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万清
初中人教版2011年8月第五版的八年级下册思想品德教材主要介绍了公民的权利,教材编写总体思路清晰,条理清楚,举例典型,但是有几个地方笔者认为前后表述自相矛盾,表述内容值得商榷,斗胆罗列,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公民权利的分类
教材第9页把公民基本权利的第四点概括为“人身自由权利”,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权、隐私权等受到我国法律保障,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教材第一课第二框第9页把这些方面的权利归结为“人身自由权利”。教材第25页讲述:“学理上,通常将人身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人们与生俱来的做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身份权是人们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等。”见图表:
人身权利人格权生命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身份权亲权
配偶权
监护权
对照教材这两个地方的讲述以及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教材第9页把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概括为第四点“人身自由权利”,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改成“人身权利”要全面些。同时教材第9页的公民基本权利第二点与第五点存在重复的现象。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宪法第三十四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十一条的监督权,公民的政治自由指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教材上讲述的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点已经包括了第五点的监督权,因此建议把教材上基本权利第五点合并到第二点,避免重复。
二、关于对政府的表述
教材107页上说“一个公正廉洁、依法执政的政府,才是值得人民信赖的政府”,这种说法有误。
为了加速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党的角度来说,就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方式。依法执政,就是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坚持依法治国,从而有利于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政府就要坚持依法行政。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政府要努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些是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政府的权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所以教材宜改为“一个公正廉洁、依法行政的政府,才是值得人民信赖的政府”。
三、 关于继承权的实现方式
教材77页“继承权的实现方式”框题不能涵括表述内容,不符合我国继承法规定,表述不够科学。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公民的合法遗产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亲属继承,也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非亲属继承。继承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原文“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嘱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说明遗产处理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方式;或者是包括继承和遗赠两种方式。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更进一步说明了遗赠是遗产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遗赠不是继承方式。对照继承法的内容,我们来分析教材的编排。教材78页介绍了两种继承方式,教材79页正文部分介绍了遗赠,最后教材把这两者综合起来,框题是“继承权的实现方式”,这种说法有违继承法的规定。建议把框题改为“遗产处理方式”,或者把79页的遗赠改为相关链接,这样比较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精神。
(责任编辑 袁 妮)