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荣峰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微博是“微型博客”(Mico-blog)的简称,“是基于有线和无线互联网终端发布精短信息供其他网友共享的即时信息网络,由于用户每次更新的信息通常限定于140个字符以内,故得此名”。[1]美国是微博的诞生地,最早的微博是现在仍然风靡于全世界的 Twitter,我国目前最流行、注册使用人数最多的是新浪微博。
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的具体定义目前学界并无通说,在我国,表达自由是一种宪法权利,同时也是一项基本人权。有学者认为,表达自由“仅指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2];学者李怀德认为,“表达自由是言论、出版、著作、新闻等自由的合称,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口头、书面或者音像设备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3];学者何健认为,表达自由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达活动,表达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或收集或传播有关的信息,其他人对之必须尊重而不能妄加干涉”。[4]从众多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构成了表达自由的权利主体。国家机关发表言论是行使公权力的一种表现,因而不是表达自由的权利主体。表达自由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他人、其他社会组织。他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行使表达自由的同时,不能侵害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自由和合法权益。国家机关作为表达自由的保障主体,有积极的作为义务:履行职能,为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创造可实现的条件,以及在公民的表达自由受到来自外界的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侵害。同时也有不得侵害公民表达自由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1. 微博中的表达自由的概念和价值
作为表达自由新生出来的一种渠道,微博中的表达自由可以界定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利以各种方式在微博上自由表达或者不表达自己的情感、思想、观点、意见等内容,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被随意干涉、限制或剥夺。”它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如可以缓解由于人们日益增长的表达需求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促进公共危机的解决,降低群体性事件的比率,同时它对文化的繁荣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其价值首先体现在有利于形成“思想的自由市场”。微博中每天发布的大量信息鳞次栉比,参差不齐,通过交流与沟通,各种信息去伪存真的速度明显加快,真理逐渐浮出水面。其次,可以提高国民的公民意识,推动民主法治进程。随着微博的深入发展,各种政府机构和政府工作人员都注册使用微博,并与网名进行及时互动,发布相关消息。民众在微博上可以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建言献策、针砭时弊。另外,由于自媒体在微博上的风行,民众可以监督公权力的运行,有效预防腐败,“在经济不平等的情况下,或许技术的进步可以使政治平等这个目标变得更加真实”[5]。最后,可以彰显个人价值,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民众通过微博发表自己的言论或者创作微小说、微电影等,在微博广大的平台上找到回应者与共鸣者,吸引粉丝,极大激发个人的创作兴趣,有利于塑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环境。
2. 微博中的表达自由的限制
没有边界的自由是毫无意义的。“人们担心过分的自由远甚于担心过分的限制,限制总是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对自由的戕害。”[6]如果没有限制,微博这个思想的自由市场将很容易变成一个既无秩序也无价值的地方,与我们最初对微博的期望背道而驰。但是,对微博中的表达自由的限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即如果要对微博中的表达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必须有法律根据,且在进行限制时,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要符合程序法和组织法。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对微博中的言论自由的限制仅符合合法性原则是不够的,还要充分考虑合目的性原则。限制微博中的表达自由的原有目的包括:公共利益,即国家利益、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序良俗等;个人利益,即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同时,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出现相互交叉时,执法者应该根据上述限制目的,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法益,在维护最大法益的原则下加以自由裁量。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可能既是合法又是合目的的,但不一定是恰当的,此时还要注重考量合比例原则。即要保护微博用户表达自由上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限制目标的实现。执法部门在限制表达自由时,务必确认该行为具有的危害性,这对于维护公共利益是必要和必须的。同时,如果存在多种方案,应该选择成本最小、对民众自由危害最小的方案,尽量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表达自由在网络世界里如鱼得水时,必然与现实社会发生冲突。一方面,必须寻求微博中的表达自由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点。另一方面,微博的表达自由具有的监督功能刺激着公权力,令一些民众在通过微博参与民主政治的时候遭遇打击报复。而微博中的表达自由本身具有的匿名性、弱责任性等特点,使得微博上的信息鱼龙混杂,甚至挑战着社会底线。
微博中的表达自由面临的现实冲突:第一,体现为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包括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表达自由更关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如何平衡表达自由与这些公民权利,是微博中表达自由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微博中的表达自由和其他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大量存在着,如果不加限制,将呈愈演愈烈之势。第二,体现为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包括表达自由对公权力形成的监督的压力和表达自由面临的公权力的挤压。微博的发展为公民了解事实真相和参与民主政治提供了新的渠道,打破了政府对舆论信息的垄断控制,大大加快了公民社会的到来。但是也正因为这种改变,使得在微博上活跃的网民和公权力之间有了直接冲突的机会——微博中的表达自由可以对公权力进行直接的监督,而作为表达者的普通民众与公权力相比,其自我保护的力量极其微小。所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保护微博中的表达自由迫在眉睫。第三,体现为与公序良俗的冲突,包括色情与暴力内容的大量存在、网络“水军”对公共话题的舆论操控等等。
微博中的表达自由是网络表达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应当用规制互联网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来保护和限制微博中的表达自由。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法规中,位阶最高的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次是六部行政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其他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等,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样的立法体系有违宪法精神,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由于立法主体的层级较低,也难以代表全国范围内最广泛的民意和利益,立法质量大打折扣。这种低层次的立法也反应出我国行政机关对微博中的表达自由的限制思路,名为保护与限制,实为行政管制,忽视公民权利保障。虽然关于互联网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在立法目的上都包含“维护信息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就整体而言,其立法价值落在维护互联网秩序上,公民的表达自由让位于安全与稳定。如此趋势,微博中的表达自由的保护前景令人担忧。最后,当这些法律法规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表达自由权时,法律没有规定救济渠道。另外,由于我国没有宪法法院,若关于网络表达的法律法规违背宪法原则,也不能提起宪法诉讼。公民的表达自由受到侵害时,只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审查事实行为,无权审查法规的合宪性,对公民表达自由的保护极为不利。
我国微博中的表达自由是随着微博的普及而产生的,由于它是新生事物,与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也是必然的。笔者针对上文提到的我国微博中的表达自由存在的问题,拟从以下方面提出问题的解决措施。
法律是对表达自由进行规制的基本保障和依据,能够为微博中的表达自由的发展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环境。但是,我们也应该树立有限立法的意识,不能把解决问题的所有希望寄托在立法上。因为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过度的法律规制会打击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损害公民的表达自由。立法者应谨慎立法,司法者在执法时应遵循保护为主、限制为辅的原则,使自由最大化。如前所述,我国关于互联网表达自由的法律法规位阶较低,杂乱无章,所以应当提高立法层次。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归类,总结这些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从我国微博中的表达自由限制和保护的现状出发,制定一部内容全面、权利保障机制完善、位阶较高的全国通行法律,将微博中的表达自由纳入保护范围,使对其保护和限制都有法可依。同时,需要制定有效的司法救济程序,打破限制方式多余保护方式的现状,为公民行使微博中的表达自由开辟一条绿色通道,保障表达自由的正当性。
法律的保障是微博中表达自由的保护和限制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基础和依据。法律存在的最大意义是使行为有法可依,所以要求政府部门在执法时要严格依据法律,以必要的行政管理来介入微博。首先,政府部门应当理清目前较为混乱的职权分配,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相互配合,而不是“踢皮球式”的撇清责任。其次,实行微博实名制也是有效、可行的行政管理手段。微博实名制是指将微博用户的真实身份与微博身份统一,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推行微博实名制,可以有效遏制不法言论的流行,人们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时才会认真辨析自身言论的正误和真伪,好比为民众在微博上的表达行为套上了“紧箍咒”。这对于网络暴力和网络犯罪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网络道德建设既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也包括微博用户个人的行为操守的规范,因此网络道德建设其实是将行业自律与个人自律相结合。微博运营商要自觉贯彻自律原则,抵制违法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言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微博用户的举报。对于个人来说,自律意味着自觉接受网络道德的约束,抵制暴力和黄色信息,理性思考进入视野的信息。法律和技术都只能在强制的层面约束微博用户,更多的时候要靠道德为我们树立内心的标杆。道德看似是一种软规则,往往是最有效、最理性的一种约束,所以加强道德观念建设对微博中的表达自由的保护和限制至关重要。
[1]喻国明,欧亚,等.微博:一种新传播形态的考察——影响力模型和社会性应用[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
[2]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度概述[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3]李怀德.论表达自由[J].当代法学,1998(6).
[4]候健.表达自由的法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5][美]凯斯·R.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M]. 金朝五,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候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J].北大法学评论,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