来还发展了许多专门经营特殊或低价位产品的小型合作社,在特种养殖等方面尤为突出。对于澳大利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验有几点值得我们借鉴:首先是坚定的推进农业的商品化和专业化,其次是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致力于改善组织绩效,最后是政府应当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组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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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云跃.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模式研究 [D].中国农业科学院学位论文,2010:8-9.

(责任编辑:WDY)

Pattern and Development Path of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n China

TANG Peng-zhu,FAN Yun-Fe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Fuling Chongqing 408100,China)

This paper expound China current basic model of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based on the review of cooperatives theoretical.The first pattern is farmer domination in the cooperatives property right structure,such co-operatives can be subdivided into cooperatives of farmer member as controller or founder,Homo habilis and large family as controller or founder,and village cadres as controller or founder.The second pattern is professional farmers cooperatives of agricultural quasi-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and its subordinate institutions for the as controller or founder.The Third pattern is professional farmers cooperatives of enterprise as controller or founder.Finally this paper put forward e development path of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such as improv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appropriate to solve" miniaturization"problem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optimize financing system of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increase government support of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effective control the"insider control",positive development experience from foreign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The cooperative;The agricultural economy;Commodity economy;Industrial economy

F321.42

A

1004-292X(2014)05-0119-05

2014-01-18

教育部春晖计划项目(S2011029);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1YBJJ035)。

汤鹏主(1980-),男,湖南株洲人,副教授,博士后,主要从事政府管理、农业经济、区域经济等研究;

范云峰(1966-),男,重庆丰都人,院长,教授,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农业经济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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